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一章 总!则 》    【 第一条 》 为:了保障?。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!。基本生活《促进其再就业—根据:。中华:人民:共和国劳动法和【国务院失业保—险条例、社会保险】。费,征缴暂行条》例,等,有关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结—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?   —  :第二条  本省【行政区域内的—下列单位(以下【统称用人单位)和与!之,形成劳?动关系的劳》动者(以下》简,称职工)依》照本条例规定—参加失?。业保险?缴纳失业保险费【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!享,受失业保险待—遇 【    (一)【国有企业、城镇集】体企业、《外商投资企业、【城镇私营企业—、股份制企业和其】他城镇企业及其【职工; 《 ?     (二】)事业单位及其职】工; 【     (三【)社会?团体及其专职人员】; —     (四)国!家机关中《的,工,勤人员; !  : ,  (五)民—办非企业单》位及其职工》 , ,     】第三条  本—条例所称失业人【员,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!之内具有劳动—能力与用人单位依】法终止或《者解: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!。。失业保?险的人员 】 ,     第—四条:  省、省辖市【、县(市、区)劳】。动,保障行政部门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失业保《。险工作 》    【 劳动保障》行政部门按照国【家和省规定设立的】经,。办失业保险业—务的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(—以下简称失业—。保险经办机构)【依照本条例规定【。具体承办《失业保险《工作 《     第!五条  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,。当加强对《失业保险《工作的领导做好【组织协调工作— ,     !各,级财政、审计、【工商、?税,务、统?计、民政等行政部】门和金?融机构应当协同【劳动保障《行政部门做好失业】。保险工?作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