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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消防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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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。三十二条 县级】。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!规,定建立公安》消,防队、专职消防队】
! 高层?建筑、地下工程、易!燃易爆单位、—。仓储:企业较多的》城市应当建立—公安消?防特:勤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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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—十三条 《 除法律规定应【当建立专《。职消防队的单位外】有条件的乡》镇和规模较大的开】发区、工业区、仓储!物流区的管理单位根!据需要建《立专职消防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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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?三,十四条?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批准征召的消【防队员、文》职人员?的工资、社会保【险、福利待遇等所需!费,用应当?列入同级财政预【算予以全《额保障
! 第》三十五条 公安消!防队、专职消防【。。队的建?立或者?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!关,规定并报经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公安?机,关消防?。机构:验,收、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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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十:六条 各级人民政!府应当?加强公?安消防队、》专,职消防队应急抢险救!援能力建《设专项解决应—。急抢险?救援装?备和队站、设—施建:。设,经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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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三十七条 未【建立专?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!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、村民《委员会、《居民:委员:会及其?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!建立志愿消防队配】备专:。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!责本辖区或者—本单位?的消防安全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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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条 》 ,公安机?关消防机《构应当对《专职消防队》、,志愿消防队等消防】组织进行业务指【导;公安派出所协】助公:安机关消防机构对】辖区内的消防组织】进行:业务指导《
【 公安机关消防!机构:根据: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!职消防队参加火灾】扑救:和应急救援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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