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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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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一条 财—政,部门依法对下列事】项实:施财政监督:(一)!财政法?律、:法规、规《章及政策的》执行情况;》(二)预算》的编制、执行、调】整和决算管理—情况;(三)—财政收入《。的收纳、划》分,、留解、退付等征】。收管理情况;(【四)财?政专:。项资金的管》理、使用和效益情况!;(五)政》府采购及管理情况】;(六)《社会保障《基,金、住房公积金【等资金征收、使用和!管理情况《;(七)《国有资产收益收【支及管理情况;【(八)行《。政事业单位国有资】产管:理情况;《(九)?政府债务的举借、担!保、使?用,、偿还和《效益情况《;(十)国际—组织:和外国政《。府援助项《目,的财:务收支?情况;(十一)国库!集中收付情况,预】算部门和单位银【。行账户设立、变【更、撤?销和使用、管理情况!;,(十二?)被监督对象的财】务管理与会计信息】质,量,情况;(十三)【地方商?业,银,。行和非银行金融【机构的?。资产和?财务管理情况;【(十四?)会计师《事,务所:和资:。产,评估机?构的设立、执业、】变更:。、终止情况;(十】五)审计机关、上级!财政部门等监—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!。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!整改落实《情况:;(十六)》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?规定的?其他:监督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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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二条: 财政部门按照财!政管理?体制和财《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!、财务?监督,按照》行,政区域实《施会计事项监—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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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上,级财:政部门可以》。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!。的事项直接实施财】政监督,《也可以将本》级,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!财政部门实施财政】监督
】 财政部门】认为所监督事项【重,。大,或者由于特殊原因】难以实施《监督的?,可以报上一级【财,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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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条【 :财政部门实施财政】监督:,可以?行使下列《职权:(一)调取】、查阅和复制被【。监督:对象的预算编制、预!算执:行、决?算,资料和会计账簿、会!计凭证、《财务会计报告、【审计报告、账户开】立手续以《及其他资料》。;(二)向》被检查单位有关人】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!查和询?问;(三)》核查被监督对—象的现金、有—价证券?、实物?等,资产以及生》产经营、业务—活动和会计》核算情?况;(四)经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财政部门负责人批】准,可以《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!济,业务往来的单位【查询有关《情,况,向金融机构【查询被调查、检【查单位的存款;【(五)经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!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!可以对?可能灭失或》者以后难以取得的】有关:证据:先行登记《保存,并在7日内及!时作出处理决定;】(六)责令被监督】对象停止财政违【法行:为;拒不《执行的,可以暂【停,财政拨款《或者停止拨付—与财政违法行为【直接有关的款项【;已经?拨付的,责令其暂】停使用或者》予以收回;(七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其他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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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四条 对【财政部?门实施的财政监【督,被监督对—象不得阻挠、拒【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!关资:料、实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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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五条 财政【部门发?现,被监:督对象所制定的【财政、财《。务、会计管理—规定与法律、法【规和规章相抵—。触的:,应当予以纠正【。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!以处理
!。。 《第十六?条 财政》部,门应当?将财政监《。督,中发:。现的影响财政税收】政策、预算执行等方!。面的:重大问?题向本?级人民政府和上级】财政部门《报告,接受本—级,人,。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!委员: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!,并:可以向有关部门【。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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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。条, 财?。政部门及《其工作人《员在实施财政—。监督时,应当秉【公,执法,廉洁》自律:,并遵守下列规定:!(一)不得超越监】督职权或者监督【范围;(二)—不得利用职务之【便谋取不正当利益】;(三)《不,得泄露国《家秘: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!业秘密;(四)与】被监督?对象及?监督事?项有:。直接利害关系—。的,:应当依法回避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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