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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 法律责任 】 》   ?  第三十条—  :。违反本办法规定,法!律、法?规已:作出处理《。规定:。的,,依照其规定执行】 ? ?    第》。三十一条《  违反本》办法规?。定,被监督对象阻挠!、拒绝监督检查【或者不?如实提供有关资【料、:实,物的,由《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】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!,对单位可以—处以3?000元以上3万元!以,下,的罚款?,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可以处以2000】。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的罚款;对个人可以!处以:2000《元以上2万元—。。以下的?。罚款;属于国家【机,关及其工《作人员的,》对国家机《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!批评,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构,成违:反治安管《理行为的,依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!理处:罚,法予:以处:。罚;构成犯》罪的,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!。     【。第三:十二条  财—。政部门?实施财政监督—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:由本级人民》政府或者上一级财】政部门?责令改正;情—节严:重的,对《单位予以《通报批评,并依【法追究单位主要【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!的责任;给》当事人造成损—失的,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构成犯】罪的,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—: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,)不履行法定职责】或者违法作出—具体行政行》为的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,)超越职权或者违】。。反,规定程序实》施财政监督检查的】; 《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包庇被!监督对象财》政违法行为的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利用职务之【便谋取?不正当利益的; 】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。 (:五)泄露工作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!商业:秘密的;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遗》失检查资料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七)其【他,。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《徇私舞弊的行—为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