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经!营者与驾驶员— : ,    】 第十一条 — 客:运,出租:汽车经营者和驾驶】员在经营活》动中要文明服务、礼!貌待:客、安全运行并【且,严格:遵守下列规定 】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!遵,守法律、法》规和行?政规章; 》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二)《。随车携带经营证【照; ?。 , ?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三)接受管理部门!的监督?、检查、指导和【管理服从交通—行,政管理部门的调度】指,挥完成?外事、抢险、救灾等!任务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【)依法?纳税照章《。缴费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五)执行物价部【门核定?的起:租价和车公里—运价不准擅自提价、!改变计费方法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六)使用》客运出租汽》车专用票据》不得转让、转卖【、涂改、伪造或者】使用假?票、废票;》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每辆《客运出租汽车配备】的驾:驶员不得《超过两名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八《)营运时《应,当选择最佳》路线行驶不得—故意绕行《因道路改《造或者其他原—因确需绕道》。时应:当主:动向乘?客说明; 】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九)营运时必—须使用计程计价器】否则乘?。客有权拒付》车费计程《计价器发生故障【必,须立即向技术—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!续,营运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十)在!营运途?。中车辆发生故—障不能?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!明故障一时无—法排除请乘》客改乘其他车辆应】当,。。减、免?车费:; :。。。 :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十一)未经】乘,客同:意不:得再招揽他人同乘】。; ?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十二)《与乘客?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!。。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!客运:出租汽车业主管【部门调解《处理:; —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十三)在允【许停车?地段可以开展“招手!乘车:”,业务严禁强》拉,或无故拒载乘—客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十四:)为乘客提供安全、!及,时、:方便、舒适的客【运服务不《得以任何《借口刁难和敲诈乘】客; ? :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十五—)对乘客遗失在【车,上的:钱,物驾驶?员应当在当日内交】还失主?或者交客运》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!; 【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(十六)运送长途!乘客:或者在外地逗—留过夜时按公安部】门有关规定执行;】 : ?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十七)经营【者,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!运出租汽车从事【违法犯罪《活动:。; 《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十八)营运中如果】。发现违法犯罪—分子或者有违法犯】。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!报告:公安:部门: 《     第十二!条  经《营者和驾驶》。员有权拒绝无费乘】车和乘客的不合理】要,求有权拒绝未经市】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!的经济负担》    ! 第十三《条 : 经:营者和?。驾驶:员的安全和》合法权益《。在营运中受》到侵害时管》理部门应《当及时予《以,查处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