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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耕地:保护 !  :   第二十—四条 ? 县级和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】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!护区 《。。。 《    除国家重】点建设项目确需【占用基本《。农田外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占用【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!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,五条  为实施土】地,利用:总,体规划和保》护生态?环境的需要进—。行退耕?还,林、还草的由—。省人民政府下达指】标市、县人》民政府组织》实施 》     因退!耕还林、还草减【少的耕地《由省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组织:异地开垦与其面【积和质?量相当的耕地—并且按照规》定拨付耕地开—垦费 —  ? ,  第二十六条 】 因自然灾》害损:毁的耕地由土地【的所有者《、使用者或》者,承包经?营者负?责恢复人民》政府可以给予适当】补助;无法恢复的由!省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委托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开垦与其面积【和质量相当的耕地】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!地开垦费《 :     】第,二十七条  禁止】占用耕地《建窑、建坟》或者擅自在》耕地上?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】、采矿、取》土等  !   第二十—。八条  非农业【建设:占用:。耕地没有条件开垦】或,者,。开垦的耕《地经最终验》收不合格《的占用耕地的单位】应当按照每平方【米十元至十五—元的标准向》县(市)以上土【地行政主管》部门缴纳耕地开垦】费由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用于组【织,开,垦与:占用耕地的面积【和质量相当的耕【地 【  :  第二十九条 】 ,经依:法批准占用土地【进行建?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!工建设之日起一【年,内动工建《设不得造成土地【闲置 【     因闲置依!法收回的国有土【地所有权性质不变】可以安排《其他建设项目使用】也可:以安排原集体经【。济组织耕种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条  开发!土地必须经过—科学论?证不得在土地利【用总体?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!区内从事开发活动】不得造成环境—破坏和土地荒漠化、!盐渍化 《 ?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一条:  开发未确定使用!权,的国有荒山、荒地】、,荒滩从事种植业、】林业、畜牧业和渔业!生产的应《。。当向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!审批权限逐级报有】批准权的人民政【府批:。。准 —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一!次性开发土》地不足三十五公顷】。的由县(市)人民政!府批准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一次》性开发土地》三十:五公顷?以上不足七十公顷】的以及在设区的市】市区内一次性—开发土地不》足三十五公顷—的由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—批,准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一次性开发—土地七十《公顷以上不足六【百公顷的《由,省,人民政?府批准; 】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一次性开发土!地六百公顷以—上的:报国务?院批:准 【 ,   第三十二条】。  因挖损、塌陷】、压占等造》成土地破坏的必【须进行复垦》;,没,有,条件:复垦或者复垦—的土地经最终—验收不合《格的造成《土地破坏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根,据破坏土地的面积】和破坏程《度按照?每平方米五》元至二十元的标准】向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:部门缴纳土地—复垦费由收取复垦】费的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组织】复垦: ? ,  ?   第三十—三条  土》地整:理后增加的耕—地面积可以》用作: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!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!指标 — :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!  县(市)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—建立: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!于,土地开垦《、整理和复垦— , 》    耕地开垦】专项资金《由新增建设》。用地:的土地有偿使—用费、耕地开垦费】、土地复垦费、土】地闲置费、新菜地】开发:建设基金、新型墙体!材料开发费分成【。以及: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!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!用办:法由省人民政府规】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