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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 开业与》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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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《条, :凡申请?。经,营和兼营《客运出租汽车—业的单?位和个人必须办【。理下列?手续方可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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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(一)申!请者必须持单位【证明:和个人身份证—明向交通行》。政管理部门申领【、填:报有关登记表交【通,行政管理部》门在:收到申请十》。。五日内提《。出审核意见》符合:条件:者发给?经营许?可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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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【二)申请者必须【持经营许可证依【次,向,工商:、税务、公安、物价!和保险部门申办工】商营:业执照、《税务登记《证、治安管理—登记证?、收费许可证及【旅客意外伤害—保险:和第三者责任—保险有关管理部门】必须及?时办理?不,得,无,故拖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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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(三)申《请者办理上述各项】手,续后必须进行客【运出租汽车驾—。驶员岗前业务—和职业道德培训经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】考试:合格后发给岗—。位培训合《格,证、营运证和—服务证
! , 第七条— 客?。运出: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!。业、歇业和变—更经营者《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!向各管?理部门申《办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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