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失!业保险待《遇
:
】 ?第二十四条 — 失业人员具—备下列条件》的可:以享受失业保—险待遇
》
【 , ? (一)《单位及其个》人,按照规定参加失业】保险1?年以上并足额缴纳】失业保?险,费的;
! ,。 : (二【)非因本人意—。愿中断就业的;
】。
】 (三【。)按照规定进行失】。业登记并有求职要】求的
! ?失业人员在领—取,失业保险金》期间按?照规定同《时享受其他失业保】险待遇
! 《第二十五条 — 失业人员有下列】。情,形之一的不得继【续享受失业保险待】。遇
《
【 (》。一)重新就业的;】
,
!。 (》二)应征《服兵役的;
—
— (三!),移居境外的》;
《
【 , (四》)享受基本养—老保险待遇的—;
【 【 (五)《被判:刑,收监执行或者被【劳,动教养的;
【
! (六)—无正当?。理由两次以上不【接受当地人民—。政府指定《的部门或者机构职】业,介,绍的;
【
,
!(七)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的,
! 第二?十,六条 《失业: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!险统:筹,地区按?照低于当地最—。。低工资标准、高【于当地城市居民【最低生活《保障标准20%的】原则:根据当地同》期城市居民人均【收入、?人均消费水平—等情:况提出方《案报省劳《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!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!实施
! ?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!单位和本人》按照规定累计缴费】时间每满1年领取】2个月的失》。业,保险金?但最长不得超过24!个月失?业人员重新就—业后再次失业—。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!领取失?。。业保险金《。的期限可《以与前次失业应【当领取而尚未领取】的失业保险金的期】限合并?计,算但最长不》得超过24》个月
—
第二十!七条 失业—人员符合城》市居民?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】的,按照规定享受城市】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,待遇
》
— 享受失业》。保险待遇期满仍未】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!距法定退休年龄不】。足两:年的可以继续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!领取失业《保险金标《准为原标准》的80%达到法定】退休年龄后》停止领取失》。业保险金按照规【定享受养《老保险待遇
—。
》 第》二十八条《 失?业人员在领取失业】保险金?期间的医疗补—助金:按月发给其标准为】
《
: 】(一)缴费时间不】足5年的《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!6%;
【。
】 (二《。)缴费?时间5年以上不足1!0年的为本人失【业保险金的》8,%;
! 《 (《三):。缴,费时间?10年以《上的为本人》失,业保险金的10%;!
》
》失,业人员在失》业期间因《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指定医】院住院治《疗,经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批准予—以报销医《疗费的70》%总额不得超过本】。人10个月的失业】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!不再按月发给—医疗补助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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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】条 女性失业人员!在,领取失业保险金期】间生育并符合国家】计划: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【批准一?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!失业保?险金的?生育补?助金
! , 第三十》条 失业人员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!死亡的其丧葬—补助金?。按照:当地在?职职工死亡》丧葬补?。助金标准执行参与】犯罪活?。动而:死亡的?除外
】 失业人员】领取失业保》险,金期间死亡的—一次性发《给其供?养的配偶、直—系亲: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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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》 (一)供养—1人的为死》者,。。生前:12个月的》失业保险金》;
》
》 《 (二)供养2人】的为死?者生前18个—月的失业保险—。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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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三)供养3人】及其以上的为死者】生前24个》。月的失?业保险?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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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一条! , ,单位:招,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!连续:工作满一年本单【位已缴纳失》业,保险:费劳动合同期满未】续订或者提》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!保险经办机》构,将单位为其缴纳的】失业保险费作为生】活补助金一次性发】给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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