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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 城乡规划【的实施 】。     第二!十,八条:  各级人民政【。府应:当根据当地经济社】会发展水平量力【而,行尊重群众意愿合】理调控城乡》建设: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!生,产、生?。活需要优先安—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?的建设有《计划、分步骤地组织!实施城乡规划 】 《  :  :第二十九条  城】市、县、镇人民政府!。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!划近:期建设规划应当经】城市、县《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或者】镇人民代表大会【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!批机关备案》。    ! 第三十条》  旧城《区改建应当遵循有】。利,。。维护、合理利用【、调整布局、逐步改!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!化遗产?和传:统风貌合理确—定拆迁和《建设规?模,配,套完善基础设—。施和公共《服,务设:施增加绿地和公【共空间改善人居环】境和市容景观有计】。划,地对危房集中、【基,础设施?落后等?地段进行《改建 》。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一条  城市新!。区的建设应按照【先配套?后,开,发,。、,先地下后地》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!活用:。地,和产业用地保—护自然资源》和生:态环境完《善城市功能》   】  :第三十二条  【。乡,。、村庄的建设和发展!应当按?照规划要求》坚持集约用》地配套完善基—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 —     —乡、村庄规划—建设后新《增,加的耕?地面积?可以折抵建设用地】指标 ?     !第三:十三条  地—下空: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!遵循统筹安排、【。综合开发、》合理利用的》原则在符合城市规】。划、保证公共安全、!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!前,提下优先满》足防:灾减灾、人民防空、!地下交通、地—下管:网,等基础设施的需【要 》   《  开发利》用地下空间应—当符:合有关规划和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确定的【规划条件《依,法办理建设项目选】址、建设用地—和建:设工程的规划审批】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!。一并开发利用地下】空间:的应: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!并办理规划审批【。手续;独立开发【利用地下空》间的单独办理规划】审批手续 【  《。 ,  :第三十四条  【各,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城市》道路及配《套基础设施建设【的,规划管理和》综合协调新建—、,改建、扩建》城市主要道路应当】。配套建设地下—公共:管沟依?附其他道路建设【的地:下管线应当与—道,路,同步铺设《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!沟的: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!设管线 《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五条  !本省依法实行规划】许可制度各》项,建设用地《和建设工程》应当:符合城乡《规划依法取得规【划许可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六条 《 ,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!理选:址意见书的》建,设项目?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!。。部门审?批或核准前》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!乡规:划主管?。部,门申:请核:发选址意《见书 》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, (一)包含建【。设单位、项目性质、!。建设:规模、选址意向【等内:容的选址《申请书;《。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二)拟建项】目的相关证明文件】和规划选址论证【情况; 】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标绘有—建设项?目拟用地位置—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!。图 》 ,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四,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其他材料 】 》    第》三,十七:条  建设项目【经审:查符合规定要求的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!发选址意《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!不予核发选址意见】书并书?面说明理《由 《    — 选址意见》书按照建设》项目审?批权限实《行分级管《理国家和《。。省有关部门批准【、核准、备案—。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!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核发;?城市、?县人:民政:府有关部门批—准、核准、》备案:。的由同级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 】 :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八条》 , 建设单位在—取得选址意见书后】十二个月内未取【得,建设项目批准或【者核准文件的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!十日前向核发机【关提出?延,期,申,请核:。发机关应当在—有效期届满前作【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!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!六,个,月未提出延期—申请或者核》。发,机关决定不予延【。期的:选址意见《书期满自《行失效 — ,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九条《  在城市、镇规划!。区内以划拔方式【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权的建】设项目?经,有关:部门批准、》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!持,下,列材料向城》市、:县人: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建?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证 《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—)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申请书;《 《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?书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建设项目批准、】核准文?。件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四)标绘—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!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!形图:   】。。  :    (五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:材,料 《     经审!。查符合规划要求【的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在法定期限【内核:发建: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】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!规划:许可证并书》面说明理由 】     建】设单位在取得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《后方可向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门申请用地—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审批?后由土地《。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! , ,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条  在!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以!出让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的建设项目》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!主管:部,门提出的规划条件】的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后:建设单位《应当持下列材料向】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!规,划许可证 】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》一,),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申请书;】 ? ?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建设!项目审批、核—准或:。者备:案文件; 【 :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三)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,。出让合?同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标绘—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!置的规定比例—尺的地形图; !。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《他材料 —  《 , , 经审查符合规划要!求的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!定期限内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—证,对不符合规划要求】的不予核《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,可证并书面说明【理由 ?  —   ?城市、县《人民政?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不得在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中擅】自改变作为国有【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》同组成?部分的规划条件 ! ?   ? , 第四十一条  】。在城市、镇总体规】。划确定的建》设用:地范围内使》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!、,村庄:规划区内国有土【地的建设《。项,目建:设单位或《者个:人应当向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《。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— ? ?  :  第四《。十二条  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证后十二】个月内未取得使【用土地的有关—权属证明文件的【应当在?有效期届满三—十目前向核发机【关提出?延期申请核发机【关应当在有》效期: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!。延期的?决定延长期限不【得超过六个》月,未,提,出延:期申请或者核—发机关决定不予延】期的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期满【自行失效《 ,   【  :。第,四十三条  在城】市、镇规划》区内: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建筑—物、构?筑物以及《进行道路《。、管线和其》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!位或者?个人应当持下列【材料向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或者省—人民政府确定—。的镇人民政》府申请核发建—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申请书;!。    !  :  : (二)使用土地的!有关证明文》件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建设项—目批准、核准—、备案文件》或者相关文件;【 《 ,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四》)建设?工程:。设计方案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五)依】照规定需要》建设单位编制—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的建设?项目应当提交修建】性详细规划; 】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法律、法—规规:定的其他《材料:   】  经审查符—合规划?。。要,求的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。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或》者省人民政》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!应当在法定期限内】核发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对不符合】规划:要,求的不?予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并书面说【明理由 !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四条  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《。在取得建设工程【。规,划许可证后十—二个月内《未开: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!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!发机: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!机关应当在有—效期届满前》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!决定延长《期限不?得超过六个月未【提出延期申请或者】核发: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!建设:工,程规划许《可证期满自行失【。效 ?     】第,四十五?条  在城市—。、镇:总体规?划确定的建设用地】范围内已纳入近期】(五:年):建设或改造计划的】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!新,建、扩建建筑物【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!造计划确《需,进行企业、公益事】业、公共服务—设施、住宅》建设的必《须依:法办理建设工程规】。划,许可证其中》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!格,控制建筑高度、建筑!层数和?建筑:面,积未:取得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》或者未?按,照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进行建设的建【。设,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无】条件自行拆除其费】用,自负:具体:办法由省人民—政府:制定 】    《第四十六条  【在乡、?村庄规划区内使用】集体所有土》地进行乡镇》企业、公共服务设施!和公益事业建设【的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向乡、镇人民政府!提出申请由乡、镇】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!见后报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核发乡村—建设规划《许,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!要,求的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《。管部门应当在法【定期:限内:核发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 】   ?。第四十七《条  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《内村:民使:。用原有宅基地或【者村: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!设的应向村民委员】会,。提出:申,请,经,村民委员会同意【后报乡、镇》人民政府经审查符】合规划的《乡、镇?人民政府应当—。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!日内核发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 【    【 第四?十八条  任—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更【改房地产开发项【目的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合同【中约定的规》。划条:件,确需调整《用地性质《、容积率《及其他与容积—率有:关的规划《条件的必须符合【以下条?件之一 】 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  (一》),。因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修改造成地块【建设条件变化的【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二)《因重:要基础设《施、公益性公—共服务设《施,建设或?者文物保《护、地质《灾害等不可》抗,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》同,约定的?。规划条件无法—实施的;《 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因国家、!省,有关:法律、法规》和政策变化导致原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—约定的规划条件【。无法实施的 】 ?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九条  设计【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!划主:。。管部门提出的规【划条:件进行?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!照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!。的,。内容进行施工 !    — 第五十条  在】。城市、?。镇规划?区内确需进行临时】建设的建设》。单位:。或者个人应当—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取【得临时用《地规划许可证和【临时建设工程规【划许:可证 】  : ,。 土地使用权—属于建设单位—或者个?人的进行临时建设】不需办理临时—用地规划许可—证, : 《    第五十一】条  临时建—。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!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!的实施以及》交通、?市容、?安全、文物保护的不!得批准 《 ,     】第五十二条  临时!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不得作为—房,屋产权登记的依据】 : :     建设】单位:或者个人不得擅【自改变临《时建设和临时用地】的用途 《  —   第五十—三条  临》时建: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!二年确需延期的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在有效期届满—三十日前向原批准】。机关申请办理—延期使用手续延【长期限不《得超:过一年 《     !第五十四条  临时!建设期限届满建【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无条:件自行拆除临—时建筑物、》构筑物 【 ,    《 因实施城乡规【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!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应》当及时拆除临—时建筑物、构筑物】清理场地归》。还用地当事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】害的应当给予—适当补偿 【    — 第五十五》条  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应当对建—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!条件和许《可内容予《。以核实经核实符【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!容的由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出具建—设工程规划核实【合,格手续 !    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核实或者经核实】。。不,符,合,规划条件和许—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!得组织?竣工验收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:门不:得办理竣工备—案手续房《产管理?部,。门,。不得办?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! ,  —   ?建设单位应当在竣】。工验收后《六个月内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报【送有关竣工验—收资料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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