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【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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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对违—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!交通行政《管,理部门和有》关管理部门按下列规!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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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《对未按本办》法第六条《。规定:程序申报批》准擅自经营客运出】租,汽,车业的暂《扣车辆没《收其全部非法所得】责令其在十五—日内:。补办各种手续可以并!处100《0元罚款对情—节,严,。重,的,由公安部门吊扣或者!吊销驾驶执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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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二)对违反—本办法第八》。条营运规定除责令】其限期办理外其中】对违:。反(二)《、,(三:),、(五)、(六【)、(七《)、(八)项规定之!一的处50元—罚,款对违反(一)【项规定?的暂扣营运证照【并处1?0,0,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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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三!)对未安装计程【计价:器或者?使用失准《。无效计程《计价器的暂扣营运证!照,并处100元—。罚款对有计程—计价器不使用—的处50元罚—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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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】意破坏计价器准确】度或者伪造数—据使乘?客遭受损失的没收】其非法所得并—处2:0050《。0元罚款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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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四)》对填开票据项目不全!的处50元罚—款对以各种》形式提高收费标准】的除责?令其退?还,超收部分外并处超】收额10倍的罚款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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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五)对伪造、涂!。。改、倒卖、转让【专,用票据的除收缴全】部票据?、没: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!。并处以?500?0元以下罚款—取消其?经营:资格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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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》(六)对强拉—或者无正当理—由拒载乘《客,的处50100【元罚款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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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七】)对营?运中不携带营—运,证照的处1》00元罚《款;
! 《 (八)对【。不按期限缴》。纳税:。、费的暂扣》营,运证照责《令其限期缴纳—并且按规定收取滞纳!金对连续三个月未】缴纳税、费的处50!0元罚款并且吊销营!运,证,照和营业执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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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九)对非出!。租汽车驾驶人员驾】驶客运出租汽—车营运的处1—00:。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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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(十)客运出】租汽车?驾驶员在《审,验年度内严重违章】三次以上的》吊扣其岗位》培训合?格证一年内不—得驾驶客运出租汽】车营运客运出租汽车!经营:者兼驾驶员的同【时吊:扣经营许可证和营】。运证;
! , 《 , (十《一,)利用?公有车辆《进行非法客运出【租汽:车营运的暂扣车辆并!处200《。0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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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十二)?对违反本《办,法第九条规》定的处5《0200元罚款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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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十三)—对违反本办法—第十一条(三)、】(七)、(八)、(!十)、(十一)【、,(十四?)项规定之一的【给,予,警告并处50—10:。0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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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十四)!对违反?本办法第十》一条(十六》),、(十?七)、(十八)【。项规定之一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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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五条 对经【营者和驾驶员利【用客运出租汽车【从事违法犯罪活【动的除按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处罚外管》。。理部门分别》吊销其有关证—照
】 第十六条【 , ,拒绝:、妨碍主管部门【和其他管《理部门依法》执行公务《情节严重《的由公安部门依【照,有关规?定处罚?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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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七条 实施处罚】时要:执行中华人》民共和国行》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且!要出据处罚决定书使!用财政部门》印制:的统一票据;罚没款!一律:按规定上缴》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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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当事人!对行政处《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!例的有关《规定向作出处—罚决定部门》的上一级机关申【请复议或者向人【民,法院提起诉讼;【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!讼时不停止对—处罚的执《行;当事《人逾期不申请—复议、也不起诉【、,又不:履行:处罚决?定,的由作?出
【 , 处罚》。决定的机关申请人】民法:。。。院强:制,执行
】 第十九条】 管理人员外出】检查、执行处罚时】必须两人以上并且出!。示检查?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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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条 :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!管部门和其他管理】部门的工作人员【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应》视情节轻重给予【批评教?。育、行?政处分或者经—济处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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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违】反国家法律、—法规和政策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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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二)违—背职业道德故—意刁难、《胁迫经营者和—驾驶员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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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!滥,用职:权玩忽职守使国家】和经营者、驾驶员】、乘客?利益受到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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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十一条 【 客:运出租?汽车业主管部—门和:其他管理部门—。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!、徇私舞弊》、敲诈勒索》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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