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一章 总则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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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条 ?为了加强《财,政监督?,提高财政资金【使用效益,维护【财政经?济秩序,《根据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预算法、【中华人?民共和国会》计法、财政违法行为!。处罚处分《条例等法律、法规,!结合本省实际,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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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 本办法适用于本】省行政区域的财【政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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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本省驻外机【构和事业单位、企业!的财政?监督适?用本办法,》法律、法《。规另有规定》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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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?本,办法所?称财政监督》,是指县级以上【人民:。政府财政部》门及其派出机构(】。以下:统称财政部门)依法!对国家机关、—。事业单位、社会【团体:、企业以及其他【。组织和个人(以【下统称被监》督对象)涉及的【财政、?。财务、会《。计等事?。项所实施的监控、】稽核、检查、评价】和处理?等活:动
! , ,。第四条 财政【监督应当《贯穿财?政政策?制定、财政体制【设计和财政管理运】行,的全过程,坚持财政!监督:与财政管理相结合,!建立预算编制、【执行和?监督相?互协调、相互—制衡的?机制,遵循合—。法、客观、公开、】公正:、,。效,能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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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? :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》对本行政区域财【政监督?工作的领导和协调】,支持财政》。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!督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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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府有—关部门和单》位应当?配合财政部门依【法履行财政》监督:。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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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》条 县级以—上财:政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的财政监督工作,!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!监督专职机构—和其他业《务机构在规定的【。职责范围内》共同实施财政—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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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根《据工作需要,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,财政部门可以向】本级: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、下级人》民政府?财政部?门及政府投资重【点项目派出监—督机构或者监—督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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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七条: 有?关部门和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!部,监督制度,对本部】门、本单位》内,部财政、财务会计管!理、预算编》。制执:行、制?约制度以及》直属单位的财—务收支、资》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!。量情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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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 ? ,财政部门《应当推进《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!,运用?电子信息技术,利用!财政、会《计,管理信?息平:台实:。施动态财政》监督,提高财—。政监督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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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财政部门!开展财政《监督,不得收取费用!,所需?工作:经费由本《级财:政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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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有》权对财政违法行为】。进行举报财》政部门应当为举报】单,。位和个人《保守:秘密,并对》举报有功人》员予以奖励财政【部门及其监督工【作,人员依法履行财【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!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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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不得?打击、报《复、陷害《举报人员或者财政】监,。督工作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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