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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耕地:。保护 》 》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》  县级和》乡级人民《政府应当依法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!。 ?  《   除国家—重点建设项目确需】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!。基本农田《进行建?设 :。 《   ?  第二十》五条  为实施土地!利用总体规》划和保护生态—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!还林、还草的—由省人民政府下【达指标市、县人民政!。府,组织实施 】  ?   因退耕还林】、还草?。减少的耕地》由省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组织【异地开垦《与其:面积和质量》相当:的耕地并且》按照规定拨付耕【地开垦费 》 : ?。    第二十六条!  因自然》灾害损毁的》耕地:由土地的所有—者、: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!者负责恢复》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!当补助;无法恢复的!由省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!、县:土,地行:政主管?部门组织开垦与其】面积和质《。量相当的耕地—。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!地开垦费 】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》七条:  禁止占用耕地】建窑、?建坟或?者擅自在耕地上【建,房、挖砂、采石【、采:矿、取土等 —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八条》  非农业》建设占用耕地—没有条件开垦或【者开垦的耕地—经最终验《收不合格《的占用耕地》的单位应当按—照每:平方米十《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!县(市?)以上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: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!。地,行政主管部门用【。。于组织开垦与—占,用耕地的面积—和质量?相当的耕《地 —  :  : 第二十九条 【 经依法批准—占用土地进行建【设的应当在批—准,的动工建设之日【起一年内动工建设】不得:造成土地闲置 【 《  :   因闲》置依法?收回:的,国,有土地?所有权性《质不变?可,以安排其他建设项】。目使用也可以—安排原集体》经济组织耕》种   !  第三十条  】开发土?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!不得在土《地,利用总体规划确【定的:禁止开?垦区内从事开发活】动不得造成》环境破坏和土地【荒漠:化,、盐:渍化 ?  —  : 第三十一条—  开发未》确定使用权》的国有荒山、—荒地、荒《滩从事种植业、林业!、畜牧业和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!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提:。出申请经《审查同意按照下【。列,审,批权:限逐级报有批准权】的人民政《府批:准 : ?   《  :。    《(一)一次》性开发?。土地:。不足三十五公顷【的,由县(市)人民【。政府批准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二)一?次性开发《土地三十《五公顷以《上,不足七十公》顷的: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!内,一次性开发》土地不足三十—五,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?批准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)一!次性开?发,土地:七十公顷以上—。不足六?百,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!批准; — , :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四)!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!公,顷,。以上的报《。国务院批准 【     】第,三十二条  因挖损!。、,塌陷、?。压占等造成土地【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!;没有?条件复垦或者复【垦的土地经最终验】收不合格的造成【土地破坏的单位【或者个人应当根【据破坏土地的面积】和破坏程度按照【每平方米五元—至二十?。元的:标准向市、》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!收取复垦费的—土,地行政主管部—门统一组《。织复垦 !    第三十三条!  土地整理后增】加的耕地面积—可,以,用,作充:抵建设和《农业结构调整占【用耕地?的补偿指《标   !  :第三十四《条  ?县(市)以》上,人民:政府:应当建?立耕地?开,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!开垦、整理》和复垦? —    耕》地,开垦专项《资,金由新增《建设用?地的土地有偿使用】费、耕地《开垦费、土地复【。。垦费、土地闲—置费、新菜》地开发建设基—金、新型《墙,体材料开发》费分成以及人民【政府拨付的其他【资金组成具》体管:理使用办法由省人】民政府规定》 ,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