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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章 信访事项办理】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四条  国家机关应!当听取信访人—。陈述事实《和理由;必要时可】以,要求:信访人、有关组【织,和人员说明情况或】者向其?他组织和人》员调查核实》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!配合  !   国家机关应】当确:。。定承办单《位或者?承办人与《信访人签订信—。访事项办理双向责】任书明确双方—责任义务 【     第二!十五条  办理【信访事项的国—家机关工《作人员与信》访人或者《信访事项有直接【利害关系《的应当回避 】 :。     信访人】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!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!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!应当在五《个工作日内作—出是否回《避的决定并告—知回避申请人—  【   第二》十六条  对重大、!复杂:、疑难信访事—项或者信访人提【出听证?申请的国家》机关可以举》行信访听证邀请律师!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!员、专家学》者、:社会团体《等第三?方参与听证应当公开!举行但涉及》国家秘密《、商业秘密或者个】人,隐私的除外 】  《。   举行听—证,的,国,家机关根据》听证意?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!。以作为处理》该,信访事项的重要参考!    ! 第二?十七条  国家机】关对信?访人提出的信访【事项应当调查核【。实,并书面告知处理意见!: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一)诉求事实—清楚诉求事》由符合或者部—分符合法律、法规或!者其他有关规定的】予以:支持或者部分—支持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二《)诉:求,事实清楚《诉求事由合理—但缺乏法律、法规】或,者其他有关》规定依据的向信访】人作出?解释; 《 :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,诉求:缺乏事实根据—。。或者诉求事由—不符合法律》、,法规或者《其他有关规定—的不予支持》 》     国家机】关按照?前,款第一项规定作出】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!有关机关或者—单,位执行 —     处】理意见应当》载,明具体?。信访:。诉求、?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】。定情况?。、处理意见和—依据以及申请复查】、复核的途》径和期限 》 》    《第,二十八条  信【访事项?应当自受理之日起】六十日内《办结;情况复杂的经!本,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!适当延长办理期【限但延?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!日并书面《告知信访人延期理】。由法律、行政法规】。另有规定的》。从其规?定   !  第二十九条 】 信访人对国—家,。机关作出的》处理意见不服—的,可以自收到》处,理意见之日》起三十日内》请求:原办理机《关,。的上一级机关复查】收到复查请》求的机关应当自【收到复查请求之【日起三?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!如果:确认: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!。并无不当《应当:予以:维持:并书面答复信—访人;?确认处理意》见不:当的可责令其—在指定期间内—重新办理也》可直接作出》复查:意见: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条 【 复查机关》未在法定期间内【作出:复查意见或者信访】人对复查意见不【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!定期间届满或者【。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!三十日内《向复查机关的上一】级机关?请求复核 !     收到复核!请求的机关》应当自?收到:。复,核请求?之日起三十日内作】出复核?意见 》 ,。。     复查】、复核一《般采取书《面形式?进行:对复杂信《访事项可约谈信访事!项处理机关说—明情况 《 》。 ,   ?第三十一《条  信访》人未:在法:定,期间内提《出,复查、?复核申请或者—信,访,事项已?经复:核,信访人仍《然以同一事实和理】由提:出信:。访事项的国家机关】不再受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