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第四章【 经营者与驾驶员
!
:
?
—第十一条《 , 客运?出,租,汽车经营者和驾【驶员:在经营活《动中要文明服务、】礼貌待客、安全运行!并且严格《遵守下列规定
】
《。 】(一)遵守》法律、?法规和?行政规章;
】
,
: 【 (二?),随车:携带:经,营,证照;
】
】 (三)接受管理部!门的监督、检查、】指导和?管理:。服,从交通行政管—理部门的调度—指挥完成外事、抢】险、救灾等》任务;
】
【 (四)》依法纳税《照,。章缴费;
》。
】 《 (五)《执行物价部》门核定?的,起租价和《车公里运价不—准擅自提价、改【变计:费方法;
!
】 (六)使用—客,运出租汽车》专用票据不得转让、!转卖、涂改、伪造或!者使用假票、—废票;
《
:
! (七)每辆【客运出租汽车配备】的驾驶员不得—超过两名;》
?
? 》 : (八)营运时应】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!不得:故意绕行因道路【。改造或?者其他?原因确需《绕道时?应当主动向》乘,客说明;
】
? ? ? (九)营运时【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!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!费计程计价器—发,生故障必须》立即向技术》监督部门报》修不得继续》营运;?。。
— 【。。 (十)在营运途】中车辆发生故障不】能行驶时《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!一时无?法排除请乘客改【。乘其他车辆》应当减、免车费;】
:
》 》。 (?十一)未《经乘客同意》不得再?招揽他人同》乘;
! 》 (十《二)与乘客发—生矛盾?和纠纷双方不—能协商?解决时?报告客运出租—汽车业主《管部门调解处理;
!
:
【 (十三【)在允?许停车地《段可以?开展“招手乘车”业!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!载乘客;《。
! (十四】)为乘?客提供安全、及【时、方便、舒适的客!。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!口刁难和《敲诈:乘客;
】
》 (十—五,)对乘客遗失在【车上的钱《物驾驶员应当—在,当日内交还》失主或者交客运【出租汽车业》。。主管部门;
—
— — (十六《)运送长途乘客或】者在:外地逗留过夜—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!定执行;
》
— (十!七)经营者》。和驾驶员不准—。利用客运出租汽车】从事违?法犯罪活动;—
《
】 (十《八)营运中》如果发现《违法犯罪分》子或者有违法—。犯罪嫌疑的人应当】及时报告公安部门】
,
?
,
第十二】条 经营者和驾驶!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!和乘:客的不合理要求【有,权拒绝未《经市:政府批准的一切【形式的经济负担
】
:
? 第十三条 ! 经营者和驾驶【员的安全和合—法权益在营运—中受到侵害时管理】部门应当及》时予:以,查,处,
,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