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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章 城—乡规划?。。的修:。改 【  ?   第五十—六条  城市、镇】总体规?划的组?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!有关部门和专家每】五年对?。总体:。规,。划的实施情况进【行,评估采?取,论,证,会、听证会》或,者其他方式》征求公众意见形【成评估报告并将评】估报告及征求意【。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、镇人民【代表大会和原审批】机关 【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七条— , 经依法批准的【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县域村《镇,体,系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划?。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!情形:之一的组织编制【机关:可以依照法定—权限进行《修改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行政区划调整确】。需修改规划》的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因国务!。院或者省人民—政府批?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!修,改规划的; —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》经评估确需修改规】划的  !   第五》十八条  经依法】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!。划不得擅《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组织编制机关】可以依照法》定权限进行修改【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因总体规【划发生?变化:对城镇布局和功【能产生重大影响的】;  】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》。二)因实施涉—及公共利《益的国家、》省重大建设工程或】者重点工程建设【需要修改《的 —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九条  《经依法批准的—修建:性详细?规划不得擅自—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可以依照法定权限】进行修改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因: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修改致使无法【按照修建性》详细规划进行—建设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?)因文物保护—、地:质灾害等《原因致?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!细规划进行建设的】 《   《 , 第六十条 — 修改城《镇,体系规划、县—域村: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、镇—总体规?划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?履行下列程序 【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组织!专家对修改的必【要性和可《行性进行论证;【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在本地!的主要媒体上公示】或者:采,用其他方式》征求公众意见必要】时组织听证》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经【。同级人大常委会【。或者镇人民代—表大会审议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依法提出修改建【议并附论证、—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!审批机关审查—。同,。意 — ,    《各类城乡规划—经过修改《。后应当按照城—乡,规划法和《本办法规《定的程序报批—并向社会公布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