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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三章 —城乡:规,划的实施 》 —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八条》 ,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当地经济社【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!尊重:群众意愿《合理调控城乡建设】用地兼顾城乡—居民的生产、生【活需要优先安排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的建设》。有计划?、分步骤《地组织实施城乡规】划   !  第二十》九,。条  城市》、县、镇人》民政府?应当制定近》期建设规划》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!城市、县人民代表】大会:常务委员会或者镇】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?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!关备案 —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—。条 : 旧城?区改:建应当?遵循有利维护—、合理利用、—调整布?局、逐?。步,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!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!合理:确定拆?迁,。和建设规《模配套完《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增加绿—地和公共空间—改善:人居环?境和市?容景观有计划—地对危房集》中、基础设施落后】等,地段进行《改建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一】条  城市》新区的建设应按【照先配套《后开发、先地—下后地上的原—则合:理安排生活用地和】产业用地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!环,境完善城市功能 ! 《    《第三十二条  乡、!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!。当按照规《划要求坚《持集约?用地配套《完善:基础设施和》。公共服务《设施  !   乡、村庄规划!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!面积可以折抵建【。设用地指标 】 ,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三,条 : 地下空《间的:开发和利用应当遵】循统筹安排、—综合开发、》合理利用的原则在】符合城市规划—、保证公共安全、留!。足地面避《难场所的前提—下优先满足防灾【减灾、人民防空、地!下交通、《地下管网等基—础设施的需》要 ?    【。 开发利《用地下空间应—。当符合有关规—。划和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确定—的规:。划条件依《。。。法办:理,建设项目选》址、建设用地和【建设:工程的规划审批【手续与地面建设工】程一并开发》利用地下空间的应】当与:地面建设工》程一并办理》规划审批手续;【独立:。开发利用地》。下空间的《单独办理规》划审批?手续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四条  各》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》对城市道路及配【。套基础设施建设的】规划管理和》综合协调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!当配套?建设地下公》共管沟依附》其他道路建设的【地下管线应当与道】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!地下公?共管沟的道》路不得擅自开挖铺】设管线 》   —  第三《十五条  》本,省依:法实行规《划许可制度各—项建设用地和建【。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!规划依法取》得规划许可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三—十,六条:  依照《国家规定需要办【。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!项目:建设单位在报—送有关部门》审,批或:核准前应当持—下列:材料向城乡规—。划,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书 》 ? ,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?包含建设单》位、项目性》质、:建设规模、选址【意向等内容》的选址申请书—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。(,二)拟建项目的【相关证明文件和【规划选址论证情况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标绘有》建设项?目拟用地位置的【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!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(四)】法律、?。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!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》七,条  建设项目经】审查符?合规定要《求的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】核发:选址意见书对不【符,合规定的不予—。核,发选址意《见书并书面说明【理由 》 ,     选址意!见书:按照:建设:项目审批权限—实行分级管理国【家和省有关部门【批准、?核准、备案的建设项!目由省人《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;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有关部门批【准、核准、》备案的由同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八条  建【设单位在取得—选址意见《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!。得建设项《目,批准或?者核准文件的应【当在有效期届满【三十日前向核发机】关提出延《期申:请核:发机:关,应当在有效期—届满前作出》是否准?予延期的《。决定延长期》限,不得超?过六个月《未提出?延期申请或》者核发机关决定不】予延期的《。选址:意见书?期满自行失效 】 ,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九条《  在城《市、镇?规划:区内以划拔方式【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?。权的建设项目—。经有关部门批准、核!准后建?设单位应《当持下列材料—向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申请核《发,建设用地规》划许:可证 》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一)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申:请书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《)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;—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建—设项目?批准、?核准文件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—)标绘有建》设项目拟用》地位:置的规定《。。比例:尺的地形图 】 ,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材料 》     !经审:查符合规划要求【的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《在法定?期,限内核发建》设用:地规:。划许可证对不符【合规划要求的不予】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并书】面说明理由 】 :     建设单】位在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!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土地主管部门—申请用地经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!。土地主管《部门划拨《土地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条  《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以出让方式提供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在签订含【有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的规》划条:件,的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—让,合同后建设单位【。应当持下《。列材料向城》市,。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 !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申请书;】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建设项目审—批、核准或者备案文!件; 《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(三)国有】土地使用《。。权出让合同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四)标绘有建—设项目拟用地—位置的?规定比例尺的地形】图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法《。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材料? 》   ?  经审查符—。合规划要求的城市、!。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!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对不】符合:规划要求的不予【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并书【面说明理由 】     城】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不》。得,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中:擅自改?。变作为国有土地使】用,。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!的规划?。条件 ? ? , , ,   第四十一条 ! 在城?市、:镇总: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!地范围内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】或乡、?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!地的建设项目—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核发《建设用?地规:划许可证《 ?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二条 【 建设单位在—。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后十二个月【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!有关权?属证明文《件,的应当?在有效?期届满三十目—前向核发机关—提出延期申请核【发机关应当在—有效:期届:满前作出是否准【予,延期的决定》延长:期限不得超过六个】月未提出《延期申?请或者核发机关【决,。。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—期,满自行失效 】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三条》  在?城市、?镇规:划区内?新建、改建》。、,扩建建?筑物:、构筑物以》及进行?道路、管《线和其?他工:程,建设:。的建设单《位或者?个人应当持下列材】料向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或者【省人:民政府确定的—镇人民政府申请核】发建: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 》 :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。)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申请书; ! 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 (二《)使用土地的有关】证明文件; —    】。  :   (三)建【设项目批准、核准】、备案文件或者相】关文件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四)建设工》程设计方案; 】 ,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五)依照规定需要!建设:单位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!当提交修建性详【细规划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:六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材料 】 :。 :  :  经审《查符合规划》要求:的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!者省人民政府确定】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!法定期?限内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对不】符合规划要》求的不予核发建设】工,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!说明理由 ! ,    《第四十四条  建】设单:位或者个人在取得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!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!在有效期届》满,三十日前向核发【机关提出延》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!。在有效期《届满前作出》是否准?予延:期的决?定延长期限不—得,超过六个月未提出】延期申请或者核发】机,关,决定:不予延期《的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期满自行失效【。 《  ?   第四十五条 ! 在城市、镇—总体规划确定的建】设,。用地范?围内已纳入近期(五!年)建设或改—造计划?的集体所有土地上】不得新建、》扩,建建: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!或改造?计划:确需:进行:企业、公益》事业、公共服务【设施:、住宅建设的必【须依法?办理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其【。中村民住宅建—。设应当严格控制【。建筑高度、建筑【。层数和?建筑:。面积未?取得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《证或: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。进行建设的建设单】。位或:。者个人应当无条件】自行:拆,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!法由省人民》政府制定 》 《     第—。四,十六条?  在?乡、村庄《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!有土地进行乡—镇企业、公共服务】设施和公益事业建】设的:。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应当向乡、】。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!。由乡、镇人民—政府提出初审意见】后报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核: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经审?查符:合规划要求的—城市: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在法定期限】内核发乡《村建:设规划许可》证 — ,    第四十七】条  在乡、村庄规!划区内?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!或者:村内:空闲地进行住—宅,建设的应向》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!经村民委员会同【意,后报乡、镇人民【政府经?审,查符:合规划的乡、镇【人民政府应》当自接到申请之日】起十日内《核发乡村建设规【划许:。。可证 【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八:条  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不得擅自更【改房地产开发项目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,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!。。件确需?调整用地性质、容】积率及其他与容【积率有?关的规划条件—的,必须符?合以下条《件之一 》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一)因城市】、镇总体规》划修改造成地块【建设条件变化的【; 【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二》)因重要基础设施、!公益:性,公共服务设》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!、地质灾害等不【。可抗拒因素原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。同约定的规划条件】无法:。实施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因国家、省】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和政策变化】导致原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!定的规划条件—无法实施的》 : : ,。     》。第,四,十九条  设计单位!应当按照城》乡规划主管》。。部门提出的规—划,条件进?行设计施工单位应】当,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证规定的—内容进行《施工 —     第五】十条  在城市【、镇规划区》内确需进行临时建】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:当向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?取得临时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 】    — 土地使《用权属于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!建设不需办理—临,时用:地规划许可证—。    ! 第:五十一条  —临,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!规划或者《控制性?详细:规划的实施以及交】通、市容、安全、】文物保护的不—得批:准 ?。 : :    第五十二条!  临时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不得作为房屋产】权登记的依据— :    【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不得擅自改》变,临时建设和临—时用地的用途 【 《。   ?  第五《十三:条  临时建—设的期限一》般不超过二》年确:需,延期的建《设单:位或:。者个人应当在有效】期,届满三十日前—向原批准机》关申请?办理延期《使用手续延长—期限不得超过—一年 —     —第五十四《条  临时建设期】限届满?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应当无》条件自行拆除—临时建筑物》、构筑物 【     因】实施城乡规划—需要提前收回临时】建设用地的建设单】位或者个《人,。应当及时拆除—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物清—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!人合法权益受到损】。害的应当给》予适当补偿》 》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五》条 :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对建?设工程是否符合【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!予以核?实经:核实符合规划条件】。和许可内容》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出具建—设工:。程规划核实合—格手续 《 《     未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!合规划条件和许【可内容的建设单位】不得组织竣》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不得办理竣工备案】手续: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!理房屋产《权登记手续》    ! 建设单位》应当在竣工》验,收后六个月》内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报送有关竣—工验收?资料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