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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失业保险!费征缴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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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【失业保险登记实【行属地?管,理用:人单位应《。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!。险经:办机构办《理失:。业保险登记手续缴】纳失业?保险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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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跨统筹地区用人】单位的失业保—险登: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!确定意见不》一致时?由其共同的上—一级失?业保险?。经办:。机构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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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失《业保险登记事项发】生变更或者用—人单位缴费义务依】法终止的应》在变更或者终止之】日起:三,十日内向《当地失业保险经【办机构?办理:变更或者注销失【业保险?。登记手续用》人单:位在办理注》销失业?保险登记《前应按规定结清应】缴,。纳,的失业保险费—。、滞纳?金、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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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七条: , 用人单位》按照:本单位应参保职工】上年度月《均工资总额的百【分,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!职工按?照本人上年度月均】工资的百分之一【缴,纳失业保《险费农民合同—制工人?本人不缴纳》失业保?险费:
】 缴费工资基【数无法核定的—按照当地上年度【。职工平均工资计【算职工?缴费工资低于当地】上年度职《工,平均工资《百分之六《十的按照当》地上年度《职工:平均工资《的,百分之六十计—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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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》 企业和民办【非,企业单位缴》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管!理费用或成本—中,。列支;国家机—关、社会团》体、事?业单位缴《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!本单位?支出预算在社会保】障费中列《支职工个人》缴纳的失《业保险费从》本人工资中》扣除不计征》个人所得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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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!条 用人》单位应于每月十五】日前向?失业保?险经办机构申报应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!额(包括《职工个人应缴—。部分)经失业保险】经办机构核准—。后在规定的期—。限内按下列方式【之一缴纳《
— ? ,(一)银行根据失】业保险经办机构【。开具的特约》委,托收款凭证》从用人单位基本【账户中划缴失业保险!费特约委托收款【凭,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统!一印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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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(,二):支票或者现金缴纳】;,
— , (三)国【家规定?。的其他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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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职工个人应当缴】纳的失业保》险费由所在单位【。代扣代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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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十条? , 用人单《位和职?工,个人应当以货币【形,。式全额缴纳失—业保险费《。
! 第十一条 【失业保险费》不得减免用》人单位由于停产、开!工不足等原因—暂,时无力缴纳的应【向,当地劳动保》障行政部门申请【。办理缓缴审批—手续核定《缓缴期限《缓缴期限自核—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!六个月缓《。。缴,期限内免收滞—纳金缓缴期》。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!补缴失业保》险费用人单位缓【缴,。。期满无正当》理由仍不《缴纳的?自缓缴?期,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!分之二?的滞纳?金由劳动保》。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!法,。院强制征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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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二条 失业】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!立缴费记录连续【记,载,用人单位和职—工个人的缴费—情况并?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!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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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用人》单位和职《工有权按照规定查】。询缴费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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