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建标库

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

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,凡人口稠密、交通方便的地区,均划为火葬区;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。

    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,由县(含县级市、省辖市的区,下同)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,省民政部门审核后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
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,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,遗体一律实行火葬。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,应就地火化。

    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;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。

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、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。

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、方便群众、有利管理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。骨灰应存入骨灰堂、骨灰公墓,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。

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,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,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;无荒山瘠地的,实行平地深埋,不留坟头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 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,应予鼓励,他人不得干涉。

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 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耕地、林地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城区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水库、河流堤坝、水源500米以内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铁路、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、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禁止利用烈士陵园、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,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,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,禁止为活人立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