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法!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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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四条 对!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!者交通?行政:管理部门和有—关管理部门按下【列规定予《。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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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, (?。一)对未按本办【法第六?条规定程《序,申报批准擅自—经营客运出租汽【车业的暂扣车—辆没收其全部—非法所?得责令其《。在十五日内补—办各种手续可以并】处1:000元罚款对情节!严重的由公安—部门吊扣或者—。吊销驾驶执照—;,
— 【 (二)对违—反,。本办法第八条营运规!定除责令其》限期办理外其中对】违反(二)、(【三,),。、(五)、(—六):、(:七)、(八)—项规定之一的处5】0元罚款对违反(】一)项规定的暂扣】。营运证照并》处1:00元罚款》;
】 , (三)!对未安装计程计价器!或者:使,。用失准无效计程计】价器的?暂扣营运证》照,并处1?00元罚款对有计程!计价器不使用的【处5:0,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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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】意破坏计价器准确】度或:者伪:。造数据使乘客遭受损!失的没收其》非法所得并处200!500?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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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四)》对填开票据项—目不全?的,处50元罚款对【。。以各种形式提高收费!标准的?除责令其退还超【收部分外并处超【收额:10倍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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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五)对】伪造:、涂改、倒卖、转让!专用票据的》除收缴全部票据【、,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!外并处以50—00元以《下罚款?取消其经营资—格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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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, (六)对强拉!或者无正当》。理由拒载乘客的处】50100元罚款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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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】),。对营运中不携带营运!证照的?处100《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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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—(八)对《不按:期限缴纳税、费的暂!扣营运证照责令其限!期缴纳并且按—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连!续三个月未缴纳税】、费的处500元】罚,款并且吊销营运证照!和,营业执照;》
! (九)对!非出租汽车驾—驶,人员驾驶客运出【租汽车营运》的处100元罚款;!
】 《 (十)客运出租!汽车驾?驶员在审验年—度内严重《违,章三次以上》的吊扣?其岗位?培训:合格证一年内—不得驾驶《客运出租汽车—营运客运出租汽【车经营?者兼驾驶员的同时】吊,扣经:营许可?证和营运证》;,
! (十一】)利: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!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】的暂:扣车辆并《处2000元罚【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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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十二)》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!规,定的处5《0200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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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十三《)对违反本》办法第十《一条(三)、(七】)、(?八)、(十)—、(十一)、(十四!)项:规定之一的》给予警告并处5【。0100元》罚,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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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, , (十四)对违【反本办?法第:十一条?(十六)、(十七)!、(十八)项—规定之一的》由公安部门依法【处理
】 第十五【条 对经》营者和驾驶员利用客!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!犯罪活动的除按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处【罚外管理部门分别】吊,销其有关证照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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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拒绝、妨碍主管!部门:和,其他管理部门—依法执行公务—情节严重的由—公安部门依照有【关,规定处罚;构成【犯罪: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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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七条 》。 实:施,处罚时要执》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处?罚法的规定并—且要出据处罚决【定书:使用财政部门印【制的统一票据—;罚没款一律按【规定:上缴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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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第十八条 当!事人:对,行政处罚《决定:不服的可以》按照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!关规定向《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!上一级机关申—请复议或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诉讼;申请复—议,或者:提起诉讼时不—停止对处罚》。的,执行;当事人—逾期不申请复—议、也?不起诉、又》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!作出
!。 处罚决定的机!关申请人《民法院?强制执行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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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九条— , 管理人员外出检】查、执行处罚时【必须两人《以上:并且出示检查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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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条 —。 客运出租汽车【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!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—。的,应视情节轻重给【予,批评教育、行政处分!或者经?济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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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违反国!家法律?、法规和政策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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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 (》二)违背职业—道德:故,意刁难、胁》迫经营者《和,驾驶员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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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三)滥用职权玩忽】职守使国家和经【营者、驾驶员、【乘客利益受到—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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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二十一?条 客《运出:租汽车业主管—部门和其他管理部】门的工?作人员?以权谋私《、徇私舞弊、敲诈】勒,索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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