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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工?伤,认定和?。劳动能?力鉴定? ? 》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职工有国务】院工伤?保险条例第十四条、!第十:五,条规定情《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!或视同工伤 】     职】。工受用人《单位指派前》往疫区工《作而感染《该疫病的视同—工伤 ? ? : ,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!职工有?国务院工伤》保险条例第十六【条规定的情形认【定职工伤亡》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!工伤的应《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!者,法定:。鉴定:机构出具的》书面:结,论为依据 —。。。     】第十五条  职【工发生事故伤害【或者:按照中华人》民共:。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】规定被诊断、—鉴定为职业病的【所在单位应当—。。自事:故伤害发生》之日起或《者被诊?断、鉴定为职—业病:之日起三十日内【向统: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!关部门提出工—伤认定申请》。因,交通事故、失踪、因!工外:出期间?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!他不可?抗力:因素:导致不?能在:规定时限内提—出申请?的,经统筹地《区劳动保《。障行政部门同意可】以适:当延长申《请时: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!。。十日 】    用人单位】。未按前款规定提【出工:伤认定申请的工伤】职工或者其直系亲】属、工会组织在【。事故伤害发生—之日或者被》诊,。断、鉴定为职—业病:之日起一年内可【以直接?向用人单位所在【地统筹地区劳动保】障行政部门提出工】伤认:定申请 】     第十六条!  对工《伤认定管辖发生【争议:的由:。其共同的上一—级劳:动保:。。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! 《   《  省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进行工》。伤认定的《事项根据《属地原则《移交用人单》位所在地的省—辖市劳动保障—行政部?门办理? 《    》 省辖市劳》。动保障行政》部,门根:据工作需要可以【。委托县级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办》。。理工伤认定的—具体事务 【 ,     第【十七条?  申请《。人,提,出工伤认定申请【依照国务院工伤保】险条例第十八条规】定办理但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的劳动保《障行政部门不予受】理并:书面告?知申请人 】   《  (一)超过法定!时限提出申请的【; 》 , ,    (二)【该劳动保障行政部】门没有管辖权的;】 , 《     (—三)不?属于劳动保》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!的; 】    (四—)受伤?害人员是用人单位】聘用:的,离退:休人:员的:; 【    (五)【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不予】受理的其他情形【  【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职工或者其直系亲】属、工会组》织认为是工伤用【人单位不认为—是,工伤的由用人单位】承担:举证责任 !     劳—动保障行政部—门受理职工》或者:其直系亲属、工会组!织提出的工伤认【定,申请后应《当在十?日内书面通知用【人单位提供相—关证据材料用人【单位在接《到书面?。通知二十日内—不,提供相关材料—或者不履行》举证义务的劳动【保障行政《部门可以根据受伤】害职工或者其直系】亲,。属、:工会组织提供—的,证据依法作出—工伤认定结论 】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  劳动保!障行政部《门应当?自受:理工伤认定》申请之日起》。六十:日内作出《工伤认定的》决定: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!出,之,。日起十五日》内书面通《知申请工《。伤认定的职》工或者其《直系亲?属和该职工》所在单位同》时抄送经办机构【认定为工伤或者【视同工伤《的,发给工伤证不收【取,。费用 【    《 工伤证由省劳动】保障行政部门—统一印?。制, 《 ,。    《。 ,第,二十条  职工发生!工伤经治疗伤情【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!薪期满后存在残疾、!影响劳动能力的【应,当进行劳动能—力鉴定 — ?    《省、省辖市劳—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!当根据医疗专家组】提出的鉴《定意见作出工伤职】工,劳动能力鉴定结论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