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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消防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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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:七,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!划,纳入城乡《规划组?织有关部门同步实】施保障城乡公共【消防设施和消防【装,备适:应实际?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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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各级人《民政府及其有关【部门应?当加:强,对,公共消?防设施的建》设、维护和》管理城乡公共消防设!施,。和消防装备》不足或者不适应高层!建,筑、地?下工:程、文物保护—单,位等场所火灾扑【救实际需要的应当增!建、改建、配—置,或者进行技术改【造
【。 新建城市】、开发区、工业区】和仓储?物流区的《公共消防设施—应,当与其他基》础设施同步建—设统一?规划建设的》农,村住宅区应当—按,照有关消防规定设置!防火:间距及消防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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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二?十八:条 城乡规划确】定的消防站和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】建设预留用地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控》制确保预留用—地不被随意占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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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》。 :县级以上人》民,。政府:。应当将公安》机关消防机构业务】经费及公共消—防设施、消》防,装备的维护、—管理经费《纳,入本级财《。政预:算保障消防站、消防!战勤保障《基地等公《共消防设施基本【。建,设的投入和》公安机关消》防机构执行重大临时!任务的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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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》。。条 公共交通【工具应当按照有【关规定配置消—防器材?。和逃:生工具安装或者摆】放在明?显,和,便于取用的位—置并:定期:检,。查确保完好》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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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三十一?条, 鼓励《设置火灾自动—报警系统的》单位按?照,国家有关技》术标准与城市消防】。远程监控系》统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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