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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殡葬!设,施,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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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条 ! 省民政部门—应根据全省》殡,葬工: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!要求:提出殡葬设施的【布,局方案和《建设规划报省—人,民政府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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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十五》条 建设》。殡仪馆、经营—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!和设区的市、州【民政部门审核—。同意后?报,省民政部《门,审批;建《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!堂、农村公益性墓】地经乡?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!县民政部门》审,批利用外资兴—。建殡葬设《施由省民《政部门报国家—民政部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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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前:款所列项目应当符】合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和?城市规划并依法办】理相关手续》
【 申《报、审批殡》葬设:施建: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按!照省人民政》府批准的布局、【。规划执行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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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? , 殡葬设施由民【政部: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!照国:家,。民政部?门的:标准兴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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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条【 , 经营?性公墓在一个—县所辖范围内应避】免重复建设》公墓经?。营单位应当服从殡】葬管理?部门的?管理
】 严禁—炒卖墓穴、》墓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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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:。八条 公益性公墓!、骨灰堂由乡(【镇)、村兴办和管】理,。安放本乡《(镇)?、村已故村民—的遗体或《骨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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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公益性公墓】、骨灰堂不得对【外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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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 公—墓管理单位凭—用户出具的火化【证明:(火葬区)或死亡】证明(土葬区)出售!或无偿安排》墓穴和骨灰》存放位置并统一【使用省民《政部门制《发的安?放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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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—条,。 公?墓建设应坚》持节约土地》的原则埋葬骨灰的】。单人:墓或:双人合葬《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!1平方米在土葬区】内安葬单《人遗体占地不得【。超过4平《。方米双人墓不得超】过6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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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墓主使用《。公墓:。墓,穴年限?20年?为一个周期期—。。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!。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!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!30:日仍不办理》续用:手续:的作为无主墓穴处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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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》一条 省民政【部门对公墓应当定】。期,进行检查取缔非法】公墓制止非法—经营活动规范公墓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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