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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—章 消防设施 【 :。。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七》条  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】纳入:城乡规划组织有关】部门同?步实施保障城乡公】共消防设《。施和消防装备—。适应实际需要 【   【  各级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部—门应当?加强对公共消—。防设施的建设、【维护和管《理城:乡公共消防设施【和消防装备不足【或者:不适应?高层建筑、地下【工程:。、,文物保护《单位等?场所火灾扑救实际】需要的应当增建【、改建、配置—或者进行技术—改造 — :    新》建城市、《开发区、工业—区和仓储物》流区的公共消防【。设施:应当与其他基础【设施同步建设统【一规划?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!。当按照有关消防规定!设置防?。。。火间距?及消:防设施 】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八条  城乡!规,。划确定的消防站和】其他公?共消防设施》建设预?留用:。。。。。地,由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控》制确保预留用—地不被随《意占用 《 》    《第二十?。九条:。  :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将公安—机关:消防机?构业务经费及公【共消防设施、消【防装备的维》护、:管理经费纳入—本级财政预算保【障消防站《、消防战勤》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!设施基本建》设的投入和公安【机关:消防机构执行重大】。临时任务的支出 】 :  《。  : 第三十条  公】共交通工具应—当按照?。有关规?定配置消防器材【和逃生工具安—装或者摆放在明显】。和便于取《。用的位置并》定期检?查确保完好有效 】  —  : 第三?十一条  鼓—励设置?火灾自动《报,警,。系统的单位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与城市消防远程】监,控系统联网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