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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监:督和监测 【    】 第十五条  卫生!行政部门、》劳动部门和工会组】织应分工《协作、互相配—合对企业、事业单位!的尘肺病防治工【。。作进行?监督 【     第—十六条  卫生行】政部门、劳》动部:门,。监,督(监察)人员【负责对?企业、事业单—位的尘肺病防—治工作的监督(【监察)并《具有下列职》权 ?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对企业、事】业单位及《其主管部门》的尘:肺病防治工作—进行监督检》查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持监督(!监察:)员证可进入生产】现场进行劳动卫【生和工程技术措施、!标准的检查、—监,测参加有关》会议调阅有关资【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!况,并提出?监督(监察)—意见 《 《    工会—劳动保护监》督检查员《可,按工:会劳动保护监督【检查的?有关规定对企业、事!业单:位的尘肺《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!检查: —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县级》。以上:。卫生行?政部:门的监督员应由合】格的: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!省卫生行《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!给证、章劳》动安:全监察员凭劳—动部门发给的—安,全监:察,员证执?行监察任务 !     第十八!条  有粉尘—作,业的企业《、事:业,单位应对作》业场:所的粉尘浓》度每三?个月测定一次有条件!自测的可《自行测定无》条件自测的可委【托有:关测定机构测定 】     !第十九?条 : 企:业、事业单位—应建立?测尘资料档案—。对,测定和监测结果【按规定汇《总统计后定期—向所:在,地卫:生行政部门、劳动】部门、工会组织和】上级主管部门报【告并定期向职工公】布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!各级卫生行政部门】、劳动部门对有粉】尘,作业的企业、—事业单位的》测尘机构及其测【尘人员应加强—业务指导《和技术培《训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