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防?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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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条【 凡?有粉尘作业的—企业、事业单位应】采取:综合防尘措施推广】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!、新工艺、新设【备保证作业场所的】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!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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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, 尘肺病《诊,断标准和粉尘浓度卫!生标准按国》家规定的《。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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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条 【防尘设施的定型【制度按?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;?防尘设施的鉴—定制度由《省劳动部门会同卫生!行政部门制定任何】企业、事业》单位未?经上级?主管部门《批准不?得停止运行或者拆】除,防尘:设,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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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防!尘经费应《当纳入企业、事【业单:位基本建设》和技术履行经—费,。计划专款专用不得】挪作:他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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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新建、改建!、,扩建、续建有粉尘】作业:的工程项目》防,尘设施必《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!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!投产设计任》务书必须《经当地卫生行政部】门、劳动部门和工会!组织审查同意后【。方可施?工竣:工验收应有当地卫】生行:政部门、劳动部门和!工会:组织参加不符合【防尘:要求的不得投—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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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!对工:程项目的设计和竣工!。进行:卫,生学审查、鉴—定和验收;劳动【部门负?责对工程项目的【设计: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!工程技术措》施的:审查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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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:严禁任何《企业、事业单—位将粉尘作业转嫁、!外,包或以联营形式【给没有防尘》设施的乡《镇、街道、私营企业!或个体工商户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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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】 :禁止不满十八周岁】的未成年人从事【粉,尘作:。业禁止各类校办的】实习工?厂或:车,间,从事粉尘《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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