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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章 火葬和土葬管】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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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 】 因地制宜地划【定火:葬区和土《葬区凡人口稠密【、交通?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!葬,区;交通不便的【地区暂划为》土葬: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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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葬区!。与土:葬区的划分由县【(含县级市、—省辖市的区下同【)人民政府提出【方案经上一》级人民政《府同意?省民:政部:门审核?后报省?人民政府审》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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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凡在—火葬区内死亡—。的人员除国家和本】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!一律:实行火葬非火—葬区人员《死于:火,葬区内的应就地【。火化
】 ?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!运到土葬区土葬;禁!止将骨灰《装入棺木《再行土?葬
】 第八条— 火葬区》。内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为:遗体土葬提》供墓地、墓》穴及其他便利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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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火《化后的?。骨灰按照因地制宜】、,方便群众、有利【。管理、有利于环【境保护的原》则处:理骨灰应《存入骨灰堂》、骨灰公墓提倡不留!骨灰或植树》代墓等新式》葬法
! : 第十?条 土葬区应建立!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!建土:葬公墓的地方—遗,。体应埋入荒》山瘠地;无荒—山,瘠地的实行平—地深埋不留坟头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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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一条】 土葬区内自愿实!行火葬的应予—鼓励他人不》得干:。涉
】 第十二—条 ?禁止在下列》地区:建造坟?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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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【一)耕地、》林地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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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—二)城区公园、风】景名: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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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?。三)水库《、河流堤坝、水源】50:0米以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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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铁路、!公路主干线两—侧以:及重要建《筑物:、居民居住区—500米以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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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三条 禁止利!。用烈:。士陵园、烈士墓地从!事,经营性的公墓销售】业务禁止恢复或【。新建专门《的宗族?墓地禁止将已经【迁移:或平毁?的坟墓返迁或重【建禁止为《活,人立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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