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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信访工!作监督
【
《 第三—十二条 《 县:级以:上国:。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!应当对?职责权?限范:围内的信访工作【加强督查
!
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!工作机构应当—对下列事项实—施督查: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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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— (一)上级和本】级人民?政府对信访》工作的决策》和部署的落》实情况;
】
! (二)上》级,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!工作机构《交办、转送》信访事项的办—。理,情况;
】
? (【三)上?级和本级人》民政:府及其相关部—门作出的《处理意?见和复查、复核意见!执行情况;
—
》 (!四)下级人民—政府相关部门受理、!办理信访事项—的情况;《
《。
》 (五)其!他需要督查的—事项
【
《 ,第三十三《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信访工作机构】应当建立《信,访督:查专员制度
—
《
第—三十四条 国家机!关信访工作》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!内对本级有》关部门?和下:级国家机关的下列】情形:提出督办建》议:
】 :。 (一)!应,当受理?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!;,
— 《 , : (二)未按—规定:程序:。办理信访《事项的;
》
》 】(三)未按规定【期限办结《信访事项的;
】
《 (!。。四)未按规》定报告交办信访事】项办理结果的—;
:。
《
, 》 (五)办理】信访事项《推诿、拖延、造假的!;
! 》 (六)不》。执行信访事》项,处理意?见或者信《访事:项处:理意见适用法—律法规不《当的;
! 【 (七?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情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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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!机,关应:当在三?十日:。内反:。馈督办建议办理【情况;未《采纳督办建议—的应当?书面说明理由—
《
—。第三:十五条 国家【机关信访工作机构】对无正当理由拒【不,执行督办《建议或因不执行【督办建议造成严重】后果的工作人员应当!向有关国《家机关提出责—任追究的建》议
【 , ?第,三十六条 》 发挥电视、广播】。、网络、报纸等【新闻媒?体的:监督作用促进国【家机关依法》及时处理信访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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