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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三章 城乡规划的】实施 — ?     第二十八!条  各级人民【。政府应当根》据当地经济》社会:发展水平量力而【。。行尊重群众》意愿合理调控—城乡:建设用地兼》。顾,城,乡居民的生产、生】活需:要优先安《排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!有计划、分步骤【地组织?实施城乡规划— 》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九条《  :城市、县、镇人民】。政府应当制定近期】建设规划近期建设】规划应当经城市、】县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或者镇人民》代,。。表大会审议并报总】体规划审《批机关?备案 《  》  : 第三十条  旧】城区改?建应当遵循有利【维护、?。合理利?用,、调整?布局、逐步改善的原!则保护?历,史文化?遗产和?。传统风貌合理确定】拆迁和建设规模配】套完善基《础设:。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增加绿地和公【共空间?改善人居环境和【市容景观有》计划地对危房—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!等地段进行改建【 ,  — ,  第三十一—条 : 城市新区的建【设应按?照先配套后开发【、先地?下后地上的原—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!和产业用地保护【自然资源和生态【环境完善城市—功能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二《条  ?乡,、村庄的建设和【。发,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!。。坚持集约《用地配套完善基础】设施和公《共服务设《施 》 :    乡、村【庄,规划建设后》。新增加的耕地面【积可以折抵建设用】地指标 【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》。地下空?间的开发和》利,用应当遵循》统筹安排、》综合开?。发、合?理利用的《原则在?符合:城市规划、》保,证公共安全、留【。足地面避难场—所,的前提下优》先满足防灾减灾、】人民防空、地下交通!、地下管网等基础】设施:的需要 【   《  :开发利用地下—空,间应当符合有—关规划和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确—定的规划《条件依法办》理建设项目选址【、建设用地和建【设工程的规划—审批手续与地面【建设工程《一并开发利》用,地下空间的应当与】地,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!规,划审批手续;独立开!发,。利用地下空间的单】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!。 — ,。   第三十—四,。条  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【城市道?路及配套基础设施】建,设的规?划管理和综合—协调新?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城市主要道路应】。当配套?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!附其他道《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!当与道路同步铺【。设已经建成地—下,公共管沟的道路【不得:擅自开挖铺设—管线 《。  》  : 第三十五条—  本省依法实【行规划?许可制度各》项建设?用地和建设工程应】当符合城乡》规划依法取得规【划许可 】。。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六条  依照国!家规定需《要办理选址》意见书的建设—项目建设《单,位,在报送有关部—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!持下列材料》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。请核发选《址意见书 》 ?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:(一)?包含建?设单位、项目性质】、建设规模、选【址意向等内容的选】址申请书; ! ,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二)【拟建:项目的相关》证明文件和规划选】址论证情况;—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—)标:绘有建设项目—拟,用地位?置的规定比例尺的】地形图 !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(—四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材料 !  ?  : 第三十七条  建!设项目经审查—符合规定要求的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。在法定期限内核【发选址意见书—对不符合规定—的不予?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。并书面说明理由 !   —。  :选址意?见书按照建设—项目审批权限实【行分级管理国家和】省,有,。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!备案的建《设项目由《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核发;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《批准、核准、备案】的由同级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核发 ! ,     第三!。十八条  》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!意见书后十二—。个月内未取得建【设项目批准》或者核准文件的应】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!日前向核发机—。关提出?延,期申请核发机关应】当在:有效期届《。满前作出是否准予】延期的决定延—长期限不得超过六】个月: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!核发机关决》。定不予?。延期的选址意见【书期:满自:行失效? 《 , ,   ? 第三十九条— , 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以划拔》。方式: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设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准、核准后建—设单位应当持下列】材料向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》核发建设《用地:规划:许可证 —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申请书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建设—项目:选址意见书; !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(三)建设项—目批准、核》准文件; 【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【标绘有建《设项目拟用地—位置的规《定比例尺《的地形图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他材】料  】   经审查符合规!划要求的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法定期限《内,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:对,不符:。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!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并书面—说明理由 —  》   建设单—位在取得建》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后【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土地主管部【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审批后】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!土地 —  ?   第《四十条  在城【市、:。镇规划?区内以出让方式【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?。建设项目《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提出的【规划条件的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后?建设单位应当—。持下列材《料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。可证 《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一)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申请书; !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】建设项目审批、核】准或者备《案文件;《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三—),。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让—合,同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。四)标绘有建—设,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!定比例?尺,的地形图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:其他材料 》  —   经审查—符合规划要求的城】市,、,县人民政《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当:在法定期限内核发】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对不符合规【划要求的不予核发】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并书面—说明理由 — ,     【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。主管:。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中—擅自改变作为国【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组成《部分的规划条—件 》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一条 【。 在城市《、,镇总:体规划确《定的建设用地—范围内使用》集体所有土地或【乡、村?庄规划区内国有土】地的建设项目建【设单位?或,者个人应当》向城市、《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申,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 】   ?  第四十二—条  建设》。单,位在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?。许可证后十》二个月内未》取得使?用,。土地的有关权属证】明,文件的应当》在有效期《届满三十目前向【。核发机关提出延【期申请核发机关应】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!出是:否准予延期》的决定延长期限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】提,出延:期申请或者核—发机关决定不予延】期,的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期满自行失效 】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三条】  在城市》、镇:规划: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建:筑物、构筑物以【及进行道路、管线】和其:他工程?建,设,的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?应当持下列材—料,向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!省人民?政府确?。定的:镇人民?政府申请核发—。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 — 《。     》 , ,  (?。一):建设工程《规,划许可申《请,。。书;: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《)使用土地的有关证!明文件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:三)建设《项目批准、核准、】备案文?件或者相《关文件;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四)建!设工程?设,计方:案;: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五—)依照规定需要建设!单位编制修》。建性详细规划—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!修建性详《细规划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法【律、法?规规定?的其他材料 】     【经审查符合规—划,要,求的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或者省人民【。政府:确定的镇人民政府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】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对《不符合规划要求【的不予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并书面说明理】由 :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四条  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!未开工?建设的应当在有【效期届满三十日前】向核:发机关提出延期申】请,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!期,届满前作出是—否准:予延期?的决:。定延长期限不得【超过:六个月未提》出延期申请》或者核发机关—决定不予延期的【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,证期满自行失—效   ! , 第四?十五条  在城市】、镇总体《规,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!围内已纳入近期【(五年)建设或改】造,计划:的集:体所:有土地?上不得新建》、扩:建,建筑物未纳入近期】建设或改造计划【确需进行企业、公】。益,事业、公共》服务设?施、:住宅建设的必—须依法办理建—设工程?规划许?。可证:其中村民住宅建【设应:当,严格控制建筑高度】。、建筑层《数和:建筑面积未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或者未按—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。可证进行建设的【建设单位或》。者个: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!除其费用《自负具体办》法由省人民政府制】定 《 :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六条  【在乡、村庄规—。划区内使用》集体所有土地进行】乡镇企业、》公共服务设施—和公益事《业建设的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应当向乡】、镇人民政》府提出申请由乡、镇!。人民政府提》出初审意见》后报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核发乡村建设规【划许:可证经审查符—合规划要求的城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法定期限内—核发乡村《建设规?划许可证 】   《  第四《十七条?  在乡、村庄规划!区内村民使》用,原有宅基《地或者村《内空闲地进行—住宅建设的应—向村民委《。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!委员会同意》后,报乡:、镇人民政》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!乡、镇人民政—府应当自《接到申请之日—起十日内核发—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 —。     !。。第四十八《条  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,得擅:自更改房地》产开发?项目的国《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!约定的规划》条件确需《。调整用?地性:质、容积率及—其他与?容,积率有关的规—划,条件的?必须符?合以:下条件之一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)】因城:市、镇总体规划修】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!变化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—。因重要?基础设施、公益性公!共服务设施建设或】者文物保《护、地?质灾害等不可抗【拒因素?原国:有土地使用权—。出让合同约》定的规划《条件:无法实施《的; ?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三)因国家、省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和政策变化!导致原国有土地【使,用权出让合同—约定的规划》条件无?法实施的《 ?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》九条  设》。计单位应当按照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出的【规划条?件进行?设,。计施工单《位应: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规定的—内容进?行施工 — :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《条  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确《需,进行临?时,建设的?建,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向城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!地规划?。许可证和临时—建,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 》 》    土地使用权!属于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!。设不需办理临—时用:地规划许《可证  !   第五十一条 !。 临时建设影响【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!制性: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!交通、市容、安全、!文物保护《。的不得批《准,   】  第五《十二:。条  临时》建设:工,程,。规划:许可:证不得作为》房屋产权登记的依】据,  【   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不【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!和临时?用地的用《途,  【   第《五,十三条  临—。时,建设的期限一般【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!的建设?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在有》效期届满三十日【前向:原批准机关申—请,办理延期使用手【续延长期限不—得超过?一年 】    《。第五十?四条  临时建【设期限届满建设【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无条件自】行拆除临时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《 《 :    《因实施城乡规划【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!。设,。。用地的建《设单位或者》。个人应当《及,时拆除临时建筑【物、构筑物清—理场地归还用—地当事人合法权【益受到损害的—应当给予适》当补偿 》     】第,五十五条  —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?应当对建设工—程是否符《合,规,划条件?和许:可内容予以》。核,实经核实符合规划】条件和许可内容【的由: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出具建设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】。手续  !   未经》。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:实或:者经核实不符合规】划条件和许可—内,容的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:。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不得办理【竣工备?案手续房产》管理:部门不?得办理房屋产—权,登记手续 —    【 建设单位》应当在竣工验收【。后六个?。月内向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报送】有关竣工验收资【料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