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, 第三章 监督和监!测 】     第十【五条  卫生行【政部门、劳动部门】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!作,。、互相配合对企业】。、事业单位》的尘肺病防治工【作进行监督 — 》    第十六【。条  卫生行政部】门、劳动部门监【督(监察)》人员负责《对企业、事业单位的!尘肺病防治工作【的监督(《监察)?并具有下列》职权 《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【对企:业、事业单》位及其?主管:部门的尘《肺病防治工作进【行监督检查》 ?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持监】督(监察)员证【可进入生产现—场进行?劳动卫?生和工?程技术措《施、标准的检—查、监测参加有【。关会议?调阅有关《资料向有关人员了】解情况并提出监【督(监察)意见 】 : :    《 工会劳《动,保护监?督检查员可按—工会劳动保》护监:督检查的有关—规定对企业》、事:业单位的《尘,肺病防治工作进行】监,督检查 —   》。  第十七条 【 县级以上卫—生行政?部门的监《。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!专,业人员担任经省卫】生行政部门》考核批准并》发给证?、章劳动安全监【察员凭劳动部—门发给的安全—监察员证《执行:监察任务 》 ,     】第,十八:条 : ,有粉尘?作业的企业、—事业单位应对作业】场,。所的粉尘《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!次有条件自测的可】自行测定无条—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!测定机构测定 【。 ,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  企业】、事业?单位应建立》。测尘资料档》。。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!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!期向所在地卫生行】政部门、劳动—部门、工会组织和上!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!期向职?工公布 !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各?级卫生行政部门【、劳动部《门对有粉《尘作业的企业、事业!单位的测尘机构【及,其测尘人员应加【强,业务指导《和技术培训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