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?第四章 法律责任
!
,
— 第三十条】 :违反:。本办法规定,法【律、法规《已作出处理规—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!行
?
,
第三!十,一,条 违反本—办法:。。规定,被监》督对象阻《挠、拒绝监督检查】或,者不:如实提?供有关资料》、实物的,》。由财政部门责—令其限期改》正,拒?不改正的,对单位】可以处以30—。00: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《款,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可—以,。处以:。2000元以上【2万元以下的罚【。款;:对个人可以处以2】000?元,以上2万《。元以下的罚款;属】于国家机关》及其工?作人员的,》对国家机关》给予警告或者通报】批评,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分;》构成违反治》安管理行《为的,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予以《处罚:;构成?犯罪:的,依?法追究?刑事责?任
》。
》 第三十二条— 财政部》门实:施,财政:监督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,由本!级人民政府或者【上一级财政部门责】令改正;《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!予,以通报批评,并依】。。法,追究单位《主要:负,责人及其相》关人:员的:。责任;?给当事人《造,成损失的,依法【承担:赔偿责任;构—成犯罪的《,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【:
《。
,
: : 》 (一)不》履行法定职责—或者违法作出—具体行政行为的;】
— 》 (二)超越职!权或:者违反?规定程?序,实施:财政监督检查的;】。
?
》 : 《(三)包《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!法行为的;
【。
— (【。四)利?用,职,务之便谋取不—正当利益的;
】
】 (五)泄】露工作中知悉的国】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!;
—
》 (六)遗失!检查资料《的;
》
《 ? , (七)其他】滥用职权《。、玩忽?职守、徇私舞—弊,的行为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