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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五章 》法律:责任 《 《     第十四!条  对违反本【办法有?关规定者交》通行政管理部—门和有关《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!予以处罚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一)对未按【本办法第六条规【定程序申报批准【擅自: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!的暂扣车辆没收其全!部非法所得责令其在!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!续可以并处1000!元罚款对情节严【重,的由公?安部门吊扣或者吊销!驾驶执照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二)对违【反本办法第八条营运!规定除责令其限期】办理外?。其中对违反》(二)、(》三)、(五)、【(六)、(七)【、(八)项规—。定之一?的,处,50元罚款对违反(!一):项规定的暂扣营【运证照并处100】元罚款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。三,)对未?安装计程计》价器:或者使用失准无【效计:程计价器的暂—扣营运证照并处1】00元罚款》对有计程计价—器不使用《的处50元罚—。款; 】    《故意破?坏计:价,器准确度或者伪造数!据使乘客遭》受损:失的没收其非法所】得并处200—500元罚款; 】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】对填开票据项目不全!的处50元》。罚款对以各种形式】提高收费标准的除】责令:其退还超收》部分外并处超收额1!0倍的罚款;—。 《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对伪造》。、涂改、倒卖、转】让专用票《据的除收缴全—部票据、没收—其全部非《法所得外并处以5】000?元以下?罚款取消其》经营资格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。责任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六)对强—拉或者无正当理【由拒载?乘客的处5010】0元:罚,款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七)对营运】中不:携,。带,营运证?照的处100元罚款!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《八)对不《按期限缴《纳税、?。费的:暂扣营运《。证照责令其》限,期缴纳并且》按,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连!续,三个月未缴纳税、】费的:处50?0元罚?款并且吊销营—运证照和营业执照;!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九)对非出!。租汽车驾驶人员【驾驶客运出租汽【车营运?的处1?00元罚款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十)客—运出租汽车驾驶【员在审验年》度内严重违章—三,次以上?的吊扣其岗位培训合!格证一年内不—得驾驶客运》出租汽车营运客运出!租汽车经营者兼驾】驶员的同时吊—扣经营许可证和营运!证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十一:)利用公有车辆进】行非法客运出租汽】。车营: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!000?元,罚款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十二)对违反】本,办,法第九条《规定:的处50200元罚!款; ?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十—三)对违反本办法第!十一条?(三)、(七—),。、,(八)、(》。十)、(十一)、】。(十四)项规定【之一:。的给予警告并处50!100?元罚款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十,四)对违《反本办法第十—一条(十六)、(十!七)、?(十八)《项规定之一的由【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】 —  :  第十五条—  对?经营者?和驾驶员利》用客运出租》汽车从事违》法犯罪活动的除按有!关法律、《法规处罚《。外管理部门分别吊销!其,有关证照 —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六条  拒绝—、妨碍主管》部门和其他》。管理:部,门依法?执行公务情》节严重的《由公:安,。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!。罚;: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? ?   》  第十七条—  :实施处罚时要执【行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行政处罚】法的规定《并且:要出据处罚决定书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!统一票据;罚没【。款一律?按规定上缴财—政   ! , 第十八条  【当事人?对,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以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行政复议《条例的有关》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!部门的上《一级:机关申请复议—或者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诉讼;申—请复议?或者:。提起诉讼时不停止对!处罚:的执行;当事人逾】期不申请复议—、也:不起诉?、又不履行处罚决】定的:由作出 》 ?   ?  处罚决定的机关!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执行《 ? :    《 ,第十:。九条  管理人【员外出检查、执【行处罚时必须两人以!上并且?出示检查证件 !。 ?  :  第二十条— , 客运?出租汽车《业主管部门和其他】管理:部门的工作人—员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?应,视,情节轻重给予批【评教育、《行政处分《或者经?济处罚 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(一)违反国家法律!、法规?和政策?的; 《 , :   ?  :   ? (二)《违背职业道德—故,意刁难、胁迫经营者!和驾驶员的;— 》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三)】滥,用职权?玩忽职守使国家【和经营者、驾—驶员、乘客利益受到!损失:的   !  第二《十一条  》客运:出租汽车《。业主:管部门和《其他管理部门的【工作人?员以权?谋私、?徇私舞弊、敲诈勒】索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