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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第三—章 失业保险—。基金管理 】     】。第十三?条  失业保险基金!。由下列各项》构成 《    【 (一)用人单位】和职工个人缴纳【的失业保险费; ! 《  :  (?二)失?业,保险基?金的利息;》。  【   (三)失【业保:险费的?滞纳金?;, ?    — (四)财政补贴】; 《 :。     (—五):法律、法规规定纳】入失业保险》基金的其他资金 !   —  第十四条 【。 失业保险》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!则实行省辖市—统筹管理所》属县(市《。、区)失《业保险?经,办,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!金的报账单位—。 —  : , 县(市、区—)失业保险经—。办机构设立失业保】险周转金基本账【户并留足一定数额】的周转金失业—保险周?转金按照失业—保险基金的开—支项目?和,标准使用《  【   ?第十五条 》 建立省级》失业保险《调剂金省级》调剂金按照统筹【。地区征缴的失业【保险基金总额的百】分之:五计算由统筹—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!构按季度《上缴省级调剂金【应当按照《失业保险基金—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在!。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!  【   统筹地区的失!业保:险基金入不》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!存结余?;动用历年滚—存结余?仍不敷?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!剂金调剂但累计调】剂数额不超过统【筹地:区上缴数额的百分之!二百;?调剂后仍有缺口【的由同级《。财政予以补贴—。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】六条  失业保险】基金用于下列支【出,  【   (《一)失业保险金; !     !。(二)领取失—业保:险金:期间的医疗补助【金; 】 ,   (三)领取失!业保险金期》。间死亡的失业人员】的丧葬补《助金和其供养的【配偶、直系亲属【。的抚恤金;》 《。。     (四)!。领取失业保》险金期?间的职业培训、职业!介绍补贴《; —。    《 (五)国务院规】定或者批准的与失】业保险有关》的其:他费用 《 《     第十七条! , 失业保险》。基,金由失业保》险经办机构负—责管理征收》的失业保《险基金依照》国家:。规定存?入,失业保险经办机【构开:设的失业保险—基金收入专户并【定期转入《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!部门共同认定的社】会保障基《金财政?专户:实行收支两条线【管,理统筹地区失业【保险经办机构—。依照国家规定开【设失业保《险基金支出专—。户并留?存一定数额的周转】金   !。  财政《部门应当根据劳动】保障部门提》出的意?见在双方共》。同协商的基础上【及时将失业保险【基金按规《定用: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!转存定期存款 【  — ,  第十八条  】失业保险基金收【支的预算《、决算由统》筹地区失《业保险经办机构编】制经:同级劳?。动保障行政部门【复核、同级财政部门!审核报同《级人民政府审批【。 —    失业保险基!。金必须?专款专用不得挪作】他,用不: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!   】  各级审》计机关?应依法?加强对失业》保险基金的》审计:监督 】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失业保险基金按!照国家规《定不计征税》、费当年结余—可转入下年使用 】 》    失业保【险基金?。的财务制度、会【计,制度按照国家和省】有关规定执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