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!。则
!。。 第一—条, 为了加强财政】监督,?提高财政资金—使用效益,维护财】政经:。济秩序,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预算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会计法、财政!。违法行为处罚处分】条,例等: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!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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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条 【本办法适用于本【省行政区《域的:财,政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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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省—驻外机构和事业【。单,位、企?业的财政《监督适用本办法【。,法律、《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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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三条? 本办《法所称财政监督【,是指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财政部门—及,其派出机构(以下】统称财政部门)依】法对国家机》。。关、事业单位、【社会团?体、:企业以及其他组织】和个人(以下统【称被监督对象—),涉及的财政、财务】、会计?等事项所实施—的监控?、稽核、检查、评价!和处理?等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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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】财政监督应当贯【穿财:政政策制定、财【政体制设计和财政】管理运行《的全过程,》坚持财政《监督与?财政管理相结—合,:建立预算《编制、执行和—监督相互协调—、相互制衡的机制】,,遵循合法、客观、公!。开、公正、》效,能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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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五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应当加《强对本行政》。区域财政《监督工作《的领导和《协调:,支持财政部门依法!。履,行财政?监督:职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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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部《门,和单位?应当配合财政部【门依:法履行财政监督【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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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条 !县级: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?域的财政监督—工作,财政部门【。内设的财政监督专】职机构和其他业务】机构在规定》。。的职责范《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!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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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根:据工作需要,—经本级人民》政府批准,财—政部门可以向本【级人民政府有关【部门、下级人民政】府,财政部门《及政府投资重点【项目派出监督—机构或者监》。督人:。员
【 第七条【 有关部门和单】位应当建《立,健全内部监》督制度,对本部门】、本:单位内?部,财政、财《务会计?管理、预算编—制执行?、制约制度以及【直属单?位的财务收》支、资产管理和会】计信息质《量情况进行》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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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八条 《 财政部门应当【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!建设,运用电子信息!。技术,利《用财政、会计管【理信息平台》实施动态财》政监督?,提:高财政监督》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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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《条 : 财政部门》开展财?政监督?,不:得收取费用,所需】工作经费由本级【财政承?担,
— 第》十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有权对财政》违法行为进行—举报财政《部门:应当为举报单位【和个人保守秘密【,并对举报有功人员!予以:奖励财?政部门及其监—督工作人员依—法履行财政监督职】。。责受法律《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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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】位,和,。个人不得打击、报】复、陷害举》。报人员或者财政监】督,工作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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