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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 奖励和处罚! 】  :  第二《十七条  对在尘】肺病防治工作—中做出显著成—绩的:单位: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!。。部门给予奖》励;做出突出—成绩的单位和个【人由卫?生,行政部门《、劳动部门、工【会组织给《予,。表彰或?奖,励 》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八条  —企业、事业单位违反!本办法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由卫生《行政部门、》劳动部门给》予处罚 !。 ,   ?  : , (:一)作业《场所的粉尘浓度【超过国家卫生标准】的应限期治理;逾】。期不治?理的处以五千元以】下罚款并责》令停业整顿 —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强令尘肺病患者】继续从事粉尘作【业的:除责令限期将尘肺病!患者调离并》。安排适当工作外同】。。时对单位处以二【千元以下罚款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不》执行测尘《制度或健康检—查制度的给予—警告并处以一—千元以下罚款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四)假《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!诊断结果《的给:予警告并《处,以一: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!。不改:。的处:以五千元以下—罚款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防—尘,设施搁置不用—或任:意拆除?。的,给予警告并限期【改正逾期仍不改的处!以,五千元?以下罚款 》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(六)挪用防!。尘措施经费》的应限期《补回并按挪》用经费?总额的10%以【下处以罚款 】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七)安!排未成年人从—事,。粉尘作业的》除责令将其调—离粉尘作《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!每采用一名未成年】人处以五百元—罚款  !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八)违【反本办法第》十一:条规:定的:处以五千《。元,以下罚款并责—令承接?单位停业整顿—。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九:。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二条规《定的责令停》业并处?以二千元以下罚【款   ! , ,   ? (十)违反—本办法?第十四条(三—)、:(四:)项规定的》。处以一万元以下【罚款 】  :。  第二十》九条  《卫生行政部门—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!整顿处?罚决:定的应事《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!准 ? ,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条  当】事人对处罚不—服的可在接》到处:。罚通知之《日起十?五日内向作出处【罚决定?的,。部,门的上一《级机关申请复议【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在!。接到复议《申请之日起》三,十日内作出复议【决定当事人对复议不!服的可在接到复【议,决定之日起》十五日?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》。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《一,条  罚款全额上】缴,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!善有害作业》。条件和进行监测【。不得挪用《 》    《 ,第三十二条  企业!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!监督、监《测人员?玩,忽职:守违反?本办:。法致使国《家和:人民利益《遭受损失情节轻【微,的由其主《。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;,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!罪的由?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