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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章 火》葬和:土葬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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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六条 因地制】。宜地划?定火葬区和土葬区】凡人口稠密、交通方!便,的地区均划为火【葬区;?交通不便的地区【暂划为?土葬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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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火葬区与《土葬区的划分由县(!含县:级,市、省辖《。市的区下同)人民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!级人民?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!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!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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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第七条 凡在火葬!区内死亡的人—员除国家和本办法】另有规定外遗体【一,。律实行火葬非—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!区内的?应就地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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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将!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!区土葬;《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!再行土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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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八条 火葬区!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为遗体《土,葬提:供,。墓地、墓穴及其他便!利,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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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九条《 火化后》的骨灰按《照因地制宜、—方便群众、有—利管理、《。有利于环境》保护的原则》处理:骨灰应存入》骨灰堂、骨灰公墓】。提倡不留骨灰或植】树代:墓等新式《葬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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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十条 土葬区应建!立土葬?。公墓埋?葬遗体未建土葬【公墓的地方遗体【应埋入荒山瘠—地;无荒山瘠地的】实行平地深》埋不留坟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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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十一条 土葬区!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!予鼓励?他人不得干》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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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《二条 禁》止在:下列地区《建造坟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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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(一:)耕地?、林地;
【
《。 , : (二)【城区公园、风景名】胜区和文《物,保护区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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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【水库、?河流堤坝、水—源500米以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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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四)铁路—、,公路主干线两侧以】及重要建筑物、居民!居住区500米以内!
】 第十三》条 禁止》利,。用烈士陵《园、烈士墓地—从,。事经营性的》公墓销售《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!专门的?宗族墓地禁》止将已经迁》移或平毁的》坟墓返?。迁或重建禁》止为:活,人立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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