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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 管理与!。监督 《 , 《。   ?  第三十》二条  劳动保【障行政部门管理【失业保险工作—履行下列职》责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宣传贯彻实施—失业保险法律—、法规?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负责制定失业保【险工作的发展规划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三)指导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《。的,工作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对失》业保: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!险待遇的支付进行】监督检?查; ? , 《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? (五)国》。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!定,由其履行的其他【职,责 【 ,  : 第三十《三条  社》会,保险经办《机构具体承办—失业保险工作履行】下列职责 —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(,一)负?责失业人员的登记】、调查、统计和管理!工作; 【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二)按照规定负!责失业保险金—的,发放管理;》 》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: ,(三)按照规定核】定失业?保险待?。遇开具失业人员【在指定?银行领取失业—。保险金和其他—补助金的单证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《)拨付失业》人员职业培训、【职业介绍补贴费用】; 【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,)为:。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!询服务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六《。)受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!保险费征缴、—发,放有关?的检查、调查;【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七)国】务院和省《人民政府《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!职责:    !。 第:三十四?条  劳动》保障行政部》。门、地?方税务机关和社【会保险经办机构应】当公:开失:业保险办事》。制度认真履》行规:定的职责《接,受社会监督 !     第三十!五条  单》位,在与个人终止—或,者解:除劳动关《系时应当为其—出具终止或者解除】劳动关系《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!定享:受失业保险待遇【。的权利并《将失:业人:员的名单自终止【或者解除劳》动关系?之日:起7日?内报社会保险经【办机:。构备案 《     !失业人员应当在【30日内持本单【位,。为其出具《的终:止或者解除》。劳动关系的证明【经指定的社会保【险经办?机,构,。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!失业: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!记之日起计算 】  》   失《业,保,险金由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?按月发放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为失业人员开具领】取失业保险金—的单证失业》人员凭单证到指【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!金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六:条  失业人—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!间由其户籍所—在地街?道办事处《。或者:。镇人民政府配合【社会保险《经办机构进行管理】 —    《单位:成建制?跨,统筹地区转移失业】人员跨?统筹地区《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!随之转迁 【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七条  失!业人员重新就业时】应当10日内—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?办理有关手续 】  》   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应当在失业人】员领取失业保险【金期满?前30日内告知本】人 《     第三!十八条  》劳动保障行》政部门?或者地方税》务,机,关依法?对单位?缴费情况进》行检查时被检查的】单位应当《提供与缴纳失—业保险?费有关的《用人情况、工资表、!财务报表等》资,料如实反映情况【不得拒绝《检查不得谎报、瞒报!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!者地方税务机关工】作人员对与缴费【有关的资料可以记】录、录音、录像【、照相和《复制但应《当为缴费单位保【守商业秘密》。 :  》   劳动保障【行政部?门或者地方》税务:。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前!款所列职权时应当】出示执行公务—证件: 》   ?  第三十九条 】 ,任何组织和个人【有权举报《有,。关失业?保险费征缴的—违法行为劳动—保障行?政部门或《。者地方税务机关【应当及时调查按照】规定处理《并为举报人保密 】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条—  失业保险—基金实行收支两条】线管理由《财政部门、》审计机关依法进行】监督 】    各级劳动保!障行政部门及其所】属的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《应,当建立、健全内部审!计制度 】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一条《  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!列入预算由财—。政部门拨付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