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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殡!葬设: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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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省民政部】门,应根据全省殡葬工】作规划和殡》葬改革的要》求提出殡葬设施的】布局方案和》建设规划报省人【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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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》五条 《建设殡仪馆、—经营性?公墓经县人》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】、,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!后报省民政》部门审批;建—设殡仪服务站、骨】。灰堂、农村公—益性墓地经乡镇【人民政府同意—后报县民政》部门审?批,。利用外资兴建殡葬】设施由省民政部【门报国家民政部【。审批
! 前款》所列项目应当符【合土地利用》。总体规划和城—市规划并《依法办理《相关手?续
【 申》报、审?批殡葬设施建—设项目时应》当严格按《照省:人民:政府批准的布局、】规划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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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:。条 殡葬设施由】民政部门的》殡,葬管理单位按照国】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!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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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—条 经营性公墓在!一个县所辖范围【内应避免重复建设】公墓经?营单位应当服—从殡葬管理部门的】管理
】 : , 严:禁,炒卖:墓穴、墓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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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八条 ! 公益性公墓、骨】灰堂由乡(镇)、】村兴办和管理安【放本乡(镇)、村已!故村民的遗体或骨】灰,
】 公益性公墓、骨!灰堂不得对外—经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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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九条 公墓管】。理单位凭用户—出具的火化证明【(火葬区)或死亡】证明(土葬》区):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!和骨灰存放位—置并统一《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!的安放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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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《。十条 公》墓建设应坚》持节约土《地的原则埋葬骨灰】的单人墓或双人【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!超过1平方米—在土葬区内》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!。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!墓不得超过6平【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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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墓,主使用公墓墓—穴年限20年为一个!周期期满前公墓单】位应当通知》墓主重?新办:理续用手续自通知】之日起满3》0日:仍不办理续用手续】的作为无主墓穴【。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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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,一,条 省民政—部门对公墓应当定】期进行?检,查取缔非法公墓【制止非法经》营活动规《范公墓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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