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。
第?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!改
—
,
第五】。十六条 城市【、镇总体规划—的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!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!的,实施情?况,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!、听证会或者其【他方式征《求公众意见形成【评估报告并将—评估报告《及征求意《见情况报送本级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,、镇人民代表—大会和原审批机【关
?
—。 第五十七—条 经《。依法:批准的城镇体—系规划、县域—村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,总体规划《、镇总体规划不得】擅自:修改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组织【编制机?关可:以依照法定权—限进行修改
!
! (一)行政—区划调整《确需修改《规划的;
—
:
【 (二》)因国务院》或者省人民》。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!程,确需修?改规划的《;
! (【三)经?评估确需修》。。改规划的《
?
第】五十八?条 : 经依法批准的控】制,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!。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组织编《制机关可以》依照法定权限—进行修改
【
— : (一)—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!对,城镇:布局和功能产—。。生重大影响的;
】
:
:
》 (二)因】实施涉及公》。。共利益的国家、【省重大建设》工程或者重点工程】建设需要《修改的?
》。
《 第五?十九条 》经依法批准的—修建性详细》规划不得擅》自修改有下列—情形之?一的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可以依照法定权【限进行修改
—
,
?
? (一】)因控制《性详细规《划修:。。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!性详:细规划?进行建?。设的;
】
—。 (二)因文】物保护?、地质?灾害等原因致—使无法按照》修建性详细》规划进行建设的
】
—。 第六》十条 修》改城:镇体系规划、县域村!镇体系规划、城【。。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履行下列程【序
《
【 《。。(一)组织》。专家对修《改,的必:要性和?可行性进《行论证;
—
! : (二)在本—地,的主要?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!其他方式征》求公众意见必要【时组织听证》;,
?
! (三)经同【级人大常委会或者】镇,人民:代表:大会审?议
《
,
,
: ? ? (四?)依:法,提出修改建》议,并附论证、公—示等相关《材料报原审批—。机关审查同意
】
:
—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】修改后应当按—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!法规定?。的程序报批并向社】会公布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