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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五章 《奖励和?处罚 【 ,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七《条  对在尘—肺病防治工作中做】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!。个人由其上》级主:。管部门?给予奖?励;做出突出成【绩的单位和个人【由卫生行政部门、劳!动部门?、,工会组织《给予表彰或奖励 !     第!二十八条  企业】、事业单位违反【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:由卫生行政》部门、劳动部门【给予:。。处罚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作业—场,。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!家卫生标准的应限】期治理;逾期不治理!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!款并责令停业—。整顿  !   ?  :。  (二)强令尘】肺,病患者继续从事粉】尘作:业的除责令》限期:将尘肺病患者—调离并安《排适当?工作外同时对单位】处以二千《元以下罚款 【 :。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不执行!测尘制度《或健康检查制—度,的,给予警告并处以【一千元以下》罚款 【。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四》)假报?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!断结果的给予警告并!处以一?千元以下罚款;【逾,期不改的处以五【千元以下罚款—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五)防?尘,设施搁置不用或【任意:拆除的?给予警告并》限期:改正逾期仍不—改的处以五千元以】下罚款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六)《挪用防尘措施—。经费的应限期补回并!按,挪用经费总》。额的:。。1,。0%以下《处以罚款 !。。 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七?),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!尘作: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!粉尘作业《岗位外同《时对:单,位每采用一名未成】年人处以五百元罚】款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八)违反本办法!第十一条《规定的处以五千【元以下罚款并—责令:承接单位停》业,整顿 ?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。 (九)违反—本办法第十二条规】定的责?令停业并处》以,二千元以下》罚款 》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十)违反】本办法第《十四条?。(三)、《(四)项规定的【处以:一万元以下罚款 】 ? ,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九条 《 卫生行政》部门或劳动》部门作出《停业:整顿处?罚决定的应事先报】同级人民政府批【准 :。  —   第三》十条  当事人对处!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!罚通知之日起十五】日内向作出处—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!级机关申请复—议上一级行政—机关应?在接到复议申请【之日:。。。起三十?日内作出复》议决定当事人对【复议不服的可在接】到复议决定之日起】十五日内《向,人民:法院起诉 —  》。   ?第三十一条  罚款!全额:上缴同级财政用于】企业改善有害—作业条件和进行【监,测不得挪《用 :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《二,条  企业、—事,业单位?负责:人和监督、监测【人员玩忽职守违反】本办法致使国家和人!民,利益遭受《损失情节《轻微的?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!政处分;造成重【大,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!法机关?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