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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法律【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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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条—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,—法律、法规已作【。出处理规《定的,依照其—规定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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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一条 》违反本办法》规定,?被监督对象》阻挠、?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!如实提?供,有关资料、实物的】,由财政《。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!,拒不改正》的,对单位可以处】以3000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的罚【款,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?直,接责任人员》可以处以2》。00:0元以上2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;对个?人,可以处以200【0元以上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属于国家机关及】其,工作人员的,对国】家,机关给予警告—或者:。。通报批评,对直接】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《接责任?人,员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《构,成违反治安管理行】为,的,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法予以处罚;【。。构,。成犯罪的,》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】 第三十二—条 : 财政?部门实?施财政监督》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,【由本级人民政府【或者上一级财政【部门:责令改正;》情节严重的》,对单位予以—通报批评《,并依?。法追: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!其相关人员的—责任:;给当事《人造成损《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构成犯罪的,!依法追究《。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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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, :(,一):不履行法定》。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!体行政行为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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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 (二)超越职!权或:者违反规《定,程序实施财》政监督检查的;【。
【 》 (三《)包庇被监》督对象财《政,违法:行为的?;
! 《 (四《)利用职务之便【谋,取不正当利》。益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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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五】)泄露工作中知悉的!国家:秘密和商《业秘: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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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六)遗失检查!资料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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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》(七)其他滥用【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的【。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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