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:消防设施《。
! 第二十—七条 县级以上】。人,民政: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!划纳入城乡规划【组织有?关部门同《步实施保障城—乡公共消防设施和】消,防装备适应实—际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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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各,级人民政府及其【有关部门应当加强】对公:共消防设施的建设、!维,护和管理城》。乡公共?消防设施和》消防装备不》足或者不《适应高?层,建筑:、地下工《程,、文:物保护单位》等场:所火灾?扑救实?际需要的应当增【。建、改?建、配置或》者进行技术改—造,
】 新建城市、开】发区:、工业区《和仓储物流区—的公:共,消防设施应当与其】他基础设《施同:步,建设统一规划建设】的,农村住宅区应当【按照有关消防规【定设置防火间—距及消防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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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第二:十,八条 城乡—规划确定的消防站】和,其他公?共消防?设施建设预留用【。地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控?制确保预《留用地?不被:随意占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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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。第二十?九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应当将公安】机,关消防机构业—务,经费及公共》消防设施、消—。防装:备的维护、管理经】费纳:入本级财政》预算保障消防站、消!防战勤保障基—地等:公共消防《设施基?本建设?的投入和公安机关】消防机?构执行重大临时任】务的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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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条】 公?共交通工具应当【按照有关《规定配?置消防?器材和逃生工—具安装或者摆放【在,。明显和便于取用的】位置:并定期检查确保完】好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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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一条 【。鼓励设置火灾自动报!警系统的《单,位,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与城?市消防远程监—控系:统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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