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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—信,访事项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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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条 国】家,机关应当听取信访】人陈述事《实和理由;必要【时可以要求信访人、!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!情况或者向其他【组织和人员调查核】实有关组织和—人员应当《。。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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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国家》机关应当《确定承办单》位,或者承办人与—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!办理双向责任书明确!。双方责任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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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五条 【 办:理信访?事项的国家》机关工作人员与【信,访人或者信访—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!的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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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信访人提》出回:避申:请,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!回避的人员所在【的国家机关应—。当在五个工》作日内?作出是?否回:避的决定并告知【回避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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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:。第二十六条 对】重,大、复杂、疑难【信访事项《。或者:信访人提出听—证申请?的国: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!听证邀?请律师?、,人大代表、》政协委?。员、:专,家学者?、社: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!听证:应当公开举行但涉】及国家秘密》、商业秘密或—者个人?隐私的除《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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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【行听证的《。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!见形成的《听证结论可以作为】处理该信访事项的】重要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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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七条 】国家: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!信访:事项应?当调查核《实,并书:面告知处理意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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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一)诉》求事实清楚诉求事】由符合或者》部分符合法律、【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!定,的予以支持》或者部?分支:持;
】 【 (二)诉求事【实,清楚诉求事由—合理但缺乏法律、】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!定依据?的向信访人作出解释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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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【三):诉求缺乏《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!由不符合《法律、法规或者其他!有关规定的》不予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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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【家机:关按照前款第—。一项规定作出处【理,意,见的应当督》促有关机《关或:者单位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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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处理意见》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!求、信访事》项,的,事实认定情况—、处理意见》和依:据以及申请复查、复!核的途径和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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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二十八条 —信访:事项应当《自受理之日》起六:。十日内办结》;情况复杂的—经本机关负责—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!办,理期限但延长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!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!期理由法《律、:行政法规《。另有规定的》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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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 【信访人对《国家机关《作出:的处理意见不服的】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!之日起?三十日内《请求原?办理机关的上—一,级机关复查收到【复查请求《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!查,请求之日起三十日】内作出复查意见如果!确认原办《。理机关处理意—见并无不当》应当予以维持—并书面答复信访人】;确认处理意见不】当的:可,责,令其在?指定期间内重新办】理也可直接作出复】查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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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三十条》。 ,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!期,间内作出复查—意见或?者,信访人对复查—意见不服《的信访人《可,以自法定《期间届满或》。者收到书面》。。答复之日起》三十日内向复—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!请,求复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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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收到复—核请求的机关应【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!日起三十日内—作出复核《意见:
】 , 复查、《复核一?般,采取书面形式进【行对复杂信访事项可!约谈:信访事项《处理:机关说明《情况
! 第《三十一?。条 信访人—未在法定期》间内:提出:复查、复核申请【或者信?访事项已经复核【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!。实和理由《提出信访《事项的国家机—关不再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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