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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消防组织 》 : ?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二条  县】级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!安消防队《、专职消防队 】 ,  《   高层》建筑、地下工程、】易燃易爆单位—、仓: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应!。。当,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!   】 , 第三十三条—  :除法律规定》应当建?立专职消防队的单】位外有条件的乡镇和!。规模较大的开发【区、:工业区、《仓储物流《区的管理《单位根据《需要建?立专职消《防队 】。    第三—十四条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批—准征召?。的消防队员、—。文职人员《的工:。资、社会保险、福】利待遇等所需费【。用应当列入》同级财政预算予以】全额保障 【。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五《条  ?。公安消防队、专职】。消防队的《。建立或者撤销应当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!。报经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公安机】关消防机构》验,。收、批准 》 , ,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六条 》 各级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》公安消防队、专职消!防队应急抢》险救援能力建设专】项解:。决,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!队站、设施建—设经费 【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七—条  未建立专职消!防队的乡镇》。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事处、村民委员会】、,居民委?员,会及其他单位—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!。愿,消防:队配:备专职或者》。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!区或者本单位的【消防安全工》作, ,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八条 【。 公:安,机关: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!消防队、志愿—。消防队等《消防组织进行—业务指导;公—安,派出所协助》公安机关消防—。机构对辖区内的【消防:。组织进行《业务指导《    ! 公安机关》消防机构根据需要】可以调动《指挥专职消》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!应急救援工》作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