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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工伤认【定和劳动能力鉴【定 ? :  》。 ,  :第十三条  —职工: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!例第十四条、第【十五条规《定情形的应当认定】为工伤或视同—工伤 —     职【工受用人单位指【派前:往疫区工作》而,感染该疫病的视同】工伤 ?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  职工】有国务院工伤保险】条,例第十?六,条规定的情》形认定职《工伤亡不属》于工:伤或:。不视同?工伤的应《当,以法定职权部—门,。或者法定鉴》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!论为依据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五条》  职工发生—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!华人民?。共和国?职业病防治法规定】被诊断、鉴定为【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!当自:事故伤害发生之日】起或者?被诊断、《鉴定为?职业病之日起三【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!动保障行政部门【。或,者其委托的有关【部门提?出工伤认《定,申请因交通事故、】失踪、?因工:外出期间发》。生,事故伤害以》及其他不可抗—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!定时限内提出申【请的:经统:筹地:区劳: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!可,以适:当延长申请时—限但最长不得超【过九十?。日,    !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!规定提出工伤认【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!者其:直系:亲属、工《会组织在事故伤【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!断、鉴?定,为职业病《。。之日起一年内可以】直接向用人单位【所在地统筹地区【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提?出工伤认定申—请  】   第十六—条 :。 对工伤认》定管辖发生争—议的由其共同的【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指定管辖 】。  》。 ,  省劳动保障【行政部门《进行:工伤认定的事项【根,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!单位:所,在地:的省辖市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办理 】 ,     【省,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根据?工作需要可》以委托县级劳动保】障,。行政部门《办理:工伤:认定的具体事务【  【   ?第十七条 》 申请人提》出工伤认定》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!保险条例第十八条】规定办理但有下【。列情形?之一的?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不予受》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! 》     (一【),超过法定《时限提出申请—的; 】   ? (二)该劳动保】障行政部门没有【管辖权的;》  【   (三)—不属于?劳动:保障行?。政部门职权范围【的; 》 ,    》。 (四)受伤害【人员是?用人单位聘用的【离退休人员》的;:。。 , 《     (五【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不【予受理的其》他情:形 《     第十!八条  职工或者其!直系亲属、》工会组织《认为是?工伤用人单位不认】为是工伤的由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!任 【    劳动保障行!政部门受理》职工或者其》直系亲属《、工会组织提出的工!伤认定申请》后应当在十日内书】面通知用《。人单位提供相关证】据材料用人单位在】接到书?面通知?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!材料或?者不履行举证义务】的劳:动保障行政部门【可以:根据受伤害职工【或者其直《系亲属、工会组织】提供的证据依法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!     !第,十九条  劳动【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!受理工伤认定—申,请之:日,起六十?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!决定并于工伤—认定决定作出之【日起十五《日内书面通知—申,请工伤认定的职工】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!职工所在单位同时】抄送经办机构—认定为工伤或者【视同工伤《的,发给工伤证》。不,收取费用 — ,。 ? ,   ?。工伤证由省劳动【保障行政部》门统一印制》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职工发生工伤经】治疗伤情相对稳定】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!存在残疾、》影响劳动能力—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!鉴定 《 :     —省、省?辖市劳动能力—鉴定委员会》应当根?据医疗专家组提出】的鉴定意见》作,。出工伤职工》劳动能力鉴定结【论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