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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【 总:则 《    】 第:一条  为了加强】财政:监督,提高财政【资,金,使用效益,维护财】政经济?秩序,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预算?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国会计【法、财政违》法行为处罚处分【条例等法律》。、法:规,结合本省实【际,,制定本办法 【  —   第二》条  本办法适用于!本省行政区》域的财政监督工【作 ?     】本省驻外机》构和事业《单位、企业》的财:政监督适用本办【法,法律、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! :。    【 第三条《。  :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!,是指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财—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!(以下统称财政【。。部门)?依,。法对国家《机关、事《业单:位,、社会团体》、企:业以:及其:他组织?和个人(以下统【称被监督对象)涉及!的财政、财务、【会计等事《项所实施的监控【、,稽核、检查、—评,价和处理等活—动 》    》 第四?条  财政监督应】当贯穿财政政策【制定、财政体制设计!和财政管理运行【。的全过程,坚持财】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!结合,建立预算【编制、执行和—监督:相互协调、》相互制衡《的机制,《遵,循合法、客观、【公开、公《正、效能《的原则?    ! 第五条  县【级以上人《。民政府?应当:加,强对:本行政区域财政监督!工作的领导和协调】。,支持财政部门依法!履行财政《监督职责 】    》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有关部—门和单位应当—配合财?政部门?依法履行财》政监督职《责 ? 《    第六条【  县级《以上财政《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!监督工作,》财政部?门内:设的财政监督专【职机:构和其他业》务机构在规定的职】责范围内共同实施】财政监督 【  《   根据工—作需要,经》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,财政部门可以向本!。级人民政府有关【部门、下级人民【政府财政部门及政】府投资重点项—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!监督人员 【   》。 ,。 第七条  有关】部门和单位》应当建?。立健全?内部监督制度,对】本部门、本单位内】部财政、财务会计】管理:、预算?编制执行《、制约制度以及【直,属单:位的:财务收支、资—产管理和会计信息】质量情况进行监督】 :   —  第八条  财】政部门应当推—进财政监督》信息:化建设,运用电【子信息技术,利用财!政、会计管理—信息平台实施动【态财政?监督:。,提:高,财政监督效率— ?。  《   第九条  】财政部门《开展财政监督—,不得收取费用,】所需工作经费—由本级财政承—担 》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  任何单位!和个人有权》对财政违法》行为进行《举报: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!单位和个人保—守秘密,并对举报】有功人员《予以:奖励:。财,政部:门及其监《督,。工作人员依》。法履:行,财政监督职责—受法律保护》   】 , 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打击、报《复、陷害举报—人员或者财政监督】工,作人员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