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, 职责和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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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 财!政部门依法对—下列事?项实施财政监—督:(?一)财政《。法律、?法规:。、规章及政策的【执行情况《;,(二:)预算的编制、执】行、调整和决算管】理,情况;(三)财政】收入:的收纳、《划分:、,留解:、退付?等征收管理情—。况;(?四)财?政,专项资金的管理【、使用和《效益情?。况;:(五)政《府采购?及管理?。情况;(《六)社会《保障基金、住房公积!金等资金征收、使用!和管理情况》;(七)国有资【产收益收支及管【理情况;(八)行政!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!。理情况;(九)政府!债务的举借、担【保、使用、偿还和效!。益,情况;(十)—国际:组织和外国政府援】助项目?的财务收支情况;(!十一)国库集中收付!情况:,,预算部门和单位【银行:账户设立《、变更、撤销—和使用?、管理情《况;(十二)被监】督对象的财务管【理与会计信》息质量情况》;,(十三?)地方商业银行和】非银行金融》机构:的资产和财》务管理情况》;(十四)会—计师事务所和资【。产评估?机构的?设立、?执业、变更、终止】情况;(《十五:)审计?机关、上级财政部门!等监督检查和—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!查出问?。题,的整:改落:实情况;(十六【。),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规,定的:其他监督《事项:
【 第十二—条 ?财,。政部:门按照财政管理体】制和财?务隶:属关:系实施财政、财务】监督,?按照行政区域实施】会计事项监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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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】级,财政部门可》以,对,下,级财政部门》监督的?事项直接《实施财政《监督,?也可:以,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!。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!财,政,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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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门!认,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!者由于?特,。殊原因难以实施【监督的,可以报上一!级财政部《门实施财政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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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三条《 财政部门实施财!政监:督,可以《行使:下,列职权:(一)调】。取、查阅和复—制被监督对》象的预算编制、【预算执行、决算资】料和会计账簿—、会计凭证、财务】会计报告《。。、审:计报告、账户开立】手续以?及其他资料;(【二)向被检》查单位有关》人,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!查和询问;(三)核!查被监督对象的现】金、有价《证,券、实?物等:。资产以及《生产经营《、业务活动和会计核!算情况;《(四)经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财政部门【负责人批准,—可以向与被监督对】。。象有经济《业务:往,来的单?位查:询有关情《况,向金融机—构查询被调查、检查!单位的存款;(【五)经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财—政部门负《责人:批准,可以对可能灭!失或者以《后,难以取得的》有关证?据先行?登记保存《,并在7日内及时作!出处:理决:定;(六)责令【被监督?对,象停止财政违法行】为;拒不执行的,可!以,暂停财?政拨款或者停—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!为直接?有关的款项;—。已经:拨付的,责令其暂停!使用或者予》以收回;(七—)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:其他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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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。十四:。。条 对财政部门】实,施的财?政监督,被》监督对象不》得,阻挠:、拒绝或者不如实提!供有关资《料、实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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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财—政部门发现被监督】对象所制《。定的财政、财务【、,会计管理规》定与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,相,抵触的,应当予以纠!正或者建议有—关部门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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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 — 财政部门应—当将财政监督中【发现的?影响财?政税收政策、预算执!行等方面的重大问】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!上级:财,政部:门报告?,接受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及》其常务委员会和【审计部?门的监督,》并可以向有关—部门通报或者—向社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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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》七条 财政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在实施财政监督【。时,应当秉公执法,!廉洁自律,并遵【守下:列规定:(一)【不得超越监督—职权或者监督范围】;(二)《不得利用职务—之便:谋,取不正当利益—;,(三)不得泄露国】家秘密和被监督【对象的商业》秘密:;(四)与被监督】对象及?监督事项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!应,当依法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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