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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失业保险《待遇 ? , ? :     第—。二十条 《。 具备下列条件的失!业,人员:可以领?取失业保险金 !     (一!),所,在用人单《位和本人按》照规定参《加失业保险缴—纳失业保险费满一】年的; !    《(二)非因本人【意愿:中断就业的; 【  —   (三)按照】本条:例规:定已办理失业登【记并有求《职,要求的 !   ? 失业人员在—领取失业保险金【期间按?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!受,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! 《  :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  失业人员失】业,前所在用人单位【和本人按规》。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!年不足五年》的,领取失业保》险,金的期限最》长为十二《个月;累计缴费【时间满五年不—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!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!八个月?;累计缴费》时间十年以上的【领取失业保险—金的期?限最长为二十四【个月: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!的缴费时间》重新计算领》取失业?保,险金的期限》可以与?前次失业应领取【而尚未领《取的失业保险—金的期限合并—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!过,。二,十四个月 】  ?   第二十二【条  用人单—位按照规定应当参】加失业保险之前的时!间视同?单位缴费时间与参】保后的实际缴费时】间,合并计?。算;按照规定实【行失业?保险个人缴费—制度之前的职—工个人连《。续工龄(扣除已享】受失业保险待遇【的工龄)视同个人缴!费时间计发》失业保险金》时与实?行个人缴费》制度:之后的?实,际缴费时间合并【。计算;合并计—算的职工个人累计】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!所在:单位的累计缴费【时间不一《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!缴费时间为准—    ! 第二?十三条  失—业保险金按照—当地最低工资—标准:的百分之八十确【定并自失业》人员办理失业—登记的次《月起按月发放 【。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:四条 ? ,失业:人员领取失业保【险金期?间,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停止领取—失,业,保险金并同时停【止享受其《他失业保险》待,遇 》    》 (:一)重新就业的【;  】 ,  (二)》。应征:服兵役的; 】 ?    (三—)移居境外的; !  》   (四)享受】基本养老《保险待遇的; 【     !(五)被判刑—收监执行或者—被劳动教养》。的; 《    【 (六)无》正当理由连》续两:次拒不接受当—地人民政府》指定的部门》或者机构介绍的工】作的; 【 :    《(,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情形》 ? ?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失业人—员领: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可按其享《受失业?保险金百分之十【的,。标准发放医疗补【助金患有严重疾【病确需?住院治疗的经当地】失业保险经办机【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!费的百分之》七十但累《。计补助金额》不,超过:本人十个月的失业】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!以上荣誉称》号或者因社会公【益事业致伤、病的可!以享受不超》过本人?十八个月失》业保险金《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!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六《条  失业》人员领取失业保险】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!凭失业?人员:。死亡证?明等有关材料可【以向失?业,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!次性的丧葬补助【金,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!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!业保险?金可由其家属一并】领取 【     丧葬补】。助,。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!生前七个月的失【业保险金标准发【放,有供养配《偶、直系亲属的【按每供养《一人发给五》个月最多发给—不超过失业人员【本人生前十五个【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!抚恤金?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!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!恤金:可,。按,此款标准《提高百分之八十执】行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七条!  失业人员领【取失业保险》。金期间可以免—。费享受职业培训【、职业介绍服务【其,补贴费用由失业保】险经办?机构从失《业保险基金中列支】 :  》 ,  职业培》训、职业介》绍补贴?费用占失业保险基】金的比例不》得,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!失业:保险基金收入—。总额的?百分之十 》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条  用人单位招】用的农民合同—制工:人连:续工作满一年所【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!险费劳动合》同期满未《续,订或者?提前解除劳动合同】的可以向其单位所】在地的失业保—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!性生活补助金—补助金按其工作时】。间每满一年发给【一个月、最多—。不超过十《二个月的失业—保,。险金:标准计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