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第四章 消防组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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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?十二条 县—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按《照国家规《定建立公安消—防队、专职消—防队
】。 : 高层建筑、地】下工程、易燃易【爆,单位、仓储企业【较多的?城市应当建》立公安消防》特勤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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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:三十三条《 除法律规定应】当建立专职》消,防队的单位外有条】件的乡?镇和规模《较大:的开发区、工业区、!仓储物?。流,区的管理单位根【据需要建立专职消】防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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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:十四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批【准征召的消防队【员、文职人员—的工资、社会保险、!福利:。待遇:等所:需,费用应当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】予以全额保》障,
! 第三十五条 【 ,公安:消防:队,、专:职消防队的》建立:或,者撤销应当符—。合国家有关规定并】报经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《验收、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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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六条 各—级人民?政府应当加强公安消!防队、专职消防【队应急?抢险救援能》力建设专《项解决应急抢—险救援装备》和队站、设施建设经!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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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《七条: , 未建?立专职消防》队的乡镇人民—政,府、街道办事处【。、,村民委员《会、居民委员—。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!据需要?建,立志愿消防》队配备专职或者兼】职防火?员负责本《辖,区或:者,本单:位的消?防安全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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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》八条 公》安机关?。消,。防机:构应当对专职—消防队、志愿—消防队等消防—组织:进行业务指导;公】安派:出所协助公安机关】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!消防: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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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根》据需:要可以?调动指?挥专职消防队参【加火灾扑救和应急】救援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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