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】信访工作监督
】
【 第三十二【。。条 县级》以上国?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!应,当对职责权限范围内!的信访工《作加强督查
【
:。
县【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信访工作》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!实施督查:
!
》 《 (:一):上级和本级人民【政府:对信:。访,工作的决策和部署】的落实情况;
【
! (二)上】。级和本级人民—政府信访《工作:机构:交办、转送信—访事:项的办理情况—;
【 《 (三—)上级和本级人【民政府及其相关【。部门作出《。的,处理意见和复—查、复核意见—执,行情况;
!
: 《 (《四)下级《人民:政府相关部门受理】、办:理信访?事项的情况;
】
?
, 《 (五)其】他需:要督查?的事:项
】 ?第三十三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信:访工作机构应当建】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!
— 第》。三十:四条 国家机关】信访工作机构在各自!职权范围内对本级有!关,部,门和下级国家机关】的下列情形提出督】办建议:
】
,。
】。 (一)应当受理】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!;
?
】 , (《二)未?按规定程序办理信】访事项的;
】。
】 : (三?)未按规定期限【办结信访《事项的;
【
《 《 (四)未按】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!项,办理结果的》;
《
? (!五,。)办理信访事—。项推诿?、拖:延、:。造假:。的;
【
!。(六)不执行信访】事,项,处,理意见或《者信访事项处理【意,见适用法律法—规不当的;
】
《 《 , (?七)法律、法—规,规定的其他情形
】
】 收:到督办建议》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!十日内反馈督办建议!。办理情况《;未采纳督办—建议的应当书面说】明理由
《
】 第三十五》条 :。 国家机关信访【工作机构对无—正当理由拒不执行】督办建议《或因不执行督—办建议造成严—重后果的工作人【。员,应当向有关国—家机:关提:出责:任追究的建》议,
】。 第三十》。六,条 发《挥电视、广播、【网络:、报纸等新闻媒体的!。监督作用促进国【家机关依法及时【处理信访《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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