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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三章 建设工程【质量行为的监—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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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 【建设工程项目在【建设过?程中公安消防、人】。民,防空:。。、环境保护、燃气】、供热、给排水【、电气、信息、智】能、电梯等专项【配,套建设工《程,应当与建设项目【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!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!验收
! 第《十三:条 建设单位【要求:施工单位《提供建?。。设工程质量担保【的,。应当同时向施工单】位提: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!担保
】 第十四条 !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!工前将?全套施工图设计【文件送?交施:工图审查《单位并提交下列文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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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, (一—)作为勘察、设计依!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!批准文件及附—件;
【
, , 《 (二)建设工!。程项目?勘察成果报告;【
,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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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建设工程结】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!工程节能计算—书;
】 ? 》(,四)有?关专:项配套建设》工程施工图设—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!见按规定《需要进行《初步设计的建设【工,程,项目还应当提供初】步设计?文件
【
, ?。 ,第十五条 下【列建设工《程项目的地基基础、!主体结构、重要设】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!。计单:位,应,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!计代表
《
》 》 ?(一)国家和省重】点,建设工程;
【
》 《 : (二)《大,型公共建筑、市政基!础设施建设》工程;?
:
》 : (三【)超限高层》建设工程;
【
《 】(四)专业》。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!单位指导施》工的建?设工程?;,
:
《 】(五)设计》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!、新:结构的建设工—程施工现场设计代】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!在设:计合同中约定
!
— 第十六条 建设!工程施工所使用的】建筑材料、建—筑构配件和》设备应当《符合下列《要求
《
【 《 (一)符合国家和!省有关?标准、设计》要,。求和合同约定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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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二)有产《品,出厂: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!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!出具的?检测合格《报告;
》
,
》 (【三)有?国家实行生》产许可证管理—产,品的生产《许可证;
!
】 (四)《符合国家和》省,规定的其他有关产】品质量要求建—筑材料和建筑装【修材:料,还应:当符合?国家规定的环境保】护标准
》
》 第十七—。条 施工单—位因使用不》合格建筑《材料、建筑构配【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!事故由其承担—质量:责任但因建设单位、!监理单位明示或者】暗示施?工,单位使用不符合【国家标准和设—计文件要求的建筑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。设备导致建》设工程质量隐—患或:者事故的建设单【位应当承《担相应的《质量责任
》
》 第》十八条 监—理建设工程师应当】。。严格按照建设—工程监理规》。范,履行:职责地基基础、主】体,结构的关键部—位和关键工序的【。施,工阶:段应当实行》全过:程无间断《旁站监理《并留存影像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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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十九?条 ?监理单?位应当在分部工程、!单位建?设工程完工后五个】工作日内出》具真:实、完整的建设工程!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!监理:文件:对进入施工现场的】建,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,和设备未经监理人】员,签字同意的不—得使用?。监理单位对违反建】设工程?建设技术标准、质】量标准的行为—。以及发现建》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!应,当,立,即通知责任》。单位采取措施—予以处理并同时【通报建设单位责【任单位?对建设工程质—量事故隐患拒不【处理:的监理单位应—当报告工程质—量监: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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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】 建设?。工程质量检测—。单位应当依据—国家:和省有?关标:准、:规定进行《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!据和结论《应当真?实、:准确:建设工程质量—。检测单位对经检【测不合格的检测项】目应当立即通知【委,托,检测的单《位,同时报告建设工程】所在:地的工程《质量监?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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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十一条 施—工图审?查单位对违反国【家强制性规范和【强制性标准》的施:工,图设计文《件应当提出明确的】修,改意见对所报送的】施工图?设计:审查文件不符合【本条例第十四条规】定的:施工图审《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!。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修《改审查合格的施工】图确需修改审查【部分的建设单—位,应当将修改》后的施工《图送:原审查单《位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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