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经!营者与驾驶员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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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一条 — 客:运,出租:汽车经营者和驾驶】员在经营活》动中要文明服务、礼!貌待:客、安全运行并【且,严格:遵守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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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一)!遵,守法律、法》规和行?政规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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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二)《。随车携带经营证【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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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(三)接受管理部门!的监督?、检查、指导和【管理服从交通—行,政管理部门的调度】指,挥完成?外事、抢险、救灾等!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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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【)依法?纳税照章《。缴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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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五)执行物价部【门核定?的起:租价和车公里—运价不准擅自提价、!改变计费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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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(六)使用》客运出租汽》车专用票据》不得转让、转卖【、涂改、伪造或者】使用假?票、废票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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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】七)每辆《客运出租汽车配备】的驾:驶员不得《超过两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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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八《)营运时《应,当选择最佳》路线行驶不得—故意绕行《因道路改《造或者其他原—因确需绕道》。时应:当主:动向乘?客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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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九)营运时必—须使用计程计价器】否则乘?。客有权拒付》车费计程《计价器发生故障【必,须立即向技术—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!续,营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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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十)在!营运途?。中车辆发生故—障不能?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!明故障一时无—法排除请乘》客改乘其他车辆应】当,。。减、免?车费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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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十一)未经】乘,客同:意不:得再招揽他人同乘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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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十二)《与乘客?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!。。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!客运:出租汽车业主管【部门调解《处理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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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(十三)在允【许停车?地段可以开展“招手!乘车:”,业务严禁强》拉,或无故拒载乘—客;
! (】十四:)为乘客提供安全、!及,时、:方便、舒适的客【运服务不《得以任何《借口刁难和敲诈乘】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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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十五—)对乘客遗失在【车,上的:钱,物驾驶?员应当在当日内交】还失主?或者交客运》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!;
【 ?。 《 (十六)运送长途!乘客:或者在外地逗—留过夜时按公安部】门有关规定执行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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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十七)经营【者,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!运出租汽车从事【违法犯罪《活动: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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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!十八)营运中如果】。发现违法犯罪—分子或者有违法犯】。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!报告:公安:部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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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经《营者和驾驶》。员有权拒绝无费乘】车和乘客的不合理】要,求有权拒绝未经市】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!的经济负担》
! 第十三《条 : 经:营者和?。驾驶:员的安全和》合法权益《。在营运中受》到侵害时管》理部门应《当及时予《以,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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