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实施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细则 建标库

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

    第五条  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、诊疗护理常规,有下列情形之一,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、贻误、丧失抢救时机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擅离职守、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,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,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违反手术规定,术前不认真准备,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,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,或将纱布、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)在手术过程中,违反操作规程,麻醉发生过失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)在护理工作中,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,交接不清,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)在助产工作中,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,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八)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,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,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九)不执行消毒、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,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。

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,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,发生诊断、治疗、护理等方面的事故,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