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方式—。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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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?八条 《财,政监督?应当坚持日常监【督和专项检查相【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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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日《常监督是指对日【常财政?管理活动实》施的实时、动态监督!。,包括事《前审核、实时监控、!现场核查、跟踪问】效等
】 , 专项检查是指!根据年度检查计划】和日常财政管理【需要,按照规定程】序组织?实施:的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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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九条? 财?政部门应当》建立健全《。日常监督机》制,通过财政业【务管理,依法开展】日常监?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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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 【 财:。政部门应当》制定年度财政监督】。检查:计划,按照计划组织!开展财政监督—。检查或者根据日【常财:政管理需要组织【。开展财政监督检【查财政监督》检查工作应当由【财政监?。督专职机《。构统一?。组织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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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一条? :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!查,,,。应当组成检查组【,并指定《检查组?组长根?据工作需要可以【聘请具备相应资质】的,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!有专: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!展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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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—条 ?财政部门实施—。监督检查应当于3】个工:作,。日,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!财政监督检》查通知?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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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财政部》门认为3个工作【日前送?达财政监督检查通】知书对检查》。工作有不利影响的,!经财政部门负责【人批准?,财政监督检—。查通知书可以—在实施监督》检查前?适当时间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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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第二十三条【 :财政部门可》以通过审查会—计凭:证,、会计账簿、财务】会计报告,查阅与监!督事项有关的文件、!资料,检查现—金、实物《、有价证券,向【。有关单位和》个人调查等方—式,取得证》明材料证《明材料应《当有提供者的—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!应当编制工作底稿】,并:由被检查人签名【或者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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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【条 检查工—作结束前,检—查组应当将检查【工作情?况、被监《督对:象存在?的问题等《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!对,象的意见被监督对】象应当自收》到,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!5个工作日》。内提:出书面?意见或者说》明;逾期未提—出书面意见》或者说明的,视为无!。异议
】 : 第二十五条 】 检查?工,作结束后《,检查组《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!提交书?面监督检查报告财政!部门收到《报,告后应?当指:定内:。部职能机构》或者专门人员—。对报告以及其—他有关?材料予以复核—复核人员与被监督对!象或者监《督检查人员有利害关!系的应?当回: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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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核【意见与监督检—查报:告存在重大分—歧的,财政》部门应当责成检查】。组进一步核》实、补正有关情况】或,。者材料,《必要:时应当另行》派出检查组》重新实施监督检【查
【 , 第二十六【条 财政部门对监!督检:。。查报告及复》核意:见进行审定后—,应:当根据?不同情况《作出如下《处理:(一)对未】发,。现财政违法行—为的被监督对—象作:出,检查结论;》(二)对有财政违】法行为的《被监:督对象依法》作出行政处理—、处罚决《定;(三)对不属于!本,部,。门职权?范围的事项依法【移,送有:关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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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—移送的机关应—当及时将处理情【况告知财《政部门
! 第》二十七条 财【政,部门依法《作出检?查结论和行政处理】、处罚决《定后,应当》及时将检查结论和行!政处理?、处罚决定》书送:达被监?督对象?
【 第二十—八条 ? 被监督对》象应当在规》。定的期限《内执:行行政处理、处罚决!定,并在期满—后1:5个工作日内—将执行情况书面【报告财政部》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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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门!应当依法对》财政行政《处,理、处罚决定执行】情况进行跟踪监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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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。第二十九条 【财政、审计、—税,务、监察等部门实施!监,督检查,应当协调】配合,互通信息有关!监,督检查部门已经【依法作?出的:调,查,、检查?结论能够《满足本?部门履行职责需【要的,应《当,加以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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