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? 第一章《 总则? — ,  :   ?第一条  为了【保障失业人》员失业期间的基【本生活促进其—再就业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劳动法【和国:务院失业保险—条例、社会保险【费征缴?暂行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规定—结,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条例 】。     第—二条  本省行政区!域内的下列单—位(以下《统称用?人,单位)和与之形成】劳动关系的》劳动:者(以下《简称:。职工)依照本条例】规定参加失》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!费其失?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!失业保?险待遇 《 : :     (一【)国有企业、城【镇集:体企业、外商投【资企业?、城镇私营企业、股!份制:企业和其他》城镇企业及》其职工; 【 :     》(二)事《业单位及其职工【; 【    (》三)社会团体及【。其专职人员》; 【 ,   (《四)国?家机关中的》工,勤人员; 【 ,   《  (五)》民办非企业单—位及其职工 【 ?     第—三条  本条例【所称失业人员是指】在,法定劳?动年龄之内具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!位依:法终止或者》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!加失业保险的人【员 【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!省、省辖市》、县(市《、区)劳动保障行】政,部门主管本行政【区,域内的?失业保险工作 】  》 ,  劳?动保障?行政部门按照—国家和省规》定设立的经办—失业保险业务的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(以下简称失业保险!经办机构)依照本】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!业保险工作 !     第五】条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失业保》险工:作,。的领导?做,好,组织协调工作— —    各级—财政、审计、—工商、?税务、?统计:、民政等行政部门】和金融机《构应当?协同劳动保》障,行政部门做好—失业保险工》作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