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城乡规》划的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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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六】条 城《市、镇总体》规划的组织》编制机关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!专,家每五年对》总体规?划的实?施情:况进行?评,估采取论证会、听】证会或者其他方【式征求公众意见形】成评估报《告并将?评估报?告及征求意》见情况报送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》、镇人民代表大会】和原审?批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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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十:七条 经依法批准!的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县域?。村,镇体系规划、城【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不得《。擅自修改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组织编制机关【可以:依照法?定权:限进行修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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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(一)》行政:区划:调整确需《修改规划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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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二,)因国务院或—者,省人民政府批准重】大建设工程》确需修改规》划的;
! : : 《(三)经评估确需】修改:规划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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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】八条 经依法批】准的控制性》详细规?划不得擅《自修改?。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组织编制—机,关,可以依照法定权【限进:行,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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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一)因总体【规划发生变化—对城镇?布局和功《能产生重大影响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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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二)因实施—涉及公共利》。益的国家、省重大建!设工程或者重点【工程建设需要修改】的
】 ?第五十九条 【经依法?批准的修建性—详,。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城,。。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可以依照法定权限】进行修?改
】 》 (一)》因控:。制性详细规》划修改致《使无法?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!进行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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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因—文物保护、地—质灾害等《原因致使无》法按:照修建性详细规划】进行:建设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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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条【。 修改城镇—体,系规划、县域村【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,体规划、《镇总体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应》当履行下列程—序
! : (一)【组织专家《对修改的《必要性和《可行性进行论证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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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 (二)《在本地的主要媒【体,上公示?或者:采用其?他方式征求》公众意见必要时组】织听: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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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三)经同级人】。大常委会《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!审,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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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四)依法提!出修:改建议并《附论:证、公示等相关【材料报?原审批机关审—。查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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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类城》。乡规划经《过,修改后?应当按?照城乡规《划法和本办法规【定的程序报》批并向社《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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