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—章 防尘 — —    《第六条  凡有粉】尘作业的企业、事业!单位必须执行国【。家和省有关防尘的】规定采?取,综合性防尘措施和】无尘或低尘的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】新设备使作》业场:所粉尘浓度不—超过国家卫》生标准 《 :     暂时!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!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应!创造:条件积极治》理并按卫生》行政部门、劳—。动部门的《规定逐步《达到国家卫生标【准,  【  : 对粉尘危害严重而!又难以?改进的企业、—事业: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!筹规:划实:行关、停、并—、转 》 :    《 第七条  —作业场所的粉尘【浓度超?过国家卫生标—准未:。积极治理又未—采取防护措施严重】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!健康:时职工有权拒—绝操作 — ?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】 国家?尚未规?定的粉尘卫生标【准本省需补充—的由省卫《生行政部门会—。。同省劳动《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! , 》    《第九条  防—尘设:。施和有?粉尘危?害的生产设备的【设计、制造、安【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!计卫生标准(TJ】36:79)?、,生产设?。备安全?卫生设计总则(G】。B5:08385)和【国家:有关防?尘的卫生和技—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!施的鉴定《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!劳,动部门会同省—卫生行政《部门制定 》 ?  ?   第《十条  防尘—经费应按规定—。提取并纳入企—业、事业单位基本建!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!划专款?专用不得挪用 !   》  第十一条  严!禁任何企《。业、事?业单位将有》。粉尘危害的》作业以任何形式【转嫁:给乡镇?、街道企业或—个体工商《户 ?。     第!十二:条  中、》小学校?各类:校,办实习?工厂或?车间禁止《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!止安排学生参加有】粉尘危害《的生产劳动 【。   —  第十三条  】职,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!害的防护用品必【须符合国家的—有关标准《企,业、事业单位应当建!。立严格的《。。管理制度并教育【职工按?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!次从事粉尘作业【。的人员?由所在单位》。进行基本《防尘知识《的培训和考》核,考核合格后方可从】事粉:尘作业 》。 ,  《。   ?禁止安排不》。满十八周《岁的:未成年人从事粉【尘作业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 — 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:有粉尘作《业的工程项目为使防!尘,。设施与主体》。工程同时《设,计、同时施工、同】。时,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!单位:应执行下《列规定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计划!部门在?审批基本建设工程】项,目计划任务书和下】达计划时必须—同时提?出对防尘的要求【和经费安排》并应抄送劳动部【门、卫生行政部门】和工会组织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二)设计单—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!设计:中,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!和要求编写安—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工程《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!关规定送同级—卫生行政部门、劳动!部,门和工会组》织审查同意后方【。可施工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—竣工:验收的项目建设【单位应在竣工—验收前?两个月向卫生行政】部门、劳动》部门申请《审查、鉴定》;前一个月向参【加,验收的卫生行政【部,门、劳动《部门和工《会组:织提交试产期—间,的劳动安《全、卫生状况报告书!竣工验收必须有卫】生行:政部门、劳动—部门和工《会组织参加凡—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!收不得投产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