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失业保险基金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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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十?三,条 ?失业保?险基金?由下列各《项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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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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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用人单!位和职?工个人缴纳》的失业保险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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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(二)失业保险基金!的利息;《
《。
: ? (三?)失业保险费的【滞,纳金;
《
】 ,(四)财政补—贴,;
】 (五)法律、!法规规?定,纳入失业保》。险基金的其他资【金
【 《第十四条 》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!属地管理原则实行】省辖:。市统筹管理所属县(!市、:区)失业保险经办】机构为?其失业保险基—金的报?账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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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】(市、区)失业保】。险,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!。险周转金基本账【户并留?足一定数额的周转】金失业?保险周转金按照失业!保险基金的》开支项目和标准【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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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》条, 建立省级失业保!。险调剂金《省级:。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!征,缴的失?业,保险:基金总额的百分之】五计算由统筹地区失!业保险经办》机构按季《度上缴省级》调剂金?应当按照失》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!。目和标?。准在全省范》围内调剂使用
!。
《 统筹》地区:。的失业?保险基金《入不敷出时》可动用?历年滚存结余;【动用历年滚存—结余仍不《敷使用的可申—请省级调剂金调剂但!累计调?剂数额不超过统【筹地区上缴数额的百!分之二百;调剂后仍!有缺口的由同级【财政予以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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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 失】业保险基《金用于?下列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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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:一)失业保》险金;
《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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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《(二)领取失业保】险金期间《的医疗补助金;【
,。
— (三)领【取失业保《险金:期间死亡的失业人】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!供养的配偶、直系亲!属的抚恤《金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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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? (四)领取—失业:保,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!、职:业介绍?补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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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 (五)国务!院规定或者批准的】与失业保险》有关的其他》。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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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》七条 ? 失:业保险基金由失业】保险经办机构—负责: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!基金依照《国家:规定存入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】开设的失《业保险基金收入专】。户并定?期转入?财政部门和劳动【保障部门共同认【定的社会保障基【金财政专户实行【收支两?条线管理统筹地区】失,业保险?经办机构依》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!保险基?金支出专户并留【存一定数额的—周转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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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】门应当?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!出的意见在》双方共同协商的基】础上及时将失业保】险基金按规定—用于购买国家债【券或者转《存定期?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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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失业保】险基金收支》的,预算:、决:算由统筹地区—失业保险经》办机构编制经同级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复核、?同级财政部门审核】。报同级人民政—府,审批
! : 失业保险基—金必须专款专用不】得,挪作他用不得用于】平衡财政收》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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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各级审计机关应依】法加强对《失业保险《基金的审《计,。监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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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十九?条 失业保险基】金按照?国家规定不计—征,税,。、费当年结余可转】入下年使《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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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失业保险基金的】财务制度、会计制】度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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