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食!品摊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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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十六条 设区!的市级、《县级人民政》府,应当统一规划—、建设适宜食品摊】。贩经营的固定场【所完善配《。套,设施制定相关鼓励】措施引导食品—摊贩进入集》。。中交易市场、店铺】等,固定场所《经营:
— : 设区的市级、县!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对,食品摊贩进》行综合?治理按照方便群众】、合理布局、保障安!全的原则划定—。食品摊贩经营—区域或者临时—经营场所《(以下?称食品摊区》)规定经营》时段并向社会公布】
— 幼儿园、中!小,学校园?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!范围内?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!不允许?食品摊贩经营
!。
第】七十七条 设区】的市级、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】指定部门《或者机构对食—品,摊区进行管理
【
》 被指定管】。。理食品摊区》的部:门或者机构履行【下列职责
】
! (一)对》食,品,摊,贩予以登《记发放食品》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!信息告知市》场监督管《理,部门以?及乡:镇人民政府或—者街道办事处;
】
】 (—二):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!域,;,
:
,。
? 》。 (三)设【置标识牌标明摊区】名称、管理单—位、经?营时段;
!
》 , ?(四)?提,供必要的卫生设【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!整洁;
《
?
《 ? (五)设立食!品安全管《理人员建立食品安】全管理制《度和摊区食品经营】规范;
! , ? ? (:六)检查督促—食品摊贩遵守—摊区食品经营规【范;
《。
】 (七—)发现?食品安全问题及【。时向市场监督管理】。部,门报告并配合开【展,核查:处置
《
— 第七十八条 !申请食?品摊贩登记》卡应当提交以下材】料
—
!(,一)食品摊》贩经营信息》登,记表:登记信息包括食【品摊贩姓名、—身份:。证号、现住所、【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!、经营方《式(销售、制—售)等;
!。
】 (二?),申请人身份》证或者?居住证明《复印件;
】
?。 : (—三)从事接》触直接入口》食品经营《人员的健康证明;
!
【 (四】)保证食品安全承诺!书
【 ? 第七十九》条 ?食品摊贩《登,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!贩的姓名《、摊位号、经—营品种、经营方式(!销售、制《售)、联系方式、】投诉电话等内—容
—
》食品摊贩登记—卡,。有效期?为二:年有:效期届满需》要继:续经:营的食品《摊贩应当在有效期】届满前一个》月办:理,延续手续
【
,
第八十!。条 食《品摊贩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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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一)遵守食】。品摊区食品安—全制度执行食品摊区!食品经营规范;
】
】 (二)在!指,定食品摊位》和规定时段内从事食!品经营活动;
!
! (?三)携带、张挂食品!摊贩登?记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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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 : (四)使用符合国!家食品安全标—准的食品包》装材料、容器—、工:具;
】 】(五)具《有符合卫生条件【的销:售和制售食品的【设施;
!。 — , (六?)保持个人》卫生保?持环境整洁;
【
?
? : : (七)—用水:符合:国家规定《的,生活饮用水卫—生标准;《
【 》 (八)》食品:添加剂按规》定,使用和存《放;
! 【(九)保留载有所采!。购的食品《、食品?添加剂?、,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】据凭证保存期—限不得少于一年【。。
?
》 (【十)法律、法规和食!品安全标准规—定的其?他要求
! ? 第八十一条 食!品摊贩?禁止从事本条例【第七十三条规定的】经营行?为
《
,
? 第八十二【条,。 设区的市级、】县级人民政府—市场监督管》理部门负责食品【摊区食?品安全监督管理履】行下列职责
】
】 (《一):对食品摊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】全管理?人员进行食》品安全?监督管理《。业务培训;
】
? 】(二)定期对食【品摊区进行》食品安全监》督检查;
】
》 : (三)—。对食品摊区内食品、!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!检验;
—
,
《 (【四,)对食品《摊贩违法经营行为】及时组织核查处置】;
《。
【 (》五)建立《食,品摊贩不良》信用记录档》案对其增《加监:督检查频次
!。
,
》设区的?市级、?县级:人民政?。府市场监督管理【部,。门在:监督检查中发现食】品摊贩违反本条例】规定的经《营行为中属》于其他?被指定?管理食品摊》区的部门《或者机构职责的应当!及时向其通》报
:
《
: , :。第八十三《条 ?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城市管?。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户!外公共场所食品销】售,和餐饮摊点无证【经,营行为依法》查处
】 ? ,农村集市中食—品摊区?的管理适用本节规】定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