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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 失业保险!基,金管:理 ? : ,。     第十!三条 ? 失业保险基金【。。由下列各《项构成 《 》。。   ? (一)用》人单位和职工—。。个人缴纳《的失业保险费; 】 《 ,    《(二)失业保—险基金的利息—; ? ,  《   (三》)失业保《险费的滞纳》金;: 《    》 (四)财政补【贴; 《  》   (五》。。)法律、法》。规规定纳入失业【保险基金的其他资】金 【  :  第十《。四条  失》业保险基金按照【属地管?理原则实行省辖市统!筹管理所属县(【市、区)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】。为其失业保险—基金的报《账单:。位 》     —县(市、区》。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!设立:失业保险周》转金基本《账户并留足》一,。定数额的《周转金失业保险周转!金按照?失业:保险基金《的开支项《目和标准使用—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五条  建立省级】失,业保险调剂金省级调!剂金按照统筹地【区,征缴的失业》保险基金总》。额的百分之五计【算由统筹地区失【业保险经办机构按】季,度上:缴省级调剂金应当按!照失业保《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!标准在全省》范围内调剂使—用  】   统《筹地区的失业—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!可动用历年》滚存结?余;动用历年—滚存结余仍不敷使】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!金调剂?但,累计调?剂数额不超》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!的百分之二》百;调剂后仍有缺】口,的由同级《财政予以补贴—  【   第十六条  !失业保险《基金用于下列支【出 》     (【一)失业保险金;】 :     (!二):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!的医疗补助金; ! ?     (三)领!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死亡的失业人员的】丧葬补助《金和其供养的配【偶、直系亲属的抚恤!金; —    》 ,(四:)领取失业》保险:金期间的职业培训】、职业?介,绍补贴; 】     —(五)国《务院规定或者批【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!的其:他费用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七条 《 失业保险基金【。由,失业保险经办机【构,负责管理征收的【失业保险基》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!失业保?险经办机构开设的】失业保险《基金收入专户并【。定,。期转:入财政部门和劳动】保,障部门共同认—定的社会保障—基金财政专户实行】收支两条线》管理统筹地区失【业保险经《办机构依照国—家规定?开设失?业保险基金支出专】户并: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!。金, , 《     财政【部门应当根据劳【动保障部门提出【的意见在双方共同】协商的基《础上及?时将失业保险—基金按规定》用于购买国家债券】。或者转存定期存款】 ?     第】十八条 《 失业?保险基金收》支,的,预,。算、决算由》统,筹地区?失业保险经办机【。构编制经同级劳【动保障行《政部门复核、同【级财政部门审核【报同级?人民政府审批 【 ?     —失业保险基金—必须专款《专用不?得挪作他《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!收支 — :    各级审计机!关应:依法加强对失—业保险基金的—审计监督 》 :   》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失业保险《基金按照国家—规定不计征税、费】当年结余可转入下】年使用 !。    失业保险基!金的财务制》度、会?。计制度按照国家和】省有关规定执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