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章 】食用农产品 】 ?。。 :    第四十九条!  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!农村主管部》门按照法律、法规】和,本级:人民政府规》定的职责坚持源头治!理原则负责食用农产!品从种植《(养殖)《环节:到进入批发、—零售市?场或:者生产加工企—业前的质量》安全监督管理 【 》   ?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市场》监督管理《部门负责食用—农产品进入批发【、零售市场或者生产!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!全监督管理》。  【 ,  县级以上人民】。政府:农业: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!等部门应当建—立食用农《。产品产地准出和【市场准入衔接机【制食:用农产品生产者【、销售者应当严格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农,产品质量安全—法等法律、》法规:和其他有关规定保】证食用?农产品的质》量安全 !   ? 第五十条  【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采取保护】。性措:施禁:。止向农作物生产区】域,排放或?者倾倒废水、—废气:、固体?废,物或:。者,其他有毒有害物【质污染产地环境 】  —   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农业农村、林—业和草原等有—关部门应当建立【食用农产品产地【安全:监测管理体系落实食!用农产品生产记录】、农业投入品安全使!用、检验检疫和【产品认?证,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!农产品产《地安全调《查、监测和评价【 ?     【食用农产《品生产者使用—农药、?肥料、兽药、—饲料和饲料》添加剂?等农业投入品应当】符合法律、法规【和其他有《关规:定不:得超过国家规—定用量并严格—执行农业投入品【使用: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!的规定有机食品的食!用农产品生产者应】当按:照规定?和标准使《用农家肥、生物肥、!有,机肥采用物理、生物!等,方法防虫治》病严禁?。使用化学《合成的农业投—入品 】  :  第五十一条 】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农业农?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绿色食品、有机食品!和地:理,标志: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!进入国家、省级农产!品质量追溯公共【服务平台鼓励—和引导食用农—产品:生,产企业和农民—合作社等生产经营】主体进入国家、省级!农产品质量》追溯公共服务—平台或者自》。建质:量追溯平《台推动实现》食用农?产品源头《可追溯、流向可追踪!。、信息可查询、【责任可?追究 】    《第五十二条  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制定绿色食品—和有机?食品:产业发展规划;根据!产地环境和国—家有关标准的—要求确定绿色食品和!有机食?品的食用《农产:品生产基《地;整?合各类涉农资金优先!发展绿?色食品和有机食【品,的食用农《产,品生:产基地的基础设【施建设 】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三条  省人民】政府农业《农村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生态【环,境行:政,部门根据绿色—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!标,准对生产区域大【气、土?壤、水体进》行监:测认为不适宜—。绿色食品和有机食】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!的提出禁止》生产意见并通—报所在地县级人【民政:。。府 》    》 第五?十四条  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!农村主管部门—应当:会,。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!建立绿色食》品、有机食品监督】管理体?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!原料产地环》境标准、农业投【入品:使用准则、产品标】准、:包装:通用准则等》规定加强对》产品认证的监督管】理 》    》 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?农业:农村: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!食品、有机》食品的?食用农产品》生产:者开展特定》技能培训和技术指】导 》     —第五:十五条  鼓励和支!持企业、科》研院校?、农民合作》社进行绿色食—品和有机食品研【发、产业发展—、产品精深加工等活!动建设省《级和区域绿色食品】、有机?食品批发交易中心】。设立绿色食品、【有机食品专》。营店开展绿色食【品、有机食品电子】商,务培育绿色》食品、有《机食品品牌 】     第五!十六条  鼓励和】。。支持农作《物种植、畜禽饲养】、水产养殖等各【类经营主体发展绿色!食品和有机食品的】食用农产品生产【并获:得相关认证 !  ?   鼓励行业协会!等符:合条:件的主体为特定区】域内生产的具有【独特性的农产品申】请农产?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地!理标志?商标注册 】。    》 禁止冒用》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! ,    】 第五十七条  本!省行政区《域,内按照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种子法、—国务院农《业转基因生》物安全管理》条例等?有关规定禁止非【法种:植转基因玉》米、水稻、大豆等粮!食作物禁止非—法生产、经营—。和为种植《者提供转基》因粮食作物种子禁】止非法生《产、加工、经营转基!因食用?农产品 【。     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。应当建立转基因食用!农产品安全》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!加强监督管理 】  》。   农业农村主】管部门?。。负责:对种植?转基因农作物进【行监督管理 【 :   《。 , 市场监《督管理部《门负:责对经?营转基因《。食用农产《品未按?规定标?。。识进行监《督管理 】。。    《 海关负责》。对进出?境转基因食用农产】品进行检验检—疫以及监《。督管:理 —。  : ,。  第五十八条【  食用农产品【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!对进入市场销—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!安全负责应》当,遵守下列规定 【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建立《健,全食用农产品—安全管理制度配备】专职:或者兼职食用—农产:品,安全:管理人?员,、专:。业技:术人员开《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!查工作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按照《食用农产品类别实】行分:区销售?保证销售和贮—存食用?农,产品的环境、设【施、设备等符合质】量安全要《求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建立食用!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!案记录入场》销售者?名称、联系》方式、社会信用【代码:。或者身份证号码、住!所食用农产品种【。类、进货渠道、产】地等信息档案—保存期限不得—少于销售者》停止销售后的六个】月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建立食】用农产品质量安全】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!醒目位置设置—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!安,全管理制度、食品】。安全管理人》员,、食用农产品检验】结果以及《不合格食用农—产品处理《情况、投诉举报【电,话等:信息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)查!验,并,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!会信用代码或者【身份证复印件—食用农产品产地【证明或?者购货凭证、合【。格证明文件; 】 ?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六)发现违】。法行为或者存在潜】。在食品?安全风险隐患—的及:时制止并向所在【地县级人民政府【市场监督管理—部门报告; 】。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七)定期向所在地!县级人民《政府:市场监?督管理部《门报告食用》农产品质《量安全管理相关【信息 】 ,   第五十九条 ! ,进入集中交易市【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!应当具备下列有【效证明之一 】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产地《证明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购货凭证;】 —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《。三)销售者自检【出具的?质量安?全合格证明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—有关部门出》具的质量安全合格证!明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?绿色:食品、有机食品或者!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!印件(?需加盖获《证单位公章》) —     不具备】前款规定的有效证明!。之一的批发》市场:开办者应当进—。。行逐:批留样检《验或者快速》检测具备前款规定】的有效?证,明之一?的批发市场开办【者应当?进行抽样检验—或者快速检测其【中具备前款第四项】和第:五项规?定的:有效证明之一的可】以适当降《低抽样?检验检测《频,次具体步骤和办法由!省人:民政府市场》监督管理《部,门在本条例施—行之日起六》个月内制定》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!常,。务委员会备案 【    】 食用农产品生【产企业?。和农民专《业,合作经?济组: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!用,农产品由本》单位出具产地—证明鼓励农产—品生产企业和农【民合作?社自行或者》委托检测机构—对农:产,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!检测:出具质量安全合格证!明,。   】 , 畜禽肉类进入【集中交易市场销【售的应当附》有检验(检疫)合】格证明和检疫标志】但是:销售由加工企—。业以肉类为原料再次!生产加工《的肉类除外 ! ,    《 第六?十条  食用农产品!批,发市:场开办者应当履【行下列职责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【)与入?场销:。售者签订食用农产】品质量安全协议【。明,确双方权利》义务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二:)印:制统一格《式的销售凭证—载明食用农产品【品,名、产?地、数?。量、销售日期—以及销售者名称【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】等内容 》  》   鼓励食用【农产品批发市场【开办者与取得绿色食!。品、有机食品—、农产?品地理?。标志等?认证的?食用农产《品种植(养》殖)基地或者生产加!。工企:业签订食《用农产品《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!    】 第六十一条—  销售按照规定应!当,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!食用农?产品在包《。装或者?附加标?签后方可销售包装】或,者标签上应当—按照规定《标注食用《农产:。品名:称,、产地、《生产:日期等?内容;对保质期有要!求,的应当标注保质期;!保,质,期,与,贮藏:。条件有关的》应,当予以标明;有【。分级标准或者使用】食品添加剂的—应当标明产》品质量等级或者食】品添加剂名称— —    进入—。。市场:销售:的食用农产品—。在,包装、保鲜、—。贮存、运输中使用保!鲜剂:、防腐剂等食品添加!剂和包装材料等【食品相关《产品应当符合食【品安全国家标准【不得:违反法律、法规【和,国家:有关强制性规范 !。 : :    第六十二条!  经营多个品牌】的生鲜肉《品应当实行》分区销售进行—明示并在《销售凭证《上注明屠宰》厂(场)名引导和】鼓励生鲜肉经—营者:实行品牌销售或者】专柜经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