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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六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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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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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十三条 县级!以,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!食品: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支!持同类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坊【统一标?准、规范工艺、联合!经,营引导和帮助食品生!产加:工小作坊改善生产】经营条件提高生【产经营管《理水平?鼓,励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开展品牌创!建活动
【
—。第六十四条 — 申:请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坊核】准证:应当:符合下列条》件
【。 》 : (一)《生产加工区与生【活区有效隔离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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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二)具有与》生产品种《、数量相适应的固定!生产加工场》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!。;
!。 (三)!具有与生产品种【、数量相适应—。的工艺、设》备,。或者设?施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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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, (:四)具有现》行有效的产品执【行标:准,;
《。
?。 【 (五)具有必【要的食品《安全管?理制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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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《十五条 申—请食: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核准【证的:应当向县《级或者设区的市级】人民政府市场监【督管理部门》提出申?请,。市场监督管》理部门?应当对申请材料【进行审核并》对,生产: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!查,对符合?条件的予以核准并】发放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核准证;!对不符合条件—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!明理由
!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核准—证有:效期为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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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核准证—的式样、编号—规则、专用标识【由省人民政府市场】监督管?。理,部门规定食品生产】加工小作坊》核准管理办法—由,设区的市级人民政】府市场?监督管理《部门制定《
! 第六十六条 】食,。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》生,产应当落实食品安】全法关于食》品生产?加,工原辅?材料采购《验证及记录、生产过!程,控制、?出厂检验等》制度要求《并符合?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!款第一项、第四【。项、第七项至—第九项的规定同时】还应:当符合下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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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一)使》。用的:原辅材料《、食品添加》。剂和食品相关产【。品符合食品安全标】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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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(,二)食品《添,加剂的使用符—合相关规定;—
! 《 (:三)按照保证—食品安全《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!辅材料及时》清理变质或者超【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!辅,材料;?
【 》 (?四)生?产过程中防止—。生、熟?食品和原辅材料、半!成品、成品的交叉】污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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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)?用水:符合国家规定—。的生:活饮用?水卫生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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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六)法律—、法规和食品—安,全标:准规定?的其他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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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十七条 禁—止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!加工下列食品
】。
— (【。一)保健食品、特】殊医学用途配方【食,品,。和,婴幼:儿配方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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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。 (二)!婴幼儿?辅助食品、运—动,营养食品等具有【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!膳食用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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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?。 (三)乳制品、饮!料、罐头制品、【果冻: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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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采!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!的其他方法生产酒】类、酱油和醋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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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五)接》受,委托生产加工或【者采取分装形式生】。产食品;《
】 ? : (六?)国家和省、设区】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!生产:加工的其他食—品
】。。 第六十—。八条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《生产的预包装—食品:包装上应《当有食品标签标明】食品安全《法第六十七条—规定的除生产许可】证编号以外的其他】事,项并标?注食品生产》加工:小,作,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!。标,识
! :第六:。十九条 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—在下列情形下应当】提前:进行全项《检验
!。 (】一)首次出厂销【售,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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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【)停产后重新生产】前;
! ?。 (》三)原料和生产【。工艺发生重》。大变化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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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全项检验—。应当做好《原始检验记录不具】。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!托具有法定资质【的食品检验机构进】行全项检验并—出具检验《报告每年至少委托】全项检验一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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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原始检验记录—和检验报告保存【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!质期满后《一年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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