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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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三十《。条 : 违反本《办法规定,法律、法!规已作出处理—规,定的:,依照其规》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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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一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》定,被监督对—象阻挠?、拒绝监督检查或】者不如实提》供,有关资料、实物的,!由财政部门责令【其限期改正,—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!可以处以3000元!以上3?万元以下的罚款【,对直接负责—的,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可以处以20【00元以上》2万:元以下的《罚款;对《个人:可以:。处以2000—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的:罚款;属于》国,家机:关及其?工作人员《的,对国家机—。关给予警《告或者?通报批评《,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违反?治安管理行》。为的,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:罚法予以处》罚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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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二条 财政【部门实?施,财政监?督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!或者上?一级财政部门—责令:改正;情节》严重的,对单—位予以通报》批评,并依法追究单!。位主要负责人—及其相关人员的【责,任;给?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!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构成?犯罪的,《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,:,
! 》(一)不履行法【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!具体行政行为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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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二)超越职权或!。者违:反规定程序实—施财政监督检查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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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包】庇被监督对象财政】违法行为的》;
! (【四)利用职务—之便谋取不正当【利益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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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《 (五)泄露工作】。中知悉的国家—秘密和商业秘密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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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六)遗失检查资】料的;
! ? (七)其!他滥用?职,权、: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的行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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