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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 耕!地,保护 《 , ?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县级和乡级—人民政府应》当,依法划定基本—农田保护区 】 ,     除国家!。重点建设项》目确:需占用?基本农田外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占《用基本?农田进?行建设 》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五《条,  为实施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》和保护生态》。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!还林、还草的—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!标市、?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! ,  —  : 因退耕还林、还】草减少?。的,耕地由省土地行政】。主管部门组织—异地开垦与其面【积和质量相当的【。耕地并且按照—规,定拨付耕《地开垦费 》 :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六》条  因自然灾害】损毁的耕地由土地】的所:有者、使用者或者】承包:。经,。。营者负责恢复人【民,政,府可以给予适—当,补助;?无法恢复的》。由省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门委托?市、: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组织:开垦与其面积和【质量相当《的耕地并且按照【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! ?    — 第二?十七条?  禁?止占用耕地建窑【、,建坟:或者擅自《在耕地上《建房、挖砂》、采:石、采矿、取土等 ! ,    【 第二?十八条 《 非农业建》。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!开垦:或者开垦的》耕地经最《终验收不合格的占】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!照每平?方米十?元至十?五元的?标准向县(市)以上!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缴】纳耕:地,开垦费由土地—行政主?管部门?用于组织开垦与占】用耕地的面积和质】量相当的耕地 !     第二!十,九,条  经依法—。。批准占用《。土地进行建设—的应:当在批准的动工建】设之:日起一年《内动工建设不得造】成土地闲置 —   【  :因闲置依《法收回?。的国有?土地所有权性质【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!设项目使《用也:可以安排原集体【。经济组织耕种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三十条  开发土!地必须经过》科学论证不得—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确,定的禁止《开垦区内从事开【发活动不得造成环】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!、盐渍化 】  ?   第三十—一,条,  开发未确定使用!权的国有《荒山、?荒地、荒《滩从事种植业、林业!、,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!应当向市《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申》请经:审查:同意按照下列—审批权?限逐级?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!府批准 —  《  :  :  : (一)一》次性开?发土地不足三十五】公顷的由县》(市:)人民政《府批准; — 《 ,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?一次性?开发土?地三十五公顷—以上:不足七十公顷—的以:。。及在设区的市市区】内一次性开》发土地不足三十【五公顷的由设区的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一:次性开发土地七十】公顷以上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】省人民政府批准;】 ?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)!一次性开发土—地六百公顷以—上的:。报国务院批准 【 》 ,   第《三十二?条  因挖损、塌陷!、压占等造成土地破!坏的必?须进行?复垦;没有条件复】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!最终:验,收不合格的造—成土地破坏的单位】或,者个人应当根—据破坏土地》。的面:积和破坏程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】元,至二十元的标—准向市、县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《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!取复:垦,费的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!组织复垦 —     】。第,三十三条  土地整!理后增加的》耕地面积《可以用作《充抵建设《和农业结《构调整占用耕—地的补偿指标 !。  《   第三》十四条  县—(市)以上人—民政:府应当?建立:耕,地开垦专项资—。金用于土《地开垦、整理和复】垦 《   》  耕地《开垦专项资金由新】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!偿使用费、耕地【开,垦费、土地复垦费、!土地闲置费、新菜】地开发?建设基金《。、新型墙体》材料开发费分成以】及人民政府拨—付的:。其他资金组》成具体管理使用【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!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