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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》章 失?业保险基金管理【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三条  失业!保险:基金由下列各—项,构成 《    【 ,(一)用人单位【和职: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!险,费; ?  —   ?(二)失业保险基金!的利息?; :    】 ,(三)失《业保险费的滞—纳金; 】 , ,   (四)财政补!贴; —    》 (五)《法律、法规规定纳入!失业保险《基金:的其他资金 【 ?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?失业保?。险基金按照属地【管理:。原则实行省辖市【统,筹管理所属县(市、!区)失业《。保险经办机》。。构为其失业保—险基金的报账单【位 ? 《    县》(市、区)失业保险!。经,。办机构设立》失,业保险周转金基【本,账户并留足一—定数额的周转金失】业保险周转金按【照失业保险基—金的开支《。项目和标准使用 】。 》   ? 第十五《条  建立省—。级失业保险调—剂金省级调》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征!缴的失业保险—。基金总?额的百分之五—计算由统筹》地区失业保险经【办机:构,按季度上缴省级调】剂,金应当?按照失业保险基金】的,开支项?目和标准《在全省范围》内调剂使用》    ! ,统筹地?区,的失业保险基金入】不敷出时可动—用历年滚存》结余:。;,动用历年《滚存结余仍不敷使】用的可申请省级调】剂金调剂但》累计调?剂数额不超》过,统筹地区《上缴数额《的百分之二百;【调,剂后仍有缺口—的由同级财政予以】补贴 —     —第十六条  失业】保险基?金用于下列支出【    ! (一)失业保险】金;:   】  (二)领取失业!。保,险金期间《的,医疗补助金; 【   【  (?三)领取失业保险】金期间?死亡的失《业人员的丧葬—补助金和其供养【的配:偶、直系亲属的抚恤!金; —     (四)!领取失?。业保险金期间的职】。业培训、职业介【绍补贴;《 : :     (【五)国务院》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!业保险?有关的其他费用 】 : ,     第十】七条  失业—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!经办机构负责管【理征收?的失业保险基金依】照国家?规定存入《失业保险经办—机,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!金收入专户并定【期,转入:财政部门和劳动保】障部门?共同认定的社会保】障基金财政专—户实行收支两条【线管理统筹地—区失业保险经办机】构依照国《家规定开设失业保】险,基金支出专户—并留存一定数额的】周转:金 《 :     财政部】。。。门应当?根据劳动保障部【门,提出的?意,见在:。。双方共同协》商,的基础上及时将失】业保险基金按规定】用于购买国家—债,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!   】 ,。 第十八条 —。 失业保险基—金收:支的预算《、决算由统筹地【区失业保险经办【机,构编制经《同级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复核、同】级财:政部门审核报同级】。人民政府审批 !    — 失业保险基金【必须专款专》用不得挪作他用【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!支 【    《各级审计机关—应依法加强对—失业保?险基:金的审计监督 ! :     第十九条!  失业保险基【金按:照国家规定》。不计征税、费当【年结余可《转入下年使用 !  《。   ?失业保?险基金的财》。务制度、会计制度】按照国家《和,省有关?规定执?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