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六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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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《节,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。作坊
【
:。
: 第六十三条 !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统一领导《食品:生产加工小》。作坊监督管理工【作支持同《类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统【一标准、规范—工艺:、联合?经营引导和帮—助食品生《产,加工小作坊》。改,善生产经营条件提】。高,生产经营管》理水平鼓励》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开展【品牌创建活动—
】 , 第六十四》条 ?申请食品《生产加?工小作坊核准证应】当符合下列条件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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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。 (一)生产加】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!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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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(二:)具有与生产品【种、数量相适—应的固定生产加【工场所和相》应的卫生条件;【。
,
,
】 ? (三)具有与生】产品种、数量相适】应的工艺、设备【或者设?施;
】 ? (四)】具有现行《有效:的产品执行标准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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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五)具有必要】的食品?安全管理制度—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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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五条 】。申请食品《生产加工小作坊核】准,证的应当《。向县级或者设—区的市?级人:民政府市场监—督,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!场监督管理》部门:应当对申请》材料进行审核—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!行现场核查对—符合条件的予以【核准并发放食—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核《准证;对不符—。合条件的不》予核准并书面说明】理,。。由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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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核准证有效期为【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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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—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!准证的式样、编号】规则、专用标识由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】督管理部门规—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核准管理》办法:由设区?。。的市级?。人民政府《市场监督管理部【门制定
】
? 第六十六—条 食品生产【加工小作坊生产应】当落实食品安—全法关于食》品生产加工原辅材】料采购验证》及记录?。、生产过程》控制、出厂检验等】。制度要求并》符合本条例》第三:十,条第一?款第一项、第—四项、第七项至第九!项的规定同时还应】当符合下列要求【
】 (【一)使用的》原辅:材料、食品》。。添加剂和食品—相,关产品符合食—品安全标准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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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二)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!合相关规《定;
! : 《 (三)按》照保证食《品安全的要求—贮,存食品及原辅材【料及时清理》变质或者超过保【质,期的食品及原辅【材料;
【
【。 (四)—生产过程中防止【。生、:熟食品?和原辅材料、半成品!、成品的交叉污染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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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用水符!合国家规定的生活】饮用水?。卫生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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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(六)法》律、法?规和:。食品安全标》准规:定的:其他要?求
】 , 第六十七条 】 禁止食品》生产:加工小作《坊生产?加工下列食品
】
】。。 ? (一)《保健食?品、特殊医》学用途配方》。食品和婴幼儿配【方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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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 (二?),婴幼儿辅助食品、运!动,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!国家标准的特—殊膳食?用食品;《
— 》 ?(三)乳制》品、饮料、罐头【制品、果《冻食:。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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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四)采用传!统酿制工《。艺以外的其他方法】生产酒类、酱油和醋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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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【。)接受委托生产【加工或者采取—分装形式生产—食品;
【
《 (六)!国家和省、设区的市!级人民?政府:禁止生产加工的【。其他食品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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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六【十八条 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生【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!上应当?有食品标《签标明食品安全【法第六十《七条:。规定的除生》产许可证编号以外】的,。其他:事项并标注食品【生产加工小》作坊核准证编—号和专用标识
【
— 第六十九【条 食品生产【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!形下应当提前进行全!项检验
! : ,。。 (—一)首次出》厂销售前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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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《 ,(二)停《产后重?新生:产前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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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》三)原料和生产工】艺发生重大变化前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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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全项检验应—当做好原始》检验记录不具备【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!具有法定资质的食】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!。检验:并出具检验报告【每年至少《委托全项检验—一次
》
原始!检验记录和》检验报告保》。存,期限:不得少于《产,品保质期《满后一?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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