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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八章 《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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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三十七条】 国家机》关及其工作人员【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其主?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!责令改正;情节较】重的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【。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!告、记过《。、记大过处分;情】节严:重的给予降级、【撤职、开《除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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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对信】访事项应当受—理、登记《、转送、《交办:、答:。复而不按规定办理或!者应当履行》督查督办职责而【未履行的《;
! ? (二)推诿、!拖延办理《信访事项或者未【按规定期限办结【信访事项《的;:
【。 : 》(三)处《理信访事项》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!或者违反《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!违反法律《、法规或者》政策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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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处》理信访?事,项适用法律、法规】错误或者《违反法定程》序处理决《定违反法律、法【规,或者政?策复查复核机—关仍维持处》理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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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拒不【。执行有关国家—。机关作出《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!的;
】 , 》。。 (六)丢弃、隐!匿、毁?损、篡改信访材【。料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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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七)将检举、控告】。材料泄露或者转送】被检举、控告—的单位?或者个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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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八)打击【。报复信访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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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九)迟报!、谎报、瞒报、漏】报或者指使他—。人迟报、谎报—、瞒报、漏报重大】、紧急信访事项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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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—。)利用?职权徇私舞弊、索】。贿受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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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十—一)对违反社—会公共秩序、信【访秩序的《。行为不制止、不【处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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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二)违】反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行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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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国家机?关主要负责人—。对,造成:严重社?会,影响:的信访事项负—有领导责任》的应当引咎辞职或】者,。由其主管《部门责令辞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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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八条 信访【人在信访活动—中,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的由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】。人员劝阻、批评或者!教育经劝阻、批评或!者教育无《效,。的由公安机关—。予以警告《、,。训诫: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!游行示威或者—治安:管理法律、行政法】规的由公安》机关依法《采,取现场处置措施给】予治:安管理处罚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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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。。。(一)?采,用,走访:形,式在非?信访接待《场所提出信访—。事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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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【)在国家机关—办公场所及其周边】、公共场《所非法聚集》、围堵?、冲:击、强占国》家机关故意损毁【、占用信访接—。。待场所、国家—机关或者他》人财物以《及拦:截车:。辆堵塞、阻断交【通,或者以自杀、—。自伤、?自残相威胁的;【
】。 (【三)实施静》坐张贴、散发材料、!呼喊口号《打横幅、标语穿着】状衣、?出示状纸等》。滋事行为扰》乱国家机关、社会团!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】以及:公共场所正常工作】、,生产、生活》、经营秩序》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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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《 (四)未—经公安机关许—可,或,者未按公安》机关许?可的事项《组,织、策划和举—行集会?。、游行、示》威等活动《的;
》
【 (》五)非?法携带枪支、弹【药、管制器具—或者爆炸《性、易燃性》。、毒害性、》放射性?。、腐:蚀性等危险》物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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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六)侮辱、!诽谤、威《胁、殴打国家机【关工作人员》。或者非法限制他人】人身自由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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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(七】)阻碍国家机关工】作人员依法执—行职务的;
【
【 ? (八)》歪曲、捏造事实散】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!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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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九)【滞留或者强占国家机!关办公场所、—信,访接待场所的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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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【。)将无民事行为能】力人、?限制民事行为—能力人、生活不能】自理的人弃留在国】家机关办《公场所或者信访接】待场所的;
】
! (十《一)在国家机—关办公?场所或者信访—接,待场所及其周边、】公共场所摆》放花圈?、骨灰盒、遗像、祭!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!尸体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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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十?二)其他扰乱公【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!公共安全的行—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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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。三十:九条 ? 公民、法人或者】。其他:组,织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公安《。。机,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!者,。制止;?情节:严重的由公》安机关?给,予治安管理处—罚;: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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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煽动、!。串联、胁迫、以财】物利诱、幕后操纵】他人:。信,访或者以信访为【名借机敛财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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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!二)通过网络制作】、,复制、传播有—关信访事《项虚假信《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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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其【他,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!秩,序、妨害国家和【公共安全的行—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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