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经营者【与驾驶?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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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一条 ? 客运出《租汽车经营》者和驾?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!文明:。服务、礼貌待—客、安全运》行并且严格遵守下】列,。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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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 (?一)遵?守法律、法规和行】政规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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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【(二)随《车,。携带经营证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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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?(三)?。接受管理部》门的监督、检查、指!导和管理服从交【通行政管《理部:门,。。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!、抢险、救灾等任】务;
】 —。 (四)依法【纳税照?章缴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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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五:)执行物价部门核定!。的起租价《和车公?里运价不准》擅自提价、》。改变计?费方:。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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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,(六)使用客运【出租汽车专》。用票:据不得转让、转卖】、涂改?、伪造或《者使用?假票、?废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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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七)每辆【客,运出租?汽车配备《的驾驶员不得超【过两: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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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》(八:)营运时应当选择最!佳,路线行驶不得故【意绕行因道路改【。造或者其他》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!主动向乘客》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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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》九)营?运时必须使用计【程计价器否则—乘客有权拒付车【费计程计价》器发生故障》必须立即向技术【监督部门《报修不得继续营【运;
! 《 (十)在营】。运途中车《辆发:生故障不能行驶时】应当向乘客说明【故障一?时无法排除》。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!应当:减、免车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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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? (十一)未经】乘客:同意不得再招—。揽他:人同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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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】二)与乘客发生矛盾!和纠纷?双方不能协商—解决时?报告客运出》。租汽车业《主管部门《调解处理《;
【 : , 《 (十三《)在允?许停车地段可—以开展“招》手乘车”业务严【禁强拉或无故拒【载乘客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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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!十,四)为?乘客:提供安全、及时【、方便、《舒适的客运服务不】得以任何借口—刁难和敲诈乘客【;
! , : (《十五)对乘客遗失】在,车上的钱《物驾驶员应当在当】日内交还《失主或者交》客运出租汽》车业主管部门;【
! : , (十六)运送】长途乘?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!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!规定执行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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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十七?)经营者和驾驶员】不准利?用客运出租》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!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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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十八】。)营运?。中如: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!或者有违《法犯罪嫌疑》。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!安部:门
!。 第?。十二条 经营者】和驾:驶员有?权拒绝无《费乘车和乘》客的不合理要求有】。权拒:。绝未经市政府批准】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!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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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》 经营者》和驾驶员《的安:全和合法权》益在营运中受到侵】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!时予以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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