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监督和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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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十四!条 : 各级?卫生行政部门、劳动!部门和工会组织应】分工协作、》。互相配合《对本地区企业、事业!单位的尘肺病—防治工作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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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十五?条 卫生》。行政部门《负责作业场》所粉尘?卫,。。生标准的监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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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劳动部】门负责劳《动卫生工程技术【标准的监《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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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工会组织负》责组织职工对—本单位的尘肺病防】治工作进行监—督并: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!程,与防尘制度
】
》 , 第十六条 凡】有粉尘作业的企【业,、事业单位必须定期!测定:作,。业场所的《粉尘浓度测尘结【。果应在?三十日内向其—主管部?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!门、劳动部》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!定期向职工公—布
!。 从?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!须建立测尘资—。料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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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条 企业、事业】单位作业场》所粉尘的测定周期】是
【 《 《(一)石《棉尘和游离二—氧化矽含量10%】以上:的粉尘作业场所粉】尘浓:度每:月测定一次;—粉尘:分散度和游离—。二氧化矽含》量每年测定》二次
】 】(二:)游离二氧化矽含量!。10:%以:下,的粉尘作业场所粉】尘,浓,度每:三个月测定一次【;粉尘分《。散度和?游离二氧化矽—含量:每年测定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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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企业!。、事业单位》从事测尘的技术【人员必须经市(【地)级以上卫生【行政部门《或劳动?部门考核合格测定】方法应符合卫生【部、劳动人事部作业!。场所空气《中粉尘测定方法的】技,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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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 】 各级卫《生行:政部门?和劳动部门应—根据本办《法第十六条的—规定分别对企业、事!。业单位的测尘机【构和:测尘:人员进行业》务指导和《技术培?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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