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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【 奖:励和处罚 》 《   》  :第二十七《条  对在尘肺【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!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!。由其上级主管部门】给予奖励;做出突出!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!卫生行?政部门、《劳动部门《、工:会组织给予表彰或】。奖励 》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十八?条  企业、事【业单:位违:反本办法《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!门、:劳动部门给予处罚】 《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作业场】。所的粉尘《浓度超?过国家卫生标准【的应:限期:治理;逾期》不治理的处以五【千元以下罚》款并责令停》业整顿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》强令尘肺病》患者继续从事粉【尘作:业,的,除责令?限期将尘肺》病,患者调离并安排【。适当:工作外?同时对单《。位处以二千元以【。下罚款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三《)不执?行测尘制度或健康检!查制度的给予警告】并,处以一千元以下【罚款 ? ?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:)假报测尘结果【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!给予警告并处—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!逾期不改《的处以五《千元以下罚款— : ,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五)!防尘设施搁置不【用或任?意拆除的给》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!期仍不改的处以五】千元以下罚》款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六)挪用防【尘措施经费的应限期!补回并按《挪,用经费总额的—10%以下处以罚款! , ?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 (七?)安排未《成年:人从:事粉尘作业的除【责令将其《调离粉尘作业—岗位:外同时?对单:位每采用一》名,。未成年人《处,以五百元罚》款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八《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一条?规,定,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!。款并:责令承接单位停【业整顿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九)违反本办法第十!二条:规,定的:责令停业并处—以二:千,元以:下,罚款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十【),违反本办法第十四】条,(三)、(四)【项规定?的处以一万元以【下罚款 《 《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九《条  ?卫生:行政部门或劳动部】门,作出停?业整:顿,处罚决定的》应事先报同级—人民政府批准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条  当】事人:对处罚?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!通知之日起十五日】内向作出处罚决【定的部门的上一级】机关申?请复议?上一级行政机—关,应在接到复议申请】之日起三十日—。内作出?复议决定当事人【对复:议不服的可在接到】。复议决?定,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!民法院起诉》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一条  !罚款全?额上缴同《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!有害作业条件和进行!。监测不得挪用— —。。   ? 第三十二条—  企业、事业单】位负责人和监督、】监测人员《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!致使国家和人—。民,利益遭受损失情【节轻:微的由?其主:管,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!造成重大《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!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