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第三章?。 ,方式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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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条】 财政监督应当坚!持日常监督》和专:项,检查相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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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日常监《督是指对日常财政】管理活动实》施的实时、动态监】督,,包括事前审核、实!时监控、现场核【查、跟踪《。问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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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】项,检查是指根》据年度检查计划和】日常财政管理需要,!按照规?定程序组织实施的监!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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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九条 — ,财政部门《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!。督机制,通》过财政业务管理,依!法开展日常监督【
】 , 第二十条》 财政部门—应当制定年度—。财政监?督检查?计划,按照》计划组织开》展财政监督》检查:或者根据日常财政】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!政监督检查》。财政监督《检查工?。作应当由财》政监督专职机构统】一组:织,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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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条【 财政部门—实,施监督检查,应当组!成,检查组?,并指定检查组组】长根据工作需—要,可以聘请《具备:相应资质《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!具有专门知识的【人员协助开展—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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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二》条 财政部门【实施监督检查应当】于3个工作日—前向被监督对—象送达财《政监督检查》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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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财?政部门认为3个工】作日前送达财—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对!检,查工作?有,不利:影响的,经财—政部:门负责人批》准,财?政,监督检查《通,知书可以在实施监】。督检查前适当时【间送达
! 《第二十?三条 财政部门可!以通过审查会计凭证!、会计账簿、财【务,会计报告,查阅与】监督事项有关—的文件、资》料,,检查现金、实物、!有价证券,向—有关单位《和个人调《查等方式,取得证明!材料证明《材料应当有提供【者的签名或》者盖章检《查,组,应当编制工作底【稿,并由被》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!
【 第二十四条】 检查工作—结束前?,检查?组应当将检查—工作情况、被监督】对象存在的》问题等事项书面【征求被监督》对象:的,意见被监《督对象应当自收到书!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!个工作日内提出书】面意:见或者说明;—逾期未提出书—面,意见或者说明—的,视为无》异,议
! :第二十五条 检查!工作结束《后,检?查组应当及》时向财政部门—提交书面监督检查】报告财政部门收【到报告后应当指定】内部职能机构或者专!门人:员对报告以及其他】有关材料予》以复核复核》人员与?被监督对象或者监督!检查人?员有利?害关系的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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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复核意见与监督【。检查报告存在重大】分歧的,财》政部门应当责—成检查组进一步核】实、补正《有,关情况?或者:材,料,必要时应—当另行派出检—查,组重新?实施: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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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》六条 ? 财政部门》对监督检查报告【。及复核?意见进行审定后【,应当?根据不同情况—作出如下处理:【(一)?对未发现财政—违法行?为的被监督对象作】出检查结《论;(二)对有财】政违法行为》的被监督对象依【法作出行政处理、】处罚决定;(三)】对不属于《本部门职权》范围的事《项依法移送有—关,机,关
】 受《移送的机关应当及时!将处理情况告—知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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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七】条, 财政部》门依法作《出检查结论》。和行政处理》、处罚?。。决定后,《应当及时将》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!、处罚决《定书送?达被监督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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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》十八条 被—监督对象应当在【规,定的:期限内?执行行政处理、处罚!决定,并在期满后1!5个工作日内将执】行情况书面报—告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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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财政部门《。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!处理、处罚决定执行!情况进行跟踪监【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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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二,十九条 》财政、审计、税【务、监?察,等部门实施监督检】查,应当协调—配合,互通信—息有关监督检查部】门,已经依法作出的【调查、检《。。查结:论能够满足本—部门履行职责需要】的,应当加》以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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