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六章
!
?
第一—。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
?
【 第六十三条!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统?一领导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—。坊监督管理工作【支持同类食》品生产?加工:小作坊统一》。标准、规范工艺、联!合经:营引导和帮助食【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改【善生产经营条件提】高,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!励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—开展:品牌创?建活动
】
: 第六十—四条 申请食品】生,产加工?小作坊?核,准证应当符合下【列条件
! (!一)生产加工区与生!活区有效隔离;【
— 【 (二)具有与生产!品种、数量》相适应?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!和相应的卫生条【件;
【
: 》 (三)具有与】生产:品,种、数量相适应的工!艺,、设备或者设施【;
《
? : 》 (四)具有现行有!效的产品执行—标准;?
?
! (五《)具有必要的食品安!全管理制度
】
? ? 第六十五条 申!请食: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核准证的》。应,当,向县级?。或者设区的市级【人民政府市》场监督管理部—门提出申请市—场监督管理部门【应当对申请材料【进行审核并》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!现场核查《对,符合条?件的予?以核准并发放—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核?准证;对不符合【。条件的?不予核准并书—面说明理由
—
】。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核?准证有效期为三年】
》
食—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核准》证的式样、编号规】。则、专用标识—。由省人?民政府市场》。监督管?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》核准管理办》法由设区《的市级人民》政府市场《监督管理部门—制定
! 第六十六条 ! 食品?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生?产应当落实食品安】。全法关于食品生【产加工原辅》材料采购验证及【记,录、生产过程—控制、出厂检验【等制度?要求并符合本条【例,第,。三十条第《一款第一项、—第,四项、第七项至【第九:项的规?定,同时还?应当符合《。下列要求
】。
,
? 》 ,(一)?使用的原辅材料、】食品:添,加,剂和食品相关产【品符合食品安全【标准;?
,
?
,
】 (二?。),食品添加《剂的使用《符合相?。关规定;
】
》 : (三)按【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!求贮存?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!清理变质《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!品及原辅《材料;
》
【 , (》四)生产过程中防止!生、熟食品和原辅材!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!交叉污染;
!
】 (五)用—水符合国家规定的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】准;
—
! ,(六:。)法律?、法规和食品安全】标准规?定的其他要求—
】 第?六十七条 禁【止食品生产加—工,小,作坊生?产加工下列食品【
,
?
【 ?(一)保健食—品、特殊医学用【途配方食《品和婴幼儿配方【食品;
【。
: 《 《(二)婴《幼儿辅?助食品、运动营养食!品等具有相应国【家标准的特》殊膳食用食品;【
【 , (三)!。乳,制品、饮料》、罐头制品、果【冻食品;
【
《 ? (四)采用!传统酿制工艺以外】的其他方法生产【酒类、酱油和—醋;:
【 ?。 《(五)接受委托生产!加工:或者采取分装形【式生产食品》;
?
?
》 (六)国家!和,省、设?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!止生产加工的其他】食品
】 第》六十八?条 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—坊生:产的:预包装食品包—装上应当有食品标】签标明食品安全法】。。第六十?七条规定的除生【产许:可证编号以》外的其他事项并标】注食:品生产加工小作【。坊核准证编号和专】用标:识
—
》。第六十九条》 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在下【列情形下应当—提前进行全项—检验
》
? 《 (》。一)首?次出厂?。销售前;
》
《。
《 》。(二:)停产后重新生【产,前;
》。。。
! (三)》原料和生产工艺发】生重大变化前
!
— 全项检验应当做好!原始检验记录不【具备检验能》。力的应当委托—具有法定资》。质的:食品检?验机构进行全—项检验并出》具检验报告每年【至少委托全项检【验一次
! , 原始检验【记录和检验报—告保: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!保质期?满后一年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