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食品小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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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第七十条 【。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!准证应当符》合下:列条: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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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?(一)具《有与:销售和制售经营【品,种、数量相》适,应的经营《场所食品经营区【与生活?。区分离并与有—毒、有害场所以及】其他污?染源保持规》定的距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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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》 : (二)具有【。与销售?、制售经营品种、数!量相适应的设施【设,备,有?相应的消毒、—更衣、盥洗、—采光、照《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!尘、防蝇《、防鼠、《防虫、洗涤》以及处理《废水、?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!设备或者设施;
】
,
【 (—三,)具有合理的设备】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!待销售、制》售食品与直接入【口食品、原》料与成品交叉污染】避免食品接触—有毒物、《不洁物;
》。
— ,。 ,。 》(四)具《有与销售、制—售经营相适应的保】障食品安全的管理】制度和食品》。安全管理人员
】
】第七十一条》。 申?。请食品小经营—核,准证的应当向县级人!民政府市场监督【管理部门提出—申请县级人》民,政府市场《监督管?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!料进行审核并—对经营场《。所进:行现场核查对符合】条件的予以核准并】发放食品小经营【核准证?;对不符《合条:件的不?予核准并《书面说?明理由
》
食!品小经营核准证【有效期为三年—
】 , 食品小经营—核准:证式样、《编号规则、》专用标识由省—人民政府市场监【督管理部《。门规定食品小经营】核准管理《办法由设区》。的市级人民政—府,市场监督《管理部门制定
!
《 第七十二条】 食?品,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!要,求,
— , — ,(一)食品经营【、贮存场《所环境整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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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餐具】、饮:具、:食品容器、工—具和设备应当安【全、:无害保持清洁;
!
《 《 ? (三)配备符【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!的设备设施;
!
! :(四)使用的食【品原:料、食品添加剂和食!品相关产品符—合国家规定》和食品安全标准;】
?
— , (》五,)按照规定使用【食品添?加剂;
! — (六)食品【加工销售人员—。应当保持个》人卫生加工销—售食品时应当穿【戴整洁?的工作服、》帽等;
【
【 (《七)用水《符合国家规定的生】活饮用水卫生标【准,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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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八)!法律、法规和食品安!全标准规定的其他】要求
】 第七十【三条:。 禁止食》品小经营从事—下,。列经营行为》
《
》 《 (一)制售保【健食品、特殊—医,学用途配方食品和】婴幼儿?配方:食品;
《
《
【 , (二)制售婴幼】。儿辅助?食品、运《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!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!食用食?品;
!。 《 (三)以生鲜!乳为原料制售乳制】品;
】 】(四)制售生食【类食品和《。裱,花,蛋糕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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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)食品批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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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。
? 】(六)国《家和省、《设区的市级》。人民政府禁止食【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!经营:行为
【。
第—七,十四条 校—外托管机构食—品经营?。除符合本条》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!还应当符合下列【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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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: (:一)实?行分餐制;
!
》 , ? (二?)每餐食品成品应】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!。并,保存留样记录—。;
《
【 , (三)不得制!售冷食类食》品、生食类食品【。、裱花蛋《。糕不得提供未做【熟的四季豆》、豆角不得加工制】作鲜黄花菜、野生蘑!菇、发芽《马,铃薯等?高风险食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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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十五:条, 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建立健全校】外托管?。机构安?全工作部门联动【机制和信息通报制】度组:织教育行政》、公安、卫》生健康、市场监【。督,管,理等有关部》门对:校外托管机构—加,强,管理和综合治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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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?级人民政府市场【监督: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!政,府网站公《布,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!证的:校外托管《机构名单和举报投】诉,。电话并?通报同级教育—行政部门《教育行政《部门:应当将名单及—时告知辖区内的中】小,。学,校中小学校应当及】时在学?。校醒目位置或者【采用其他方》式公布取得》食品小经营核准【。证的校?。外,托管机构《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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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】学校应当《在每学期开》学时对?学,生的用餐方式—进行:调查及?时,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!机,构就:餐情况并向所—在地:县级人民政府教【育行政部门和市场】监,督管理部《门报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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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鼓励中小学》生,法定监护人与校【外托管机构》签定供?餐协议同时》告知学?生所在学《。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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