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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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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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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。六,。十三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统一?领导: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》坊监督管理》工作:。支持同类食品生【产加工小《作坊统一标准、规范!工艺、联合》经营引导和帮—助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:坊改善生《产经: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!管理水平鼓励—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开展】品,牌创建活动
】。
? 第六十四】条 申请食—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核准》证应当符《合,下列: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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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— (一)生产加【工区与生活区有【效隔离?;
【 【 (二?)具有与生产—。品种:。、数量相适应的【固,定生产加工》。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!。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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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(三《),具有与生产品种、数!量相适应的工—艺、设备或者设施】;
【 《 : :(四)具有现—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!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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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五)具有—必要的食《品安全管理制—度
】 第六十—五条 《申请食品生》产加工小作坊核准】证的应当向县级或】者设区?的,市级人民政》。府市场监《督管理部《门,提出申请市场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】对申: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!生,产加工场所进—行现场核查对符【合条件的予以—核准并发放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核准证;!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!核准并?书面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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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《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!效期为三《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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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食品生—产,加工小作坊核—准证的式样》、编号规则、—专用标?识由省人民》政府市场监》督管理?部门规定食品生【。产加工小作坊核【准,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!。级,人民政府市场监督】管理部?。门制定
【。
第六十!六条 食品—生产加工小》作坊:。生产应?当落:实食品安全法—。。。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!辅材料采购验证【。及记录、生产—过程控制、》出厂检?验等制度要》求并:符,合,本条例第三》十,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】第四项、第七—项至第九项》的规定同时》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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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(一)?使用的原辅材料、】食品添?加剂和食品相关【产品符合《。食品安?全标准;
》
! ? (二)食品添加】剂的:使用符合相关—规定;
! 【 (三)《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!要求贮存《食品及原辅》材料及时《清理变质或者超过】保质期的食品及【原辅材料;》
】 ? (《四)生产过程—中防止生、熟—食品和原辅》材料、半成品、【成品的?交叉污?染;
《
》 — ,(五)?用水:符,合国家规定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!。准;:
】 : : (六)》法律、法规和食品】安全标准规定的其】他,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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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七条 】 ,禁止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生产—加工:下列食品《
?。
? 【 (一)保健食品、!特殊:。医学用途配》方食品和婴幼儿配】方,食品;?
— , 【(二:)婴幼儿辅助食品、!运动营养《食品等具有相应【国家标准《的特殊膳食用—食品;
—
,
! (三)乳制品、】饮料、罐头制品【、果冻食《品,;
【 》 ?(四)采用传统【。酿制工艺以外的其】他方法生产酒类、】酱油和醋;
!
,
, :。。 (五】)接受委托生产【加工或者《采取分?装形式生产》食品:。;
】 ? (六)国】家和省、设区—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!生,产加工的其他—食品
】 :。 第六十》八条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生》。产的: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!当有食品标》签标明?食品:安全法第六十七【条规:定的除生产许可证】。编号以外的其他事】项并:标注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】标识
】 第六十【九条 食品—生产:加工小作坊》在下列情《形下应?当提前?进行全项检验—
— 】(一)首次出厂销】售前:。;
—
, 》 : (二)《停产后重新生产前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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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原料和生!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!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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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全项检【。验应当?。做好原始《检验:记录不具备检验【能力的应当委托具】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!验机构进行》全项检验《并出具?检验报告《每,年至少委托全项【检验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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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原始检验记录】和检验报告》保存期?限不得少《于产:品,保质期满后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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