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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殡—葬设备和丧葬—用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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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第二十—二条 ? 生产殡葬》。设备必须符》合国家规定》的技术标准禁—止,制造、销售不符合国!家技术标准的—殡葬设备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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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条 》 民政部门依法【实施对丧葬用品的】生产:、,。销售以及《殡葬服务等方—面的监?督管理禁止》依,。法成:立的殡葬《事业单?位以外的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!棺(柜)、水—晶(玻璃)棺和殡仪!馆,业务等;禁止生产、!经营:封建迷信《丧葬用品;禁止在】火葬区?生产、?销售棺木等土葬【用,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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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四条 【殡葬运尸专车—。经县以上交通—部门核定《后免交车辆通行等】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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