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, 法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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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《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,—法律、法规已—。作,出处理规定》的,依照其规定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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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一条 违!反本办法规定,被监!督对象阻《挠、拒绝《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!提供有关《资料、实物的,【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!期,改正,拒《。不改正的,对—。单位可以处以—3000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。,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:其他直接责》任,人,员可以处以20【。00元?以上:2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,对个:。人可以处以2000!元以上2万》元以下的罚款—;属于国《家机关及其工作【人员的,对国—家机关给予警—告或者?通,报批评?,对直接负责—。的,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违反治安管理行【为的,?。依,。。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】管理处罚法予以处】罚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《追究刑事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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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二条 【财政部门实施财政】监督有下《列,。行为之一《的,:由,本,级人民?。政府或者上一—级财政部门责令改】正;情节严重的,】。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!,并依?法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!及其:。相关人员的责任;】给当:事人造成损失的,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犯罪的》,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:—
】 (一)!不履:行法定职责或者【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!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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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二)超【越职:权或者违反规定程】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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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三)包【。庇被监督《对象:财政违?法行为的;
【
】 ? (:四)利用职务—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!的;
! (】五)泄露工作—中知悉的《国家秘?密和商业秘》。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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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—(六)遗《失检查资料的;
】
】 :。 ?(七)其他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舞弊《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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