《第一章?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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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城乡规划管【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!改善:。人居环境《促进资源节约型、】环境友好型社会【建设推?进,工业:化、城?镇化:和农业现代》化全面发展根据【。。中华:人民:共和国城乡规划【法(以下简称城乡规!划法)等法律、行】政法规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本条》例
【 第二条【 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制定和实》施城乡规《划在规划区内—进行:建,。设活动适《用本条?例
! 本条《例所称?城乡规划包》括城: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规划、镇!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!规划城镇体》系规:划分为省域》。城镇体系规划—、跨行政区域城镇体!系规划、《市(县?)域: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!划、镇规划分为总体!。。规划和详细规划详】细规划分《为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和修建性《详细:规划:
— 本条例所】。称规划?区是指城市、镇、】乡和:村庄的建成区以【及因城乡建设—和发展需要必须【实行规划控制的【。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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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条 城市和镇、!乡应:当依照?城乡:规划法和本条—例编制?城市规划、镇—。规划、?。乡规:。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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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确定需要【编制:规划的村庄应当【。编制村庄规划其【他村:庄根据发展需—要,编制:村庄:规划但城《市,总体规划、镇总【体规划、乡规—划确定的建》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!不单独编《。制,村庄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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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—。条 制定和—实施:城乡规?划应当按照科学发】展的要求遵循城【乡统:筹、合理《布局、节约土地、】集约发展和先规【划后建设的原—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!促进资源、》能源:节约和综《合利:用保护历史文—化遗产体现》地,。方特色和《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!貌并符合《区域:人口发展、国—防建设、《防灾减?灾和公共卫》生、公共《安全: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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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《条 城乡》规划的编制应当【依据国?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相衔】接体现?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!求并处理好与交通】、水利等相》关规划的《。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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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城乡规划应当采【取政府组《。。织、部?门合:作,、,专家领衔、公众参与!、科学决策的—方式编制《并通过本《行政区域的主—。要报刊、广播—电视:、网站等新闻媒体向!社会公布《
! 经依法批》。准的城乡规划必须】严格执行不得擅【自修改;确需修【改的应当依照法【。定程序和权》限进行?
! ,第六条 城乡规划!工作是?政府的重要职—责各级人民》政府应当将城—乡规划工作纳入【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规【划,及年:度计划实行》行,政首长负责》制建:立健全?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!度确:保城乡规划实行集】中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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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 ,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!构和人员队伍建【设将城?乡规划?的编:制和管理经费纳【入本级财政预算【跨,区域的城乡规划【编制经费由共—。同的上一级人民政】府,统筹保?障
】 省人民政府对!贫困:地区、?少数民族地区和【革命老区的镇、乡、!村庄规划编制经费】予以资?金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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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省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负责《全省的城乡规划管】。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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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。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城乡规划管》理工作其他有关行】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!职责做好城乡规【划管理的相》关工:。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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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辖区、各!类开发区(园区)】不设城?乡,。规划管理机构—;确: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!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!具体负?责该区?域的城乡规划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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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、【镇应当?明确相关机》构或者人员依—法承担有关城乡规】划管理工作;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及其】城乡规划《主,管,部门应当予以指导】和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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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八,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建【立由:相关管?理人员、专》。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!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!城乡规?划委员会受》本,级人民政府委托就】。城乡规划的重大【问题进行《审议、审查》提出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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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条 鼓!励开展城乡规—划科学技《术研究推广和应【用先进技术》、先进理念推进城】乡规:划科学?化,、标准化《、,。信,。息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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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建立规划【管理信息系统—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!部门之间的信息共】享保障城乡规划【的科学制定、有效实!施
】 第十条 城!。乡规划管《理实行岗位证书制度!城乡规划管理人【。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!办法由省人民—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会同省—人民:政府人力资源—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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