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 防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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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》。 凡有粉《尘作业的企业、事】业单位应采取—综合防尘措施—推广无尘《或,低尘的新技术—、新工?艺、新?设备保证作业场所的!粉尘:浓度不超过国家卫】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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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八条 尘肺!病诊断标准和粉尘浓!。度卫生标准按—国家规定的》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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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九条 — 防尘?设施的?定型制度按国家有关!规定执行《;防尘设施》的鉴定?制度由省劳动部【门会同卫生》行,政部:门制定任何》企业:、事业?单位:未经上级主》。管部门?批,准不:得,停止运行或者—。拆除防尘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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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十《条 防尘经费应】当纳入企《业、事业单位基本建!。设,和,技术履行经费计划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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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:建、续建有粉尘【作业的工程项—目防尘?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!同时设计、同时施】工、同时投产—设计任务书必须【经当地卫生》行政部门、》劳,动部门和工会组【。织审查同意后方可】。施工竣?工验收应有》当地卫生《行政:。部门、劳《动部门?和工会组织》参,。加不符?合防尘要《求的不?得投产
! 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】对工:程项目?的设计?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!查、鉴定和验收;】劳动部?门负责对《工程项目的》设计和?竣工进行劳动卫生】工,程技术措施的审查】和验收?
】 第?十,二条 严禁任何企!业、事业单位将粉】尘作业转嫁、外包或!以联营形式给—没有防尘设施的【乡镇、街道、私营企!业或个体工商户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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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三,条 禁止》不满:十八周岁的》未成年人《从事:粉尘作业禁止各【。类校办的实习工【厂或车间从事粉尘作!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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