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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 耕地保护 】 :。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四条  县级和!乡级人民政府应当】依,法划定基本农田保】护区: : :。     —除国家重点建设【项目确需占用—基本农?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占用基本农田】进行建设 !    《 第:二十五条  为实施!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保护生态环境的【需要进行《退耕还林、还草的由!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!市,、县人民政府组织】实施: ,   【  因退耕》还林、还草》减少的耕地》由省:土地行政主》管,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!。其面积和质量相【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!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!。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六【条  因自然灾害损!毁的耕地由土地的】所有:者、:。使用者或者承包【经营者负责恢复【人,民政府可以》给予适当补助;无】法恢:复的:由省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!。。积,和质量相《当的耕地《。并,且按照?规定拨付耕地开【垦费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七!条  禁止占用耕地!建窑、建坟或者【擅自:。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!、,采石、采矿、—取土等 ! ,   第二十八条 ! 非农业建》设,占用耕?。地没有条《。件开垦或者开—。垦的耕?地经最终验收不【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!。位应当按照每平【方米十元至十五元】的标准向县(市)】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缴纳耕?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用于—组织开垦与占用耕】地的面积和》质量相?当的耕地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九条 《 经:依法批准占用土【地进:行,建设的应当在批【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!一年内动工建设【。不得造成土》地闲置 】     因闲【置依法收《。。回的国有土》地所有?权性质不《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!。项目使用也可以安】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!种 《 :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条!  开?。发土地必须》。。经过科学论证不【得在土地利》用总:。体规划确定的禁【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!活动不得造成环【境,。破坏和土地荒漠化、!盐渍化? —   ?。 ,第三十一条  【开发: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!荒,山、荒地、》。荒滩从事《种植业、林业、畜】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!当向市、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》经审:查同:意按照?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!有批:。准权的人《。民,政,府批准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一次》性开发?土地不足三十五公】。顷的由县《(市:。),人民政府批准; 】 ,。。 《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(二)一次性【开发:土地三十五公—顷以上不足七十公】顷的以?及在设区的》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!土地不足三十—。。五公顷的由设—区的市人民政府批】准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三)一次性开—发土地七十》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!顷的由省人民政【府批准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(四)一次性开】发土地?六百公?。顷以上?的报国务院批准 】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二》条  因《挖损、塌陷、压【占等造?成土地破坏的必须】进行复?垦;没?有条:。件复垦?或者: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!收不合格《的造成土地破—坏,的单:位或者个人应当根】据破坏土地》的面积和破坏程【度按照每《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!的标准向《市、: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!由收取复垦费的【土地行政《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!垦 :     !第三十?三条:  :土,地整理后《增,加的耕地面积—可以用作充抵建【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!用耕地?的补:偿指标 !   ? 第三?十四条  县(市】。)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建立—耕,地开垦专《项资金用于》土地开垦、》整理和复《垦   !。 ,。 耕地开《垦,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!用地的?土地:有偿使用费、耕地】开垦费、《土地复垦费、土地闲!置费、新菜地开【发,建设基金《、新型墙体材料【。开发:费分成以及人民【政府拨付的其他资】金,组成具体管理—使用办法由》省人民政府规定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