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。章 方式《和,程序
《
《
—第十八条 财政监!督应当坚持日常监】督,和专项检查》相结:合
《
,
,。。
, 日常—监督是指对》日常财政管》理活动实施的—实时、动态监督,包!括事前审核、实时监!控、现场核》查、跟踪问效—等
》
专项检!。查,是指根据年度检【查计划和日常财政管!理需要,按》照规定?程序组织实施的【监督检查
》
《
: 第十九—。条, 财政部门应【当建立?健全日常监督机制】,通过财政业务管】理,:依法开展《日常:监督
! 第二》十条: 财政部门应当制!定,年度:财政监督检查计划,!。。按照计划《组织开展财》政监督检查或者【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!要组织开展财—政监督检查财政监督!检查工作应当由【财政监督《专职机构统》一组织协调
【。
?
第—二十一条 —财政部门实施监督】检查,应当》组成检查组》,并指?定检查组组长根【据工:作,需,要可以?聘请:具备:。相应资质《的社会中介机构或】者具有专门知识【的人员协助开展【检查:工作
《
【 第二十《二条 财政部门实!施监督检查应—当于3个工作日前】向,被监督对象》送达财政监督检查】通知书
—
? : 财政部》门认为?3个工作日前送达】财政: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检!查工作有《不利影响《的,经财政》部门负责人批准,】财,政监督检查通知【书可以在实施监督检!查前适?当时:间送达
》
— 第二十三—条 财《政部门可以通过审】查会计凭证、会【计账簿、财务会【计报告,查》阅与监督事项—有关的文件、—资料:,检查现金、—实,物、有价证券—,向有关《单位和个人调查等】方式,取得证明材料!证明材料应》当有提供者的签【名或者盖章检查组应!当编制工作底稿,】并由被检查人签名或!者盖章
《
【 第二十》四条 《检查:工作:结束前?,检: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!情况、被《监督对象存在—的问题等《事项书?面征求被《监督对象的意见被】监督对?象应当自收到书面】征求意见之日—起5个工《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!或者说明;逾—期,。未提:出书:面意见或者说明的】。,视为无异议
!
:
: : 第二?十五条 《 检查工作结—束,后,检查组应当及】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!面监督检《查报告财《政部门收到》报,告后应当《指定内部职能机【构或者专门人员对】。报告以及其他有【关材料?。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!被监督对象》或者监督检查—人,员有利害《关系的应当回避
】
:
:
复核【意见:与,监督检查《报告:存在重?大分歧的,财政部门!应当责成检查—组进:一步:。核实、补正有—关情况?。或者材料《,必要时《应,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!新实施监督检查【
,
?
: : 第二《十六条 《 财政部门对监督检!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!行审定后,应当【根据不同情》。况作出如下处理:(!一)对未发现—财政违?法行为的被监督对】。象作出检查结—论;:。(二:)对有财政违法行】为的被监督》。对象依法作》出行政处理、处【罚决定;(三)【对不属于本部门【职权范围的事项【依法移送有关机关
!
,
:
受移送!的机关应当》。。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!财政部门
》。
【 第二十七条 !财政:部门依?法作:。出,检查结?论和行?政处:理、处罚《决定后,应当及时将!检查结论和行政【处理:、,处罚决定书送—达被监督对象
!
— 第二?十八条 被—监督对象《应当在规定的—期限内执行行政【处理:。、处罚决定》,并在?。期满后?15个工作》日内: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!财政部门
》
— 财《。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!政行政处理》、处:。罚决定?执行情?况进行?跟踪监督《
:
第!二十九条《 财政、审计、税!务、监察等部门实】施监督检查,应当】。协调配合《,互通信息》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!经依法作出》。的调:查、检查结论能够满!足本:部门履行职责需【要的,应当加—以,利用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