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。 ,消防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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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十七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城乡消防规》划纳入城乡》。规,划组织有关部门同】步实施保障城—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!防装备适应》。实际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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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各级人民【政府及其有关部【门应:当加强对公共消【防设施的建设—、维护和管理城【乡公:共消防设《施和消?防装备不《足或者不《适应:高层建筑、地—下工:程、文?物保护单位等场【所,火灾扑救实际需要的!。应当增建、改—建,、配置或者进行技】术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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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!城,市、:开发区、《工业区和仓》储物流区的公共【消防设施应当与其】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!统一规划建设的农】村住宅区应当按照】有关消防规定设置】防火间距及消防【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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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二十八》条 : ,城,乡规划确定的—消防站?。和其他?公共消防《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控制确保预留】用地不被随》意占用
! : , 第二十九条 】县,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应当将?公安:机关消防机构—业务经费及公共【消防设施《、消防装备》的维护、管》理经费纳《入本级财政预算保】障消防站《、消防战勤保障基地!等,公共消防设施基【本建设的《投入和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执行》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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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条 公共交通】工具应当按照有关】规定配置《。消防器材和逃生工】。具安装?或者摆放在明显和】便于取用的》位置并定期检查【确保完好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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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【一,条 鼓励设置火灾!自动报警《系统的单《位按:照国家有关技术【标准与城市》消防远程监控系统】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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