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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】火葬和土葬管—理 !。    第六条【  因地《制宜地划《定火葬区《和土葬区凡人口稠】密、:交通:方便的地区均划【为火葬区;》交通不便《的地:区,暂,划为土葬《区 ?     】火葬区?与土葬?区的划分由县(含】县级市、省辖—市的区下同》),人,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!一级:人民政府同意—。省,民政部门审》核后报省人》民政府审批 【    【 第七条  凡在火!葬区内死亡的人【员,除国家和本》办法另?有规定外遗》体一律实行火葬【非火葬?区人员死于火—葬区:内的应就地火化【 ,    】 禁止将《火葬区遗体运到【土葬区土葬;—禁止将骨灰》装入棺木再行土【葬, 》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 : 火葬区内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得为遗体土》葬提:供墓:地,。、墓:。穴及其他便利—条件 《 , ?   ? 第九条  火化】后的骨灰按》照因地制宜、方便】群众、有利管—理、有利《。于环境?保护的?。。原则处理骨灰应【存入骨灰堂、骨灰】公墓提?倡不留骨灰或—植树代墓等新式【葬法 ? :。     【第十:条  土葬》区应:建立土葬公墓埋【葬遗体?未建土葬公》墓,的地方遗体应—埋入荒山瘠地;无荒!山瘠地的实行平【地深埋不《留坟头? : ?   ?  第十一条— , 土葬?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!应予:鼓励:他人:不得:干涉: 《   《  第?十二条  禁止【在下列?地区建造《坟墓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《),耕地、林地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城区公》。园、风?景名胜区《和文物?保护区; —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水库》、河流堤《。坝、水源500米以!内; —。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铁路》。、公: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!要建筑?物、居民居住区5】0,0米以?内 : 》。。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 禁止利用烈士【陵园:、烈士墓地》。从事经营《性的公墓销售业务】禁止恢复或新建专】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!已经迁移或平毁【的坟墓返迁或重建】禁止为活人立—墓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