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食!品摊贩?
】 第》七十六条 —设,区的:市,级、:县级:人民政府应当统一】。规划、建设适—宜食: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!所完善配《套设:施制定相关鼓励【措施引导食品摊贩】进入集中交易市场】、店铺等固定场所】经营
?
《。
》。。设区的市级、—县级人民政》府应当对《食品摊贩进行综【合治理按照方便群】众、合理布局、【保障安全的原则划】定食品?摊贩经?营区域或《者临时经营场所(】。以,。下称食品摊区)规】。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!公,布
:
【 幼?儿园、中小学校【园门口道《。路两侧两百米—范围内不得划定【为,食品摊区不》允许食品摊》贩经营
】
第七【十七条 设区的市!级、县级人》民,政府应当指定—部门或者机构—对食品摊区进行管】理
《
被指!定管:理食品摊区的部【门或者机构履行下】列职责
》
! (《一)对食品摊—贩予以登记发放【食品摊贩登记卡并】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!监督管?理部门以及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!道办:事处;?
— (!。二)合理《。划,分食品经营区—域;
?
【 》 (三)设置—标识牌标明摊区名】称、管理《。单位、经《营时:段;:
《
,
!(四)提供必要的卫!生设施保《持,食品摊区卫》生整洁;
—
! (五)设立食!品安:全管理人员》建立:食品:安全管理制度和【摊区食品经营—规范:;
《
【 (六—)检查?督促食?品摊贩遵守摊区【食品经营规范—;
?
,。
:
》 , (七)发【现食品安《全问题及时向市【场,监,督管理部门报告并】配合:开展核查《处置:
【 第七》十八条 申请【食,品,摊贩登?记卡应当提交以下】材料
》
:
】 (:一):食品摊贩经》营信息登记表—登记信息包》括食品摊贩姓名、】。身份证号《、现住?所、联系方》式和经?营,品种:、,经营方式(销售【、制:售)等;
】
【 , , (二)申请人身份!证或者?居住证明复印件;】
,
! , (三)—从事:接触直接入》口食:品经营人员》的健康证明》;
【 ? : (四)保证】食,品安全承诺书
【
,
:
,
《 第七十九条 食!品摊贩登记卡应当】载明食品摊贩的姓】名、摊位号》、经:营品种、经营—方式(?销售、制售)、联】系方式、《。投诉电话《等,内容
! 食品摊贩登】记卡有效《期为二年《有效期届满需要【继续经营《的食:品摊贩应当在有【效期届满前一个月】。。办理延续手续
【
?
第八】十条 食品摊贩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
,
,
》 (】一)遵守食品摊区食!品安全制度》执行食品《摊区食品经营规范;!
:
?
】 (二)在指定食品!摊位和规定时段内】从事食品经营—活动;
【
《 , (—三)携带《、张挂?食品摊贩《登记卡;
—。
—。 ? (四》)使用符合国家食】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】包,装材:料、容器《、工具;
【
》 —(五:)具有符《合卫生条件》的,销售和?制售食品《的设施;
》
,
?
— : (六)保持个人卫!生,保持环?境整洁;
》
》 — (?七)用水《符合国家《规定的生《活,饮用水卫生标准;】
【 — (八)食品添加剂!按规定使用》和,存,放,;
《
,
? (九!)保留载《。有所采购的》食品、食《。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!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!期限不得少》于一年
—。
【 《(十)法《律、法规和》食品安?全标准规定》的其他要求》。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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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八十一条 食品】摊贩禁止从》事本条例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】经营行?为
! , ,。第八十二条》 , 设区的市级、县】级人民政府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!责食:品摊区?食品安全监》督管理履行》下列职责
!
《 (一)】。对食:品摊区管理》。单位食品安全管理】人员进行食》品安全监督》管理业务《培训;
】
: 【(二)?定期对食《品摊区进行食品【安全监督检查;
!
—。 》 (三)对食—品摊区内食》品、食用农产品进行!抽样检验;
【
】 : (四)对食【品摊贩违法经营【行为及时组》织核查?处置;
—
】 (《五)建?立食品摊贩不—良信用记录档案【对其增加监督检查】频次
?
】 设区的市级、县】级人民政府》市场监?督管理部门》在监督检查中发【现食:品摊贩?违反本?条例规定《。的经:营行为?中属于其他被—指定管理《。食品: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!职责的应当及时向】其通报?
《
? ?。第八十三条 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城市管【。理执法部门负责【对户外公《共场所食品销售【和餐饮摊点无—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!
》
农村集】市中:。食品:摊区的管理适用本节!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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