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防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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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七《条 : 凡有粉《尘作业?的企业、事业单【位应采取综合—防尘措施推》广无尘或低尘—。的新技术、新—工艺、新设》备保证作业场—所的粉尘浓度—不超过国家卫—。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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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— 尘肺病诊断标准!和粉尘浓度卫生标准!按国:家规:。定的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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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。第九条? 防尘《设施:的,定型制度按国家【有关规定《执行;防尘设—施的鉴定制度由省劳!动部门?会同卫生行》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!、事业?单位未经上级—主管部?门批准不得停止运】行或者拆除》防尘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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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》。。条, 防尘经费应当纳!入企业、事》业单位?基本建设和技—术,履,行经费计划专—款专用不得挪作他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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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十一?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?扩建、?续建有粉尘作业的】工程:。项,目防:。尘设施必须与主【体工程同时》设计:、同时施工、同时】投产设计《任务书必须》经,当地卫?生行政部门、劳动】部门和工会组—。织审查?同意:后方可?施工竣工验》收应有当《地卫生行政部门、】劳动部门《和工会组织参加【不符合防尘要—求的不得投产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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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行】政,。部,门负:责对:工程:项,目的设计和》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!、鉴定和验收;劳】动,部门: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设!。计和竣工进行劳【动卫生工程技术【措施的审查和—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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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》二条 严禁任何】企业、事《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!嫁、外?。包或以联营形式【给没有防《尘设施的《乡镇、街道》、私营?企业或个体》工商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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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十三条 【 禁:止不满?十八周岁的未成年】人,从事粉尘作业—。禁,止各类校办》的,实,习工厂或车间—从事粉尘《。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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