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六章 】 《 第一【节 食品《生产加工小》作坊: 】   ? 第:六十三条  —县级:。以上: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】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《。监,督管理工作支持同类!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《统一标准、规范工艺!、,。联合经营引导和帮】助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改》善,生产经营条》件,提高生产经营—管,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开—展品:牌创建活动 !。   《  第六十四条 】 申请食品生产加工!小作坊核《准证应当《符合下列条件 !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,。。 , (:一)生产《加工区与生活—区有效隔离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二)具有》与生产品种、—数量相?适应的固定生产【加工场所和相—应的:卫,生条件; —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具有与生产!品种:、数量?相适应的工艺—、设备或者设—施; ?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具!。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!行标准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》)具有必要的—食品安全管理—制度 》。 ?    第六—。十五条? , 申:请食品生产加—工小:作坊核准证的应【当向县级或者设【区的:市级人民政府—市场:监督管理部门提【出申请市《场监督管理部门应】当对申请材》料进行审核并对生】产加工场所进—行现场核《查对符合《条件的予以核准并】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核?准证;对不符合条】件的不予核准并【书面说明理》由 》     食品生!产加工小作坊核【。。准证有效期为三【年, ?     食品!生产加工小作—坊核准证的式—样,、,编号规则、专用标识!由省人民《政府市场监督—管理部门规定食【。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核准】管,理办法由设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】。市场监督管理部【门制定 ! ,   第六》十六条 《 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生产—应当落实《食品安?全法关于食品—生,产加: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!及记录、生产—过程:控制、出厂检验等制!度,要求并符《合本条例《第三:十条第一款第一项】、第四项、第七【项至第九《项的规定《。同时:还,应当:符合下列要》求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一)使用的!原,辅材料、食品—添加剂?。和食品相关产—品符合食品安—全标准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食,品添加剂的使用【符合相关《规定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三)按照保】证食品?安全的要求贮—存食品及原辅材【料,及时清理变质—或者:。超过保质期》的食品及原辅—材料; 《 : 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生产!过程中防《止生、?熟,食,品和原?辅材料?、半:成品:、成品的交》叉污染; 》 ,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用水!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!饮用水卫生标准【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六)《法,律、:法规和食品安—全标准规定的其他】要求 》 ?  :  第六《。十,七条  禁止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生产加工》下列:食品 ? , 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 (一)保】健食品、特》。殊,医学: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!儿配方?食品; —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婴幼儿辅助》食品、运动营—养食品等《具有相应国家标准】的特殊膳食用食【品,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乳制品、饮!。料、罐头制品、【果冻:食品;?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四—)采用传《统酿制工艺以—外的其他方法生【。产酒类、酱油和醋】; :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(五?)接受委托生产加】工,或者采取分装形【式,生产食品; 】 ,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《(六)国家和省【、设区的《市,级人民政《府禁止?生产加工《的其他?食品 【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八条  食品生产】加工小作坊生产的】预包装?食品包装上应当【有食品标签标明【食,品安全法《第六十七条规定的】除生产许可证编【号以外的其他—事项并?标注: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核准证编号和—专,用标识? ?  《 ,  第六十九条  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。在下列情形下应【当提前进行全项检】验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首次出厂销售前!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《)停产后重新生产前!; 》。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原!料,和生产工《艺发生重大》变化前 —     全项!检验应?当做好原始检验记录!不具备检验能—力的:应当委托具有法【定资质的食品检验】。机,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!。具,检验报告每年至【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!  【。   原始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!保存期限不得少【于产: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