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。 失业保《险费征缴
!
第六!条 失业保险登记!实行属?地管理?用人单位应按—规定向当《地失业?保险经办机》构办理失业保险登】记手续缴纳》失业保险费
】
【跨统筹地区用人【单位的?失业保险登记地由】相关地区协商—确,定意见不一致时【由其共同《的上一级失业保【险经办机《构确定
】
失业保险!登记事?项发生变更》或者用人单》位缴费义务依法【终止的应在变—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!十日内向当地—失业保险经》。办机构办理变更【或者注销失业保【险登记手续用人【单位在办理注销【失业保险登》记前应按《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!业,保,。险费、滞纳金、罚款!
,。
— 第七条— 用人单》位按照?本单位应参保职【工,。上年度月均》工资总额的百分【之二缴纳《失,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!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!百分之一缴纳失【业,保险费农民合—同制工人本人—不缴纳失业》保险:。费
【。 缴费工资基!数无法核定的—。。按照当地上年度【职工平均工资计算】职工缴?费工资低于》当地上年《度职工平均工资百】分之六十的按照当】地上:年度职工平均工资】的百分之六十计算】
,
?
: 《第八条 《 企业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!的失业?保险费在管》理费用或成本中【列支;国家》机关、社会团—体、事业单位缴【纳的失业《保险费纳《入本单位支》出预算在社会保【。障费中?列支职工个人—缴纳的失业保—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!除不:计征个人所得—税
《
,
: :。 第?九,条 用人单位【应于每月十五日前】向失:业保险经《办机构?申报应?缴纳的失业保险【费数额(包》括职:。工个人应缴部—。分)经?失业保险经》。。办机构核准后在规】。定的期限内按下列】。方式之一缴纳
【
!(一:)银:行根:。据失业保险》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!委托收?款,凭证从用人单位【基本账?户中:划缴失业保》险费特约委托收款】凭证由省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会》。同,人民:。银行统一印》。制;
—。
(二)!支票或者现金缴纳;!
,
《
, 《(,三,)国家?规定的?其他方式
【
—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!的失:业保险?费由所在单位代【扣代缴
【
:。 : :第十条 用人单】位和职工个人应【当以货币形式全【额缴:纳失业保险》费
【 第十一条 ! 失业保险费—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!于停:产、开工不足等原因!暂时无力缴纳—的应:向当地?劳,动保障行《政部门申请》办理:缓缴审批手续核【定缓缴期限缓—缴期:限自核准之日起最】长,。不超:过六个月缓》缴期限内免收滞纳】金缓缴期满用人单】位应当足《额补:缴失: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缓!缴期满?无正当理由仍不【。缴,纳的自?缓,缴期满之日》起按日加收千—分之:二的滞纳金》由劳动?保,障行政部门申请人】。民法院强制征缴【
】 , 第:十,二条 失业保险经!办机构?应当建立缴费—。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!位和职工个》人的缴费情况—。。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!。保,存
—
用人单位!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!查询:缴费记录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