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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火葬和土》葬管理 !    》。 第六条  因【地制宜地划定火【葬,区和土葬区凡人【口稠:。。密、交?通方: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!区;:交通不便的地区暂】划为土葬区 】    — 火葬区与土葬区的!。划分由?县(含?县级市、省》辖市的区下》同,)人民?政府提出方案经上】一,级人民政《府同意省民政—部门:审核后报省》。人民政?府审批? 》    《。 第七条《  凡在火葬—区内死亡的人员除】。。国家和本办法—另有规定外遗体【一律实行火葬非火】。葬区人员死于火葬】。区内的?应,就地火化 》 《   ?  禁?止,将火葬?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!葬;禁止将骨灰装入!棺木再行《土葬  !。  : 第八条 》 火葬区内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得?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!、墓穴及其》他便利条件 — ?     第【九,条 : ,火化后?的骨:灰按照因地制宜、方!便群众、有利管理】、有:利于: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!骨,灰,应存入骨灰》堂、骨灰公墓提【。倡不留骨灰或—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! , :   》 ,。 第十条  土【葬区应建立土葬公】墓埋葬遗体未建【土葬公墓《的地方遗体应埋入】荒山:瘠地;无荒》山,瘠地:的实行?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! ?   《  :第,十一条  土葬区内!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!鼓励他?。人不得干涉 — ,     第!十二条  禁止在】。。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! 《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(一)耕《地、林地; 】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》(二)?城区公园、风—景名胜区和文物【。保护区; 》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(三【)水库、河流堤【坝、:水,源50?0米以内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)!铁路:、公路主干线两侧】以及重要《建筑物、《居民居住区500米!以内 【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三条 ? 禁止利用烈士陵】园、烈士墓地从事】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!务,禁止恢复或新建专】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!。已经迁移或平—毁的坟?墓返迁或重建—禁止为活人立墓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