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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管理!与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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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三十二条 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。管理失业保险工作】履行下列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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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 (一)宣【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!法律:、法规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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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】)负责制《定失业保险工—作的发展规划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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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三)指!导,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的《。工作;
》
! (四)—。对失业?保险:费的征收《和失业保险待遇的】支付:进,行,监督:检,查;
?。
》 【 (:五)国务《。院和省?。人,民政府规《定由其履行》的其他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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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— :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!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!履行:下列:职责
》
】 :。 (一)负责失业人!员的登记、调查、】统计和?管理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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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二)按?照规定负责》失业保险《金的发放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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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三)按照规定核【定,失业保险待遇开具】失,业人员在《指定银行领取失【业保险金《和其他补助金的【单证:;
《
? 【 (四)拨付失业】人员职业培训—、职:业介:绍补贴费用;
】。
》 》 (五)为失【业人员提供》免费咨询服务;
】
?。
? 《 (《六)受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的委托进行】与,。社会保险费征—缴,、发放有关》的检查、调查;【。。
】 (七】)国务?院和省人《民政府规定由其【履行的其《他职责
》
— 第三十四条 】 劳:动保障?行,政部门、地方—税务机关《和社会?保险经?办机构应当公开【失业:保险办?事制度认《。。真履:。行规定的职责接受社!会监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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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十【。五条 单》位,在与个人终止或【者,解除劳动关系—时,应当为?其出具终止或者【解除劳?动关系的证明告知】其按照规《定享受失业》保险:。待遇的权利并将【失业:人员的名单自终【止或者解除劳—动关系?之日起7《日内报?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备—。案
】 失业》人员应?当在30日》内持本单《位,为,其出具的终止—。或,者解除劳动关系的】。证明经指定的社会】保险:经办机构认定—后,办理失业《登记失业《。保险金自办》理失业登记之—日起计算
》。
!失业:保,险金由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按—月发放社会保险【经办机?构为失业人员开【具,领取失业《保险金的单证失【业人员?。凭单证到指定银【行领取失业保险【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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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六条 】失业人员《。领,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由其?户籍所在《。地,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!民政府配合社会保】险经:。办机构?进行:管理
》
《 ?单位:成建制跨《统筹地区转》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!区流动的失业保【险关系随《之转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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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七条 失!业人员重新》就业时?应当10日内—到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!理有关手续
】
社】。。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应当在失业》人员领取失业保【险金:期满前30日—内告知本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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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八条 劳动保障!行政部门《或者地方《。税务机关依》法对单?位缴费情《。况进行检查时—被,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!与缴纳失业保险【费有关的用人—情况、工资》表,、财:务报表等资》料如实反《映情况不得拒绝【检查不?得谎报、瞒报—劳动保?障,行政部门《或者:地方税务机》关工作人员对—与缴费有关的资料】可以记录、》录音:、录像、照相和复制!但应当?为缴费单《位保守商《业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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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—动保障行政部门或】。。者,地,方税:务机关工作人员【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!应当出?示执行?公务: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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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十九条 任何【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!有关:失业保险费》征缴: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!行政部门或者地【。方税务机关应—当及时调查按—照规定处理》并为举报《人,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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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十条】。 失业保》险基金实行收—支两条?线管理由财政部【门、:审计机关依》法,进行监督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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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劳!动,保障行政《部门及其《。所属的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当【建立、健全内—部审计制《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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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十一条 【。。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》所需经费列入—预算由财政部门拨】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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