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,第,五章 法律》。责任
—
《。 第》十四:条, 对违反本办法】有关规定者》交通:行政管?理部门和有关管【理部门按下》列规定予以处罚【
,
— 【(一)对未按本【办法第六条规定程】序申报批准擅—自,经营客运出租汽【。车业的暂扣》车辆没收其全部非法!所得责令其在—十五日内补办各【种手续可以并处10!00:元罚款对情节严重】的由公安《部门:吊扣或者吊销—驾驶执照;
【
,
? (!二)对违反》本办法第八》条营运规定除责令其!限期办?理外:其中对违反(二)、!(三)、(五)、】(六)?、(七?)、(八)项规定之!一的处50元—。。罚款对违反(一【)项规定的暂—扣营:运证照并处》100元《罚款:;
》
】。 (三)对未安】装计程计价》器或:者使用失准》无效计程计价器【的暂扣营运证照【并,处,100元罚款对【有计程计价》器不使用的处50】元罚款;
【
,
: 故意破坏】计价:器准确度或者伪造】数据使乘客遭受【损失:的没:收其非法所得—并处2005—0,0元罚款;
!
,。
】 (四)对填开票据!。项目:不全的处50元罚款!对以各种形式提【。高收费标准》的除责令其退还【超收部分《外,并处超收额1—0倍:。的罚:款,;
:。
,
?
— (《五)对伪《造、涂?改、倒卖、转—让专用票《据的除?收缴全部票据—、没收?其,全部非法《所得外?并处以?5000元以—下罚款取消其经营资!格构:。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;
—
— 》(六)对《。强,拉或者无《正当:。理由拒载《乘客的处《。50100元罚【款;
】 《 《(七)对《营运中不携带营【运证照的处1—00元罚《款;
《
《 : 》 (八)对不按期限!缴纳税、费的暂扣】营运:证照责令其》限,期缴纳并且按规定收!取,滞纳金对连续三【个月未?缴,纳税、费的处—500元罚款并且吊!销营运证照和营业】。执照:;
《
! , (九)对》非出租汽车驾驶人】员驾驶客运出—租汽车?营运的处1》00元罚款》;
:
《
【 (?十)客运出租汽车】驾驶:员在审验年》度内:严重违章《三次以上的吊扣其岗!位培训合《格证:一年内不得驾驶客】运出租汽车营运客】。。运出租?汽车经营者兼驾【驶员的同时吊扣【经营许可证和—营运:证;
《
》 《 (《十一:)利用公《有车辆?进行非法客运出租】汽车营?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!000元罚》款;:
【 ? (十—二):对违反本办法第【九条规定的处50】。200元罚》款;
《
》 (十!三)对违反》本办法第十一条(三!)、(七)》。。、(八)、》(十)、(》十一)、(十四)】项规定之一的—给予警告并处501!00元?罚款;
【
! (十?四)对违反本办法】第十一条(十—六)、(十七)、】(十:八)项?规,。定之一的由公安部】。门,依法处理
》
《
第十五】条 对经》营者和驾驶员利用客!运出租汽车从事【。违法犯罪活动的【除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处罚外管》理部门分别吊销其】有关证照
》
— ?第十六?条 ?拒绝、妨碍主管【。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!依法执?行公务情《节严重的由》公安部门依照有【关规定处罚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
:
?
,
《 第十七条 实施!处罚时要执行中【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!罚法的规《定并且要出》据处罚决定书—使用财政部门—印制的统一票据;罚!没款一律按规定上缴!财政
】 第十八条】 当事人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!的可以?按照中华《人民共?。和国行政《复议条例的有关规】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!门的上?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!者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诉讼;申请复—议或者提起诉—讼时不停止对处罚的!执行;当事人—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也!不起诉、又不履【行处罚决定的—由作出
《
【 处罚决定—的机关?申请人民法院—强,制执行
》
,
【第十九条 —管理人员外出—检查、执行处罚时】。。必须两人《以上并且出示检查】证件
—
? ?第二十条 》 客:运出租汽车业主【管部门和《其,他,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应视:情节轻重给予批【评教育、行政—处分或者经济处罚
!
【 : ? (一?。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!规和政策的》;
—
? (【二)违背职业道德】故意刁难、胁迫【经,营者:和驾驶员《的;
】 【 ,(三)滥用职权玩】忽职守?使国家?和经营者、》驾驶:员、乘客《利益受到损失的【
?
《 : 第二十一条— 客?运出:租汽车?业,主管部门和其他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!以权谋私、徇—私舞弊、敲诈勒【索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