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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》 防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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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凡有粉尘作【业的企?业、事业《单位必须执行—国家和省有关—防尘:的规定采取综—合性:防尘措施和无尘或】低,尘的新技术》。、新工艺、新设备使!作业场所《粉尘浓度不超—过国家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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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暂?时达不到国家卫生】标,准的企业、事业单】位应:创造: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!生行政部门》、,劳动部门《的规定逐步达到【。国家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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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对粉尘危害严重【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!、事业单位由其【主管部?门统:筹规划实《行,关、停、并、转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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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:。 作业场所的粉【。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!标准未积极治理又】未采取防《护措施严重影—响,职工人身安》全,。。。和健康时职》。工有权拒绝》。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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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八条 国家尚】未,规,定,的粉尘卫生标准本】。省,需,补充的?由省卫生《行政部门会》同省劳动等有—关部门?研究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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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九条 防尘设施】和有粉尘危害—的生产?。设,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!装,应达到工业企业【设计卫生标准—(TJ3679)、!生产设备安全—卫生设计总则(G】B5:08385)和国】。家有:关防尘的卫生和【技术规定的要求防】尘,设施的鉴定和产品】定型制度由》省劳: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!政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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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—条 防尘经费应按!规定提取并》纳入企业、事业【单位基本建》设和技术改》造经费?计划专款专》用不得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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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一条【 严禁任何企【业、: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!害的作业《以,。任何形式转》嫁给:乡,镇、街道企业—或个体工商》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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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—条 中《、小学?校各类校办实习工】厂或车间禁止—从事有粉尘的—作业禁止安排—学生参加有粉—尘危害的生产劳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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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! 职工使《用,的防止粉《尘危害的防护—用,品必须符合》国,家的有关标准企业、!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!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!职,。工按规定和要求使】用,。对,。初次从?事,粉,尘作业的人员由所】。。在单位进行基本【防,尘知识的培训和【考核考核合》格,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!
! 禁止安排不满【十,八周:岁的未成年人—从事粉?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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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《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,建有粉尘作业—的工程项目为—使防尘设《施与主?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》、同时投产使用有】关部门或《单位应执行下—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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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(一)计划部门【在审批基本》。建设工程《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!。达计划时必须同时】提出对防尘的—要求和经费安排并】应,。抄送:。劳动部门、卫生【行政:部门和工会组织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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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二)《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!的初步设计》中应:根据国家有关—规定和要求编—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!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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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三)《工程:建设主管部门应【将初步设计按有关】。规定送同级》。卫生行?政部门?、劳动部门和—工会组织《审,查同意后方》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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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,四)竣工验收—的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在竣工验》收前两个月向—卫生行?政,部门、劳动部—门申请审《查,、鉴:定;:前一个月《向参加验收的卫生】行政部门、劳动部门!和工会组《织提交试产期间的】劳动安全、》卫生状?况报告书竣工验收】必须:有卫生?。行政:部,门、劳动《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!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!验,收不:得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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