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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》 防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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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七?。条 凡有粉尘【作业的企业、—事业单位应》。采取:综合防尘措施—推广无尘《或低尘的新技术、】新工艺、新》设备保证作业—场,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!国家卫生《标准:。
】 第八《。条 : 尘肺病诊》断标准?和粉:尘浓度卫生标准【按,国家规定的》。标准执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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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 ,防尘设?施的:定,型制度按国家有【关规定执行;防【尘设施的鉴定—制度由省劳动部【门会同卫《生行政部门制定任】何企业、事业单位未!。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!。不得停止《。运行或者拆除防【尘设施
! , 第十条 【 防尘经费应当纳】入企业?、事业单位》基本建设和技术履】行经费计划专—款专用不得》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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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》条 :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、续】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!项目防?尘设: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!时设计、同时施【工、同时投产设【计任务书必》须经当?。。地卫:生行政?部门、劳《动部门?和工会?组织审查同意后【方可施工竣工验【收应有当《地卫生?行政部门《、劳动部《门和:工会组?。织参加不符合—防尘要?求,的,不得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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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卫生行政】部门负责对》工程项目的设—计和:竣,工进行卫生》学审查、鉴定和【验收;劳《动部门?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设!计和竣?工进行劳动卫生工】程技术措施的—审查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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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第,十二条 严—禁,任何企业、事业单位!将粉尘作业转嫁、外!包或以?联营形式给没—。有防:尘设施?的乡镇?、街道、私营—企业或?个体工商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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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十三条 —禁止不满十八周【岁的:未成:年人从事粉尘作【。业禁:。止各类?。校办的实习工—厂或车间从事—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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