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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章 城乡规划【的修改 【   —。。 , 第五十六条  】城市:、镇总体规划—的组织编《制机关应当组织有】关部门和专》家每五年《对总体规划》的,实施:。情况进行评》估采: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。。者其他方式征—求公:众意:见形成?评估:报告并将评》估报告?。。及征求意见情—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!大,会常务委员》会、:镇人民代表大—会和原审批》机关 —     第五十!七条  经依法【批,准的城镇体》系规划、县域—村镇体系规》划、城市总体规【划、镇总体》规划不得擅自修【改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组织编制机关【可以依照法》定权:限进行修改 】 :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。)行政?区划调整确需修改】规划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二)因国务院或!者省人民政府—批准重?大,建设工程确》需修:。改规划的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经评估】确需修?改规:划的 】    《。第五十八条 — 经依法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】规划不得擅》自修改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组织编制《机关可以依照法【定权限进行修改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因总体规】划,发生:变化对城镇布局【。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!的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二)因?实,施涉:及公共利益的国【家、省重大建设工程!或,者,重点工?程建设需要》。修改的 》 ?。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九?条  经依法批【准的修?建性详细规划—不得擅?自,修改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可以依照法》定权:限进行修改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因控制】性详细?规划修改致使无【法按照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《进行建设的; 【 :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因文】物保护、地质灾【害等原?因致使?无法按?照,修建性详细》规,划进行建《设,的 》  ?  : 第六十条》  修改城镇体系】规划、县域村镇体系!规划、城市总体【规划、镇总体—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履:行下列程序 —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组织?专家对修改》的必:要性和?可行性进行论证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二《。),在本地的主》要媒体上公示或者】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!众意见必要时组织】听证:; ? ?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【)经同级人》大常委会或者镇【人民代?表大会审议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依法提出修【改建议并附论证【。、公示?。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!机关审?查同意 》  》   各类城乡规划!经过修改后应当按】照城乡规划法和本】办法:规,定的程序报批—并向社会公布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