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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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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食品生!。产加工小《作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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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六,十三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统一?领,。。导食:。品生产加《。工小作?坊监督管理工作支】持同类食《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,坊统一标准、规【范工艺、联》合,经营引导《和帮助食品生产【加工小作坊改善【生产:经营条?件提高?。生产:经营管理水平鼓励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开展品牌创建【活动
】 《第六十四条 申请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核准证应当—符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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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。 (一《)生产加工区与生活!区有效隔离;—
【。 — ,(二)具有与生【产品种、数量相【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!场所和相应的卫生】条件:;
! 《 (三《)具有?与生产品种、数量】相适应?。的工艺、设备或者】。设施;
】
? , (—四):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!执行标准;
!
— (五)具】有必要?的食品安全管—理制:度
《
【第六十五条》 ,。 申:请食品生产加工【小,作坊:核准证的《应当向县级或者设】。区的市级人》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!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!督管理部《门应当对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】并对生产加》工场所进《行现场核查对—。符合条件的》予以核准并》发放食品《。生产加工小作坊核】准证;对不符合【条件:。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!明理由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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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!生产加工《小作坊核准证有【效期为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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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食品生产】加,工小:作坊核准证的—式样、编号规则【、专用标《识由省人民》政,府,市场: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!品生产加《工,。小作坊核准管理办】法由:设区的市级》人民政府《市,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!
【 第六十六条 ! 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!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!于食:品生产加《工原辅?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!、生产过程》控制、出厂》检验:等制度要求》并符: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!一款第?一,项、第四项、第七项!至第:九,。项的: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!下列要求
》
【 (【一)使用的原辅材料!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!相关产品符合—食品安全标准;
】
《
!(二)食品添—。加剂的使用》符合相关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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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三)按【照保证食品》。安,全的:要求贮存食》品及原辅材料及【时清理变质或者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!原辅材料;
】。
》。 》 (:。四)生产过程中防】止生、熟《食品和原辅材料、半!成品、成品的交叉】污染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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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。 , (五)用水—符合国家规》定的生活《饮用水卫生标准【。;
》
】 :(六)法律、法【规,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!。的其他要《求
】。 第六十七条】。 禁止食品生产加!工,小作坊生产加工下】列食品
】
— (一)—保健:。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!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!。方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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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二:)婴幼儿《辅,助,食品、运《动,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!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!用食: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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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】(三)乳制品、饮料!、罐头制《品、果冻食》。品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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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》 , (:四)采用传统酿制工!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!产酒:类、酱油和醋;【
,
— 【(五)接受委—托生产加《工或者采取》分装形式《生产食品;
】
! (六)国—家和省、设区的市】级人民?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!其他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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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—十八条 《 ,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生?产的预包装食—品包装上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】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!七条:规,。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!。号,以外:的,其,他事项并《标注食品生产加工】小作:坊核准证《编号和专用标识【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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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九》条 食品》生产加?工小:作坊在下列情形下应!当提:前进行全《项检验?
》
【 (一)首次【出厂:销售前;
!。
— (二)停产】后重新生产前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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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《(三)原料和生产】工艺发生重大变化】前
《
【全项:检验应当《做,好原始检验记录不具!备,检验能力的应当【。委托具?有法定资质的食品】。检验机构进行全项】检验并出具》检验报告每年—至少委?托全项检验一次
】
— 原始检—验记录和《检验报告《保存期限《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!满后: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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