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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》 城乡规《划的实施 — , ,。    【 ,第二:。十八条  各级人】民政府应《当根据?当地经?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!而行尊重群众—意愿合理《调控城乡建设用【地,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!、生:活需要?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》施的建设《有计划、《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!乡规划?。。 :  》   第二》十九:条,  城市、县、镇人!民,政府:应,当制定近期》建设规划近期—建设规划《应当经城《市、县人民代—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或者镇人民代表【大,会,审议并报总体规划】审批机关备》案 【   ? 第三十条  旧】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!利维:护、合理《。利用、调整布局【、逐步改善的—原,则保护历《。史文:化遗产和传统风【貌合理?确定拆迁和建设规】。模,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!公共服务设》施增:加绿地和公共—空间改善人》居环:境和市容景观有计】划地对危房集中、基!础设施?落后:等地段进行改建 !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一条 【 城:市新:区的建设《应按照先配》套,后开发、先地—下后: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!生活用地《。和产业用《地保护自《然资源和《生态:环境完?善城:市功能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二!条  乡、村—庄的建设和发展【。应,当按:照规:。划要求坚持集约【用地配套完善—。基础: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  】   乡、村庄规划!建设后?新,增加的耕地面积可】以折抵建设用地【指标: : ,     【第,三十三条 》 地下空间》的开发和利用应【当,遵,。循统筹安排》、综合开发、合【理利用的《原则在?符合:。城市规划、保证【公,共安全、留足地面避!难,场所的前《提下优先《。满,足防灾减灾、—人民防?空、:地下交通、地—下管网等《基,。础设施的《需要 《   —  开发利用—地下空间《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确定的规划条—件依法办理建—设项目选址》、建设用地和建设】工程的规划审—批手续与地》面建设工程》一并开发利》用地下空间的—应当与地《面建设工程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!续;独立开》。发利用地下空间的】单独办理规》划审批手续 【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十四条 — 各级人《民,政府:。应当加强对城市【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!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!。合协:调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城市主要道—路应当配套建设【。地下公共管沟依附】其他道路建》设的地?下管线应当与—道路同步铺设—已经建成地下公【共管沟的道》路不得擅自》开,挖铺设管线 —    】。 第三十五》条  本省》。依法实行规划—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!地和建设工程应当】符合城乡规划依法】取得规?划许:可 ? 《    《第三十六《条,  依照国家规【定需要办理》选址意见书》的建设?项目建设单位在报】送有关部门审批【或核准前应当持下】列材料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《意见书 》 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 (一)》。包含建?设单位、《项目性?质、建设规模、选址!意,向等内?容的选址申请书; ! 《 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拟建?项目的相关证明文】件和规划选》。址论证情况; 】 ,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。)标绘有建设项【目拟用地位置的规】定,比例:尺的地形图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。(四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材料—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七条 】 建:。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!。定要求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在法定?期限内核发选—址,。意见书对不符合【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!意见书并《。书,面说明理《由 —     选址【意见书按照建设【。项目审批权》。限实行分级》管理国家和省—有关:部门批准、核准【、备案的建》设项目由省》人民政?府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?核发;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有关部》门批准、核》准、备案的》由,同级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核发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八条 ? 建设单位在取得】选址意见书后十【。二,个月内未取得建设】项目批准或》者核准文件的—应,当在有?效,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!发机关提出延期申】请核:发机:关应当在《有效期?届满前作出是否【准予延期的决定【延长期限《不得超过六个月【未提:出延期申请或者核】发机关决定不—予延期的《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!失效  !   第三》十九条  在—城市:、镇规划区内以划】拔,方式:提供:国,有,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经有关》部,门批准、核准后建】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!料向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,核发建设《用,地规:划许:。可证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一)建设用地规!划,。。许可申请书;— :      !。。   (二)建设】项目选址意》。见书; 【    》。 ,    (》三)建设项目批准】、核准文件;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四)标绘有建设项!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!比例尺的地形图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材—料 : 》    经》审查符合规划要【求的城?市,、县人?。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在法定】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!规划要求的不予核】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并书《面说明理《由,  【   建设单—位,在,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!向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!部门申请用》。地经: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审批后由—土地主管《部门:划拨土地 】   《  第?四十条  在城【市、镇规划区—内以出让方》式提:。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项目在签订含】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的规划条件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后建设—单,位应当持下》列材料向《城市、?县人:民,政府城乡《。。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?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建,设用:地规划许可》申请书; —。 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《),建设项?。目审:批、核准或者—。备案文件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)国】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; —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?(四:)标绘有建设项【目拟用地位置的【规定比?例尺的地形图;【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?。他材料 —    — 经:审查: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!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对不符合《规划要求的不予核】发建设用《地规划许《可证并书面说明【理由 《    【 城市、《县,人民: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不得在建设用地规】划许:。可证中?擅自改?变,作为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合同【组,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! ?   《  第四十一—条 : ,在城:市、镇总体规划确定!的,建设:用地范?围内使?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!、村庄规划区内国有!土地:的建设项目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,向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请核发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   !  第四《十二条?  建设单位—在,取得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后十二个月内未取】得使用土《地的有关权属—证明文件的应—当在有效《期,届满三?十目前向核发机【关提出延《期申:请核发机关应当在】有效:期届满前作出是否】准予延期的》决定延长期限不得】超过六个月》未提出?延,。期申请或者核发【机关:决,定不予延期的建设】用地规划许》可证期?满自行?失效 》  《  : 第四十三条  在!城市、镇《规,划区内新建》、改建?、扩建建《筑物、构筑物以及进!行道路、管线—和其:他工程建《设,的建设?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【持下:列材料?向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:。部门或者省人民政】。府确定的镇》。人民政府申请—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 【  》 ,  : ,   (一》)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申请书《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使【用土地的有关—证明文件《;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三)】。建设项目批准—、核准、备案文件】或者相关《。文件; 《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四)】建设工程设》计方:案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依照规定需要!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的建设【项目应当提交修【建性详细《规划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六)法律》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材料 【 , 《    经审—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!市、县?人,民,。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或:者省人民政》府确: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!在法定期限内核发】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对—不符合?规划要求《。的不予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并书面说明理—由 【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四条  《建设单位或》者个:。人在取?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!二个月?内未:开,工建设的应当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】日,前,向核:发机关?提出延期申请核发】机,关应当在有效期届】满前作出是否—准,予延期的《决定延长《期限不得超过—六个月未《提出延期申请或【者核:。发机关决定不—予延期的建》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! :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五条—  在城市、—镇总体规划确定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!纳入近期(》五年)建设或改造】计划:的,。集体所有土地上【不得:新建、扩建》建筑物未《纳,入,近期建设或改—造计划确需进行企】业、公益事业、【公共服务设施、住】。宅建设的必》。。须依法办理》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其》。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!严格控制建筑—高度、建筑层数【和建筑面积》未取得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—或者未按照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进—行建设的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无条件自行》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!办法由省《。人民政?府制定 【   《  第四十六条  !在乡、?。村庄规划区内使用】。集体所有土地—进行乡镇企业、公共!。服务:。设施和公益事—业建设的建》设,单位或者《。个人应当向乡、【镇人民?政府提出《申请由?乡、:镇人民政府》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乡村建设》。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!合,规划要求的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在—法定期?限,内核发乡村建—设规:。。划许可证 —。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七—条  在《乡、村庄《规划区内村民使【。用原有宅《基地或者《村内空闲地》进,。行住宅建设》。的应向村《民委员会提出申请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!报乡、镇《人民:政府经?。审查符合规划的【乡、镇人民政府【应,当自接到申请—之日起十日》。内核: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 【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八条  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更改房】地产:开发项目的国—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中约定《的规划条《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!、容积率《及其他与容》积率有关《的规划条件的—必须符合以下条【件之一 》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因?城市、镇总体—规划修改造成地块】建设条件变化的【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二)因重要基础】设施、公《益性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或者文物保护】、地质灾害等不【可抗拒因素原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合同约【定的规划条件无【法实施的《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因国【家、省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政策变化】导致原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约定的?规划条件无法实施】的 《 ?。    《。第四十九条》  设计《单位应?当按照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!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!单位应当按》照,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规定《的内容进行施—工 》 :    第五—。十条  在城市【、镇规划区内确需】进行:临时建设的建设【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向城【市,、县人民《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取《得临时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 【。     土【地使用?权属:于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的进行】临时建设不需—办理临时用地规【划许可证 》 ,  》   第五十一【条  临时建设影响!近期建设《规划或者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。的,实施以?及交通、市容—、,安全:、文:物保:护的不得批准— : ,     第】。五十二条《  临时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!。。为房屋产《权登记的依据 】 :     建设单!位或:者个:。人,不得擅自改变—临时建设和临—时用地的用途 【。 ,。 :   《  第?五十三条  —临时建设的期限一】般不:超过二年确》需延期的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》应,当在有效期》届,满三十日前向原【批准机关申请办【理延期使用手续【。延长期限《不得超过一》年 【    第五十四条!  临时建设期限届!。满,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,当无条件自》。行拆除临时》建筑物、构筑—物 《    — ,。因实施城乡》规划需要提》。。前,收回临时建设用【地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及?时,拆除临时《建,筑物、构《筑物:清理场地《归还用地当事—人合:法,权益:受,到,损害:的应当?给予适?当补偿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五十五条  【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对建设—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!。件和许可内容—予,以,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!条件和?许可内容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出具建设工【。程规划核实合—格手续 【     —未经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!符合规?划条:件和许?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!得组织竣工验收建】设行政?主管:部门不得办理竣【工备:案手续房《。产管理部门不得办】理房屋产《权登记手《续 《  《。   建设单位【。应当在?竣工验收后六—个月内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报送有【关竣工?验收资料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