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三章— 建设工程质量行】为的监督《 【  :   第十二条 】 建:设工程项目在建【设过程中公安消防】。、人民防空、环【境保护、《。燃气、供热、给排水!、电气、信息—、智能?、电梯等专》项配套?。建设工?程应当与建设—项目主体《建设工程同步设计、!同步施工、同步【验,收   !  第十三条—  建设单位要【求施工单位提供建】设工程质量担—保的应?当同时向施工单位】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!付担:保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四条  》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开工前?将全套施工图设【计文件送交》施,工图:审查单位《并提交?下列文件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)】作为勘察、》。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!部,门的批准文》件及附?件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建—设工程项目勘—察成:果,报告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三)建设—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!和建设工程》节能计算书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有关专项配】套建设工程施工【。图设计?文件及审查合格【意见按规《定,需要进行初》步设计?的建设工程》项,目还应当提供初步】设,计文件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,五条 ? 下列建设工—程项目的地基基【础、主?体结构、重要设备】安装的施工阶段设】计,。单位应当向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!表,。  【    《。。   (《一)国家和省—重点:建,。设工:程; 》。。 ?  :。 ,   ?  (?二):大型公共《建筑、市政》基础设施建》设工程; !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超限高层建设!工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专业技】术性较强需要设计】单位指?导,施工的建设工程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五)?设计单位《建议采用《新技术、新结—构,的,建,设工程施工现场【设计代?表的责任和》酬金应当在》设,计合同中约定 ! ,    》 第十六条  建】设工程施工》所使:用的建筑材料、建筑!构,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!下列要?求 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,一)符?合国家和省有关【标准、设计要—求和合同约定; 】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(二)有产品出厂!质量证明文件和【具有相应资质的检】测单位?出具的检《测合格报告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)有国?家实行生产》。许可证管理产—品的:生产许可《证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)!符合国家《和,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!品质量要求建筑【材,料,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!当符合国家规定【的环境?。保护标准《。 :  》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!施,工单位因使用—不,合格建筑材料、【建筑构配件导致建】设工程质《量事故?由其承担质》量责任但因建—设单:位、监理单位明示或!。者,暗示施工单位—使用不符《合国:家标准?和设计文件要求的】建筑材?料,、建筑构配件和设】。备,导致建设工》程质量隐患或者【事故的建《设单位应当承担【相应的质《量责:任 : ? ,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。  监理建》设工程师应》当严格?按照建设工程监理】规范履行职责地【基基础、主》体,结构的关键》部位和?关键工序《的施:工,阶段应当实行全过】。程无间断旁站监理】并留存影像资料 】 , ,     第】十九条 《 ,监,理单位应当》在分部工程》。、单位建《设工程完工后—五个工作日内出具】真实:、完整的《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!告和其他监理文件】。。对,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!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未经《监,理人员签字同意【。的不:得使用监理单位【对违反建设工—程建设?技术标准、质—量标准的行》为以及发现建设【工程质量事》故隐患应《当,立,即通:知责任单《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!并同时通《。报建设单位责任【单位对建设工程质】量事故?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!单位:应当:报告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 》  《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【  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!和省有关标准、规】定进行检测所—。。出具的检《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!实、准?确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,单位对?经检测不合格的检】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!委托检?测的单位同时报告】建设:工程所在地的工【程质量监督》机构 — ,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条  施工图!审,查单位对违反—国家强制性规范【和强制性标准的施】工图设计文件应【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!见对所报送的施工】图,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!本条例第十》四条规定的施工【图审查单位不得【审查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修改《审,查合: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!。。审查:部分的建设单—位应当将《修改后的《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!审查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