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建标库

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

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,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
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建设殡仪馆、经营性公墓,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民政部门审批;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、农村公益性墓地,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,报县民政部门审批。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,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。

    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,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
    申报、审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时,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、规划执行。

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 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建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,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。

    严禁炒卖墓穴、墓地。

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公益性公墓、骨灰堂由乡(镇)、村兴办和管理,安放本乡(镇)、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。

    公益性公墓、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。

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(火葬区)或死亡证明(土葬区),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,并统一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。

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。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。在土葬区内,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,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。

    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,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,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,作为无主墓穴处理。

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省民政部门对公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,取缔非法公墓,制止非法经营活动,规范公墓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