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。 ,健康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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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条 】 企业、事业单【位应对从事粉—尘作业的职工进【行就业前健康检查】职工:有下:列疾病?之一:的不得从事粉尘作】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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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一)活动性结【核病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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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《。。(二)?。慢性肺疾《病、严重的慢—性上呼吸道或支气】管疾: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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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(三】)明显影响肺—功能的胸膜、—胸廓疾病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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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四)—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!病
》。
《。 第二十一—条 ?企业、事业单位【。。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!尘作:业的职?工必须定期进—行健康检查》健康检?查的间隔时间是【
【 — (一)尘》。肺,。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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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【。 ,(二)作业场所【中石棉尘或游离【二氧化矽含量10】%,以上的粉尘》监测合?格率低于60—%时作?。业人员每《年检查一《次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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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】三)作业《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!含,量,在10?%以下的《粉尘监测合格率高】。于60%时》作业人员每二年【检查一次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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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?(四)粉尘浓度降到!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!监测合格率保持在】90:%以上时作》业人员每《三年检查一》。。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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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二条— 健康检查—的项目包括
【
【 ? (一)职—业史;
《
! (二—)自觉症状及既【往史;
【
】 (三)结核【病接:触史;?
! : (《四)一般《临床检查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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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五)?。胸部X?。线摄片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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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六)其它特殊检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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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二十三条 企【业、事?业单位对已确诊【为尘肺病《的职工?必须:立,即调离?粉尘作业岗位并【给予:治疗:或,疗养治疗时间每年】不得少于三个—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!保险待遇按有关【规定办理
!
,。 ? 第二十四条—。 企业、事—。业单位必须执行职】业病报告《制度按照《卫生部职业病报【告办法的规》定按季度向当地【卫生行?政,部,门、劳动部门、工】会组织和本单—位,的,主管部门报告—职,工尘肺?病,发生和死亡情—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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