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六章
】。
—
:第一节 食品生【产加工小作》坊
! 第六十三】条, 县级以上—人民:政府统?一领:导,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监督管理》。。工作支?持,同类食品《生产加工小作—坊统一标准》、规范工艺、联【合经营引《导和帮助《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改善生】产经营条件》提高生产经营管理】水平:鼓励食品生产—加工小?作,坊开展品牌创建【活动
! ?第六十四条 — 申请?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!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,
:
:
【 (一)生产】加,。工区与?生活区有效隔—离;
】 : (二)!具有与生产品种【、,数量相适应》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!和相应的卫生条【件;:
,。
:
? ? 》(三)具有与生产品!。种、数量《相适应的工艺、设备!或者:设施;
《
【 (四)!具,有现行有效的产【品执行标准》;
:
《
— (五》)具:有必要的食品安全】管理:制,度
?
《 《第六十五《条 申请食—品生产?加工小?作坊核准证的应当】。向,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!人民政府《市场监督管理部【门提出申请市场监】督管理部门应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】审核并对生产加工】场所进行现场核【。查,对符:合,条件:的予以核准并发放】。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:坊核准证;》对,不符合条件的—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!理由:。
,。
,
》 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坊核】准证有效期为—三年
】 食》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核准证的式【样,、编:号规则、专用标【识由省人《民政府市场监督管】理部门规定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—核准管理办》法由设区的市级【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!理,部,门制定
》
《 第六十六条!。 食品生产加工】小作坊生产应当【落实食品《安全:法关于食品生产【加工原?辅材料采购验—证及记录、生产【过程控制、》出厂检?验等制?度要求并符合本条例!第三十条《第一:款第一项、第—四项、第七》项至第九《项的规定同时—还应当符合下列【要求
! (】一)使用的原辅【材料、?。食品添?加剂和食品》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!全标:准;
!。 (二!),食品添加剂的使用】符合相关规》。定;
【
: 》 (三《)按照保证食品安全!。的要求贮存食品【及原:辅材料及《时清理?变质或者超过—保质:期的食品及原辅材】料;:
》
— (四)生产过!程中防止生、熟【。食品:和,原辅材料《、半成?品、成品的交叉污】染;:
?
? 】(五)用《水符合国《家规:。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!标准:;
】 ? (六)法律!、,法规和食品安全标】准规定的其他要求】
,
《
第六十】七条 禁止—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:生,产加工下列食品
!
?
?。 《 (一)保健食】品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】食品和?婴幼儿配方食品;】
— : 》 (二)婴幼儿【辅助食品、运动营】养食品等具有相【。应,国家标准的》特殊膳?食用食品;》
《
: — (三)乳制【品、饮料、罐头制品!、果:冻,食品;
【
— (四)【采,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!的,其他方法《生产酒类《、,酱油和?醋;
【
: — (五?)接受委托》生产加工或》者采取?分装形式生产食品;!
:
,
:
— (六)国【家和省、《设,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!止生产加工的—其他食品
》
,
— :第六十八《条 食品生—产,加,工小作坊生产的【。预包装食《品包装?上应当?有食:品标签标《明食品安全法—第六十七条规—定的除?生产许?可证编号以外—的,其他事项并标注食】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核准?证编号和专用标识】
—。 第六十九条! ,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: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提!。前进行全项》检验
! ? 《(,一)首?次出厂销售前—;
》
: 【 (二)《停产后重新生产前】;
—
!(三)原料和生产】工艺发生重大变【化前
!。 , 全项检验应当】做好:原始检验《记录不具备检—验能力的《应当委?托具有法《定资质的食品检验】机构进行全》项检:。验并出具检验报告】每年至少委托全项】检验一次《
:
【 原始?检,验记:录和检验报》。告保存期限不—得,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!。一年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