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二章 火灾【预防:。 】  :  第十条》  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】、事:业单位及其他组【。织应当明确消防【安全责任履行消【。防安全职《责落实消防》安全制度法人单位的!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!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!对,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!责任;分管消防安】全工作?的负责人对》消防安全工》作负直接领》导责任 《。 ,    【 机关、团体、企】。业、事业单位—及其他组《织应:当加强消防安—全知识教育培训【提高检?查消除火灾隐患、扑!救初起?火灾、组织疏散【逃生: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!防,火灾和减少》火,灾,危害 《  》。 ,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实行:承包、?租赁或?者委托经营、管理时!产权单位应当提供】符合消防安》全要:求的建筑物、—。场所:当事人应当书—面约定各方》的消防安全责任 】。。 ?     同一】建筑由两个以上单】位管理或者使用【的应当书面约—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!任对共用的》建筑消?防设施、疏散通【道、安全出口、消】防车: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!统一管理《共用各方《。不得妨碍他》人,使用 》。     【第十二?条,  :机关、团体、企【业、:。事业单?位及:其他组织应》当对其管理》范围内的《消防:安全工作《。负责确保消防设施】、器材完好有—效保障疏散通道【、安全?出口和消防》车通道畅通 !     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!管理区域内的—。共用消防设施—进行维护管》理提供消防安全防】范,。服务 —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条  国务!院公安部门规定的】大型:的人员密集场所【和,其他特殊建》。设工程建《设单位应当将—消防设计文》件报:送公安机关消防机】构,审核未经《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!的不得施《工审核合《格的消防设》计文件?需要变更的应当【报原审核机构重【。。。新审核 《 《  : ,  依法经消—防,设,计审:核合格的建设工程】。竣工后建设》单位应当《向公:安机关?消防机构申请—消,防验收未经验—收或者验收不合格】的不得投入使用 ! ?    《 ,第十四条《  按照国》家工程建设消防【技,术标准需《要进行消防设—计的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工程除依法!应当进行消防设【计审核、消防验收】的外建设单位应【当在:取得:施工许可或者工【程竣: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!日内报公安机关消】防机构备《案依法无《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!建,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!在施工前《将消:。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!关消:。防机构备案已经备案!。的消防设计文—件需要修改的—建设: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!  —   依《法不在消防》设计审核、消防【验收范围内》的建设工程》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备!案抽:查的公安机关—消防机构应当—受理并列入备案抽查!。范围  !   第十五条 】 被确定为备案【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!单位应当自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依!法向公?安,机关消?防机构提交有—关资:料  】   ?建设单位在提—交消防设《计文件时应当同时】提交建设工程施工】图设计文件审查机】构,的审查结论》。  【   第十六—条  经《消防安?全检查合格投—入使用、营业的公】众聚集场《。所变更名称或者主】要负责?人的应当依照有【关规:。。定办理相《应变更?事项;扩建、改建、!装修或者变》更用途、经营场【所的:应,当重新申请消—。防,安全检查 — 《    第十七条】 , ,施工单位《应当按照消防技【术标准和公》安机关消《。防,机,构审核?合格或者依法—备案的消防设计文】。件进行施工并负责施!工,现场的消《防安:全工作 《 》  :  施工现场—。应当设置与》建设进度相适应的】临时:消防给水《管道:、消防水源和消防】车,通道配备相应—种类:、数量的消防—器材:。确保消?防安全 】    《 第十八条》  :在具有火灾危险的】。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】场所: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!件的:建筑物内不得—设置员工集体—宿舍 ?     !第,十九条  高层【建筑、地下工程【。和,人员:密,集场所应当采—取在显著位》置设置警《示,标志:等,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!险及自救逃》。。生方法并按照—。有关规定配置—消防:。安全标志和自救【设施:保障疏散通道、【安全:出口畅通 【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条  》不得在人员》密集场所燃放—烟花爆竹和违反【消防安全要求进行】电焊、气焊、油漆】。粉刷等具有火灾危】险的施工、》维修作业 》 ,    【 公:共娱:乐场所营业时不得】。。超过额定人》数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 建筑构件—、建筑材料和室内装!修、: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!应当符合国家—标准;没有国家【标准的应当符合【行,。业标准 》 ?     建设工】程施工过《程中:对,。具有防火性能要求】的建筑?内部装?修、:装饰材料应当依法进!行见证取样检—验见证取样》记录及检验》报告应当存》档备:查 ?     第!二,十二条  文—物,保,护场所?应当严格火源、电】源,管理按规定》配备消?防设施、器材—安,装,避,雷设施设置消防车通!道  】   禁止在文物保!护场:所及:其周: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!的,活动 】  :  第二十三—条 : 生产、储存—、销售、使用易燃易!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!场所应当《具备消防安全条【件 《 ?   ? 禁止在输油、【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!建设有?碍消防安《全,的建筑物 》  —。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  下—列,人员:应当:。。接受消防安全专业】培训 》 : 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单位的】消防:安全责?任人、消《防安全管理人员、专!职消防队员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二)建设—工程:消防设计和消防【设施施工、安装【、维修保《养人员、消防产品的!检验维修《人员; 》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从事易燃易】爆危险品生产—、,储,存、运输《、销售、装卸的人员!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四)自动消防】系统的操《。作、管?理人员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从事电—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!。危,险作业的人员;【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六)消防《。技术服务机构的执】业人员;《 》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。(,七)其他依照—有关规?定需要培训的—人员: , :     前款!。第,。四,项、:第五:项、:第六项规《定的人员应当经职】业技能鉴《定取得?职业资格《方可上岗《    ! 第二十五条  电!器产品、燃气用具的!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!、,管,路的: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!养、检测《应当符合消防技术】标准和管理规定 】   【  人员密集场【所、:易燃易爆《危险场所、文物保护!场所:、可燃物资仓库【的电气设备》、避雷设施和导【。除,静电设施应当—每年至少进行—一次电气防火检【测,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六—。条  消防设施【检,测、消防设施维【护、电气防火检测、!消防安全监》测等:消防技术服务机【构应当取《得相应资质依—。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!。。并对服务质》量负:责消:防技术服《务机构不得》出租、出借、非法转!让资质以及超越【资质范围《从事消防技》术服务活动 【    【 公安机关消防【机构对消《防技术服务机构【的从:业活:动实:。施指导?和监督消防协—会应当发挥行业自】律作用建立行业【自律管理机制督【。促消防技术服务【机构:提高服务质量 !    — 消防技术》服务机构管理—办法由省人民—政府制定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