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方!式和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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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财政监】督应当?坚,持,日常:监督和专项检—。查相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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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日常监督是指对【日常:财政管理活动—实施的实时、—动态监督,包括事前!审核、?实时监?控、现场核查—、跟踪问效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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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检】查是指根据年—度检查计划和日常】财政管理《需要,按照规—定程序组织实—。。施的监督《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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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九条 财政部!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!。监督机制《,通过财政业务管】理,依法开展日常监!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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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条 【财政部?门应当制定年度财】政监督检查计划,按!。照计划组织开展财政!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日!。常,财政管理需》要,组织开展财政—监督检查财》政监督检查工作【应当:由财政监督》专职机构统一—组织协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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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条 财政!部,门实:施监督?检查,应当组成【检查组?,并指定检》查组:组,长根据?。工作需要《可,以聘请?。具备相?。应资质的《社会中介机》构或者具有专门【知,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!查工: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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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二?十二:条 ?财政:部门实施监督检【查应当于3个—。工,作日前向被监—。督对象送《达财:政监督检查通知【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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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财政部门认为3个!工作日前送达财政】监督检查通》知书对检查工作【有不利影《响的:,经财政部门—负责人批准,财政】监督检查通》知,书可以在实施监督检!查前适当时间送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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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条 财政部门】可以:通过审查会计凭证】、会计账《。簿、:。财务会计报告,查】阅,与监督?事项有关的文件、】。资料:,检查现《金、:实物、有价》证券:,向有关单位和个】人调查?等方式?,取得证明材料证明!材料应当《有提供者的》签名或者盖章检查】组应当编制工作底】。稿,并由被检—查人签?名或者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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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四条 检【查工作结束前—,,检查组应当将检【查工作情况、被监】督对象存在》的问题等事项书【面征求被监督对【象,的意见被监督—对,象应当自收到—书,面征求意见之日起】5个工?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!或者:说明;逾期未—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!明的,视为无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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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五条 ! 检查工《作结束后,检—。查组应当及时—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!监督检查报告—财政部门收到报【。。告后应当《。指定内部《职,能机构或者专—门人员对《。报告以及其》他,有关:材料予以复核—复核人员与被监督】对象或者监督检【查人员?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!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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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复核意见—与监督检查报告存】在,重大分歧的,财【政部:门应当责成检—查,组进一?步,核实、补正》。有关情况或者材【料,必要《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!组,重新实施监督—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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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六条 财政部门对!监督检查报告及复】核意见进行》审,定后,应当根据不同!情况作?。出如:下处理?:,(一)对未发—现财:政,违法:行为的被监督对象】作出:。检,查结论;(二)对有!财政违法行为的【被监督对象依法【作出行政处理、处】。罚决定?;(:三)对不《属于本部门》职权范?围的事项依法移【送有关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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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受移送的机—。关应当及时》将处:理情况告知财政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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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七条 财政部】门依法作出检查【结论和行政处理、处!罚决:定后,应当及时将检!查结论和行政—处理、处罚决定书送!达被监督《对象
】 第二十八条! :被监督对象应当在规!。定的期限内执—行行政处理、处罚决!。。定,并在期满后1】5,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!况书面报《告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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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财政部门》应当依法对财—政行政处理》、处罚决定》执行情况进行—。跟踪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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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九条 》 ,财,。政、审计、税务【、监察等部》。门实施监督检查【,应:。当协调配合,互【通信息?有关监督检》查部门已经依法【作出的调查》、检查结《论能够满足本—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!,应当加《以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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