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【 总:则
! 《第一条 《 为了保障失业人】员失:业期间的基本生活】促,进其再就业》根据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!失业保险条》例、社会保》险费征缴《暂行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
:
— 第二条 本!省行政?。区域内的下列单位(!以下统称用人单位)!和与之形成劳动【关系的劳动者(【以下简称职工—。)依照本条例规定】参加失业保》险缴纳失业》保,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!。规定享?受失业保险待遇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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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一)国【有企: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】、外商投资企业、】城镇私营《企业、?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!镇企业及其职—工;:
【 (二)事业单!位及其?职,工;
》
(】三)社会团体及其】专职人员;
!
《 (四)》。国家机关《中,。的工勤人员;—
】 (五)民办【非企业单位及其职】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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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,三条 本条例【所称失?业,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!年龄之内具有—劳动能力与》用人:单位依法《终止或者解》除劳动关系并已参】加,失业保险《的人:员
! :第四条 《 省、省辖》。市、:县(市、《区):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主管《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失业保险》工,作,
! 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按照《国家和?省,规,定设立的经办—失,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!。险经办机构(—以,下简称?失业保险经办机【。构)依照本条例规定!具体:承办失?业保险工作
【
【 第五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应当加?强对失业保》险工:作的领导做好组【织协调工作
】。
各级!财政、审《计、工?商、税务、》统计、?民政:等行政部门和金【融,机构应当《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做好?失业保险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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