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方式和程】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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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八条 【 财:政监督应当坚持日常!监督和专《项检查相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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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日常监督是!指对:日,常财政管《理活动实施的实时、!动态监督,包—括事前审核、实时监!控、现场核查、【跟踪问效《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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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专项检查】是指根据年度检查】计划和日《常财政?管理需要,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】实施的监《督检: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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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。十九条 财—政部门应《当,建立健全日常监【督机制,通过—财政:业务管理,依法开】。展日常监《督
】 ?第二十条 财【政部门应当制定【年度财政监督检查】计划,按照》计划组织开》展财政监督检查【或,者根据日常》。。。财政管理需要—。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!查财政监督》检,查工作?应当由财《政,监督专职《机构统一组织—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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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二十一条 财政部!门实施监督检查,】应当组成检查组,】并指:定检查组组》长根据工作需—要可:以,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!社会中介《机构或者具有专【门知识的人员—协助开展检查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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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二条》 , 财政?部,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!于3个工作日—前向被监督对象送】达,财政监督检查通知】书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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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财:政部门?认为3个工作—日前送达财政监督检!查通知书对》检查工?作有不利影响—的,经财政部门【负责人批准,财政监!督检查通知书可以】。在实施监《督检查前适当时间】送达
】 第二—十三条 》财,政部门可以通过审查!会计凭证《、,会计账簿、》财务会计报告—,查阅?与监督?事项有关的》文件:、资料,检查现金】、,实物、有价证—。。券,向有《关,单位和个人调—查等方式,取得证明!材料证明材料—应当有提供者的签】名或者盖章检查组】。应当编?制工作底稿,—并由:被检查人签》名或:者盖章?
【。 第二十四【条, 检查工作—结束前,检查—组应:当将检查工作—情况、?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!题等事项书》。面征:求被监?督对象?的意见被《监督对象应》。当自收到书面征求】意见之日起5个【工作日内提》出书面?意,见或者说明;逾期未!。提出书面意见—或者说?明的,视为无异议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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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。 第二十五条】 , ,检查工作结束后,检!。查组应?当及时向财政部【门提交书面监督检】查报告财政部门【收到报告后应当【指定内?部职能机构》或者专门人员—对报告以《及其他有关材—料予以复核复核人员!与,被,监督对象或者监【督检查人《员有利害关系的【应当回避《
! 复核意见与监督】。检查报告存在重大分!歧的:,财政部《门应当责成》检查组进一步核实】、补正有关情—况或者材料》。,必:要时应当另》行派:出检查?组重新实施》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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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六条 财政!部门对监督检—查报告及复》核意见进《行审定后,》应当根据《。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!理::(,一)对?未,发现财?政违法行为》的被:监督对象《作,出检查?结论;(二)对有财!政,。违法行?为的:被监督对象依法作】出,行政处理、处罚【决定;(三》)对不属《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!事项依法《移送有关机关—
— : , 受移送的》。机关应当及时将处】理情况告《知财: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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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七条? , 财政?部门依法作》出检查结《论,和行政处《理、处罚决定后,应!。。当及时将检查结论和!行政处理、处—罚决定书送达被监】督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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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二十八条 【 被:监督对象应当在【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行!政处理、处罚—决定,并在期满后1!5个工作日内将执】行情况书面》报告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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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财,。政,部门应当依法—对财政行政处理【。、处:罚决:定执行情况进—行,跟踪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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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九—条 财政、—审,计、税务《、监察等部门实施】监督检?查,应当协调—。配合,互《通信息有关监督【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!出的调查、检—。查,结论能够《满足本部门履—行职:责需要的《,应当?加以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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