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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 火葬》和土葬?。管理 】     第六】条  因地制宜地】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!凡人口稠密、交【通方便的地区均划】为火葬区;交通【不便的地《。区暂:划为:土葬区 《   【 , 火葬区与土葬区】的划分?由县:(含:。县级:市、省辖市的区下】同)人民《政府提?出方案?经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同意?省民政部门审核【后报省?人民政府审批 【  —   ?。第七条  凡—在火葬区内死亡的】人员除?国家和本《办法另有规定外遗】体一律实行火葬【非火葬区人员死【于火葬?。。区内的应就》地火化 —。     禁止!将火葬区《遗体运到土葬—区土葬;禁止—将骨灰装入》棺木再?行土葬? 》。  :   ?第八条  》火葬区内《任,何单位?。和个人不《得为遗体土葬—提供墓?地、墓穴及其他便利!条件:  【   第九条  火!化后的骨灰按照【因地制?宜、方便群》众、有利管》理、有利《于环境保护的—原,则处理骨灰应存【入骨灰堂、骨灰公】墓提倡不留骨—灰或植?树代墓等新式葬法】   】 , 第十条  土【葬区:应建立?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!建土葬公墓》的地方遗体》应埋入荒山瘠—。地;无荒山瘠地的实!行平地?深埋不留坟》头 ? :     —第十一?条 : 土葬区内自愿【实行火葬的应予【鼓,励他人不得》干涉 】  :  第十二条  禁!止在下列地区建造】坟墓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耕地、林地;!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城!。区公:园、风景名》胜区和文物保护区】; —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三)水!库、河流堤坝、【水,源50?0米以内; 【 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。)铁路?、公路主干》线两侧?以及重要建筑—物、居民居住区5】00米以内 —   【  第?十三条?  禁止利》用烈:士陵园、烈》士,墓地从事经营—性的公墓销售—。业务禁止恢》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!墓地:禁止:将已经迁移或平毁】的坟墓返《。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!立墓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