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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章 管理与【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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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十:二条 ? 劳动保障行—政部门?管理:失业保险工作履行】下,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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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一)宣传贯彻—实施失业保险法律、!法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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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二)负—责,制定:。失业保险工作的【发展规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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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指导!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!工,作;
】 (!四)对失业保险费的!征收和失《业保险待遇的支【。付进行监督检—查;
】。 — (五)国—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!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!责
】 第三》十三条 社—会保险经办机构具】体承办失业保险工】作履行下列职—。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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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一)负责失业】人员的登记、调【查、统计和》管理工作;
【
》 : 》(二)?按照规定负责失【业保险金《。的发放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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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按【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!待遇开?。。具失业人《员在:指定银行领取—失业保险金和其【他,补助金?的单证;
》。
【 , : (四)拨付失!业人员职业》培,训、职业介绍—。补贴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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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》 (《五):为失业人员提供免】费咨询服《务;
! (六!)受: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!委,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!征缴、?。发放有关的》检查:。、调:。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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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(七】)国:务院和省人》民政府规定》由其履行的》其他职责
】
—第三十四条 —。 劳动保障行政【。部门、地方税务机关!和社会保《。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!失业保险办事制【度认:真履:行规定?的职:。责接受社会监—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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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五条 】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!者解除劳动关系时】应当为其出具—终止或者解除劳【动关系的证明—告知其按照规定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】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!的名单?自终止或者解—。除劳动?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!社会保?险,经办机构备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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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 :。失业人员应》当在30日内持【本,。单位为其出具的终】止,或,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!明经指定的社—会保险经办机—构认定后办》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!。金自办理失业登记】之日起?计算
! ,。 , 失业?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!办机构?按月发?放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为:失业人员开》具领取失业保险【金的单证失业—。人员凭单证》到指定银行领取失】业保险金
】
—第三十六条》 :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!险金期间由》其户籍所在地街道】办,事,处或者镇《。人民政府配合社【会保:险经办机构进行【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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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单位成建制跨—统筹:地区:。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!地区流动的失业保】险,关系:随之转迁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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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?七条 《失业人员重》新就业时应当10日!。内到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办理有—关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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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社会保险《经办机?构应:当在失业人员领取失!业保险金期满前30!日内告知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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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八条 》。。劳,动保障行政部门或】者地: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!位缴费情况进行【检查时?被检查的单位应当】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!费有关的用人情【况、工资《表、财务报表等资料!如实反映《情况:不,得拒绝检查不得【谎报、瞒报劳动【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!。方税务机关工作【人员对与《缴,费有关的资料可以】记录:、录音、录像、照】相,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!单位保守商业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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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劳,动保障行政部—门或者?地方:税务机关工作—人员行使前》款所:列职权时应》当出:示执行公务证件【
! 第三十九条 【 任何组织》。和个人有权举—报有关失业保险费征!。缴,的,违法:。行为劳动保障行政】部门或者地方税务】机关应当及时—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!为举:报人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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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条 失业保险【基金实行《收支两条线管理【由财政部门、审计】机关依法进行监【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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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:级劳动保障》行政部?门及其所属的社会】。保险经办机》构应当?建立:、,健,全,内部审计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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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一条 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所】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!政部门?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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