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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章 总则 !    ! 第一条  为了加!强,财政监督,提高【财政资金使用—效益,维护财—政经济?。秩序,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?预算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会计法、财政【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!例等:法律、法规,—结合: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!。法 —     第二条】  本办法适用于】本省行政区》域的财?政监督工《作   !  本省《驻外机构和事业单】位、企业的》财政监督适》用本办法,》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:定,。的除外 》 :     第三】条  本办》法,所称财政《监督,是指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!部门及?其派出机构(—以下:统称财政部门)依】法对国家机关、【事业单位《、社:会团体、企业以【及其他组织和—个人(?以下统?。。称被监督对象—)涉及的《财政:、财务、会计等【事项所实施的监控、!稽,核、检?查、评价和处理等】活动 】。    第四条【  财政监》督应当贯穿财政政】策制定、财政—体制设计《和财政管《理运行?的全过程,坚持财】政监:督与:财政管理相结合,建!立,预算编制、执—行和:监,督相互协调、—相互制?衡的:机制,遵循合法【、客观、公开、公】正、:效能的原则 ! ,。     第五条 !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加强》对本行政区域财【政监:督工:作的:。领导和协《调,支持财政—部门依法《履行:财政监督职责 】    【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有关?部门和?单位应当配》。合财政部门依法履】。行财政监《督职责 【。     —第六:条  县级以上财】。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的财政监督工【作,财政部门内设】的财政监《督专职机构和其他】业务机构在规定【的职责范围》内共同实施财政监】督 》    》。 根据工作需要,经!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,财政部门可以【。向本级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、下级人】民政府财政部门及】政府投资重》点项目派《出监督机《构或者监督》人员 【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有: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!立健全内部》。监督制度《,,。对本部门《、,。本单位内部》财政、财务会计管】理、预算编制—执行、制约制度以】。。及直:属单位的《财务收支、资产【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!情况进行监督 !     第】八,条  财政部门【应当推进财政监【督信:息化建设,运用电】子信息技《术,:利用财政、会—计管理信息平—台实施?。动态财政监督,提】高,财政监督效率 】 :    》 第九?条  财《政部门开展》财政监督,不—得收取费用,所【需工作经费由本级】财,政,承,担   !  第十条  【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!进行举报财政部门】应当为举报单位【和个人保守秘密,并!对举报有《功人员予以奖励财】政部门及其监督工】作人:员,依法履?行财政监督》职,责受法律保》护 《 ,     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打击、报复、—陷,害举报人员或者财】政监督工作人—员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