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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开业与》停,业 《  —  : 第六条《  凡?申请经?营和兼营客》运出租汽车业的【单位和个人必须【。办,理下列?手续方?可营运 《 ?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申请者必须持单位!证明:和,个人身份证明向【交通:行政:管,理部门申领、填【报有关登记表交【通行政管理部门在】收到申?请,十五日内《提出审核《意见符?合条件者发给经营】许可证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)】申请者必《须持经营许》。可证依次《向工商、《税务、?公安、?物,。价和:。保险部?门申办工《商营业?执,照、税务登记—证、:治安管理登记证、收!费许可证及旅客【意外伤?。害保:险和第三者》责任保险有关—管理部门必须及【时办理不《得无故拖延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三)》申请者办理上—述各项手续后必【须进:。行客:运出租汽车驾驶员】岗前业务和职业道】德培训经交通—行政管理《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!。。岗位培训合》格证、营运证—和服务证《    ! 第七条  客运】出租:汽车经营者要求停】。业、歇业和变更经】。营,者或者车辆的应当】及,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!有关手续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