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经!营者与?驾驶: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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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》条 客运出—租汽:车经营?者和驾驶员》在经营活动中—要文明服务、礼【貌,待客、安《全运行并且严—格遵守下列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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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— (一)遵守法律】、法规和行政规【章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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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:。 ,(二)随车携带经】。营证照;《
】 , (—三)接受管》理部门?。的监督?、检查、指导和【管理服从《。交通行政管理部【门,的调度指挥完成【外,事、抢?险、救灾等任务【;,
【 (】四)依法《纳税:照章缴费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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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五,),。执行物价《部门:核定:的起租价和车—公里运价不准—擅自:提价、?改变:计费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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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【)使用客运出租汽】车专用?票据不得转让、【转卖、涂《改、:伪造:或,者使:用假票、《废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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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》 ,(七)?每辆客运出租—汽车配备的驾驶【员不得?超过:两名;
! ? ? :(八)营运时应当】选,择最佳路《线行驶不得》故意绕行因道路改】。造或者其他原因【。确需绕道时应当【主动向乘《客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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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九】)营运时《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!否则乘客有权拒付】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!故障必须立即向【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!得继续?营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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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(十)在营运!途中车辆发》生故:障不能行驶时应【当向乘客说明故【障一时无《法排除请《乘客改乘《。其他车辆应当减、】免车费?;
【 【 (:十,一)未经乘客—同意不得再招揽他】人同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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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】(十二)与乘客【发,生矛盾和纠纷双方】不能协?商解决?时报告?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!部门调解处》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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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十三)在!允许停车《地段可以《开展“招《手乘车”业务严禁】强拉或无《故拒载乘客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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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十四)为!乘客:提供安全、及时、方!便,、舒适的客运服务不!。得以:任,何借口刁难和敲【诈乘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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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,(十五?)对乘客遗失在【车上的钱物驾驶【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!失主或?者交客运《出租汽车《业主管部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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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十六)运送长】途乘:客或:者在外?地逗留过夜时—。按公安部门》有关规定执行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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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十【。七)经营者和驾驶员!不准:利,用客:运出:租汽车从事违法犯】。罪活动;《
— ? : , , (十八)营运【中如果发现违—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!法犯罪嫌疑》的人应当及》时报告?公安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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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。条 :。 经营者和驾驶员】有权拒?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!不合: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!市政府批准的—一切形式的》经济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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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【 经营者和驾驶】员的安全和合法【权益:在营:运中:。受,到侵害时管理部【门应:当及时予以》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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