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实施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细则 建标库

第一章总则

    第一条  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,根据国家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    第二条  在医疗护理中,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,直接造成病员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事故。

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。

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