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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殡葬】设施管理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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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四条 —省民政部《门,应根据全《省殡葬?工作规划和》殡葬改革《。的要求提出殡—。葬,设施:的布:局方案和建设规【。划报:省人民政府审—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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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五条 !建设殡仪馆、经营性!公墓经县人民—。政府和设区的市【。、州民政部门—审核:同意后报《省民政部《门审批;建》设殡仪?服,务站、骨灰堂、农村!公益性墓《地经乡镇人民—政府:同意后报《县民政部门审批【利,用外资?兴建殡葬设》施由省民政部门报】国家民政部审批【
! 前:。款所:列项目应当符—合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和城市规划并【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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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申报、审—批殡葬设施》建设项目时》应当严?格按照省人民—政府批准的》布局、规划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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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十六条 》 殡葬设施由—民政部门的殡葬管】理,单位按照国家民【政部门的标》准兴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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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】 经营性《公,墓在一个县所—辖范围内《。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!经,营单位应当》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!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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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严禁—炒卖墓穴、墓—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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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八条? 公益性公墓、】。骨灰堂由乡(镇)】、村兴办和管理安】放本:乡(镇?)、村已故村—民的遗?体或:。。骨,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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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公益性公墓、骨灰堂!不得对外经》营
【 , , 第十《九条 公墓—管理:。单位凭用户》出具的火《化证:明(火葬区)—或死亡证明(土葬区!),出售或无《偿安排墓穴和骨【灰存放位《置并统一使用省【民政部门制》发的安放证》书
! :第二十条 公墓】。建,设应坚持节约土地】的原则埋葬骨灰的】。单人墓或《双人合葬墓占—地面积不得超过【1平方米《在土:葬区内安葬单人【。遗体占地不得—超,过,4平方?米双人墓《不得超过6》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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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主【使用公墓墓穴年限】20年?为一个周期期满【前公: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!重新办理续用—手续自?通知之日起满30】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!的作为无主》墓穴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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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,。 省民政部—门对公墓应当定【期,进行检查取》缔非法公墓制止非】法经营活动规范【公墓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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