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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 土《。地利用总体规划【 ?。   【  第十五条 【 ,县级以上的土地【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!人民:政府组织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和有—关部门?共同编制依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!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!有批: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! 》     乡级【土地:利用总?。体规划?由,乡级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?。逐级报由省人民政】府委托的设区—的,市人民政《。府批:准报省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  !  : ,第十六条 》 土地利用总体【。规划应当符合上【一级土?地利用总《体,规划和本级国民经】。。济和:社,会发展规《划、国土规划所依】据的土地调查资料】、,土地统计资料和【其他有关资料必【。须真实可靠 】     第十!七条 ?。 编制土地利用总】体规:。划应当?对土地利用》。现状和土《地,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!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!的土地利用目标【。。和,基本方针确》定各类用地的—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!。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!实施规?。划的政策和措—施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  编—制土:地,利用总体规划—。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!源实际?状,况拟:订方案与有关—部门:和上、下《级人民?。政府充分协》调组织有关专家【和部门科学论—证并广泛征求社会】公众的?意,见 —     第十九】条  省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!省,。。耕地总量不减少确】。。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!当占:全省耕地总面—积的百?分之八十以上 【 ?     设区的!市土地利用总体【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!区的建设用》地范围 》    【 县(?市)、乡(镇)土地!。利用总?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!情况划分《基,本农田保护区—、自:然保护?区、一般《。农田区、林业用【地区、牧《业,用地区、渔》业用地区、城市建设!用地区、村庄和集镇!建设用地区》、,独,立工业矿业用—地区、土地开垦区、!禁止开垦区等 】。 : :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土地利用年度】计划建议由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土地》。。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!。出经同级人民政【府,审核同意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汇总平【衡   ! , 县: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将:上,。。级下达的《农用地转用》计划指标、耕—。地保:有量:计划指标和土—地开:发整:理计划指标逐级分】解拟订实《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下达 !。    — 对没有农用地转用!计,划指标的《不,得批准农用地转【用,未,实现耕地保有量计】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!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!一年度的农用—地转用计划指标【节,约的:。农用地转用》计划指标逐级—报经省?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核》准后可以《结转下一年度使【用   !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县(市《)以上人《民政:府应当将土地—利用年度《计划:。的执:行情:况列入?。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执行情】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!代表大?会报告 !   ? 第二十二条 【 市、县土地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根据《土地等级《、土地收益和土地市!场,交易:价格评定城市基准】地价和标定地—价评定结《果经同级《人民:政,府,审核同意报》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后向社会《公布 ?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! 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:建立本行《政区域内的土—地管理信息系统【。对土地利《用状:况进行动态监测【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