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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节 食品》摊贩:
! 第《七十六条 设区的!市级、县级人民政】。府应当统一规—划,、建设适宜食品摊贩!经营:的固:定,场所完善《配套设施《制定相关鼓励措施】引导食品摊贩—进入集中交易市场、!店铺:等固定场《所经营
【
设区】的市:级、县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对》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!理按照方便群众、合!理,布局、保障安全【的原则划定食品【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!时经营场所(以下称!食品:摊区)规定经—营时段并向社会【公布
—。
》 幼儿园、中小学校!园,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!范,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!摊区不允许食—品摊贩经营
—
!第七十七条 设区!的市级、县级人民政!府应当指《定部门或者机—构对食品摊区进【。行管理
! 被指—定管理食品摊区【的部门或者机构【履行下列职责
!
? (!。一)对食品摊贩予】以登记发放食品摊】贩登记卡并将登记】信息告?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!以及乡?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!办事处;《
【 (】二)合理划分食【。品经营区域;
!
,
《 —(三)设置标识牌标!明摊区名称》、管理单位、经营时!段;
》
! (四)提供必要!的卫生设施保持【食,。品摊区卫生整洁;】。
— 】。(五)设立食—品安全管理人—员建立食品安—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!品经:营,规范:;
》
— ? (六)检查督促食!品摊贩遵守》摊区:食品经营规范—;
】 — ,(七)发现食品安】全,问,题及时向市场监督】管理部门《报告并?配合开?。展核查处置
!
,
第七【十八条? , 申请?食品摊?贩登记卡应》当提交以下材—料
:。
《
!(一)食品摊贩经】营信息?登记表登《记信息?包括食品摊贩姓名】、身份证号、—现住所、联系—方式和经《营品种、经营方【。式(:销售、?制售)等;
—
,
《 【 (:二):申请人?身份证?或者居住证明复印件!;
?
! (《三):从事接触直》。接入口食品经—营人员的健康证明;!
》
? (四】)保:证食:品安全承诺书
!
第】七十九条 食【品摊贩登《记卡应当载》明食品摊贩的姓【名、摊位号、经【营品种、经》营,。方式(销《。售、制售)》、,联系方式、投诉电】话等内容
【
《。 食品摊贩【登,记卡有效期为二年有!效期届满《需要继?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!。当在有?效期届满前一—。个月办理《延续:手续
【
《。 第八十《条, 食品摊贩—。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
—
》 (一—)遵守食《品摊:区食品安全制度执】。行食:。品摊区食品经营规】范;
【
: , ? , , (:二)在指定》食品摊位《和规定时段内从事】食品经营《活,。动;
—。
! (三?。)携带、张挂食品摊!。贩登记卡;
!
,
【 (四)使用【符合国?家,食品安全《标准的食品》包装:材料、容器》、工具;
】
】 (?五)具有符合卫【生条:件的:销,售和制?售食品?的设施;
!
, — :(,六)保?持个人卫《生保持环《境整洁;
!
? : (》。七)用?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!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】;
—
《 ? (八)食品添加!剂按规定使用和存放!;
—
【 :(九)保留载有所采!购的食品、食品添加!剂、食品相》关产品的票据凭证】保存:期限不得《少于一年
】
】 (十)法律、法!规和食品安全—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!
! 第:八十一条 食品摊!贩禁止从事》本条例?第七十三条规定的】经营行为
【
》 ,。。 第八十二条 】设区的市级》、县级人《民政府市场监督管】理部门负责食—品摊区食品安全【监督管理履行下【列职责
《
《
: 《 (《一)对?食品:摊区管理单位食【品安全管理人—员,进行食品《安全监督管》理业务?培训;
》
?
? (二)!定期对食品摊—区进行食品安—全监督检查;
】
!。 : ,(三)对食》品摊:区内食品、食用农产!。。品进行抽《样检验?;
】。 , 》 (:四)对食品摊贩【违法经营行》为及时组织核查处】置;
—
? — (:五)建立食》品,摊贩不良信用—记录档案对其—增加监督《检查频次
》
:
《 : 设区的市级、县级!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!理部门在监督检【查中发?现,食,品摊贩违反本条例】规定:的经营行《为,中属于其他被指【定管:理食品摊区的部【门或者机构》职责的应当》及时:。。向其通报
》
《
第八【。十三条 》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城市管】理执法部门负—。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!品销售和餐》饮摊点无《证经营行为》依法查处
【。。
农村!。集市中食《品,。摊区的管理》适用本节规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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