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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。 失业保险待—遇 《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失?业人员具备下—列,条件的可以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?单位及其《个人按照《规定参加失业—。保险1?年以上并《足额缴纳《失业保险费的; 】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》)非因?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!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按照!规定:进行失业《登记并?有求职要《求的 》 ?    失业人员】在领取失业》保险金期间按—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!失业保?险待遇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:条  ?失业人员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【不得继续《享受失业保》险待遇 【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重新:。就业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应征—服兵役的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移居境外的!;  】  :   ?  (四)》享受基?本养:老保险待遇的;【。 —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。 (五)被》判,刑收监执行或者被】劳动教养的;—。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六)无!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!接受当地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!或者机构职业—介,绍的;?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七)法律—、行政法《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!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!六条  《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!业保险统筹地区按】照低:于当地最《低工资标准、—高于当地《城,市居民最《低生活保障标准2】0%的原《则,根据当地《同期城市居民—。。人均收入、人均消】费水平等情况—提出方案报》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!批准实施 】  ?   失业人员失】业,前所在单位和本人】。按照规定累计—缴费时间《每满1?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!保险金?但最长不得超—过24个月失—业人员重新就—业后再次失业的缴】费时间重新计算领】取失业保险金的【。期限可以与前次【失业应当《领取而尚未领取【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!合,并计: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!4个月 !。   ? ,第二十七条  【失业人员符合城市】居民最低《生活保障《。条件的按照规—定享受城市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!。遇 —     享—受失业保险待遇期】满仍未重新就业【。的失业人员距法定】退,休年龄不足》两年的可以继续享】。受,失业:保,险待遇其领》取失业保险金标【准为原标准》的,80%达到法定退】休,年龄后停止》领取: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!。享受:养老:保险待遇 — ,     第】二,十八条  失—。业人员?在领取失业保险金】期间的医疗补助【金按月发《给,其标准为 —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,一)缴费《时,。间不: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!保险金的6%—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二)!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!足10年的为本人】失业保险《金的8%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缴费—时间10年》以上的为本》人失业保《险金的10%—; : ? ,     失业人员!在失业期间因患严】重疾病?到社会?。保险经办机》构指定医院住院治】疗,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批准予以报销医疗】费的70《%总额不得超过【本人10个月的失】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!。间不: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!金   !。  :第二十九条 — ,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!失业保险《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!家计划生育规定的】经当地社会》。保险经办《机构批准《一次性发给本—人3个月失业保险】金,的生育补助金 !。 ?    第》三十:条,  :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】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!丧葬补助金》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!亡,丧葬补助金标准执】行参与犯罪活—动而死亡的》除外: 》     失业【人员:领,取失业保《险金期间死亡的【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!配偶、直系亲属抚恤!金具体标《准为: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《供,养1人的为死—者生前12》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【)供养2人的为【死者生前18个【月的失业保险金【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供:养3人?及其以上《的为死者生前24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!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一》条 : 单位招用的农民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!满一年本单位—。已缴纳失《业保:险费劳?动合同期满未—续订或者提前解【除合同的由社会保】险,经办:机,构将单位《为其缴?纳的失?业保险费作》为生活补助金一次】性发给本人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