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—。章
》。
—第一节 食品—生,产,加工小作《坊
《
《
》第六十三条 —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统一领导食品】生产加?。工小作坊监督管【。理工作支《持同类食品》生,产加工?小作坊统一标—准、规?范工艺、联合经【营引:导和:帮助食品生产—。加工小作坊改善【生产经营《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!理水平鼓励食品生】产加:工小:作坊开展品牌创【。建活动
》
》 第六十四【条 : 申请食品生产加】。工小作坊核准证应】当符合下列条—件
:
— ? (一)【生产加工区》与生活区有效隔离】;,
】 》 (二)《具有与生产品—种、数量相适应的】固定生产加工—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!件;
《
! (三》)具有?与生产品种、—数量相适应的工艺、!设备或者设》施;
【
《 (—四)具有现行—。有效:的产品执《行标准;
【
? : : (五)具】有必要的食品安【全管理制《度
》
第六十!五条 申请食品】生产加工小》作坊核准证的应当向!县级或?者,设区的?市级人民政府市【场监督管理》部门提出申请市场】监督管?理部门应当对—申,请材料进行审核【并对生产加工场【所进行现场》核查对符《合条件的予以核准】。并发放食品》生,产加工小作坊—核,准证;对不》符合条件的不—予核准并书面—。说明:理,由
《。
食品!生产加工《小作坊核准证有效】。期为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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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核准证的—式样、编《号规则?、专用标识由省【人,民政府市场监督管】理部门规定食—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?核准管理办法由设区!的市级人民》政府市场监督管【理部门制定
】
第六!十六条 食—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!产应当落《实食:品安全法关于食【。品生:产加工原辅材料【。采,购验证及记》。录、生产过程控【制、出厂《检,验等:制度要求并符合【。本条例第三十—条第一款第一—项、:第四项、第七—项,至第九项《的规定同《时还: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】
,
:
,
— ? (一)使》用,的原:辅材料、《食品添加《剂和食品相关产品】符合食品安全标准;!
】 《 (二)食品添】加剂的?使用:符,。。合,相关规?定,;
:
》 , , —(三)按照保证食品!安全的要求贮存食】。品及原辅材料及【时清理变《质,或,者超过保《质期的食品及原辅】材料;
》
,
》 —(,四)生产过程中【防止生、熟食品和】原辅材料、半成品、!成,品的交叉污染;
】
,
?
: (五!)用:水符合国《家规:定的生活饮用水【卫生标准;
【
,
!。 :(六)法《律、法规《和食品?安全标准规定—的其他要《。求
《
【第六十?七条 《禁止食品《生产加工小作—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!
》
?。 —(一:)保健?食品、特《殊医学?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!儿配:方食品;
—
! (二)婴【幼儿辅?助,食品、?运动营?养食: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!准的特殊《膳食用食品;
!。
:
】。 (三)《乳制品、饮料、罐】头制品、果冻—。食品;
】
!(四)采用传统【酿制:工艺以?外的其他方法生产】酒类、酱油和醋;
!
— , (五】)接受委托》生产加工或者—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!品;
《
,
— (六【)国家和省、—设区的市级人—民政:府禁止?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!
,
》 :。 第六《。十,八条 食》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生产的预《包装食品包装上【应当:。有食品?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!第六十七条规定【的除生产《许可证编号》以外:的其他事项并标【注食:品生产?加工小作《坊核准证编号和专】用标识
! 第》六,十九:条 ?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,坊在下?列情形下应当提【前进行全项检验
!
】 :。 :(一)?首次出厂销售前;】
《
》。。 (二)】停产后重新生—产前;?
】 (【三)原料和生产工艺!发生:重,大变化前
!
全—项检验应当做—好原始检验记录【。不具备?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!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!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!验并:出,具检:验报告?每年至少委》托,全项检验一》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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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【检,验,记录和检《验报:告保存期限不得【少于产?品保质?期满后一年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