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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》三章 建设工程质】量行为的监督 【  】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建设工程—项目在建《设过程中公安消【防、人民防空—、环境保护、燃【气、供热、》给排:水、电气、信息、智!能、电梯等专项配】套建设工程应当【与建设项《目主体建设工—程同:步设计、同步—施工、同步验—收, : 《    第》十三条  建设单位!要求施工《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!量担保?的应:当同:时向施工单》位提供建设工程【价,款支:付,担保 《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!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开工前将全》套施工图设计文【件送:交施:工图:。审查单?位,并提交下《列文件 【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一:)作为勘察》、设计依据的政府】有关部?门的批准《文,件及附件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二《)建设?工,程项目勘察成果报】告,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三)建设工程结构】设计计算书和—建设工程《节,能计算书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 (四)《有关专项配套—建设工?程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及审查—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!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!工,程项目还应》当提供初步》设计文?件  】。   ?第,十五条  》下列建设工程项目】的地基基础、—主体结构、重要设】备安装的施工阶段】。设计:单位:应当向施《工现场派驻设—计代表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国家和省!。重点建设工程—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: (二)大型公【共建:筑、市政基础设施建!设,工程; 》 《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(三)超》限高层建《设工程; !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四)专业技术性较强!需要设?计单:。位,。指,导施工?的建设工程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五《)设:计,单位建议《采用新技术、新结】构的建?设工程施《工现场设计代表的】责任和酬金应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】定 》     —第,十六条?  建?。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!建筑材料、建—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!符合下列要求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。(一)符合国—家和省?有关标准、设计要求!和,合,同约定; 》     !。  :  (二《)有产品出厂质量证!明,文件和具有相应资】质的检测单位出具】的检测合格报—。告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有国—家实行生《产许可证管理—产,品的生产许可—证; 】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符合国家和省!规,定的其他有关产【品质量要求》建,筑,材料和建筑装修【材料还应当》符合国?家规定?的环境保护标—准,    ! 第十七《条  施《工单位因使用不【合格建?筑材:料,。。、建筑构配件导致建!设工程?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!量,责任但因《建设单位、》。监理:单位:明示或?者,暗示施?工单:位,使,用不符合国家—标准和设《。计文件要求的建【。筑,材料、建筑构配【。件和设备导致建【设工程质量隐—患或者事故的建【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!的质:量责任? :  》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 ,监理建设工程—。师应当严格按照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】履行职?责地基基础、—主体结构的》关键部位和关键【工序:。。的施工阶段》应当实行全过程无】间断旁站监理—并留存?影像资?料,    ! 第:十九条 《 监理单位应当在分!部工程、单位建设】工程:完工:后五:个工作日《内出具真实、完【整的建设工程—质量评估报告和【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!。施工现场的建筑【材料:、,建筑构配件和—设,备未经?监理人员签字同【意,的不得?使用:监理单?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!设技术标准、—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!发,现建设工程质量事】故,隐患应当立即—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!施,予以处?理并:同时通报《建,设单位责任单位【对建设工程质量【事故隐患《拒不处理的监—理单位应当报告工】程质量监督机构 】     !第二十条  建设工!程质:。量检:测单位?应当依据国家—和省有关标准、规定!进行: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!据和结?论应当真实、准【确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,单位对经检测—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!当立即通知》委托:。检测的单位》同时报告建》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!质量监督机构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施工《图审查单位对违【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!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!设计文?件应当提出明确的】修,改意:见对所报《送的:施工图?设计审查文件—不符合本条》例第十四条规定【的施工图审查单位】不得:审查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!审查合格的施工图】确需修改审》查部分的《建设:单位应当将》修改后的施工图送】原,审,查单位审查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