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职责和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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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一条【 财政部门依法对!下,列,事项实?施财政监督》:(一)财政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及政策!的执行?情况;(二》)预算的编制、【执行、调整和决【算管:理情况;(三—)财政收入的—收纳、?划分、?留解、退付等征收管!。理情:况,;(四)财政—专项资金的管理【、,使用和效益情况;】(五)政《府采:购及管理情》况;(六)社会保】障基:金、住房公积—金等资金《征收、?使用和管《理情:况;:(七:),国有:。。资产:收益收?支及:管理情况;(八)行!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!管,理情:况,;(九)政府债务的!举借:、担保、使用、偿还!。。和效益情《况,;,(十)国际组织和外!国政府?援助项目的财务收】支情况?;(:。。十一)国库集中收】付情况?,预算部《门和单位银行账【户设立?、变更?、,撤,销和使用、管—理情况;(十二)被!监督: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!计信息?质量情况;》(十:三)地方商业银行】和非银?。行金融机《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!。情况;(十四)【会计师事《务所和?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!、,。执业:、变更、终止情况】;(十?五)审计机关、【上级财政部门等【监,督检查?和本部?门内部监督》检查查出问》题的整?改落实情况;(十】六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的其【。他监:。督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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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【财政部门按照—财政管理体制和【财务隶属《关系实施《财政:、财务监督,按照】行,政区域实施会计事项!监,督
!。 上级财政部【门,可以对?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!事项直?接实施?财政:监督,也《可以将本级监督【。的,事项委托下级—财政部?。门,实施财政监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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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财政部门认》为所监?督事项重大》或者由于《特殊原因《难以实?施监督的《,可以报《上一级财政部门实】施财政监《督
】 第十三条 !财政部?门实:施财政监督,—可以行使下》列职权:(》一)调取、查—阅和复制《被监督对象的预算】编制、预算执行【、决算资料和会计账!簿、会计凭证、【财务会?计报告、审计报【告、账户开立手【续以及其他》资,。料;(二《),向被:。。检查单位有关—人员就监督》事项进行《调查和?询问;(三)核【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!、有价证《券、实物等资产以及!生产经营《、业务活动和会计】核算情况;(—四)经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财政—部门负责人批准,】可以向与被监督对象!有经济业务往来的】单位查询《有关情况,》向金:融机:构,查询被调查》、检查单位的—存款:;(五)经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财政部门负责【人批:准,可?以对可能《灭失:或者以后难以—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!登记:保存,并在7—日,。内及:时作出处理决定;】(六)责《令被监督《对象停止财政违法】行为;拒不》执行的,可以暂停】财政拨款或者—。。停止拨付与财政【违法:行为:。直接有关的款—项;已经拨付的,责!令其暂停使用或【者予以收回;(七)!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,定的其他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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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对财!政部门实施的—财政监督,被监督对!象不得阻挠、拒【绝或者不《如,实提供有关资料、】实物
】 : 第十五条— 财政部门发现】被监督对象所制定】的财政?。、财务、会计管理】规定与法律》、法规和规章—相抵触的,应—。。当,予以纠?正或者建议有—关部门予以处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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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六条 财政部门】应当将财政》监督中发现的影响】财,政税:收政:策、预算执》行等:方面的重大问题【向本:级人民政府和—上级财政部》门报告?,接受本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】。其,常务委员会和审计部!门的监督,》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!。报或者向社》。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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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—条 财政部门及其!工作:人员在实施》。财政监督时》,应当秉公执—法,廉洁自律,并遵!守下列规定:—(一)不得超越监】督职权或者监—督范围;(》。二)不得利》用职务之便》谋取不正当利益;】(三)不《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!监督对象《的商业秘密;(【四)与被监督对【象及监督事》项有直接利害—关系的,《应当:依法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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