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第六章》 信访事项办理 !   】  :第二:十四条  国家机】关应当听取信访人】陈述事?实和理由;必要时可!以,要求信访人、有【。关组织和人员说明】情况或者向》其他:。组织和?人员:调查核实有关组织】和人:员应当配合 — ? ,     国—家机关应当确定承】办单位或者承办【人与信访人》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!向,责,任书明确《双方责?任义务? , :。     第二!十五条?  办理信访事项的!国家机关工作—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!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!系的:应当回避 —  》   信访人提出】。回避申请应当—。说明理由被申—请,回避的人员》所在的国家机关【应当在五《个工作日内》作出:是否回避的决定【并,告知回避《申请人 》 :     第二十!六条:  对重大、复【杂、疑难信访—事项或者《信访人提出听—证申请的国家机【关可以?举,行,。信访:听证:邀请律?师、人大代表、【。政协委员、》。专家学者、社会团体!等第三方参与听【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!及国家秘密、商业】秘密或者《。个人隐私的除外 】 》    举行听证的!国家机关根》。据听:证意见形成的听【证结论可以作为处】理该信访《事项的?。重要参考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七条  !国,家,机关对?信访人?提出的信访事项应】当调查核实》。并书面?告知处理意》。见: 】 ,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(一)诉求事实【清楚诉?。求事由符合或者部】分符合法律、—法规或者其他有【关规定的予以支持】或者部分支持;【 ,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《),诉求事实清楚诉【求事由合理但缺乏】法律:、法规或者其他有关!规定依据的》向信访人作》出解释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?)诉求缺乏》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!由不符合法律、法规!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!不予支持 》。    】 国家机关按照【前款第一项规定作】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!促有关机关》或者单位《执行 —。     处理意!见应当载明具体信访!诉求、信访事项的】事实:认定:情况、处《理意:。见和依据以及申请复!。查、复核的途径和期!限 》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八条  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】理之日起六十—日内办结;情况【复杂:的经本机关负—责人批准《可以适当延长办【。理期限但延长期限】不得超过三十—日并:书面告知信访人【延期理由法律、行】政法规另《有规定?的从其规定 !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九条  信访【。人对国家机关作【出的:。处理意见不服—的可以?自收到处理意—见之日?起,三十日内《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!一级机关复查收到】。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!自收到?。复查请求之日起三】十日:内作:出复查?意见如果确认原【办理:机关: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!。当予: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!访人;确《认处理意见》不当的可责令其在】指定期间内重新【。办理:也,可直接作出》复查意见 !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条  【。复查机关《未在法定期》间内:作出:复查意?。。见或者信访》人对:复查意见《不服的信访人可以】自法定期间》届,满或者收到书面【答复之日起》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!的上一级机关请【求复核 《 ?。  ?   ?收,到复核请求的机关】应当自?收到复核请求之【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!核意见 —     复】查、复核《一般采取《书面形式进》行,对,复杂信访事项可【约谈信访事项处【理机关说明》。情况  !   第三十一条】  信访人未在法定!期间内提出复—查、复核申请—。或者信访事项已【经复:核信访人仍》然以:同一事实和理—由提:出信访事项的国【家机关不《再,受理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