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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健康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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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一条 企—业、事业《单位:对新从事粉》尘,作业的人《员,必须进行健康检查】。发,。现有下?列疾病者不》得从事?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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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各种类—型活动性肺结核【病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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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慢性】肝部疾?病严重慢性上呼【吸,道和支气管疾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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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三)显著影》。响肺:功能的胸膜》、胸廓疾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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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(四【),严重的心《血管系统疾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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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】在职和?离职的从《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!期进行健康检—查并建?立健:康档案职工工—作调动其健康档案】应随同?调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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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二条》 健康检查的内】容、期限和尘肺【。病诊断标准》按,黑龙江省工业—劳动卫生管理条例】实施细则和尘—肺X:线诊断标准及处【理原则以及》其,他有关?。职业:病管理规定执—行
】 ?从事:健,康检查的医疗卫生】机构应经地》、市以上《卫生行政部门—批准
! 第《二十三条 对确】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!业病诊断机构发【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!具体:发放办法由省—卫生:行政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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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四条 】企业、事业单—位对持有职》业病诊断证》明书的?患者必须将其—调离粉尘作》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!疗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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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从事粉尘作业的职!。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!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!。按国家和省有关【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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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二《十五条 》从事粉尘作业—者生前未确诊尘肺】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!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!费用:由企业、《事业单位支付经病】理学诊断为尘肺病】的按尘?肺病待遇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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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六条—。 企业、事业【单位必须贯彻执【行职业病报告—制度按期向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、!劳动部门、工会组】织和上级主管部【门,报告:职工尘肺病》发生和死亡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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