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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: 第四章 法律责任!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条 》 违:反本办法规定,法】律、法规已作出【处理规定的,—依照其规定执—行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一【。条,  违反本办法规定!,被监督对》象阻挠、拒绝监督】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!有关资料、实物【的,:由财政部门责令其】限期改正,拒—。不改:正的,对单》。位可以处以3000!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款,对直】。接,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可以处—以20?。0,0元以上2万元【以,下的罚款;对—个,人可以?处,以2000》元以: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!。;属于国家机关及其!工作人员的,对国】家机关?给予警?。告或者通报批—评,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!为的,依《照中:华人: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法予以处罚—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,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二条  财政】部门实施《财,政监督有下列行为】。。之一的,由》本级人民政》府或者上《。一级财政部门—。。责令改正;情节【严重的,《对单位予以通报【。批,评,并依法追究【单位:主要负责人及其【相,关人员的责》任;给当事人造【成损失的,依—法承担赔《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,依法?追究刑事《。责任::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一)不履行法定!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!体,行政:行为的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】超,越职权?或者违反规》定程序?实施财?政,监督检查《的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三)包庇被监督对】象财政违《法,。行为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,四)利用职》务,之,。便谋取不《正当利益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五)泄露工】作中知悉的国家秘】密和商业秘》密的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六)遗失检查资料!的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七)其《他滥:用职:权、玩忽《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行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