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四章 健康管理】 】    第二—。十一条 《 ,企业、?事业单位对》新从事?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!进行健康检查发【现有下列疾病—者不得从事粉尘【作,业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(一)各种类型】活动性肺结核—病; 》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,慢性肝部疾病严重】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!管疾病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显著影—响肺功?能,的胸膜、胸》廓疾病;《。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四)严重的心血管系!统疾病 】  :   对在职和离职!的从事粉尘作业【人员应?定期:进行健康检查—并建:立健康档案职工【工作调动其健—康档案应随》。同,。调转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二条 ? 健康检查的内容】、期限和尘》肺,病诊断标《准按:黑龙江?省工业劳动卫生管】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尘!肺X线诊断标准【及处:理原:则以及其他有—关,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!  【 ,  :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!卫生机?构应经地、》市以上卫生行政【部门批准 —     第!二十:三条  对确—诊的:尘肺:病,患者由?。职业病诊断》机构发给职业—病诊:断证明书具体—。发,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!部门制定《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,  企业、事业单】位对持有职业—。病诊断证《明书的患者必—须将其调离》粉尘作业岗位并【给予治疗或疗养【    ! 从事粉尘作业的】职,工其健康《检查:费用和患尘肺—病的:治疗费用按国—家和省有关规定执】行 【。 ,   第二十—五条  从事—粉尘作业者生—前未确诊尘肺病【死亡后家属》要求进行《病理学诊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!、事业单位支—付,经病理学诊断为【尘肺:病的按尘《肺病待遇《处理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六条!  企业、事业单】位必须贯彻执行职】。业病报告制度—按期向当地》卫生行政《部门、?劳,动部门?、工: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!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!生和死亡情况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