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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土地:。利用:总体规划《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】。五条  县级以上的!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由】同级人民政府—组,织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!门共同编《制,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—理法规定的审批权】限报有批《准权的人民政府批】准 《 ,  ?   乡级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由乡级】人民政?府,组织编制逐级—报由省人民》政,府委托的设区的市】人民:政府批准报省土【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六条  》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应当符】合上一级《土地利?用总:体规划和本级国【民经: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、国土规划】所依据的土》地调查资料、土地】统计资料和其他【有关资?料必须真《实可靠 】   ?  第?十七条  编—。。制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应《当对土地利》用现状和土地资源】潜力进?行综合分析》研究明确规划—期内的土地利用【目标和基本方针确】定各类用地的—控制指?标调整土地》利用的结构》和,布局:。。提出实施规》划,的政策?和,措施:。  【   ?第十八条  编制】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【。应当结合当地土地】资源实?。际状况拟订方案【与有关部门》和上、下级人民政】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!专家和?部门科学论证—。并广泛征求社会【公,众的意见《 — ,  : 第:十九:条 : ,省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应当?确保全省耕地总量】不减少确《定的基本农田面【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!面积的?百分之?八十以上 【  《   设《区的市?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应当划定城市市【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! : ?    县(市【)、乡(镇)土地利!用总:体规划?应当根据实际情【况划分基《本农田保《护区、自《然保:护区、一般农—田区、林业用—地区、牧业用地区、!渔业用地《。区、城市建》设用地区、村庄和集!镇建设用地区—、独:立工业矿业》用地区、土》地开垦区、》。禁止开垦区等— 》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条 》 ,土地利用年》度计划?建议:由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!政府审核同》意报上?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汇总【。平衡  !   ?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将《上级下?达的农用《地转用计划指标、】耕地保有《量计:划指标和土》地开发整《理计划指标逐级【分解拟订实施方【案经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?后下达 【     对没】有,农用:地转用计划指标的】。。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!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!。划指标和土》地开发整理》计划: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!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!标,节约的农用地—转,用计划指标》逐级报经省》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准,后可:以结转下一年度【使用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一,条 : ,县(:市)以上人民政府】。应当: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!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执《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!人民代表《大会报告《   】  第?二十二条  市、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根据土—地等级、土》地收:益和土地《市场交易价格评【定城市基准》地,价,。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!经同级人民政—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!人民政府土》地,。。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后向社会公—布   !  :第二十三条  【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建:。立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土地管理》。信息系统对土地利】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