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方式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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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财政监【督应当?坚持日常监》督和专项《检查相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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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日常监督》。是指对日常财政管】。理,活动实施的》实时、?动态:监督,包括事—前,审核:。、实时?监控、?。现场核查、跟踪问】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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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!检查是指根据年【度检查计划和日【常财政?管理需要《,按照规《。定程:序组织实施的监督检!查
! 第十九条 】财,政部门应《。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!机制,通过》财政:业务:管理:,依法开展日常监】督
! 第二十条 财!政部门应《当制定年度财政【监,督检查计划,按照计!划组织开展财—政监督检查或—者根据日常财—政管:理需要组织开—展财政监督检查财政!。监督:检查工作应》当,由财政监督专职机】构统:一组织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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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财》政部门实《施监督检《查,应当《组成检查组,—并指:。定检查组组长根据】工,作需要可以聘请具】备相应资质》的社会中介》机构:。或者:。具,有专门知识》的人员协助开展【检查工作《
— 第二十【二条 ?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!检,查,应当于3《个工作日前向被监】督对象送达财—政监督检查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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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财政部门认】为3个工作日前【。送达财?。政监督?检查通知书对—检查:工作有?不利影响的》,经财政部门负责】。人批准,财政监【督检查?通知书可《。以在实施《监督检查前适当时】间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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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十—三条 财政—部门:可以通过审查会计】。凭证、会《计账簿?、财务会《计报告,查阅与【监,督,事,项有:关的文件、资—料,检查现金、【实,物、有价证券—,向:有关单位和个人【调查等方《式,:取得证?明材料证明材料应】当有提供者的签名】或者盖章检查—组应当编制》工作底稿,》并由被检查人—签,。名或者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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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四条 检查工】作结束前,》检查:组,应当将检查工作情】况、被监督》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!项书面征求被监督】对象的?意见被监督对象【应当自收到书—面征求意《见之日起5个—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!见或者说明》;逾期未提出书【面意见或者说—明的,视为无异议】
】 第二十五—。条 检查工—作结束后,检查组】应当:及时向财政部门提】交书面监《督检:查报告财政》部门收到报告后应】当指定内部职—能机构?或者专门人员对【报告:以及其?他有关?材料予以复核复【核人员与《被监督对象或—者监督?检,查人: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!回,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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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【核意见与《监,督检查报告存在【重大分歧的,财政部!门应当责成检查组】。进一步?核实:、补:正有关情况或者【材,料,必要时应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!新实施?监督检?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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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六条! 财政部门—对监督检《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!行,审定:后,应当根》据不同情况作出如】下处:。理:(一《)对未发现财—政违法?行,为的被监督》对象作?出检查结论》;(二)《对有:财政违法《行为的被监》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!处理、处罚决—定;(三)对不属于!本部门职权》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!有关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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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受移送的机关应当】及时将处理情况告】知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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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七条 】财政:部门依法作出检查结!论,和,行政处理、处—。罚决定后,应当及时!将检查结论》和行政处理、处罚】决定书送达被—监督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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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!被,监督对象应当在规】定的期限内执行行】。。政处理、《处罚决定《,,并在期满后1—5个工作《日内将执行情况书】面报告财政部门【
【 财《政部门应当依法对】财政行政《处理:、,处,罚决定执行情—况,进行跟?踪监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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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—。九条 财政、审计!。、税务、监察等部门!实施监督检查—,应当协调配—。合,互?通信息有关监督检】。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!的调查、检查结论】能够满足《本部门履行职—责需要的《,,应当:加以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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