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【 法律?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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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:十七条 国家机关!及其工作人员—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。的由其主管部门或】者监察机关》责令改正《;情节较重的—。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责任人—员给:予,。警,告、记过、记—。大过处分;情节【严重:的给予降级、—。撤职、开除处分【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
! 》 , (一)对信访事!项应当受理、登记】、转送、交办、【答复而不按规—定办:理或者应当履—。行督查督《办职责而未履—行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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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】)推诿?、拖延办理信访【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!限办结信访》事项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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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》 (三【)处理信访事—。。项适用?法律、法规错—误或者?违反:法定: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!。法律、?法规或者政策—的,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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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。 (四)》处理信访事》项适用法律、法规错!误或者违反法定程】序处理?决定违反《法律:、法:规或者政策复查【复核机关仍维持处】理意见的《;
【 , , 《 , ,(五)拒不执—行有:关国:家机关作《出,的支持?信访请求意》见的:;
?
《 — (六)丢—弃、隐匿、》毁损、篡《。改信访材料的—;
:
《。
】 (七)将检举、】控告材料泄露或【者转送被检》举,、控告?的单位或者》个人的?;
【 : (八)!打击:报复:。信访人?的;
》。
? — (九《),迟报、?谎报、瞒报》。。、漏报或者》指使他人迟报—、谎:报、瞒报《、漏报重《。大、紧急信访事项】的;
—
? : : (十)利用职!权徇私舞弊、索【贿,。受贿的;
》。
】 (十一)!对违反?社会:公共秩序《、信访秩序》的行:为不制止、不处理的!;
! ? (十二—。)违反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《他行: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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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国家机关主》要负责人对造成【严重社?会影响的信访事项负!有领:导,。责任的应当》引咎辞职或者由其】主管部门责令辞【。职
》
? , 第三十八—条 信访人在信访!活,动中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由—有关国家机关—工作人员劝阻、【批,。。评或者教育》经劝阻、批》评或者教育无效【的由:公安机关予以—警告、训诫》或者制止;违反集】会游行示威或者治安!管理:法律:、行政法规的—由公安?机,关,依法采取现》场处置措施给予治】安管:理处罚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: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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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— : (一)采用走访形!。式在非信访接待【场所提出信访事项】的;
—。
【 ?(二)在国家—机关办?公场所?及其周边、公共【场所非法《聚集、围堵、冲击】、强占国家机关故意!损毁、?占用信访接待场所】。、国家?机,关或者他《人财:物以及拦截车辆【堵塞、阻断交通或者!。以自杀、自伤、【自残相?。威胁的;
—
:
】 , (三)实施静坐】张贴、散发》材料:、呼喊口号》打横幅、标语穿【。着状衣?、,出示状纸《等滋事?行为扰乱国家机【关、社会团体、企】业事业单位以及【公共场所正常工【作、生?产、生?活、经营秩序的【;
:
!。。 《(四)未经公安【机关许可或者未【按公安?机关许可的事项【组织、策划和举【行集会、游行、示】威等活动的;—
【 【(五)?非法携带《枪,支、弹药、管制器】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!性、毒害性、—放射性、《腐蚀性等危险—物质的;
】
【 , (六)侮辱【、,诽谤、威胁》、殴打国家机关工】作人:员或者?非法限制《他人人身自由的;
!
?
《 ? (七)阻碍】国,家机关工《作人员依法执行【职务的;
》
,
! : (八)《歪曲、捏造》事实散布谣言—或者以其他方—法扰乱?社会公共《秩序的;
》
】 《 (九)滞留或【者强占?国家机关办》。公场:所、信访接待场所】的;
【
》 , (《十)将无民》事行为能《力人、限《制民事行为能—力人、生《活不:。能自理的人弃—。留在国家《机,关,办公:场所或者信访—接待场所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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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》(十:一)在国《家机关办公场—所或者信《。访接:。待场所及其周边、】公共:场所摆放花》圈、骨?灰盒、遗像、—祭,品焚烧?冥币或者停放尸【体的;?
【。 (】十二:)其他?扰乱:公共秩序、妨害国】家和公共安》全的行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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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九条 ! 公民?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由【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】、训诫或者制止;情!节严重的由公安机】。关给予治《安管理处《罚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
【 (】一)煽动、串联、胁!迫、以财物利诱【、幕后操纵》他人信?访或者以信访为名】借机敛?财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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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(二)通过网络制作!、复制、传播—有,。关信访事项虚假【信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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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其他以!信访为名扰乱公共】秩序、妨害国—。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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