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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,食品安?全,风险监?测和: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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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《建立食?品安全风险监测制】度对食源性疾病【、食品污《染以及食《品中的有害因素进】行监:测
】 县《级以上?人民政?府卫生健康行政部】门会同同级市—。场监督管理、农业农!村、工业《和信息化、商—务、粮食、海关【等部门建立食品【安全风险监测数据】通报和监测》结果会商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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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卫—。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!加强本?。行政区域疾》病预防控制机—构实验室能力—建设组织《疾病预防控制—机构开展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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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,第十三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卫【生健康行政部门会】同同级市场监督【管理、农业农村、】工业和信《息化:、商:务、粮食、海关等部!门统一制定》、,。实,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!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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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省食品【安全风险监测计【划应当依据国家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】计划制?定并根据省》食品安?全风险评估食品安】全标准制定、—修订:食,品安全?监督管理《等工作需要》进行调?整报:国务院卫生》健康行政部门—备案并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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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设区的市级、县【级人民?政府卫生健康行政】部,门应当结合当地【人口分布特征、【食品消?费结构、居》民饮食习《惯等区域特》点制定本《级食品安全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!省,人,民政府卫生》健康行政部门备案】并实施?地方特色食品可以】纳入本?级食品?。。安全风险监测—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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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四条 【医疗机构《和,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】发现疑似食》源性疾病《病例:或者食源性疾病【聚集病例后》应当按照《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卫,生健康行政部—门,接到报告后应当及】时组织同《级,疾病预防控制机【构进行信息核—实核实后《二十:四小时?内报告上级人民政】府卫生健《康,行政部门;当发现】与食品?生产经营行为—有关的食品安—全隐:患,时应当及时将相关】信息通报同级人民政!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!
! 第十?五条 省》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!政部:门建:立统一组织》实施、相关部门【配合、地方有—序参:与、:资源:协,同共享的食》品安全风险评—估工作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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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】省行政区域的食【品安全风《险评估结《果,由省人?民政府卫《生健康?行政部门统一—管理涉及本省行政】区,域以外或者进口食品!的,风险分析研判结【果由省人民政府【卫生:健康行政部门—报送:国务院卫生》健康行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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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食】品安全?风,险评估专家委—员会由省人》民,政,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!组建和管理负—责审:。。定食品安《全风:。险评估结《果报告,解》释和交流食品安全】风险评估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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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六条 ? ,食品安全风险—监测和评估等—工作人员有权凭县级!以上食品《。安全管理部》门统一制发的工作证!件或者委托书进入相!关食用农产品种【植(养殖)、食【。品生产?经营、?粮食储运与加工【等场所采集》样品:、收:集相关数《据相关单位和人员不!得隐瞒、拒绝—。或者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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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【集用于风《险监测和评估—的样品应当按照【市,场价格?支付费用被》采集样品单位应当】开具发票《或者其他《有效形式的购样凭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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