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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工!伤认定和劳动能力】鉴定 !     第十三条!  :职工有国务院工【伤保险条例第十【四条、第十》五条规定情形的应】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!工伤 —     职【工受:用人单位指派前往】疫区工作而》感染该疫病的—。。。视同工伤 !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《。职工有国务院工【伤保险条例第十六】条规定的情》形,认定:职工伤亡不属于【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!应当以法《定职权部门或者【法定鉴定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!为依:据 ?。  》  : 第十五条 — 职工发生事故伤】害或者按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职业病防治》。。法,规定被诊断、—鉴定为?职业病的所》在,单位应当自事—故伤害发生之日【起或者被诊断、【鉴定为职业》病之日起三》十日内向统筹地区】劳,。动保障行政部—门或者其委托—的有关部门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】因交通事故、失踪】、因工外《出期间发生事故伤】害以:及其:他不可抗力》因,素导致不能在—规定时限内》提出申请的经统筹】地区劳?。。动保障行政部门【同意可以《适当延长申请时【限但最长不得超过】九十日 《 》    用人单位未!按,前款规定提出工伤】认定申请的工伤职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、!工会组织在事—故伤害发《生之日或者被—诊断、鉴《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!年内可以《直接向用人》。单位所?在地统筹地区劳动】保障行政部门提出】工,伤,认定申请 【     第】。十,六条  对工伤认定!管辖发生争》议的由其共同的上】一级劳?动保障行政部门【指定管辖《  【   省《劳动保?障行:政,。部门进行工伤—认定的事项根据【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!位所在地的省—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办理 —     【省辖市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根据工作【需要可以委托—。县级:劳动保?障行政部门办理【工伤:认定的具体事务 ! :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七条  —申请人提《出工伤认定申请【依,照国: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!十八条规定》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!。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!知申请人 》 : ?    (一)超过!法定时限提出—申,请的; 】     》(,二,。),该劳动保《障行:政部门没有》管辖权的; —。     !(三:)不属于劳动保障】行,政部门职权范围【的,; 》     —(四)受伤害人员】是用人单位》聘用的离退休人【员的; — ?    (五—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!情形 【 ,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  职工或者其】直系亲?。。属,、工会组织认为【是工伤用《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!的由用人单》位承担?举证责?任  】   劳动保障【行政部?门受理职工》。或者其直系亲属、】。工会组织提出的工】伤认定申请后应当】在,十日内书面通知用】人单位?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】用人单位在》。接到书面通知二十】日内不提供相关材】料或者不《履行举?证,义务的劳动保—障,行政部门可以根【据受伤害职工或【者其直系亲属—、工会组织提供的】证,据依法作出工—伤认定结《论 : :     第十!九条:  劳动《保障行政部门—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!申请之?日起六十日内作【出工伤认定的—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!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!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!认定的?职工或者其直—。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!单位:同时抄送《。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!或者视同工》伤的发给《工伤:证,不收取费用 —   【。  工伤证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】部,门统一印制 — ?  ?   第二》十条  职工发生】工伤经治疗伤情相】。对稳定或《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!在,残疾、影《。响劳动能力的应【当进行?劳动:能力鉴定 【     【。省、省辖市劳—动能力鉴定委员【会应当根据医—疗专家组提出—的鉴定意见作—出工伤职工》劳动能力鉴定—结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