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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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
】
】第六十三条 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统一《领导食品《生产加工小》作坊:监督管理《工作支持《。同类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统—一标:准、规范《工艺、联合经营【引导和帮助食—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改善】生产:经营条件提高生【产,经营管理水》。平鼓励食品》生,产加工小《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!动
【。 第》六十:四条 申请食品】生产加工《小作坊核《准证应?当符合下列条件【
《
,
》 ? (一)生产—加工区与生》活,区有效隔离;
【。
《。
》 , (《二)具有与生产品种!、,数量相适应的—固,定生产加工场所【和相:应的卫生条件;
】
】 ? (三)具有与生!产品种、数量—相适应的工》艺、设备《或者设施;
】
】 (四)具【有现:行有效的产品执行】标,准;
! : , : (五)具有必要!。的食品安全》管理制度《
:
《 第六—十五条 《 申请食《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核准》证的应当向》县,级或:者设:区的市级人民—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】部门提出申》请市场监督管理部】门应当对申请—材料进行审核—并,对,生产: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!查对:符,合,条件的?予以:核准:并发放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核准证;】对不符合条件—的,不,予核准并书面说明】理由
》
《 食品生—产加工小作》坊核:准证有效期为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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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食: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核准证》。的,。。式样、编号规则【、专用?标识由省人》民政府?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】规定食品《生,产加工?小作:坊核准管理》办法:。由设区?的市级?人民政府市场监【督管:理部门制定
—。
《
: ?。第,六,十六条 《 食: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!当落:实食品安全法关【于,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!料采购?验,证及记录《、生产过程》控制、?出厂检?验等:制度要求并符合【本条例第三十—条第:一款:第,一项:、,第四项、第》七项至第九》项的规定同》时还应当《符合下列要求
!
! (一)使—用的原辅材料、食】品添加剂和食品【相关产品符合—食,品安全标《准;
】 — , ,。(二)食《品添加剂《的使用?符合相关规定—;
:
】 , (三)按照!保证:食品安全的要求贮】存食品及原辅材【料及时清理》。变质或者超过保质】。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!;
:
— — (四)《生产过程中防止生】、熟食品和原辅【材,料、:半成品、成》品的交叉《污染;
】
《 (五)】用水符合《国家规定的生—活饮用水卫》生标准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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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六【)法律、法规和食】品安全标准》规定的?其他要求
【
《 第六》十七条 禁—。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生:产加工下列食—品
【 , 》 (一)保—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!途配方食品》和婴幼儿配方食【品,;
—
:。 , (【。二)婴幼儿辅助【。食品、运动营养食】品等:具有:。相应国家标准的特】殊,膳食用?。食品;
【
? (三!)乳制品、饮料、罐!头制:品,。、果冻?食品;?
】。 ? ?(四)采用传统酿】制工艺以外的—。其他方法生产酒【。。类、酱油《和醋;
【
? 》 (五)接受【委托生产加工或【者采取分装》形式生产食品;【
】 (【六,)国家和省、设【区的市级人民—政府禁止生产加【工的其他《食品
! 第六十—八条 食》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!装上应当有》食,品标签标明食品【安全法第六十七条】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!。编号以?外的其他事项并【。标注食品生》产,加工小?作坊核准证编号和】专,用标识
】
: ?第六十九条 【食品:生产:加工小作坊在下【列情形?下应:当提前进行全—项,。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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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】(一)首次出厂销售!前;
! 《 (二)停产后!重,新生产前《;
?。
》 》 (三)原—料和生?产工艺发生重大【变化前
【
? 全项》检验应当做好原始】检验记录不具备检验!能力的应当》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!食品:检验机构进》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!验报告?每年至少委》托全:项,检验一次
!
, 原始—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!保存期限不得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】后一年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