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职!责和权限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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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一条 财政部门】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!财政监督:(一)】财政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及《政策的执行情—况;(二)》预算的编《制、:。执行:、调:整和:决算管?理情:况;(三)财—政收入?。的收纳、《划分、?留解、退付等征收管!理,情况;(四)—财政专项资金的【管理、使用》和效益?情况;(五)政府】采购及管理情况;(!六,),社会保障基金—、住房公积》金等资金征》收、使用和管理情】况;(七)国有资】。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!况;(八)行政【事业单位国有资【产管理?情况;(九)政【府债务?的举借、担保—、使用、偿还—和效:益情况;《(十:)国际组织和外【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!务收支?情,况;(十一》)国库集中收付情】况,预算部门和单位!银行账户《设立、变更、撤【销和使?。用、:管,理情况;(十二【)被监督对》象的财?。务管理与《会计信息质量—情况;(十三—)地方?商业银行《和非:银行金融机构—的资产和财务—管理:情,况;(十四)—会计师事务》所和资产评》估机构的设立、执业!、变更、《终,。止,。情况;(十五)审】。计,机关、上级财政【部门等监督》检查和本《部,门内部监督检查【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!情况;(十》六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规》定,。的其他监督》事项:
— 第十二【条 财政部门按照!财政:管理体制和财—务隶属关系实施【财政、财务》监督:,按照行政区—域实:施会计事项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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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上级—财,政,部门可以对下—级财政部门》监督的事项》。直接:实施财政监督,也可!。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!委托下?级财政部门》实施财政监督—。
— 财政—部门认为所》监督事项重》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!难以实施监督—的,可以报上一级】财政部?。门实施财政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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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财政部!。门实施?财政监督,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:!(一)?调取:、查阅?和复制被监》督对象的预算编制、!预算执行、》决算资料和》会计账簿、》。会计凭证、财务【会计报告、审计【。报告、账户开立手续!。。以及其他《资料;(二》。)向被检查单位【有关人?员就:监督事项进行—调查和询问;(三】)核查被监督对【。象的现金、有—价证:券、实物《等资产以《及生:产经营、业务活动】和会计核算情况【;(四?)经县级《以,上人民?政府财政部门—负,责人批准,可—。以向与被监督对象有!经济业?务往来的单位—查,询有关情况,—。。向金融?机构查询被调查、检!查,单位的?存款;(五)经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—财政:部门负责人批—准,可以对可能【灭失或者《以后难以取得—的有关证据》先行:登记保?存,。,并在7日内及【时作出处理决定;】(六)责令被监督对!象停止财政违—法行为;拒》不执行的,可以暂】停财政拨款或—者停止拨付与财【政违法行《为直接?有关的款项;—已经拨?付的,责令其暂停】使用或者予以收回;!(七)法律、—法,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!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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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《对财政?部门实施的财政监督!,被监督对象不得】阻,。挠、拒绝或者不【如实提供《有关资料、实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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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十五条 财政【部门发现被监督对】象所:制定的财政、财务】、会:计管理规定与—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相》抵触的,《应当予?以纠正?或者建议有关部门】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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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六条 财政】部门应当将财政【监督中发现的影【响财政税收政策、】预算执行《等方面的重》大问题向本》级人民政《府和上级财政—部门报告,接受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】。及其常务委员会和】审计部门的监—督,并可以向有【关部门通《报或者向社会公告】
— 第十七条】 财政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!督时,应当》秉公执法,廉—洁,自律,并《遵守下列《规定:(一》),不得超越《监,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!。;(:二,)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!取不正当利益—。;(三)不得—。泄露国家秘密和被】监督对?象的:商业秘密;》。(四:)与被监督对象及】监督事项有直接【利害关系的,应【当依法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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