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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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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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六十三条【。 ,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统一领导【食,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:监督:管理工作支持同类】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统一标准、规】范工艺、联合经【营引导和帮》助,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改善》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!。产经营管理水平【鼓励:食品:生产加工小作坊开】展,品牌创建活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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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四条》 申请食品生产加!工小:作,坊核准证应当符合】下列条件
】
【 , (一)生产【加工区与生活区【有效隔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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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《二)具有与生产品】种、数量相适应【的,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!相,。。应的卫生条件;【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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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三)【具有:与生产品《种,、数量相适应—的工艺、设备或者设!。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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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四)具—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!行标准;
】
】。 (五)具有必要!的食品安全管理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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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十五条 】申请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《。。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!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!政,府市场监督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】市场监督《管理: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!进行审核并对生【产加工?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!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!并发:放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核准证;对!不符: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!书面说明理由
】
《 , 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!证有:效期:。为三年
】
食品【生产加工小作—坊核准?证的式?样、编号规则、【专用标?识,由省人民《政府:市场监督管理—部门规定食品生【产加工小《作坊核准管理办法】由设区的市级人民】政府市?场监督管理部—门,制定
》
第】六,十六条 食品【生,产加工?小作坊生产应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】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!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!录、生产过程控制】、出厂检《验等制度要求并符合!本条例第三十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!四项、第《七项至第九项的规定!同时还应当符合【下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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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一)—使用的原辅材—料、食品添加剂【和食品相关产品【符合食?品安全?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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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!二)食品添》加剂的使用符合相】关规定;
】
】 (三)按照【保证食?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!品,及原辅材料及—时清理?变质或者超过—保质期的食》品及原辅材料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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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四)?生产过程中防止生、!熟食品和原辅材料】、半成品、成品的交!叉污染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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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五)用水【符合国家规定的生】活,饮用水?卫生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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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, :(六)法律、法规和!食品安?。全标准规定的—其,他要求
! 第》六十七条《 禁止食品生产】加,工小: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!品
! (一)!保健食?品、特殊《医学用途配方食【。品和婴?幼儿配方食》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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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二)】。婴幼儿辅助食品、运!动营:养食品等具有—相,应国家标准的特殊】膳食用?食品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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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乳制品、!饮料:、罐头?制,。品、果?冻食品;《。。
》。
】 (四)采用传统酿!制工艺以外的其他】方法生产酒类、酱油!和醋:;
【 【 (五)接》受委托生产加工【或者采取分装形式】生产食品;
!
】 (六)国家和】省,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!府禁止?生产加工的其他食】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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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十八条 ! 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生【产,的预包?装,食品包装《上应当有食品标签】标明:食品:安,。全法第?六十七条规定—的除生产许可证【编,。号以外?的其他事项并—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,坊核准证编号—和专用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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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九条 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在下列情《形下应当提》。。。前进行全项》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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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一)首次出厂—销,售前;
【
《 (【二)停产后重新【生产前;
】
《 ? (三)—原料和生产工艺【发生重大变》化前:。
! 全项检验应当做好!原始检验记录不具备!检验:能力的应当委托【。具有法?定资质的《食品:检,验机构进《行全项检验并出【具检验报告每年至】少委托全项检验一】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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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原始检【验记录和检》。。。验报:告保存期限不得少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】一,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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