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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六章 信访事—项办理 — 《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四条  国家机!关,应当听?取信访?。人陈述?事实和理由;必要】时可以要求信访人】、有关组织和人【员说明情况》或者向?其他:组织:和人员调查核—。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!当配合 《。   【  国家机关应【当,确定:。承办:单位或?者承办人《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!。项办理?双向责任书明—。确双方责任义务 !。     】第,二十五?条,  办理《信访事项的》国家机关工作—人员与信《访人或者信访事项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】应当回避 【     信】访人提出回》避申请应当说—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!人员:所在的国家》机关应当在五—个工作日内作—出是否回避的决定】并告知回避申—请人 《    【 ,。。第二十六条 — 对重大《、复杂、疑难信【访事项或《。者信访人《提出听?证,申请的国《家机关可以》举行信访听证—邀请律师、人大代】表、政协委员、专家!学者、社《。会团体?等第三?方参与?听证:应当公开《举行但涉及国家【秘密、商业秘密【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!  【   举行听证的】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!见形成的《。听证结论《可以作?为处理?该,。信访事项《的重要参考 ! :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七条?  国家机关对【信访人?提出的信《访事项?应,当调查?核实并书面告—知处理意见:—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诉:求,事实清?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!部分符合法律—、法:规或者其他有关规】定的予以《支持或者部分支持;! — ,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【诉,求事:实清楚诉《求事由合理但缺乏】法律、法规》或者其他《有关规定依据的向】信访人作出解释【。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诉求缺乏!事实根?据或者诉求》事由不符合》法,律,、法:规,或者:其,他有: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! : ?  : , 国家机关按照【前款第一项规—定作出处理意—见的应当督促—有关机?关,或者单位执行—。 , ,     】处,理意见应当载明具】。体信访诉求》。、信访事项的事实】认,定情况、处理意【见和依据以及申请】复查:、复核的途径和期】限  】   第二》十八条  信访事】项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,六十日内办结—;情况复杂的经本机!关负:责人:批准可以适》当延长?办理:。。期限但延《长期限不得超过三】十日并书《面告知信访人延【期理由法律、行【政法规另有》规定的从《其规定 !   ? ,第二十?九,条  信访》人,对,国,家机关作出》的处理?意见不服的可以自】收到处理意见之日】起三十日内请求原】办,理机关的上一级机】关复查收到》。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!自,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!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!见如果?确认原办理机关处】理意见并无》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!书面答复信》访人;确认》处理意见不当的可责!令其在指定期—间内重新办理也可直!接,作出复查意见 【 《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条,  复查机关—未在法定《期间内作出复查意见!或,者信访人对复查【意,见,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!法定期间届满或者收!到书面?答,复,之日起?。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!的上一级机关请【求复核 【   《  收到《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!。自收到?复核请求之日起【三十:。日内作出复核—意,见 《   》  :复,查、复核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!行对复杂信访事项可!约,。。谈信访事项处理机】关说明?情况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一】条  ?信访人未在法定期】间,内提出复查、复【核申请?或者:信访事项已经复核信!访人仍然以同—一事:实和理?由提出?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!不再受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