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章 】食用农产品 】 《  :   第四十—九条 ? 县: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!门按照法律、法【规和本?级,人民政府规定的职】责坚持源头治理原则!负责食?。用,农产品从《种,植(养殖)》环节到进入批发、】零售市场或》者,生产加?工企业前的》质量安全《监,督,管理 【     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市场》监,督管理部门》负责食用农产—品进入批发》、零售市《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!后的质量《安,全监督管理 —     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农业农村、】市场:监督管理《等部门应当建立食】用农产品产地准【出和市场准》入衔接机制》食用农?产品生产者、销售者!应当:严格执行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农产品【质量安?全法等法律、法【。规和其他有关—规定:保证:食,用农产品的质量安】全, 《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条  各级人民!政府应?当采取?保护性措施禁止向】农作物生产区—域排:放或者倾倒废水、废!气、固体废物或者其!他有毒有害物质污】染产地环境 !     县级以!上人:。。民政府农业》农村、林《业和草原等有—关,部门应当建》立食用?农产品?产地安?全监测管理体系【落实食?用农产品生产记录】、农业?投入:品安:全使用、检验检疫和!产品认证等》监,管制度加《强食用农《产品产地安》全调查、《监测和评价》 《     食【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!农,药、肥料、兽药、饲!料和: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!入品应当符合法律】、法规?和其他有《关规定不得超过国家!规定用量并严—格执行农业投—入品使用安全间隔】或者休药《期的规定有机—食品的食用》农,产品生产《者应当按照规—定和标准使》用农家肥、生物肥、!有机肥采用物理、生!物等:。方法防虫治病—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!农业:投入品 】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一条  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农业》。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绿色食品、有机食!品和:地理标志《产品的?。生产经营《主体进入国家、省级!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!服务平?台鼓励和《引导食用农产—品生产企业和—农,民,合作社等《生产经营主体进入】国家、?。省级农产品质量追】溯公共服务平台或者!自建质量《追溯平台推动实【现食用农产品—源,头可追?溯、:流向可追踪、信【息可查询、责任可追!究   !  第五十》二条  《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应当制定绿】色食品和有》机食品产《业,发展规划;根据【产地环?境,和国家有关》。标准的要求确—定绿色食品和有机】食品的?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】地,;整合?各类涉农资金—优先发展绿》色食品和《有机食品的食用【。农产品生产》基地:的基础设施》建设:    ! 第五十三条 【 省人民政府农【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!。会同生态环境行【。政部门根据》。绿色食?品和有机食品—质量标准对生产区域!大气、土壤、—水体进行监》测认为不适宜—绿色食品和有—机食品的《食用农?。产品生产的提出禁】止生产意见并通【报所:在地县级《人民政府 —  》   ?。第五十四条  县级!以上人?民政府农业》农村主?管部: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!管理部门建立绿色】食品、有机食品【监督管理体系—严格执行《绿色食品原》。料产地环境标准、】农业投入品使用准】则、产品标准、【。包装通用《准则等规《定加强对《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!    ! 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农业农村—主,管,部门应当对绿色【食品、有机》食品的食用农产【品生:产,者开展特《定技能培训和技【术指导 【。 :    第》五十五条  鼓励和!支持企?。业、科研院校、农】民合作社进行绿【。色食:品和有机食品研发】、产业?发展:、产品精深加工等活!动建设省级和区域绿!色食:品、有机食品批发交!易,中,心设立?。绿,色食:品、有机食品专营】店开:展,绿,色食品?。、有机?食品电?子,商务培?育,绿色食品、有机【食品品牌《 《    》 ,第五十?六,条 : 鼓励和支持农【作物种植、畜禽【饲养、水产养殖等】各类经营主体发【展绿色食品和有机】食品的食用农产【品生产并获得—相关认证《 :。 :  ?   鼓励行—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!主体为特定区域内生!产的具有独特性【的农产品申请农【产,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地!理标志商《标注册 —    — 禁止冒用食用农产!品质量标志 —。 , ,  《   第五十七【条  本《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种子】法、:国务院农业转基因】生物安全《管理条例等》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!植转基因《玉米:、水稻?、大豆等粮食—作物禁止非法—生,产、: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!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!禁止非法《生产、加工、经营】转基因食用》农产品 【     县【。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建—立转基因食》。用农产品安全监督】管理:责任制严格加强【监督管理 【   》 , 农业农村主—管部门负责对种植】。转基因?。农作物进行监督管】理 《  《   市场监督【管理部?门负责对经营转基】因食用农产》品未按规定标识【。进行监督管》理 —     海—。关负责对进出—境转基?因食用农产品进行检!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!  【   第五十八条 ! 食用农《产品集中交易—市场:开办者?对进入市场销—售的食用农产品【质量安全负责应【当遵守下列》规定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建立健!全食:用农:产品安全管》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!兼职食用农产—品安全?。。管理人员《、,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!用农产品日常检查】工作; 》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按照—。食用:农产:品类别实行分—。区,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!食用农?产品的环境》、,设施、设备等符【合质量安全要求; !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【)建:。立食:用农产品《入,。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!场销售者名称、联系!方式、社会信用代码!或者身份证号码、住!所食:用农产品种类、【进货渠道、》产地等信息档案保】存期限不得少于【销售者停止销售后】的六个月《; :。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:(,。四)建立食用—农产品质量安—。全信:息公:。示制度在市场醒目】位置设置信息公【示,栏公示食品》安全管理《制度:、食品安全管理【人员、?食用农产品检—验,结果以?及不合?格食用农产品处【理情况、投诉举报】电话等信《息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?查验:并留存入场销售【者的社会信》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!印,。件食用农产品产地】。证明或者《购货凭证、》合格证明《文件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发现—违法行为或者存在】潜在食品《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!制止并?向所在?地县级?人民政府市》场监督管理部门【报告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, (七)定期向所在!地县级人民》政府市?场监督管理部—门,报,告食:用农产品质量安全】管理相关信息 ! ?  :  第五十九条 】 进入集中交易市场!销售的食《用农产品应当—具备:下列有?效证明之一 】 ,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产—地证明; 】  ?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(二)购》货凭证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)】销,售者自检出具—。的,质量:安全合格证明—; 【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四)有—关部门出具的质量】安全合格证明;【 《 ,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五)】绿色食品、有—机食品?或者地?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!件(:需,加盖获证单》位公:章) 【。  :。   不具备前款规!定的有效证明之【。一的批?发市场开办》者,应当:进行逐批留样检验或!者快速?检测具?备前款规定》的有效证明》之一的批发》市场开办者应当进】行抽样检验》或者快速检测其【中具备前款第四项和!第五项?规,定的:有效证明之一的【可以适?当降低抽样检验检】测频次具体》步,骤和办法由省人民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!门在本条《例施行之《日起六个月内制定】并报省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备案》 : ?     食用农产!品生产企业和农民】专业合?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!。生产的食用农产品】由本单?位出具产《地证明?鼓励农产品生产【企业和农民合作社】自行或者《委托检?测机构对农》产品质量安全状况】进行检?测出具?质量安全合格证明】    ! 畜:禽肉类进入集—中交易市场销售的】应当附有检》验,(检疫)合格证【明,和检疫标志但是【销售由加工》企业以肉类》为原料再次生产加】工的肉类除外 】。 :    》 第六十条》  食用农产品批发!市场开办者》应当履行《下,列职责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》与入场销售者签【订食用?农产品?质量安全协》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!; —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二)印制】统一格式的》。销售凭证载明—。食用农?产,品品:名、产地、数量、销!售,日期以及销售者名】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!等内容 《    】 鼓励食用农产品】批,发市场开办者与取】得绿色食品、有机食!品、农产品地理标】志等认证的食用农】产品种植(养殖)】基地或者生产加【工企业签订食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】合作协议 【 ?    第六十【一条  销售按照】规定应?当包装或者》附加标签的食用农】产品在包装或者附】。加标签后方可—。销售包装《或者:标签上应当按照规】定标注食《用农产品名称—、产地?、生:产日:期等:内容;对保质—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!。保质期;保质期与贮!藏条件有关》的,应当予以标明;【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!食品添加剂的应【当标明产品质—量等级?或,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! ,     】进入市场销售的【食用农产品》在包装?、保鲜、贮存、运】输中使?用保:鲜剂、防腐剂等食品!添加剂和包装材料】等食品相关产品应】当符合食品安全【国家标?准不得违反法律、法!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!规范 》 :    《 第六十二条—  经营《多个品?牌的:生鲜肉品应当实行】分区:销售进行明示并在】销售:凭,证上注明屠宰厂(】场)名引导和鼓励生!鲜,肉经营?者实: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!经营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