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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。 《第五章 监督检【查 《 》 ,   ?第六十一条 — ,各级人民政》府应当定期向本【级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或者乡、【镇,人民代表大会报告】城乡规划的》。实施情况并接受【监督 《 , , :    《第六:十二:。条  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建立执行】城,乡规:。划的:监督考核机制加强】。。对,下级人民《政府实施城乡规【。划情况的监督 】 ?   ?  第六《十三:条,  省、省辖—市人民政《府建立城乡规划督】察员制度对下级人】民政府的城》乡规划实施情—况进:行监督检查》   】  城乡规划督察】员,制度的?具,体规:。定由省人《民政府另行制定【。 ?     【第六十四条  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应,当建立城乡规划【信,息系统?加强城乡规划—实施的动态监—测提高城乡规划实】施及监督管理的效】能  】 , , 第六十五条—  城乡规划—。。主管部门应》当采取验核》放线结果、核实基】础测量报告等措【。施加:强对建设工程的监】督管理 【  ?   建《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监督:。施工单位《严格:按照建设项目—施工图进行建设 】   【。  建?设单位?应当在施工》现场公示经审定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建!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!面图接?受,。公众监督 — 《    《第六十六条  【上级人民《政府或者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!人,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违:。反城乡规划的应当】责令改正 】     —第,六十:七条  省辖—市的区人民政府【及街道办事处—对本辖区内的违法】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!止并配合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、市人民政府确!定,的有:关执:法部门予以处理 】。 :   》  居民委》员会:、村民委员会发现】本辖区内的违—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!劝阻并及时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或乡】、镇人?民政府举报》 ,   【  第六《十八条  》。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有权对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】实施提出意见和【建议有权就涉及【其利害?关系的建设》活动是否符》合,规划的要求向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查询有权向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或者其他有关—部门:举报或者控告违反】。城乡规划的行—为 《   》  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、:有关执法《部门或者机构、乡】镇人民政《府,对违法建设的举【报,或者控?告属于本部门职【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!理依法进行核—实、处理并公—开核查?处,理结果?;不属于本部门职责!。。。范围:。的应当转交有权处】。理的部门并》告知举报人或控【告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