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管理与监督
【
! 第三《十二条 》。劳动保障行政—部,门,管理失业《保,险,工作履?行下: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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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 (一)《宣传贯彻实施失业】保,险法律、法规;【
《
《 (二】)负责?制定失业保险工作】的发展规《划;
《
】。 (》。三)指导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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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四)对【失业保险费的征收】和失业保《。险待遇的支付进【。行,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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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五)国务】院和省人民政府规】定由其履行的—。。其他职责
》
!第三十三《。条 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具体【承办失业保险工【作履行下列职责【
【 — ,(一)负责失—业人员?的登记、《调查、统计和—管理:工,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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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【二)按?照规定负责失业【保险金?的发放管理;
】
— (三)!按照规定核定—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!业人员在指定—。银行领?取失业保《。险金:。和其他补《助金:。的,单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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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!四)拨?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!。、职业介绍补贴费】用;
! 》 :(五)为失业—。人员提?供免费咨询服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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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(六)!受劳动保障行政【部,门的委托进行与【社,会保险费征缴—、发放有关的检查】、,调查:;,
— 】(七)国务院和省人!民政府规定由—其,履行的?其他职?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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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四条【 劳动保障行【。。政部门、地方税【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!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!保险办事制度认真履!行规定的《职责接受社会监【督,
】 :。第,三十五?条 单位》在与个人终止—或者解除劳动关系】时应当为其出具【终,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!的证明告知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】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!将失业?人员的名单自终【止或者解《除劳:动关系之日》起7日内报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备案【
】 失业人员应【当在3?0,日内持本单位为【。。其出:具的终止或者—解除劳动关系的证】明经指定的社—会保险经办》。机构认定后办理失】业登记失业》保险金自办理失业】登记之日起》计算
【
失业保】险金由社会保险【经办机构按》月发放社会》保,险经办机构为失业】人员:开具:领,取失业?保险:金的单证《失业人员凭单—证到指定银行领取】失业保险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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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六条 ! 失业人员》领取失业保险金【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!街道办事处或—者镇人民《政府配合社会—保险经办机构—。进行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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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单位成建制跨统】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!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!业保险关《系随之转迁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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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七条 》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!时应当1《0日内到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办理—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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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应当在—失业人员领取失【业保险金期满前3】。。0日内告知》。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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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八条 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或者地方税》务,机关依法《。对单位缴《费情况?进行检查时》被检:查,的单位应当提供与】。缴纳失业保险—费有关的用人情况、!工资:表、财务报表等资料!如实:反映情况不得—拒绝检查不得谎报、!瞒报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或者地方】。税务机关工》作人员对《。与缴:费有关的资料可以】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】、照相?和复制?但应当?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!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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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!务机关工作人员行】。使前款所列职权时】应,当出示执行公—务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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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九条 》任何组织和个人【有权举报有关—失,。业保险费征缴的违】法行为劳动》保障行政部门或者】地方税务机关应【当及:时调:查按照规定处—理并为举报人保密】
! 第四十条 — 失业保《险基金实行收支【两条线管理由—财政部门《、审:计机关依法进行监】督
】 各级劳动保】障行政部门及其【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:应当:建,立,、健全内部审计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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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!条 :。。 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?。所需经费列入预【算由财政部门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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