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防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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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条— :凡有粉尘作》业的企业、事业【单位应采《取综合防尘措施【推广无尘或低尘的新!技术:、新工艺《。、新设备《。保证作业场所的粉】尘浓度不《超,过国:家,卫,。生标准
! 第八条 】。。 尘肺病诊断标准】和粉尘浓度》卫生标准按》国家规定的》标准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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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【 防尘设施的—定型制?度按: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;防《尘设施的鉴定制【度由省劳动部门会】同卫生行政部—门制定?任,何企业、《事业单位《未经上级主管部门】批准不得停止—运,行或者拆除防—尘,设,施
! 第十条 【防尘经费应》当纳入?企,业、事业单位基本】建设和技术》履,行经费计划专款【专,用不得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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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 【新,建、改?建、扩建、续建【有粉尘作业的—工程项目防尘—设施必须与主体【工程同时设计、【同时施工《、同时?投产设计《任务书必须经当【地卫生行政部门、】劳动部门《和工会组织审—查同:意,后方可施《工竣工验收应有当】地卫生行《政部:门、劳动《部门和工会》组,织参加?不符:合防尘?。要求:。的不得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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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卫生行政部—门负责对工程—项目:的设计和竣》工进行卫生学审查】、鉴定和《。验收;?劳动部门《负责对工程》项目的设《计,和竣工进行劳—动卫:生工程技《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!
! 第十二条》 严禁任何—企,业、事业单位将【粉尘:作业转?嫁、外包或以—联,营形式给《没有防?尘设:施的乡镇、街—道、私营《企业或?个体工商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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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三条》 :禁止不满十八周【岁的未?成年人从事粉—尘作:业禁止各类校办的实!习工厂或车间从【。事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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