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第?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!施
! 第》二十八条 》 各级人民政—府应当根据》当地经济社》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!尊重群众意》愿合理调控》城乡建设《用地兼顾城乡—居民的生产、生【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:的建设?有计划、《分步骤地组织实施】城,乡规划
《
,
】第二十九条 【城市、县、》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!近期建设规划近【。期建设规划应当经】城市、县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员会—或者镇人民代表大】会审:。议,并,报总体规划审批机】关备:案
?
】第三十条 —旧城区?改建应当遵循有利】维护、合理利用、】。调整布局、逐步改善!的原则保护历—史,文化遗产和传—统风貌?合,理,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!配套完善基础设施】。和公共服务设施【。增加绿地和》公共空间改善—人居环境和市容景】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!中、基础设施落【后等地段进行—改建
?
!第三十一条 城】市新区的建设应【按照先配套后—开,发、:先地下后地上—的原则合理》安排生活用地和【产业用地保护—自然资源《和生态环《境完善城市功能
!
—。。。 第三十二条 】 ,乡、村庄的》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!规划要求坚》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!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施
!
?。
: 乡、村—庄规划建设》后新增加的耕地面】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!指标
—
》 第三十三条 】地,下空: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!。遵循统?筹安排、综合—开发、合理》利用的?原则:在符合?城市规划、保—证公共安全、留足】地面避难《场所的前提》下优先满足》防灾减灾、人民【防,空、地下交通—、,地下管?网等基础《设施的需要
!
? 开发利用【地下空间应当符合】有关:规划和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!定的:规划条件依法办【理建设项目》选址、建设用地【和建设工《程的规划审批手【续与地面建设工程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】。空间的应当与地面】建设工程一并办【理规划审批手续;】独立开?发,利用地下空间—。的单独?办理规划审》批手续
—
【。第三十四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加强?对城市道路》及,配套基础《设,施建设的规划管理】和综:合,协,调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建,城市主要道》路应当配套建设地】下公共管沟依附其】他道路?建设的地下管—线应当与道路—同步铺设已经建【成地下公共管沟【的道:路不得擅自开挖铺】设管线?
! 第:三十五?条 : 本省?依法:实行规划许》可制度各项建—设用地和建设工程】应当符合城》。乡规:划依:法取:得规:划许可
—
第三!十六条 依照国】家规定需要办—理选址意见》书的建设项》目建设单位在报【。送,有关:部门审批或》核,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!。向城: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《请核:发,选,址意见书
】
— (一)包含!建设单位、项目性】质、建设规模—、选址意向等—内容的选址申请【书;
—
《 》 (二)拟》建,项目的相《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!址论证情况;
】
! (三》)标:绘有建设项目拟【用地:位置:的规:定比例尺的地形图
!
】 , (四—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—材料
《
》 第三十七【。。条, 建设项目经审】查符:合规定要求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!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!。规定的?不予核发选址—意见书并书面—说明理由
!。
》选,址意见书《按,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!实行:分级管理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!准、核准、备案的】建设项目由》省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。核,发,;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批准、核】准、备案的》。由同:。级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核发
【
:
第三】十八:条 建设单位在取!得选址意见》书后:十二个月内未取得】建,。设项目批《准,或者核?准文件的应当—在有效期《届满三十日前—向,核发:机关:提出延期申》请核发机关应当在】。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!否准予延期的决定】延长期限不得超过】六个:月未提出延期申【请或者核发机关决】定不予延《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!自行:。失效
【
, , 第三十九条 !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内以划【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!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!有关部?门批:准、核准后》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!材料向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建: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
!
!。 (一)建设用地】。规,划许可申请书;【
?。
? — (二)建设项】目选址意《见书;
《
,
【 ? (三《)建:设项目批准》、核准文件》。;
《
:
? : (四—)标绘有《。建,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!规定比例《尺的地形图》
《
》。 : : (五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!
?
— 经审查符》合规划?要求:的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在法《定,期限:内核发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对不符合规【划要求的不予核发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并书面《说明理由
【
《 建设单位【在取得建设》用地规?划许: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府土:地主管?。部门申请用地经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,审批后由土地—主管部?门,划拨土地
】
《 , 第四十条 在城!市,、镇规?划区内以出让方式】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建设项目在签】订含有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的规划条件的【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后—建设单位应》当持下列材》料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?。请核发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
】。
】 (一)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申请书;
!
:
— , (二)建设!项,目审批、核》准或者备案文件;
!
《
? (【三)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合同【;
:
《。。
? 》 (四?),标绘有建设项—。目拟用?地位置的规定—比例尺的地形图;
!
,
》 (】五):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材料?
《
经审】查符合规划要求的】城,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法:定期限内核发建【设用:地,规划许可证对不【符合规划《要求的不予》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并书【面说明理由
!
》 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不得在》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中擅自》改变作为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:组成:部分的?规划条?件
—
, 第四十一】条 在城市、镇总!。体规划确定的建设】用地范围《内使用?集体所有《土地或乡、村—庄规划区内国—有土:地的建设项目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城市、》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申?请核发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:证
《
:
, 第四十二条! , 建:设单位在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,证后十二《个月内未取得使用】土地的?有关权属证明—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!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!机关提出延》期申请核发》机关应当在有效【期届满?前作出是否》准,予,。。延期的决定延长期】限不得超过六个月】。未提出延《期申请或者核发机】关,决定不予延期的建】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期满?自行失效
【
》 第四十三条 】 ,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以及《进,行道路?、管线?和其他?工程建设的》建设单?位或者?个人应当持》下列材料向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。乡,规划主?管部:门,。或者:省,。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!民政府申请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
》
?
: ? (一)【建设工?。程,规划许可申请书【;
—
— (二)使用】土地的有关证—明文件;
》
》 《。 《(三)建设项—目批准?。、核准、备案文【件,或者相?关文件?;
—。
《。 (四)】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;》
》
》 (五)【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!位编制?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!设项目应当提—交,修建性详细》规划;
】
: 》 (六)法—律、法?规规定的《其他材料《
【 经审查—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或者省人【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民,政府应当在法定期】。。限内:核发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!合,规,划要求?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,并,书面说明理由
【
《
第四十】四条: 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—在取得建设工程【。规划:许可证后十二—个月内未开工—建设的?应当在有效期届满】三十日前向核发机】关,提出延?期申请核发机关【应当在有效期届满】前作出是否准予延】期的决定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!个月未提出延—期申请或者核发机】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期满自?行失效?
《。
? 第四》十五:条 在《城市、镇总体规划】确定的建设用地范】围内已纳入近期(五!年)建?设或改造计》划的集体《所有土地《。上不得新建、扩建建!筑物未纳入近期建】设或改造计划—确需进行企业、公益!事业、公共服—。务设施?。、住宅建设的必须依!法办:。理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其中村【民,住,宅建设应当》严格控制建筑高度、!建筑层数《。和建筑?面积未?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。许可证?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!的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无条:件自行?拆除其?费用自?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!政府制定
【
:
第四十六!条, :在乡、村庄规划区内!使用集?。体,所有土地进》行乡镇企业、—公共服务设施和【公益事业建设—的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《当向乡、《镇,人民政?府,提出申请由乡、【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!。意见后报城》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?核发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!。划要求的城市—、县:人民政府《城,乡规划?主管: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!内核:发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
《
!第四十七条 在乡!、村庄规划区内【村民使用原》有宅基地或者村【内空:闲地进?行住宅?建设的应向村民【委员会提出》申,。请经:村民委员会》。同意后报乡、镇【人民政府经审查【符合规划《的乡、镇《人,民政府应当》自接到申请》。。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!村建设?规划许?可证
》
:
, 第》四十八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更改房【地产开发项目的国】。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!定的规划条件确【需调整用地》性质、容积率及【。。其他与容《积率有关的规划条】件的必须符合—。以下条件之一
】
,
— 》(一)因《城市、镇总体规划】修改造成地块—建设条件变化的;】
?
】 (二)—因重要基础设—施、公益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!或者文物保护、【。地质灾害等不—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!地使:用权出让《合同约定的》规划条件无法实【。施的;
《
【 (【三)因国家、省有关!法律、法《规和政策《变化导致原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:让合同?约定:的规划条《件无法?实施的
—
—。。 第四十九条 设!计单位应当按照城】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提出的规划【条件进?行设:计施工单位应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规《定的内容《进行施工
—
,
》。 , ,第五十条 在城】市、镇规划区内【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!建,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】、县:人民政?府城乡?规,划主管部《门申请?取得临?。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临时: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
【
?
土地使用!权属于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《的进行临《时建:设不需办《理临时用《地,规,划许可证
—
,
【第五十一《条 : 临时建《设影响近期建设规】划或者?控,制性详细规划的实】施以及交《通、市容、》安全、文物保护的】不得批?准
!。 , 第五十二》条 临时建—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不》得作为?房屋产权登记—的依据
】
建—设单:位或者个《人不得?擅自:改变临时建设—和临时用地的用【。途
【 , 第五十三【条 : 临时建《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!二,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!位,或者个人应》。当在有效期届—满三:十日前向原批准机】。关申请办《理延期使《用手续延《。长期限不得超过一】年
【 第五十【四条 临》时建:设期限届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无条件自行拆】。。除临时建《筑,物、构筑物》
,
《
因实施】城乡规划需要—提前收回临》时建设用地的建【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:当及时拆《除临时建筑物、【构筑:。物清理?。场地归还用》地当事人合法权益】受,。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!当补偿
【
》 第五十五条 】县级: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对【建设工程《是,。否符合规划条件和】许可内容予以核【实经核实《符合规划条》件和许可内》容的由县级以上人】。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!具建设工程规—划核实合格手续
】
】 未经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实或者经《核实不符合》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!的建设单《位不得组《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!。工备案手《续房产?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!屋产:权,登记手续
【
,
建设单!。位,。应当在竣《工验收后六个月内】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报送有关竣工验【收资料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