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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:殡葬设施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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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十四条 省民政】部门应根据全省殡】葬,。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!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!的布局方案和—建设:规划报省《人民政府审》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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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建?设殡:仪馆、经营》性公墓经县人民政】府和设?区的市、《。州民政部门》审核同?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!批;建设殡仪—服务站、骨灰堂【。、农:村公益性墓》地经:乡镇人民政府同意】后报县民政部门【审批利用外资兴建】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!门报国家《民政部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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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前款?。所列项目应当符【合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和城市【规划并依法办理相】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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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申报?、审批殡葬设施建】。设项目时《应当:。严,。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!准的布局、规划执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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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六条《 殡葬《设施由民《政部门的殡葬管【理单位按照国—家民政部门的—标准兴建《。
【。 第十》七条:。。 经营性公墓在】一个县所辖范围内】应避:免重复建设公墓经】营单:位,应当服从殡葬管理】部门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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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严禁炒卖墓穴、墓】地
【 ? 第十?八条 公》益性:公墓、骨灰堂由乡】。(镇)、村兴—办和管理安放—本乡(?。镇)、村已故村民的!遗,体或骨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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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。公益性公墓、骨灰】堂不得对外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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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九条: , 公墓管理单—位凭用?户,出具的火化证明(】火葬区)或死亡【证明(土葬区)【出售:。或,无偿安排墓穴和骨】灰存放位置并统一】使,用省民政部门—制,发的安放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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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二?十条 ? 公墓建《设应坚持节约土【地的:原则埋葬骨灰—的单人墓《或双人合葬墓占地】面积不得超》过1平方米》。在土葬区《内安葬单人》遗体占地不得超过】4平方米双人—墓,不得:超过6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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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主!使用公墓墓穴年【限2: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!前公墓单位应当通】。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!手续自通知之日【起满3?。0,日仍不办理续用【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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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一条— 省民政部门对】公墓应当定期进【行检查?取缔非?法公墓制止非法【经营活动规范公【。墓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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