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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】信访事项《办理 ?  】   第《二十四条  国家机!关应当听取》信访人陈述》事实和?理由;必要时可以要!求信访?人、有关组织—和人员说明情况或】者向: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!。核,实有:关组织和人员应【当配合 《 ?     —国家机关应当确定承!。办单位或者承办人】与信访?人签:订信访事《项办理双向责—任书:明,确双:方责任义务 ! ,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五条 ? 办:理信访事项的国家】机关工作人员与【信访人?或者信访《事,项有直接《利害关?系的应当回》避,   】  信访人提出【回避申?请应当说《。。明理由被申》请回避的人》员所在的国家机关应!当,在五个工作》日内:。作,出是否回避的决【定,并告知回避申请人 ! ,     】。第二十六条 — 对重大、复—杂、疑难《信访事项或》者信访人提出听【证申:请的国家机》关可以?。举,行,信访听证邀请—律师、人大》代表、政协委员【、专家学《者、社会团》。体,等,第,三方参与听证应【当公开?举,行但涉及国家—秘密、商业秘密或】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!    】 举行听证的—国家机关根据—听证:意见:形成的?听证结论可》以作为处理》该信访事项》的重:要参:考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七条  国家机】关对信访人》提,出的信访事》项应当调查核实【并书面告知处理意见!: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:诉求事实清楚—诉,。求事由符合或者【。部分符合法律—、法:规或:者其他有《关规定的予以支持】或者部分支持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诉求事实!清楚诉求事由—合理但缺乏法律、】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!定依据的向信访人】作,。出解:释;: : ?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三)诉—求缺乏事实》根据或者诉求事由】不符合法《律、法规或者其【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!持, 》     国家机关!按照前款《第一:项规定作《出处理?意见的应当督促有】关机:关或:者单位执行 【 《。    处理意见】应当载?明具体信访诉—求、信访事》项的事实认定情【况、处理意见和依】据,以及申请复查、【复核的途径和—。期限 ?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八条 【 信访?事项应当自受理【。之日起六十日—内办结?。;,情况复杂的经本【机关负责人批—准可以适当延长办】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!得超:过三十日并》书面告知信》访人延期理》由法:律、行政法规另有】规定的从其规定 !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九条】  :信访人对国家—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!。。不,服的可以自》收到处理意见—之,日起三十《日内请求原》办理机关的上—一级机关复》查收到复《查,请求的机关应—当自收到复查请【求之日起三》十日内作出复查意】见如果确认原—办理机?关处:理,意见并无不》当应当予以维—持并书?面,答复信?访人;确认》处理意见不》当的可责令其在指】定,期间内重新办理【。也可直接《作出复查意见—  【。   第三十—条 : 复查机《关未在法《定期间内作出—复,查意见?或者:信访人对复查—意,见不服?的信访人可以自法】定期间届《满或:。者收到书面答复之】日起三十日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!级机关请求》复核 《 ?     收到【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!自收:。到复核请求之—日起三十日内—作出复?核意见 】     》复查、复核一般采取!书面形式《进行对复杂信访事】项可约谈信访事【项处理机关说明情况! — ,   第三十一条】  信访人未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!查,、复核申《请或者信访事—。项已经复核信访人仍!然以同一事实和【。理由提出信访—。事项的国家机关不】再受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