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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章 防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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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六条 凡》有粉尘作业的企业、!事业单?位必须执行》国家和省有关防尘】的规定?采,取综:合性: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!尘的新?技术、新《工艺、新设备—使作业场《所粉尘浓度不超过】国家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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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暂时达不到!国家卫生标准—的企业、事业—单位应创造条件积】极治理并按卫—生行政?部门、劳动部门【的规定逐《步,达到国家《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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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粉尘危害严重—。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!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!。部门统筹《规划实?行关、停、》。并、转?
【 ?第七条 作业场所!的粉尘浓度超—过国家卫生标准【未,积极:治理又未采取防【护,措施:严重:影响职工人身安全】。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!绝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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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?条 国家尚未规定!的粉尘卫生标准【本省需补《充的:由省卫生行政部【门会同?省劳动等《有关部?门研究?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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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条《 防尘《设施和有《粉尘危害的生产【设,备的设计、》制造、安装应达到工!业企:业设计卫生标准(T!J3679)、生产!设备安全卫生—设计总则(》G,B50?83:85)和国》家有关防尘》的卫生和技术规【。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!鉴定:和产品?。定型制度《由省劳动部门会【同省卫生行政—。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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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防尘经费》应按规?定提取?并纳入企业》、事业单位》基本:建设和技术改造【经费计划专款专【用不得挪《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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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 严禁!任何企业《、事业单位将有【粉尘危?害的作?业以:任何:形式转嫁给乡镇、】街道企业或》个体工商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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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二条 》中、小?学校各类校办—实习工?。厂或车?。。间禁止从《事有粉尘《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!参加有?粉尘危害《的生产劳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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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 职》工,使用的防《止粉尘危害的防【护,。用品必须符》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!业、事业单位应当】建立严格的》管理制度并教—育,职工按规定》和要求?使,用对初次《从,事粉尘作业的—人员由所在单位进】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!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!方,可,从事粉?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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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。 ,禁止安?排不满十八周岁【。的未:成年人从事粉尘【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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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条 《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有粉尘作业—的工程项目》为使防尘设》施与主体工程—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、同时投产》。使用:有关部门或》单,位应执行下列规【定
】 ?。 ? (一)计划部门在!审,。批基本建设工程【项目计划任务书和】下达计划《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!尘的要求和经费【安排:并应抄送劳动部门、!。卫生:行政部门和工—会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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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, ? (二)设计—单位在工程项—目的初步设计中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】定和要求编写安全】和,工业卫生专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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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工程建—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!设计按有关规—定,送同级?卫生行政部门、劳】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!。查同意后方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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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四)【竣工验收的项目【建设单?位应在竣工验收【前两个月向卫生行】政部:门、劳动《部门申请审查、鉴】。。定;前一个月向【参加验收《的卫:生行政部门、劳【动部门和工会组【织提:交试产期《间的:劳动安全、卫生状况!报告书竣工验—收必须有卫生—行政部门《、劳动部门和工【会组织参加》。凡不符?合,要求的?不予验收不》得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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