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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防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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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条 》 凡:有粉尘?。作业的企业》、,事业:单位应采取综合防】尘措施推广无尘【或低尘的新技—术、:新工艺、新设备保证!作业场所的粉—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!生,标准
】 第八条 !尘肺病诊断标准【。和粉尘浓度卫生【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!准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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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防尘设施的!定型制度按国家【有关规定执行;【。防,尘设施?的鉴定制《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!卫生行?。政,部,门制:定任何企业》、事:业单位未经上级主管!部门批准《不得停止运行或者】拆除防尘《设施
】 第十条 !防尘经费《应当:纳入:企业、事业单位【基本建设《和,技术履行经》费计划专款》专用不得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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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十一条 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【。、续建有粉尘作【业的工?程,项目防尘设施—必须与主《体工:程同:时设计、同》时施工、同时—投产设计任务书必】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!门、劳动部》门和工?会组织审查》。同意:后,方可施工竣工验【收应有当地卫生【行政部门、劳—动部门和《工会组织《参加不符合》防尘要?求的不得投产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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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卫生行政《部门负责《对工:程项目的设计和【竣工进行卫》生学审查《、鉴定和《验收;劳《动部门负责对—工程:项,。目的设计和》竣工进行劳动卫【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!查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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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严禁任何】企业、事业单位【。将粉尘作业》转嫁、外包或—以联营形式给—没有防尘设》施的乡镇、街道、】私,营企业或个体—工商户?
】 第十三条 】。禁止:不满十八《周岁的未成年人【从,事粉尘?。作业禁?止,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!。或车间从《。事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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