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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章【 方式和程序 】。 》   ?  第十八条—  财?政监督?。应当:坚,持,日常监督《和专项检查》。相结合? 》     》日常监督《是指对日常财政管】理活动实施的实时、!动态监督,包括事】。前审核、实时—监,控、现场核查、【跟踪问?效等 【     专项检查!是指根据年度—检查计?划和日常财政管【理需要,按照—规定程序组织—实施的监督检查【 ?  《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 财?政,部门应当建》。立,健全日常监督机制,!。通过财政业务—管理,依《法开:展,日常监督 — ? ,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,条  财政部门应当!制定年度财政监督】检查计划《,按照计《划组织开展》财政监?督检查或者根—据日常?财政管理《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监!督检查?财政监督检》查工作应当由财政】监督专职机构统【一组织协调 —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一条  【财,政部:门实施?监督检查,应当组】成检查组,并—指,定检查组组长—根据工作需》要可:。以聘请具备相—应资:质的:社,会中介机构或者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!协助开展《检查工作 】   《。  第?二十二条  财【政部门实施监督检】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!前向被监督对—象送达财政监—督检查通知书 !    — ,财政部门认为—3个工作《日前送达《财政监督检查通【知书对检查工—。作有不利影响的【,经财?政部门?负责:人批准,财政监【督检查通知书可以】在实施监督检查前】适当时?间送:。达, :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三条 — 财政部门可—以通过审《查会计凭证、会计账!簿,、财务会计报告,查!阅与监?督事项有《关的文件《、资料,《检,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!证,券,向有关单位和个!人调查等《方式,取得证—明材料证明材—料,应当有提供》者的签名或》者,盖章检查组应当编制!工作底稿,》。并由被检查》人签名或者盖章【 ,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四》条  检查工作结】束前,检查》组应当将《检,。查工作情《况、:被监督对象》存在:的问题等事项书【面征求?被监督对象的—意见被?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!书,面征:求意见之日》起5个工作日内提】出书面意《见或者说明;—逾期未提出书—面意见或者说明的】,视为无异》议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五条  —。检查工?作结束?后,检查《组应当及时向财【政部门提交书面监】督检查报告财政部门!收到报告后应当指定!内部职能机》构或者专门人—员对报告《。以及其他有关材料】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!被监督?。对象或者监督检查人!员有利害关系的【应当:回避 》   》  复核意见—与监督检查报告存在!重大分?歧的:,财:。政部门应当责成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】。、补正有关情况或者!材料,必要时应当】另行派出《检查组?重新实施《监督检查 ! ,    第二十六】。条  财政》部门对监督检—查报告及《复核意?见进行审定》后,应当根据不【同情况作《。出如下处理》:(一?)对未发现》财政违法行为的被】监督对象作出检【查结论;《(,。二)对?有财政?。违法:行为的被《监督对象依法作出】行,。政处理、《处罚决定;(—三)对不属于—本部门职权范—围的事项《依法移送有》关机关 《     !受,移送的机关应当【及时将处理情—况告知财政部门 】 , :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》七条  财政部【门依:法作出检《查结论和《行政:处,理,、处罚决《定后:,应当?。及时将检查》。结论和行政处—理、处罚决》定书送达被监督【对象 《 ?     第二十八!条  被监督对象】应,当在规定的期限内】执行行政处》。理、处罚决定,并】在期满后15—个工作日内将执【。行情况书面报告【财政部?门   ! ,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!对财政行政》处理、处《罚,决定执?行情况进行跟踪【监督 】   ? 第二十《九,条  财《政,、审计、《税务、监察等部门实!施监督检查,应当】协调配合《,互: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!部门已?经依法作出的调【查、检?查结论能够》满足本?部门履行职责需要】的,应当加以利【用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