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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火:葬和土葬《管理: ? :    — 第六条  因【地制宜?。地划: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!人口稠密、交通【方便的地区均划【为火葬区;交—通不: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!区   !  火葬区与—土葬区的划分由【县(含县级市、【省辖市的区下同)】。人,民政府提出方案【经,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同意省民政部【门审核后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】    ! 第七条《  凡?在火:葬区内死亡的—人员:除,国,家和本办法另—有规定?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!。非火:葬区人员死》。于火葬?区内的应就》地火化 《 ,     】禁止将火葬区遗【体运到土葬区—土葬:;禁止将骨灰—装入棺木再行土葬】   】  :第八:条  火葬》区,内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!葬提:供墓地、《。墓穴及其他便利【条件 —   《。  第?。九条  火化后的】骨灰按?照因:地制宜、方便群众】、有利管理、—有利于环境保—护的原则《。处理骨?灰应存入骨灰—堂、:骨灰公墓提倡—不留骨灰或植—。树代墓?等新:式葬法 —  《   第十条 【 土葬区应建立土葬!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!葬公墓的地》方遗体应《埋入荒山瘠地;无】。荒山瘠地的实行平】地深埋不留坟头【 《  ?   第十一条【。  土?葬区内自愿实行【火葬的应予鼓励【他人不得干涉 ! ?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! 禁止在下列地区】建,造坟:墓  】 ,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一)耕?地、林?地; 》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城区》。。公园:、风景名《胜,区和文?物保护区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水库、河流堤】坝、水源500米】以内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铁》路、公路主》干线两侧以及重要】建筑物、居民居住】区500米以内 ! ,     第十!三条:  禁止利用烈【士陵园?、烈士墓地》。从事经营性的公【墓销售?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!专门的宗《族墓地禁止将—已经:迁移或?平毁的坟墓返迁【或重建禁止为活【人立墓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