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以下简称保障金)征收使用管理,促进残疾人就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(国务院第488号令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<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2号)、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>办法》、《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》(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)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,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简称用人单位)缴纳的资金。
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,是指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,或者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8级)的人员。
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