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监!督和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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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五条 卫生行!政部门、劳动部【。门和:工会组织应分工协】。作、互?相,配合对?企业、?事业单位的尘—。肺病防治工》作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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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十六条 】卫生行政部》门、劳动部门监【督(监察)人员负责!对企:业,、事业单位的尘【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!。(监察)并具有下】列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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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,一)对企业、事业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!尘肺:。病防:治工作?进行监?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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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(二)持监督】。(监察)员证可【进入生产现场进行】劳动卫生和工程【技术措施、标准的】检查、监《测参:加有关会议调阅有】。关,资料:向有:关人员了解》情况并提出监督(】监察)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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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工会劳动保护!监督检查《员,可按:工会:劳动:保护监督检查的【有,关规:定对企业、事业【单,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!进行监督检》。查
! 第十七》条 县《。。级,以上卫?。生行:政部门的监督员应】由,合,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!任经省卫生》行政部门考核—批准并发给证、【章,劳动:安,。全监察员《凭劳动部《门发:给的安全监察—员证执行监察任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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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八条 》 有粉尘作业—。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】应对作业《。场所的?粉尘浓度每三—个,月测定一次有条【件自测的可自行测】。定无条件自测的可委!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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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十九《条 企业》、事业单位》应建立测尘资料档】案对测定和监测结】果按规定汇》总统计后定期—向所在地卫》生行政?部门、劳动部门【、工:会组织和上级—。主管部门报告—并定期向职》工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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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二十条 各—级卫生行政部门、】劳,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!的企业、事》业单位?的测尘机《。。构及其测尘》人,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!技术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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