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经营者与驾【驶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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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十一条 客运出!。。租汽车经《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!。活动中要文明服【务、礼貌待客—、安全运行》并且严格遵守—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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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(?一)遵?守法律、《法规和行政规章;】
! (二)随!车携带经营证照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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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!三)接受管理部门的!监督、?检查、指导和管理服!。从交通行政》管理部门的》调度指?挥完成外《事、抢?。险、救灾等任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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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四【)依法纳税》照章缴?费;
! : : (五)执行物!价部门核定的—。起租价和车公里运】价不:。准擅自提价、改变】计费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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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六:)使用客运出租汽】车专用票据不得转】让、转卖《、,涂改、伪《造或者使用假—。票、废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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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七《)每辆客运出—租,汽,车配备?的驾驶员不》得超过两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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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八)营】运时应当选》择最佳?路线行驶不得故意】绕行因道路》改造或者其他—。原因确需绕道—时应当主动向乘【客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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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 , ,(,九)营?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!价器否?则乘客?有,权拒:付车费计程计—价器发生故》障必须立即》向技术监督》部门报修不得继续】营运;?
— — (十《)在营运途中车辆发!生故障不《能行驶时应当向乘】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!排除请乘客改乘其】他车辆应当减、【免车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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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十《一):未经乘客同意不【得再:招揽他?。人同乘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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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《十二:)与乘客《发生矛盾和纠纷双】方不能协商解—决时报告客运出租】汽车业主管部门调】解处理?;
! (十】三)在允许停—车地段可以开展“招!手,乘,车”业务严禁强拉】或无故拒载乘—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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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十四)为乘客提【供安全、及时、方】便、舒适的客—运服务不得以任【。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!客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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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十五)】对乘客遗失》在车上的钱物驾驶】。员应当在当日—。。内交还?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!汽车业主管部门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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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十六!)运送长《途,乘客或者在》外地逗留《过夜时按公安部【门有关规定执—行,;,
【。 — (十七《)经营者和驾驶【员,不准利用客运—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!罪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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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十八)【营运中如《果发:现,违,法犯罪分子》或者有?违法犯罪嫌疑的【人应当?及时报告《公安部门《
— : 第十二条 【 经营?者和驾驶员有权拒】绝无费?乘车和乘客的不【合理要?求有权拒绝未经市】政府批?准的一切形式的【经济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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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? :经营者?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!法权益在营运中【。受到:。侵害时管理部门【应当:及,。时予以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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