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开!。业与停?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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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凡申请经!营和兼营客运—出租汽车业的单位】和个人?必须办理下》列手续方可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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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—)申请者必须持【单位证明和个—。人身份证《明向:交通行政《管理部门《申领、填报有关登】记表交通行政管【理部门在收到—申请:十五日内提出—审核:意见符合条件者发】给经营许可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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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】),申,请者必须持》经营许可证依—次向工商、税务、公!安,、物价和《保险部门《申办工?商,营业执照、税—务登记证、》治安管理登》记证、收费许可证】及旅客意外》。伤害保险《和第:三者责任保险有【关管理部《。门必须及时办理【不得无故拖》延;
! : 《 (三)申请者办理!上述:各项:手续后?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!车驾驶员《岗前业务和职业【道,。德培训?经交通行政管—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!给岗位培训合格证】、营运证和》服务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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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 客运出租汽】车经营?者要求停业、歇业】和变更?经,营者或者车辆的应】当及时向各管—理部门申办》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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