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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—健康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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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条 ! 企业、事业单【位应对从事粉—尘作:。业的职工进行就业】前健康检查》职工有下列疾病【之一的不《得从事粉尘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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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一)》活动性结《核病;
】
: 《 ?(二)慢性》肺疾病?。、,严重的慢性上呼【吸道或支气》管疾病?。;
》
【 ?(三)明显影响【肺功能的胸膜、胸】廓疾病;
】
: 】(四)严《重,的心血管系》统疾病
《
— 第二十—。一条 ? 企业、事》业单位对在职—和,离职从事粉尘—作业的职工必须【定期:进行健?康检查?健康检查《的间隔时间是
】
》 (一!)尘肺病患者每年复!查一次;
【
!。 (二)作业场所!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!化矽含?量10%以上的【粉尘监?测合格率低于6【0,%时作业人员—每年检?查一次;
—。
— (【。三)作业场所—中游离二氧化矽含】量在:10%以下的粉【尘监测合格率—高,于60%《时作业人员每二【年检查?一次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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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四)粉!尘浓度降到国家【规定:的卫生标《准监测合《格率保持在90【%以上?时作: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!次
【 第》二十二条 》 健:康,检查:的项目包括
【
— 《 :(一)职业史—;
【 :。 (二】)自觉症状及—既,往史;
—。
? ? 》。(三)?。结核病接触史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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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》 (四)一般临床检!查;
《
! (五)胸【部X线摄片;
】
— (六)!其它特殊检》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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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三条 — 企业?、事业单位对已【确诊为尘肺病的职】工必须立即调—离粉尘作业》岗位并给予治疗【或疗养治疗时—间每年?不得少于三个月【尘肺:。病患者?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!关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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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第二十《。四条: 企?业、事业单位必须执!行职业?病,报告制度按照卫【生部职业《病,报告:办法的规定按季【度向当地卫生—行政部门《。、劳动部门、工【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!管部门报告职工【尘肺:病发生和死亡情【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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