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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:第三章 城乡规【划的实施 【 :。 :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八条  各【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当地经济社会发【展水: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!意愿合理《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!顾城乡居民的生产、!生活需要优先—安排基?础设: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的建—设有计划、分步骤】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!   】 , ,第二十?九条  城市、县、!镇人民政府应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!近期建设规划应当】经城市、县》人民代?表大:会常务?委员会或者镇—人民:代表: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!划审:批机关备案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条  旧城区!改建:应当遵循有》利维护、合理利用、!调整布局、逐—步改:善,的原则保《护,历史文化遗产和传】统,风貌合理确定拆迁】和建设?规模配套《完善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增加绿地》。和公共空间改—善人居?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!划地对危房集中【、,基础:设施落后等地段进】行改建 【 ,  :   第三十一【条  ?城市新区《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!后开发、先》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!理安排生活用地和】产业用地保护—自然资?源和:生态环境完》。善城市功能 【 :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二条  乡、村!庄的建?设和发展《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!持集约用地配套完】善基础?设施和?公共服务设施 【    】 乡、村庄规—划建设后新》增加的耕地面积【可,以,折抵:。建设用地指标 ! ,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地下【空间的开发和利【用应当遵《循统:筹安:排、综?合开发、合》理利用的原则—在符合城市规—划、保?证公共安《全、留足地》面避难场所》的前提下优先满【足防灾减灾、人民防!空,、地下交通、地下】管网等?基础设施的需要 】 :     开】发利用?地下空间应当—符合有关规》划和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!的规:划条件依法办理【建设项目《。选,址、建设用地—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!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!程一并开发》。利用地下空》间,的应:当与地面建》设工程?一并办理规划审【批手续;独立—开发利?用地下空《。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!批手续 ! ,   第三十四条 ! 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加—。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!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!管理和?。综合协调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城市主要道】路应当?配,套建设地下公共管】沟,依附其他道路—建,设的地下管线应当】与道路同步铺—设已经建成地—下公: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!自开挖铺设管—线 — ,  :  第三十五条  !本,省依法实行规划【许可:制,度各项?。建设:用地和建设》工程应当符》合城乡规划》依法取得规》划许可 》     第!三十六条  依照国!家,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!见书的建设》项目建?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!门审批或《核准前应《当持下列材》。料向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《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 【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《包含建设单位、项】。目性质、建设规模】、选址意向》等内容的选址申请】书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二)拟建项目】的相:关证明文件和—。规划选址论证—情况:; —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三)标绘有!建,设项目?拟用:地位置的规定比例】尺的地形《图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四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材料 —  》   ?第三十?七条  建设项目】。经审查符合规定【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应当在法》定,期限内核发选—址意见书对不符【合规定的不予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:并书面说明理由 】     !选址意见书》按照:建设项目审批权【限实行分级管—理国家和省有—关部:。门批准、《核,。准、备案的》建,设项目由省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?发;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批?准、核准、备案的】由同级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 》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八》条  建设》单位在取得选址【意见书后《十二个月内》未取得建设项—目批:准或:者核准文件的应【当在有效期届满【三十日前向》核发:。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!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!届,满前:作出是?否准予延期的决定】延长期限不得—超过六?。个月未提出延期【申请或者《核发机?关,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!意见:书期满?自行失效 》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九条】  在城市、镇【规,划,。区内以划《拔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建】设项目经有》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】后建设?单位应当《。持下:。列材料向城》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,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:)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申请书【; ?。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书; 】 ,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三)建设项目批准、!核准文件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)标绘有建设—项目拟用《地位置?的规定比例尺的地】。形图 》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 (五)法》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! —    《经审查符合规划【。要求的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在—法定期?。限内核发建》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对不符合】规划要求的不予核】发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!理由 —    》 建设单位在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后《。方可向县《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土《。地主: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!级,以上:人民政府审批后【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!土地 《。 :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条?  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—以,出,让方式提供》国有土地使用—。。权的建设《。项目在签订》含有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的规划》条件的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!设单位应《当持下列《材料向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申请核》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 》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一)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申请书; 》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建设《项目审批、》。核准或者备案文件】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国有!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《同; ?。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《标绘有建设项—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!比例尺的地形图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—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材料【    ! 经审查符合规划要!求的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应当?在法定期限内核【发建:设用地规划》。许可:证对:不符合规划要求的】不,予核发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!书面说明理》由 —    《 ,城市、县人》。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在建设用地规【划许:可证中擅自改变【作为: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组成》部分的规《划条:件 》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一条  —在,城市、镇总体规划确!定的建设用地范【围内使用《集体所有土》地或乡、村庄—规,划区内国有土地的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,。申请核发《建设用?地,规划许可证》 :     第!四十二?条,  建设单位在取】得,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后十》二个月内《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!关权属证明文—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!满三十目前向核【发,机关提出《延期申?。请核发机关应当【在有:效期届满前作出是】否准予延《期的决?定,延长期限不得—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!期申:请或者核发》机关决定《。不予延期的建设【。用,。。地规划许《可证期满自行—失效 【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三条  在城市、】镇规划?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建筑物、构筑—物以及进行道路、】管线和?其他工程建设的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持下列》材料向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或者省【。人民:。政府确定的镇人民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,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一)《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申请书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使用土地的有【关证明文件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三)建设项目批准】、核准、备案文件或!者相关文件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四)?建,设工程设计》。方案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。五)依照规定需要】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的建—设项目应当提交修】建性详细规划; !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六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材料 —     经!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!。者省人民政府确定】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!。法定期限内核发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对,不符合?规划要求的不—予,核发建设《工程规划《。。许可证并《书面说明理》由,    ! 第四十四》条  建《。设单位或者个人【。。在取得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后十二》个,。月内未开工建—设的应当在有效【期届满?三十日前《向核:发机关提出》延期:申请核发机关—应当: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!是否准予《延期的决定延长期】限不得超过》六个月?未提出延《期申请?或者核发机》关决定不予延—期的: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期》。满自行?失效 ?    】 第四?十五条  在城【市、镇总体规划确】定的建设《用地范?围内已?。纳入:近期(五年)建设或!改造计划《。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!得新建、扩建建筑】物未纳入近》期建: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!行企业、公益事业】。、,公共服务设施—、住宅建设》的必须?依法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其,中村民住宅建设应】当严格?控制建筑高度、【建筑层数和建筑面】。积未取得建设—。工,程规划?许,可证或者《未按照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进行建】设的建设单》位,或者个人应当无【条件:自行拆?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!法由:省人民政府》制定 】    第四—十,六条 ? 在乡、村庄规【。划区:内使用集体所—有土地?进行乡镇企业、公共!服,务,设施:和公益事业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:应当向乡《、镇人民政府提出申!请由乡、镇人民政】。府提出初审意见后】报城市、县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。门核发乡《。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经审:。查符合规划要—求的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在法—定期限内核》发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—证  】   第《四十七条  在乡、!村庄:规划:区内村民使》用原有宅基地—。或,者村内空《闲地进行住宅建设】的应向村《民,委员:会提出申请经村【民委员?会同意?后报乡?、,镇人民政府经—审查符合规划—的乡:、镇人民政府应当】自,接到申请之日起十】日内核发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—    《 第:四十八条  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更改房》地产:开发:项目的?国有土地使》用,权出让合《同中约定的规—划条件确《需调整?用地性质、容积率】及其他?与容积率《有关的规划条—件的必须符》合,以下条件之一 】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: (一?)因城市、镇—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!块建设条件变—化的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二)因重要【基础设施、公益【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!或者文物保》护、地质灾害等不】可抗拒因素原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约定的规划条件】无法实施的; !。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三)因国家、省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和:政策:变化导?致原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: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!实施的 》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九条 【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!设计:施工单位应当—按照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规定的【内容进行施工 【   【  第五十条  】在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确需【。进行临时建》设的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向城市、县》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!得,临时用地《规划许可证和临时】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 【 : :。。     土地【使,用权:属于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!设不需办《理临时?用地规划许可证 !    【 第五?十一条  临—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!规划或者《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的实施以及交通、】市容、安《全、文?物保护的不得批准】 ,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《二条:  临时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不得作】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!据 【    建》设单位或《者个人?不得擅自改》变临时建设和—临时用地的用—途   !  第五十三—条,。 ,。 临:时建设的期限一般】不超过二年确需延】期的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在有效】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!批准机关申请—办理:延,期使用手续》延长期?限不得超过一年 ! ?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四条  临》时建设?期限届满建设单【。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!件,自行拆除临》时建筑物、构—筑物 《 :。 ,  :   因实施城乡】规划:。需要提前收回—临时建设《用地: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!建筑物、构筑—物清理场地》归还用地当事—人合法?权益受到损害的应】当,给予适当补偿— 》     第五十五!条,  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!否,。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!内容予以核》实经核实符合—规划条件《和许可内容的—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出具建—设工程规划核实合】。格,手续 】    未经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实或者经《核实不符合规划条】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!单位不得组织竣【。工验收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!竣工备案手续房产】。管理部门《。不得办理房屋—产权登记手续 !  《   建设单位【应当在竣工验—收,后六个月内》向城乡?规划:主管部?门报送?有关:竣工验收资料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