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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【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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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四条 》 对违?反本办法《有关:规定者交通行—政管理部门和有【关管理部门按—下列规?定予以处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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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】)对未按《。本办法?第六条规《。定程序申报批准【。擅自:经营客运出租—汽车业的暂扣—车辆没收其全部【非法所得责令—其在十?五,日内补办《各种手续可以并处1!。000元罚》款对情节严》。。重的由公安部门【吊扣或者吊销驾驶】执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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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二)!对违反本办法第八】条营:。运规定?除责令其限期—办理:外其:中对:违反(二《。)、(三)、—(五)、(六—)、(?七)、(八)项【规定之一的》处5:0元罚款对违反(】一)项规定》的暂扣营运证照【并处100元罚款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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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(三)?对未安装计程计价器!或者使用失准无【效计程计价器—的暂扣营运证照【并处100元—罚款:对有计程计》价器不使用的处50!。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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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故意—破坏计?价,器准确度《。或者伪造数据使乘客!遭受损失的没收其非!法所得并处2005!00元罚《款;
! : : (四》)对填开《票据项目不全的处5!0元:罚款对以各种—形,式提高收《费标准的《除责令其退》还超收部分外并【处超收?额10倍的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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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 (五)》对伪:造、涂改、》倒卖、转让专—用票据的除收—缴全部票《据、没收其》全部非法所》得外并处以5—000元以》下罚款取《消其经?营资格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;《
【 (六!。)对强拉《或者无?正当:理由:拒载:乘客的?处50?100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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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七)对营运中不携带!营运证照的处100!元罚:款;
【
》 ? (八)对不—按期限?缴纳税、费的暂【扣营:运证照责令其限【期缴纳并且按规【定收取滞纳金对连续!三个月未缴纳税、】费的处5《00元罚款并且吊】销营运?证照和?营业执照;
】。
【 (九)对】非出:租汽车驾《驶人员?驾驶客?运出租?。汽车:营运的?处100元罚款;】。
】。 (【十)客运出租—汽,车驾驶员在审—验年:度,内严重违章三次【以上的吊《扣,其岗位培训合格证】一年内不得驾驶【客运出租汽》车营:运客运?出租汽车经营者兼】驾驶员的同》。时吊扣经营》许可证和营》运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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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—十一)利用公有【车辆进行《非法:。客运出租汽车—营,运的暂扣《车辆并?处2000元—罚款;
! (!十,二)对违反本办【法第九条规定—的处5020—。0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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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? — (十三《)对违反本办法【第十一条(三)【。、(七)、(八)、!(十:)、(十一)、【(十:四)项?规定之一的》给,予警告并《处50100—元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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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, , :(十四)对违—反本办法《。第十一条(十—六)、?(十:。七)、(十八)项】规定之?一的由公《安部门依法处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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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十五:。条 对经营者【和,驾,驶员利?用客运出《租汽:。。车从事违法犯罪【活动的除按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处罚外管理部】门,分别吊销其》有关证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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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。。六条 拒绝、妨碍!主管部门和其—。他管理部门依法【执行公务情节严【重的:由公安部门依照有】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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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七:条 实施处罚【时要执?行中华人《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!的规定并且要出据处!罚决定书使用财【政部门印制的统一】票据;罚《没款一律《按规定上缴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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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条 当事】人对行政处罚—决定:不服的可以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行政复议《条例的?有,关规:定向作?出处:罚决定?部门的上一级—机关申?请复议或《者,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:讼,;申请复《。议或者提《起诉讼?。时不停止对处罚【的,。执行;当事》人逾期不《申请:复议、也不起—诉、又不履》行处罚决定的—由,作出
!。 处罚决定的机!。关,申请人民《法院强?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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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 管理人】员外出检《。查、执行处罚时【必须两人以》上并且出示》检查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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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》十条 客运出租】汽车业?主管部?门,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!作人员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应视情节轻【重给予批评教—育、行政处分或者经!济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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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—)违反国家》法律、?法规和政《策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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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?(二)违背》职业道德《故意刁难、胁—迫经营者和驾驶【员的;?
》。
】。 (三)滥》用职权?玩,忽职守?使国家和经营—者、驾驶员、—乘客利益受到损失】的,
《。
》 第二十一条 客!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!门和:其他管理部门的【工作人?员以:权谋:私,、徇私舞《弊、敲诈勒索—。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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