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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五:章 法律责任 】  【。   ?第十:四条  对违反【本办法有关规—定者交通行政—管理部门《和有关管理部门按】下列规定予以—处罚 【   ?。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!规定:程序申?报,批准擅自经营客【运出租汽车》。业的暂扣车辆没【收其全部非》法所得责令其—在十五日内补办各】。种手续可《。以并处1000【元罚款对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】部门吊扣或者吊【销驾:。驶执:照; ?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对违反本办法】第,八条营运规定—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!其中对违《反(二)、(三)、!(五)、(六)、】(七)?、,(八:)项规定《之一的处50元罚】。款对违反《(一:)项规定的暂扣【营运证?照并处100元【罚款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对—未,安装计?程,计,价器或者使用失准无!效计程计价器—的暂扣营运证照【并处1?00元?罚款对有计程—计,价器不使用的—处50元《罚款; !    《故意破?坏计价器准确度或】。者伪造数据使乘【。客遭受损失的—没收:其非法所得并处2】00:500元罚》款; 【  :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对填!开票据项目》不全的处《50元罚款对以【各,种形式提高收—费标准的除责令其】退还超收部》分外并处超收额【10倍的罚》款; ?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)对】伪造、涂改、—倒卖、?转,让专用票据的—除收缴全部》票据、没收其全【部非法?所得外并《处以5000元【以下罚款取消其经】营资格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)对强拉或】者无正当理》由拒:载乘客?的处5010—0元罚款; !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对营运中】不携带?营运证?照的处100—元罚款; 【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八)对不按期限!缴纳税、费的—暂扣营运《证,照责令其限期缴纳】并且按规《。定收取滞纳金对【连续:三个月未缴纳税、费!的处500》元罚款并且吊销营】运证照和营》业执照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九)对非出—租汽:车驾:。驶人员?。驾驶客运出》租汽车营运》的处100元—罚款:; ? ,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,(十)客《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!审验年?度内严重《违章三?次以上的吊扣其岗位!培,训合:格证一年内》不得驾驶《。客运出租汽车营【运客:。。运,出租汽车经》营者兼?。驾驶员的同时吊扣】经营:许可证和《营运证;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十!一)利用公》有车:辆,进行非法客运—出租汽车营》运,的暂扣?车辆:并处2000元【罚,款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十二:)对违反本办法第九!条规定的处50【。。200元《罚款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十三)对违反本【办法第?十一条(三》)、:(,七)、(八)—、(十)、(十【一)、(十》四)项规《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!。处50?100元罚款—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十四)【。对违反本办》法第十一条(十六)!、(:十七)、(十—八)项规定》之一的由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!。 ?  ?   第《十五条?  对经营者和【驾,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!车从事违法犯—罪活动的除按—有,关法:律、法规处罚外【管理部门分别吊销】其有关证《照   !  第?十六条  拒绝【、妨碍主管部门【和其他管理部门【依,法执行公务情—节,严重的由公安部【门,依照有关规定处罚;!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— :  :   第十七条 】 实施处罚》时要:执行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?处罚法?的规:定并且要出据—处罚决定书使用【。财政部门印制的【统一票据;罚没款一!律按规?定上缴财政》。 :。     第!十八条  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以按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政复【议条例的有关规定】向作出处《罚,决定部门的》上一级?机关申?请复议或者向人【民法院提起诉—讼;申请《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!不停止?对处罚的执行;当事!人逾期?不,申请复议、》也不起诉、又—不履行处罚决—定的由作出 !   《 ,。。 处罚决定的机关】申请:人民法?院强制执行》    ! 第十九条  管】理人员外《出检查、执》行处罚时必须两【人以上?并且出示《检,查证件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客运—出租汽车业主管【。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!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!。为之一的应视—情节轻重给予批【评教育、行》政处分或《者经:济处罚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一: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!规和政策《的;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违背职业道》德故意刁难、胁迫经!营者:和驾驶员的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三)滥用职权】玩忽:。职守使国《家,和经营?者、驾驶员、乘【。客利益受到损失的 !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一条》  :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!部门和?其,他管理部门的—工作人员以权谋私】、徇私?。舞弊:、,敲诈:勒索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