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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章 法》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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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。六十九条 违反本!办,法规:定的:。行为城乡规划法【等法:律、法规已作出处】理规定的从其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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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十条 】。。各级人民政府和城】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!政,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本级人民】。政府、?上级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、】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!关依据?职权责?令改正?通报批评;》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处分【
】 :。 ? ,(一)?依,法应当编制城—乡规划?而未组织编制或【者未:按照法定程序—编制、审批、修改城!乡规划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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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二)超越职权或者!对不符合《法定条件《的申请人核发—选址:意见:书、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《、乡村建设规—划许:可,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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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)对符【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!未在法定期》限内核发选址意【见书、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、【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的》;,
! (四)未!依法对经审定的修】建性:详细规?。划、: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:的总平?面图予以公》布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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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《同意修改《修建:性详细规划、—建设工程《。设计方案的总平面】图,前来采取《听证会等形式听【。取利害关系人的【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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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(六)发现【未,依法取得规划—。许可或?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!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!设,的行为?而不:予查处或者接到举】。报后不依法》处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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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七)】对未:依法取?。。。得选址意《见书的?建设项目核发建设】项目批准《文,件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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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八》。)未依法在国—有土地使《用,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!划条件或者》改变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出,让合同?中依:法确:定的规划条件的;】
》
【 (九)》对未依法取得建设】用地: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!位划拨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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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第七十一条 【未取得建《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规定进行—。建设的?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。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责令停》止建:设;尚可采取改【正措施消除对规划】实施的影响的限期】改正处违法建—设工程造价百分之】五以:上百分之《十以下?罚款;无法采—取改正措施》消除对?规划实施《的影:响,的限期拆除不—能拆除的没收实物】。或者违法《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!程,造,。价百分之十以—下的: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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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本条第一款!所指无?。法采取改正措施【消除影响的情形包】括
】 — (一)危害公【共卫生、公共安【。全的;?
! ,。 :。 (二)破坏具】有重:要历史意义》、纪:念意义、文化艺术】和,科学价值的建筑物】以及文物古》。迹、:风,景名胜的《。;
【 , — (三)严重影响主!次干道、铁路两【侧、火?车,站、汽?车站、机场、城市主!要出入口地带等【城市风貌的》;
【 《 《(四)严重影—响他人合法》。建筑:物安全或使用的;】
】。 , 《 (五)违反规【划强制性《内容:和标准的;
【
《 《 (六)【其他严重违反—城乡规划的情—形;:
— 本条第一款!所称建设工程造价】是指违法建设—工程整体造价;违法!收入按照《该建设工程的销【。售平均单价或者【市场评估单价与违】法建设面《积的乘积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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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依照本条第一款【规定:。没收的违法建筑物、!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作出没收处》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!违法建筑物》、构筑物移交—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!理;涉及《有关土地《使用权变更》的由土地管理部【门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规,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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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十二条 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作出责令【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!。事人不停止建设【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立即向?本级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报告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!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!。面责:成有关部《门采取查封施工现】场、暂扣施工—设备等措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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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—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作出责令限【期拆除、《。限,期改正?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!不拆除或者逾—期不改?正,的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应当在接到》报告:后六十日《。内组织有关部门强】制拆:。除或者代为改正强】拆除或者代为—改正:的费用由违法行【为,人承担涉《及司法诉《讼程序的按》国家有关法》律规定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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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七十三条 在乡】、,。村庄规划区》内,未依法取得乡—村建设规划许—。可证或者《未按照?乡村规划建设—许可证的规》定进行建设的—。由乡、?镇人民政府责令【停止建设限期改【正逾期?不改正的可以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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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十四条 】。 ,设计单位《未按照城乡》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!行设计的由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责令改正造成】严重后果的》没收: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!业标准收费一倍【。以上二倍《以下:罚款
】 第七十五】条 : 对违法建》。设项目无《法确:定建设单位》或,者所有人的》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通过【公共媒体、违法【。建设现场《。。。发,布公告等形式通知】。建设单位或者—所有人依法接—。受处理公《告时间不少于—三十日公告期限届】满仍无法《确定建设单位—或者所有人的建设】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可》以责成有关部门予】以拆除或《者没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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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十六条? 建设《工程未取得规划【核实合格手续—建设单?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!。改正;已《经办理竣工验收备】案、房屋产权登记】的由备案、登记【。机关撤?销备案?、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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