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耕地保《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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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四条 县级和乡级!人民政府应当依【法划定基《本,农田保护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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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除国家重》点建: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!农田外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不,。得,占用基本农田进【行建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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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五条?。 为实施土地利】用总:体,规划和保护》生态环?境的需要进》行退耕还林、还【草的由省《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!。、县人民政》府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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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】退耕还林《、,还草减?少,的耕:地由省土《。地行政主管》部门组织异地开【。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!。当的耕?。。地并且按《照规定拨付耕地开】垦费
】 第二十六】条 因自然灾害损!毁的耕地由土地的】所有者、使用者或者!承,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!民政:府可以给《予适当补助;无法恢!复的由省《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委托市、】县土:地行政主管部—门组:织开垦?与其面?积,和质量相当的耕地】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!。地开垦?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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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第:二十七条《 禁止占用耕地建!窑、建坟或》者擅自在耕地—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!。、采:矿、取土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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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八条 非农!业建设占《。用耕地?没有条件开垦或者】开垦的耕地经最【终验收不合》格的占用耕》。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!平方米十元至十五】元的:标准向县(市)以】。上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】费由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用于组织】开垦与占用耕地【的面积和质》量相当的耕地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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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九条 经依!法批准占用土地【进行建设的应当【在批准的《动工建?设之日起一年内【动工建设不》得造成土地闲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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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因闲:置依法?收回的国有土地所】有,权性质不《变,可以安?排其他建设项目使】用也可以安排原【集体经济组》织,耕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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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条 —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!学论证不得在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】的禁:止,开垦区内《。从事开?发活动不得造—成环境破坏和—。土地荒漠化》。、盐:渍,化
】 第三》。十一条 开发【未确定?使用权的国》有荒山、荒地—、荒滩从事种植业】、林业、畜牧业【和,渔业生产的应当【向市、县《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提出申请经审查】同意按照下列审【批权限逐级报—有批准权的》人民政府批准
】。
》 《 (一)一次性!开发:土地不足三十—五公顷的由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批准;
! — , ,(二)一次性开发土!。。地三十五公顷以【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!。。及在设区的市—市区内一次》性,开发土?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!。由,设区的?。市人民?政府批准《;
! (三)!一次性开《发土地七十公顷【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!由省人民政府批【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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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四)一?次,性开发土《地六百公顷》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!
【 第三》十二:条 因挖损—、塌陷?。、压占等造成土地】破坏的必须进行【复垦;没有条—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!地经: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!成土:地破坏的单》位或者个人应当根】据,破坏土?地的面积和》破坏程度《按照每平《方米五元至二十【元,的标准向市、—县土:。地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缴纳土【地复垦费由收—取复垦费《的,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统?一组:织复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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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三条 【土地整理后增加【的耕地?面积可以用作—充抵:建设和?农业结构《调整占用《。耕地的补《偿,。指,。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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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!。条, 县(市》)以上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建立耕地》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!地开垦、整理和复垦!
】 耕地开垦专项资!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!土地有偿使》用,费、:耕地开垦费、土地】复垦:费、土?地闲:置费、新菜地—开发建设基金、新】型,墙体材料开发费分】成以及人民》政府拨付的其他资】金,组成具体管理使【。用办法由省人民政】府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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