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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消防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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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七条 县级!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将—城乡消防《规划纳入城》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!同步实施保障城【乡公共消防》设施和消防装—备适应实际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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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级人民】政,府及其有关》部,门应当?加强: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!设、维护和管—理城乡公共消防【设施和消防装备不】足或者不适应高【层,建筑、地《下工:程、文物保护单位等!场所火?灾扑救实际》需要的应当增建【、改建、配置或者】进行技术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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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新建城市、开】发区、工业区和仓储!物流区的公共消防设!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!施同步建设统一规】划,建设的农村住—宅区应当按照有关】消,防规定设置防火【间距及消防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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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八条? 城乡规划确定的!消防站和其他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!留用地由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: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控制:确保:预,留用:地不被随意占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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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【九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!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!费及公共消防设施、!消防:装备的维护、—管,理经费纳入》本,级财:政预算保障消防【站、消防战勤—。保障基地等公共消】。防设:施基本建《设的投入和》公安机关《消防机构执行重大临!时任务的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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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三十条 公—共,交通工具应当按【照有关规定配置【消防器材和逃—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!。在明显?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!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!。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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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三:十一条 《 鼓励设《置火灾自动报—警系统的单位按照国!家有关技《术标准与城市—消防远程监控—系统联网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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