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三章 《建设工程质》量行为的监督 ! , :    》 第十?二条:  建设《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!中公安消防》、,人民防空、》环境保护、燃气【。、供热、给排—水、电气、信息、】智能、电梯等专【项配套建设工—。程应当与建设—项目主体建设—工,程同步设《计、:同步施?工,、同步?验收 】    第》十三条  》。建设:单位要?求施工单《位提供建设工—程质量担《。保的应当同时向【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!程价款支付担保 !    【 ,第十四条《 , 建设单位》应当在开工前—将全套施工图设计】文件:送,。交施工图《。审查单位《并提交下列文件【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一)作为勘察、设计!依据的政府有关部】门的批?准文件及附件; !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?)建设工程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】;, :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三)建设工程结【构,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!程节能计《算书;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有—关专项?。配套建设工程—施工图设计》文,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!规定需要进行初步】设计的建设》工程项目还应—当提:供初步设计文件 ! ,     第】十五条  》。下列建?设工程?。项目的地基基—础、主体结构、【重要设备安》装的施工阶段—设计单位应当向施】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! : ?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国家】和省重?点建设工程》;, : :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大型【公共:建,筑、市政基》。础设施建设》工程; 》 , :     》 , ,。  (三)》超,限高层建设工—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四)专业技术【性较:强需要设计单—位指:导施工的建设工程】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设?计单位建议采—用新技术、新结构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!设计代表的》责任和酬金》应当:在设计合同》。中约定 !。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建设工程施!。工所使用的建—筑材料、建筑构【配件和设备应当【符,合下:列要求? :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》符合国?家,和省有?关标准、设计—。。要求和?合同约定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【有产:品出厂质《量证明文《件和具有相应—资质的检测单—位出具的检测—合格报告; 】。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—有国:家,实行生产许可—证管理产品》的生产许可证;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四,)符合国家》和,省规定的其他有【关产:品质量要求》建筑材料《和,建筑装修材料—还应当符《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!护标准 》。。 ,     【第,十七条?。  施工单》位因使用不合—格建筑材《料、:。建,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!程,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!量责任但因建—。设单:位、监理单》位明示或者暗示【施工单位使用—不符合国家》标准:和,设计文件要求的【建,筑,材,料、建筑《构配:件和设备导》致,建,设工程质量》隐,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!位应当承担相应的】质量责?任 》   《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【 监理建设工—程师:。应当严格按》照建设?工程监理《规范履行《职责地基基》础、主体结》构的:关键部位《和关键工序的施工】阶段应当《实行全过程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!存影像资料 — 《  :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!监理单位《应,当在:分部工程、单位【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!。工作日?内出具真实、完整的!。建设工程质量评估】报告和其他监—理文件对进入—。施工现场的建—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和设备未经监理】。。人,员签字同意的不【得使用监理单—位对违反建设—工程建设技术标准、!质量标准的行为【以及:发现建设工程—质量:事,故隐患应当立—。即通:知责任单位采取措】施予:以处理并同》时通报建设单—位责任单位》对建设工《程质量事故》隐,患拒不处理》。的监理单位》应当报告《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  】   第二》十条  《建,设工程质量》检测单位应当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】标准、规定》进行:检测所出《具的:检测数据和结论【应当:真实、准确》建设工程《质量:检测单位对经检【测,不合:。格的检测项》目应当立即通知【委托检测《的单位同《。时报:告建设工《程所在地《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,一条:  :施工图审查单位对】违反国家强制—性规:范,和强制性标》。准,的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应当提出—明确的修改意见对】所报送?的施工图设计审查】文件不?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!规,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!不得审查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擅自修】改审:查合格?的,。施,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!分,的建设?单,位应当将《修改后的施工—图送原审查单位【审查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