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食品安》全风:险监测和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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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十二条《 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应当建【立食品安全》风,险监测制度对食源】性疾:。病、食?品污染以及食—。品,中的有害《。因素进行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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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府卫生健—康,行政:部门会?同同级市场监—督管:理、农业农》村、工?业和信息化、商【务、:粮食:、海关等《部门:。建立食?品安全?风险监测数据通报】和,监测结果会商—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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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】以上:人民政?府卫生健康行政【。部门应?。当,加强本行《政区域疾病预—防控制机构实验【室能力?建,。设组: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!开,。展食品安全》风险监测工》作
! 第十三条 【 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!生健康行政部门会】同同级市场监督管】理、农?业农村、工业和信息!化、商务、粮食【、,海关:等部门统一制—定、: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!测计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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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】食品安全《风险:监测:计,划应当依《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!监,测计划制《定并根据省食品安】全风险?评,估食品安全标准制】定、修订《食,品安全监督管理【等工作需要》。进行调整报国—务,。院卫生?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!实施:
!。 设区的《市级:、县级?人,民,政,府卫生健康行政【部门应当结合当地】。人口分布特征、【食品消费结构、【居民饮?食习惯?等区域特点》制定本级食品安全】。风险监测《。实施方案报》省人:民,政府卫?。生健康行《。政部:门备:案并:实施:地方特色《食品可以纳》。入本: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!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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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? 医疗机构和—疾,病预防控《制机构发现疑似食源!性疾病?病例或?。者食:源性疾病聚集病【例,后应当?。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!健康行政部门接【到报告后应当及【时组织同级疾病预防!控,制,机构进行信息核实核!。实后二十四小时内报!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!健康行政部》门;当发现》与食品生产》经营:行为有关的食—。品安:全隐患时应》。当及:时,将相关?信息通?报同级人民政府市】场,监督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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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条《 省人民政府卫】生健康行《政,部门建立统一组织】实,施、相关部》门配合、地》方有序?参与、资源》协,同共享的食品安全】风险评估工》作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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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本省行政【区域:的食品安全风险评】估结果?由省人民政府卫生】健,康行政?部,门统一管《理涉及本省》行政:区域以外或者进口】食品的风险分析研】判结果由省人—民政府?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】报送国务院卫生【健,康行政部《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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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省食品安全风【险评估专家委—员会由?。省人民政府卫—生健康?行政部门《组,建和管理负责—审定食品安》全风险评《估结果报告,解释】和交流食品》安,全风险评估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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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十六条 》。 食品安全风—。险监测和评》估等工作人员—有权凭?县级以上食品安【全管理部门统一制发!的工作证件或者委托!书进入相关食—用农产?品种植(养殖)【、,食品生?。产经营?、粮食储《运与:。加工等场所采集样】品、收集《相关数据相关单位和!人员不得隐瞒、【拒绝或?者阻挠
! 采集用【于风险监《。。测和:评估的样品应当按照!。。市场价格支付费用】被采集样《品单位应《当开具发《票或:者其他有效形式的购!。样凭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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