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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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节 食品《生产加工小》作坊:
】 ? 第:六十三条 —县级:。以上: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】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《。监,督管理工作支持同类!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《统一标准、规范工艺!、,。联合经营引导和帮】助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改》善,生产经营条》件,提高生产经营—管,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开—展品:牌创建活动
!。
《 第六十四条 】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!小作坊核《准证应当《符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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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。。 , (:一)生产《加工区与生活—区有效隔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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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(二)具有》与生产品种、—数量相?适应的固定生产【加工场所和相—应的:卫,生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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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三)具有与生产!品种:、数量?相适应的工艺—、设备或者设—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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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四)具!。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!行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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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》)具有必要的—食品安全管理—制度
》。
? 第六—。十五条? , 申:请食品生产加—工小:作坊核准证的应【当向县级或者设【区的:市级人民政府—市场:监督管理部门提【出申请市《场监督管理部门应】当对申请材》料进行审核并对生】产加工场所进—行现场核《查对符合《条件的予以核准并】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核?准证;对不符合条】件的不予核准并【书面说明理》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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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生!产加工小作坊核【。。准证有效期为三【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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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!生产加工小作—坊核准证的式—样,、,编号规则、专用标识!由省人民《政府市场监督—管理部门规定食【。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核准】管,理办法由设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】。市场监督管理部【门制定
! , 第六》十六条 《 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生产—应当落实《食品安?全法关于食品—生,产加: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!及记录、生产—过程:控制、出厂检验等制!度,要求并符《合本条例《第三:十条第一款第一项】、第四项、第七【项至第九《项的规定《。同时:还,应当:符合下列要》求
! ? (一)使用的!原,辅材料、食品—添加剂?。和食品相关产—品符合食品安—全标准;
!
? (二)!食,品添加剂的使用【符合相关《规定;
【
,
— , (三)按照保】证食品?安全的要求贮—存食品及原辅材【料,及时清理变质—或者:。超过保质期》的食品及原辅—材料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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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四)生产!过程中防《止生、?熟,食,品和原?辅材料?、半:成品:、成品的交》叉污染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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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用水!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!饮用水卫生标准【;
! 》。 (六)《法,律、:法规和食品安—全标准规定的其他】要求
》
? : 第六《。十,七条 禁止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生产加工》下列:食品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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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(一)保】健食品、特》。殊,医学: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!儿配方?食品;
—。
— (二)】婴幼儿辅助》食品、运动营—养食品等《具有相应国家标准】的特殊膳食用食【品,;
【 : 》 (三)乳制品、饮!。料、罐头制品、【果冻:食品;?
】 : (四—)采用传《统酿制工艺以—外的其他方法生【。产酒类、酱油和醋】;
:
:
! ,。 (五?)接受委托生产加】工,或者采取分装形【式,生产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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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。 《(六)国家和省【、设区的《市,级人民政《府禁止?生产加工《的其他?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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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】八条 食品生产】加工小作坊生产的】预包装?食品包装上应当【有食品标签标明【食,品安全法《第六十七条规定的】除生产许可证编【号以外的其他—事项并?标注: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核准证编号和—专,用标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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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六十九条 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。在下列情形下应【当提前进行全项检】验
【 (!一)首次出厂销售前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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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《)停产后重新生产前!;
》。
? : (三)原!料,和生产工《艺发生重大》变化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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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项!检验应?当做好原始检验记录!不具备检验能—力的:应当委托具有法【定资质的食品检验】。机,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!。具,检验报告每年至【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!
【。 原始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!保存期限不得少【于产:品保质期满后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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