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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失业保险《费征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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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第六条 失业保】险登记实《行属地?。管理用人单位应【按规定向《当地失业保险—经办机构办》理失业保险登记【手续缴纳失业保险】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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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—统筹地区用人单【位的失业《保险登记地由相【关地区协商》确定意?见不一致时由其共】。同的上一级失业保】。险经办机构确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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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保险!登记事项发生变【更,或者用人《单位缴费义务依【。法终止的应在变更】。或者终?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!当地失业保》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!或者:。注销失业《保险登记手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!销失:业保险登记前应按】规定结?清,。。应缴纳的失业保险】费、滞纳金》、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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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用人【单位按照本》单位应参保职工上】年度月均工资总【额的百分之二缴纳】。。失业:保,险费职工按照本人】上年度月均工—。资的百分之》一缴纳失业保险【费农民合同制—工人:本人不缴《纳失业保险》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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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】费工:。资基数无法》核,定的按照《当地上?年度职工平均工资】计算职工缴费—工资:低于当地上年度职】工平: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!按照当地上年度【职工平?均工资的百》分之六十《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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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 第八条《 :企业和民办非企业】单位缴纳《的失:业保:险费在管理》费用或?成本中?列支;国家机—。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!单位缴纳的失—业保:险费纳入《本单位支出预—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!支职工个人缴—纳的:失业保险《费,从本人?工资中扣除不计征个!人所:得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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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?条 : ,用人:单位应于每》月十:五日:前向失业《保险经办《。机构:。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!险费:数额(包括职工个】人应缴部分》)经:失业保险经办—机构核准后在规定】的期限?内按下?列方式之《一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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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银行根据《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!具的特约委托收款】凭证从用人单位基】。本账:户中划缴失》业保险费特约委托收!款凭证由省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会同人?民,银,。行统一印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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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二)支票或【者现金?缴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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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国家规【。定的其他方式—
—。 ? 职工个《人应:当缴纳?的失业保险费由所】在单位?代扣:代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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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? 用?人单位和职工—个人应当《以货币形式全额【缴纳失业保险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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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《一条 ? ,失业保险费不—。得减免用人单—位,由于停产、开工【不足等原《因暂时无《力缴纳的应》向当地?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!请,办,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!缓缴期限缓缴期限自!。核准之日起最—长不: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!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!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!补缴失?业保险费用》人单位缓《缴期满?无正当理由仍—不缴纳?的自缓缴期》满之日起按日加【收千分之二的—滞纳金?由劳动保障行—政,部门申?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!
【 ?第十二条 —失业:保,险经办机构应当建】立缴费记录连续记】载,用人:单位和?职工:个人的缴《费情况并《负责其安全完整的】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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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用人单《位和职工有》权按照?规定查询缴费记录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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