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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第二:章 火葬和土葬管】理, : —    第六条 】 因地制宜地划【定火:葬区和土《葬区凡人口稠密【、交通?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!葬,区;交通不便的【地区暂划为》土葬:区 》     火葬区!。与土:葬区的划分由县【(含县级市、—省辖市的区下同【)人民政府提出【方案经上一》级人民政《府同意?省民:政部:门审核?后报省?人民政府审》批 》     第【七条  凡在—火葬区内死亡—。的人员除国家和本】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!一律:实行火葬非火—葬区人员《死于:火,葬区内的应就地【。火化 】   ? 禁止将火葬区遗体!运到土葬区土葬;禁!止将骨灰《装入棺木《再行土?葬  】   第八条—  火葬区》。内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为:遗体土葬提》供墓地、墓》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!。 ?     第九】条  火《化后的?。骨灰按照因地制宜】、,方便群众、有利【。管理、有利于环【境保护的原》则处:理骨灰应《存入骨灰堂》、骨灰公墓提倡不留!骨灰或植树》代墓等新式》葬法  !  : 第十?条  土葬区应建立!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!建土:葬公墓的地方—遗,。体应埋入荒》山瘠地;无荒—山,瘠地的实行平—地深埋不留坟头【 , 《 ,    第十一条】  土葬区内自愿实!行火葬的应予—鼓励他人不》得干:。涉  】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?禁止在下列》地区:建造坟?墓, 《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耕地、》林地:; —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)城区公园、风】景名: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! ?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。三)水库《、河流堤坝、水源】50:0米以内; 【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铁路、!公路主干线两—侧以:及重要建《筑物:、居民居住区—500米以内— ?     【第十三条  禁止利!。用烈:。士陵园、烈士墓地从!事,经营性的公墓销售】业务禁止恢复或【。新建专门《的宗族?墓地禁止将已经【迁移:或平毁?的坟墓返迁或重【建禁止为《活,人立墓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