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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: 开业与停业 【  】   第六条—  凡?申请经营和》兼营客运出租—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!必须办?理下列手《续方可营运 !。   《 ,  :。  : ,(,一)申请者必须【持单位证明和—个人:身份证明《向交通行政管理部】门,申领、填报有关【登记表交通行—政管理部《门在收到《申请十五日内提出】审核意见符》合,条件者发《给经营许《可,证,; 《 ,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》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!可证:。依次向工商》、税务、公安、物】价,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!营,业执照、税务登【记证、治安管理【登记:。证、收费许可证【及旅客意外伤害保】。险和: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!管理部门必》须及时办理》不得无故拖延; 】 :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申请者】办理上述各项手续】后必须进行客—。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!。前业务和职业—。道德培训经交通【行政管理部门考【试,合格后发给岗位【培训合格证、营运证!和服务?证 ? ?     》第七条  客运【出租:汽车经营者要求【。停业:、,歇业和变更经营【者或者车辆的—应,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!申办有关《手续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