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《管理:与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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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二条《 劳动保障行【政部门?管理失业保险—工作:履行下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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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。 (一—)宣传贯彻实—施失业?保险:法,律、法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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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【),负责制定失业保【险工作的发》展规划;《
】 —(三)指导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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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四)对—失业保?险费的征收和失【业保险待遇》的支付?进,。行监督检查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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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 (五)《国务院和省人民【政府:规定由?其履行的其》他,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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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《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!体承办失业保险工】作履:行下列职《责
! (【一)负责失业人员的!登记、调查》、,统计和管《理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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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按!。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!金,。的发:放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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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三】),。。按照规?定核:定失:业保险待《遇开具失业》人员在指定银行领】取失业保险金和【其他补助金的单证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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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四)拨付失业人员】职业培训、》职业介绍补贴—费用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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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【五)为失业人员提供!免费咨询服务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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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,(六:)受劳动保障行政】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!会,保险费征缴、—发放:有关的?检查、调查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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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七》)国务院和省—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!行的其他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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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《四条 ? 劳动保障》行政部门、地—方税务?机关:和社会保险》。经办:机构应?。。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!制度认真履行—规定的职《责接受?社会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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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—五条 《单位在与个人终【止或者解除劳—动,。关系时应当为其【出具终止或者—解除劳动《关,系的证?明告知其按照规定】享受:。失业保险待遇的【权,利并将失业人—员的名单自终—止或者解《除劳动关系之日起】7日内报社会—保险经办《机,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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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失业人?员应当在3》0日内持本》。单位为其出具的【终,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!的证明?经指定的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认定—。后办理失业登记【失业保险金自—办理失?业登记之日》起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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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失业保险金由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按月发放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!失业:保险金的《单证失业人员凭【单证到指定银—行,领取失业保险—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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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三十六条 — 失业人员领取失】业保险金期》间由:其户籍所在地—街道办事处或—者镇人民政府配合社!会保险经《办机构进《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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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【位成建制《。跨统: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!跨统筹?地,区流动?的失:业保险关系随—之转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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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?七条 失》。业人员重新》就业时应当10【日内到社会保—险经办机《构办理有《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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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社会保》。险经:办机构应当在失业】人员领取《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!0日内告《。知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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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》。十八条 劳动【保障行?政部:门或者?地方: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!缴,费情况进行检—查时:被检查?。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!纳,失业保险费有—关的用人《情况、工资表、【财务报表等资料如】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!检查不得谎报、瞒报!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!者地方税务机关工作!人员对与缴费有关的!资料可以记录、【录音、录像、照相和!。复制:但应当为缴费单位】保守商?业秘: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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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!动保障行政部门【或者地方《税务机?关,工作人员《行使:前,款所列职权》时应当出示执—行公务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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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三十九条 任何组!织和个?人有权举报有关【失业保险费征缴【的违法行《为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:或者地方《税务机关应当及【时调查按照》。规定处理并为举【报人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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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第四十条 】失业保险《基金实行收支两条】线管理?由,财,政部门、审计—机关依?法进行?监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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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【劳动保?障行政?部门:及其:所属的社会》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!立、健全内部审【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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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《一,条 社会》保,险经:办机构?所需经费列入—预算由财《政,部门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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