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四章《 消防组织 — —   ?。  第三十二条【 ,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:按,照国家规定建立公】安消防队、专—职消防?队 【  :。  高层《建筑、地《下工程、易燃易爆单!位,、仓:储企:业,较多的城市》应当建立公安消防】特勤队 】 ,   ? 第三?十三条  除法律】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!防队的单位外有条】。件的乡镇和规模较大!的开发区、》。工,业区:、仓储物《流,区的管理单位—根,据需要建立专—职消:防队 —    》。 第三十四条 【 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召!的消防队员、文【职人员?的工:资、社会保险、福】。利,待遇等所《需,费用应当《列入:同级财政预算—予以全额保障 】   —  第三《十五:条  公安消防队、!专职消防队的—建立或者《撤销:应,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!并,。报经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公安》机,关消防机构验—收、批准 !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六条 ? 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加?强公安消防队、专】职消防队《。应急抢险救》援能力建设专—项,解决应急抢险救援】装备和队《站、设施建设—经费  !   第三十七【条,  未建立》专职消防队的乡【镇人民政府》、,街道办事处、村民委!员会、居民委员【会及其他单位应当】根据需要建立—志愿消防队》配备: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!负责本辖区》或者本?单位的消《防安全?工作  !   第三》十八条 《 公安?。机关消防《机构应?当对专职消防队、志!愿消:防队等?消防组织进行业【务指导?;公安派《出所协助公》安机关消防机构【对辖区内的》。消防组织《进行业务指导 】 :     公【安机关消防机—构根据需《。。要可以调动》指,挥专职消防队参【加火灾扑救》和应急救《援工作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