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防!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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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凡有—粉尘作业的企—业,、事业单位应—采取综合防尘措【施推广无尘或—低尘的?新技术、新工—艺、新?设备保证作业场所】的粉尘?浓度不超过国家卫】生标准
! 第八条 】 ,。。尘肺:病诊断标《准和粉尘浓度—卫生标?准按国家规定的标】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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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:防尘设施的定—型制度按国家有关规!定执行;防尘设施的!鉴定制度由省劳动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】部门制?。定任何企业、事业】单位未经上级—主管:部门批准不得—停止: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!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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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 防—。。尘经:费应当纳入企业、事!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!术履行经《费计划专款》专用:不得挪作《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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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第十一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、续建!有,粉尘作业《。的工程项目防—尘设施?必须与主体工程同】时设计、同》时施工、《同时: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!经当地?卫生行政部门—、劳动部《门和工会组织审【查,同意后方可》施工竣工验收应有】。当地卫?生行政部门、劳【动部门和工》。会组织?参加:不符合?防尘要求的不得【投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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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卫生行—政部门负责对工【程项目?的设计?和竣工进行卫生【。学审查、《鉴定和验收;—劳动部门负责对工】程项:目的:设计和竣《工进行劳动卫生【工程技术措施的【审查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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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严禁任何企业】、事业单位将—粉尘作?业转嫁、外包—或以联营形》。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!。乡镇、街《道,、,私营企业或个体工】商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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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第十:三条 禁止—不,。满十:八周岁的未成—年人从事粉尘—作业禁止各类—校办的实习工厂或】车间从事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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