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车辆与【站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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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:八条:。 客运出租—汽车必须是九—座及以下的小型客】车客运?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!部门对?出租车?辆的:规定外还必须符【合下列营运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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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。 》 (一)整》车技术?性,能,必须经呼《和浩特市机》动维修?质量监督检验—中心检测《合格;?
】 : (二—)前:车门外侧喷制客【运出租汽车》经,营者名称或者标记】;
?。
! : (三?)车顶?上装有?统一的出租标志灯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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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车内—装有经技《术,监督部门检》定合格的《计,程计价器;》
!。 (五)后!车门:。玻璃贴有里》程票价表和收费【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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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《。。(六:)前风档玻璃内【侧放置出租》。汽车服?务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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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七)后风档玻璃十!五公分以上禁止粘】贴广告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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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八)!车尾标有《监督举报电话号码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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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货车、》拖拉机、摩托—车(二轮、侧三【轮)和柴《油三:轮车不准从事—客运:出租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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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条 《 在机场、车站、】医院、?商场、旅游景点等】公共:场所:。和市区?主要街道设立客运】出租汽车停靠—站、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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