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殡葬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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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》 第十四条 】省民政部《。门应根据全省殡葬】。工作规?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!提出殡葬设》。施的布局方案—和建设规划报—省人民?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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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五条 建】设殡仪馆、经营性】公墓经县人民政府】和,设区的市、州民政】部门审核同意—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!;建设殡仪服—务站、骨《灰堂、?农村公益性墓地经】乡镇人民《政府: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!审批利用外》资兴建殡葬》设施由省民政部【门报国家民》政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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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前:款所列项《目应当符合》土,地利:。用总体规《划和城?市规:划,并依法办理相—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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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申报、审批—殡葬设?施建设项目时应当严!格按照省人民—政府批准的布—局、规?划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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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六条 殡葬设施!由民政部门》。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!。国家民政《部门的标准兴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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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七条 】经营性公墓》在一个?县所:辖范围内应避—免重复建设公墓经】营单位应当服从【殡葬:管理部门的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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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【禁炒卖墓《穴、墓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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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八—。条 公益性公墓】、骨灰?。。堂由乡(《镇)、村兴办和管】理,安放本乡(镇—)、村已故村民的遗!体或骨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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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公:益性公墓、》骨灰堂不得对外【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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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九:。条 : 公墓管理单位凭】用户出具的火化证】明,(火葬区)或死亡证!明(土葬区)出售】或无偿安排墓穴【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统!一使用省民》政部门制发的安【。放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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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公墓【建设应坚持节约土】地的:原则埋?葬骨灰的单人墓或】双人合葬墓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!平方米?在土葬区《内安:葬单人遗体占地不】得超过4平方米双】人墓不?得超过6平方—米
! , 墓主使用公墓【。墓穴年限《2,0,年为一个《周期:。期满:。前公:墓单位应当通—知墓主重新办理续】用手续自通知—之日起满30日仍】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!为无主墓穴处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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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一条 《 省民?政部门对《公墓应当定期进行】检,查取缔?非法公墓制止—非法经营活动规【范公墓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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