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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》章 法律责任 !。 :  《   第十四条 】 对违反本办法有关!规定者?。交通行政管理—部门和有关管理【部门按下列》规定予以处罚 【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,一)对未《按本办?法第:六条规定程》序申报批准擅—自经营客运出租汽】车业:。的暂扣车辆》没,收,其全部非法所得责】令其在十五日内【补办各种手》。续可以并处1—000元罚款对【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!门吊扣或者吊—。。销,驾驶执照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对违】反本办法《第八条营运规定除责!令其限?期办理外其中对【违反(二)、(三)!、(五)《、(六)、(七【)、(八)项规定】。之一的处50元罚】款对违反《(一)项规定—的暂扣营运》证照并处100元】。罚款;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对未安装【计程计价器或者使】用失准无《效计程?。计价器的暂扣—营运证照并处10】。0元罚款对有—计程计价器不使【用的处?。50:元罚款;《 《     故【意破: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!伪造数据使乘客遭受!损失:的没收其非法—所得并处20—050?0元罚款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四)对【填开票据项目—。不,。全的处50元—罚款对?以各种形式提高收】费标准?的,。除责令?其,退还超收部分外并】处超收额10—倍的罚款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五)对伪造】。、涂改、倒》卖、转让专用票据的!除收缴全部票—据、没收其全部非法!所,得外并处以500】0元以下罚款—取,消其经营资格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。任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。六)对强拉或者无】正当理由拒载乘客】的处5010—0,元罚款; !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)对?营运中不《携带营运《。。证照的?处100《元罚款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八)《对不按期限缴纳【税,、费的暂扣营运【证照责令其限期缴】纳并且?按规定?收取滞纳《金对连续三》个月未缴纳税、费的!处,。500元罚》款并且吊销营运证】照和营业《执照; 》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九)!。对,非出租汽车驾驶人】员驾驶客运》出租汽车营运的【处100元罚款【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十)客运》出,租汽车驾《驶员在审《验年度内严》重违:。。章三次以上的吊扣】其岗:位培:训合格证一年内不得!驾驶客运出》租汽:车营运客运出—租汽车经《营者:兼驾驶员的同时吊】扣经:营许可证和营运证】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十一)利用公【有车辆进《行非法客运出—租汽车营运的—暂扣车辆并》处2000元罚款;!    !   ? ,。 (十二)对违反本!办法第九条规定的】处50?2,00元罚《款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十三)对违反本【办法第十一条—(三:)、(?。七)、(八》)、(十)、(十一!),、,(十四)项》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!并处5?0100元罚款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十四)!对违反本办》法第十一条(十【。六)、(十七)、(!十八)项规》定之一的由》公,安部门依法处理 !     】第,十五条  对经营】者和驾驶员》利用客?运出租?汽车从?事违法犯罪活动的】除按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处罚外管理部门【分别吊销其有关证照! : ?    《。 第十六条 — 拒绝?、妨碍主管部门【和其他管《理部门依《法执行公务情节严】重,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有】关规定处罚;构【成犯罪?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 :    】 第十七条 — 实施处罚时—要执行中《华,人,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!的规定并且》要出据处罚决定书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】的统一票据;—罚没款一律按—规定上缴财政 】  》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当事人?对行政?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以按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行政复议】条例:的有关?规定向作《出处罚?决定部?门的上一级机关【申请复议《或者向人民》法院提起诉讼—;申请复议或者提起!诉讼时不《停止对处罚的—执行:;当事人《逾,期不申?请复议、也不起诉】、又:不履:行,处,罚决定的由》作出  !   处罚决定【的机关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执行 !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九条  管理人!员外出?。检查、执行处罚【时必须两人以—上并且?出示检查证件— ? ,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《客运出租《。汽,车业主管部门和其】他管: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!下列行为之一—。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!批评教育、行—政处分或者》经,济处罚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违反国—家法律、《法规和政策的;【 》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 (二)》违背:职业道德故意刁难、!胁迫经营者和—驾驶员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滥用职】权玩忽职守使国家】和,经营者、驾驶员【、乘客?利益受到损失的 】  —。   ?。第二十一条》  客运出租汽车】业主:管部门和其》他,管理:部门的工作人员以】权谋私、徇私舞弊】、敲诈?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》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