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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三章 》工伤认定《和劳动能力鉴定【 : : :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条  职】。工有国务院工伤【保险条例第十四条】。、第:十五:条规:定情形的应当认定】为工伤?或视同工伤 !     —职工受用人单位指】派,前往疫区工作而【感染:该疫病?的视:同工伤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 — 职工?有国务院工伤保【险,条例第?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!定职工伤亡》不属于?工伤:或,不视同工伤的—应当以法定职—。权部门或《者法定?鉴定机构出具的【书面结论为依—据 —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五,条  职工发生事】故,伤害或者按》照中华?人民共?和国:职,业病防治法规定【被,诊断、?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!单位应当自事—故伤害发生》之日起或者被诊断、!鉴定为职业》病之日?起三十日内》向统筹地《。区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或者其委托的】。有关部门提出—工伤认定申请—因交通?事故、失踪》、因工外《出期间发生事故【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!力因素导致不—能在规定时限—内提:出申请的经统筹地】区劳动保《障行政部门同意【可,以,适当延长申请时限】。但最长不得超过【九十日? 》。     用人【单位未按前款—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!请的工伤《职工或者《其直系亲属、工会】组织在事《。故伤: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!。断、:鉴定为职业病之【日起一年内》可以直接向用人单】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!动保障行政部门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】 ?     第】十六条 《 对工伤认定管【辖发生争议的由【其共同的上一级劳】动,保障:行政部?门,指定管辖 — 《   ? 省劳?动保障?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!定的事项根据属地】。原则移?交,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!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办理 》   —  省辖《市劳:动保障行政部门【根,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!县级劳动保障—行政部?门办理工伤认定的】具体:事务  !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!申请人提出工伤【认定申请依照—。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!第,十八条?规定:办理但有《下列:情形之?一的劳动保障行政】部门不予受理—并书面告知申请【人   !  (一)超过法】定时限提出申—请的; 】     》(二)该劳动—保障行政部门没有】管辖权的《; :    】 (三?)不属于《。。劳动保?障行政部门职权【范围的; 】     (【四,)受伤害《人员是?用人单位聘》用的离?退休人员的; 】。 :     (五】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不予受》理的其?他情:形 —     第—。十,八,条  职工或者其直!系亲属、工》会组织?认为是工伤》。用人单位不》认为是工伤》的由用人单位承【担举证责任 — 《 ,  :  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受理职工或—者其直系《亲属、工会》组织提出的工—伤,认定申?请后应?当在十日《内书面通知用人单】位提供相关证据【材料用?人单位在接到书面】通,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!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!证义务的劳动—保障行政部门可【以根据受伤害职工】或者其直系亲属、工!会组织提供的证据】依,法作出工伤认定结】论 ?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九条  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。应当自受理工—伤,认定申请之日—。起六十日内》作出工伤认定的决】定并于工伤认定决】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!内书面通知申—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!者其直系《亲属和该职工所【在单位同时抄送【经办机构认定—。为工伤或者视同【。工伤的发给工—伤证不收取费用 】  —   工伤》证,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统一印制》 , ?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条  职工发】。生,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!稳定或者停工留【薪期满后存》在残:疾、影响劳动能力】的应当进行劳动【能,力鉴:定 ? ?。     省、省辖!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应当根据医疗【专家组?提出:。的鉴定意《见作出工伤职工【劳动能力鉴》定结论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