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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建设【用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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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五条 】对非农业《建设:用地必须依法提【供土:。地利用总《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】、村庄?和,集镇建设用地范【围内的?土,地
】 进行能—。源、交通、水利、】矿山和?军事:设施等项《目建设经《依法批?。准可以提供前款【规定之外《的土地? 第三十六条 !。农用地?转为:建设用地的由市、】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根据《。土,地利用年度》。计划制订《农用地分批次—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!地的:应当同时制订补充】耕地方?案,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!同意逐级报有批【准权的?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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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七条? 征收农民集体】所有土地的由市、】县土地行政》。主管部?。门拟:。订土地征收方案经】同级人民政府—审核同意逐》。级报有批准》权,的人:。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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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十八条 征收耕!地的土地《补偿费为该耕—地被:征,收前三年平》。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!倍
】 征收耕—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!。和,。建设用?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!土,地所在乡《(镇)耕地前—。三年平?。均年产值的五—。倍至八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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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征收未利用】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!土地所在乡(镇【)耕:地前:三年平均年产值的】三倍至?五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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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九】条 征收耕地的】。安置补?助费:为,该耕地被征收—前三年平均》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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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【耕地以?外的其他农用地和】建设用地的》安置补助《费为该土地所—在乡(镇)耕—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!的四倍至六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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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征收未利用】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!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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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四十条 依照!本条例第三十八条】和第三十九条—规定支付土地补【偿费:和安置补助费后【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!农民保持原有生【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!府批准可以》再增加安置补助费】。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】安置补助《费的总?和不得超过下列限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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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一)征《。收耕:地的不得超过该耕】地被征收前三—年平:均年产?值的三十倍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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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征!收耕地以外》的其:他农:用地和?建设用?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!所在乡(镇)耕【地前三年平均—年产值的二十五【倍
】 第四十—一条 征收土地的!。青苗补偿费按—当季作物的产—值计算地上附—着,物补偿?费标: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制定报省》人民政府《批准: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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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二条 —土地被征收后应当】核,。减所征收《土地:的,农业税、《农业特产税》和农产?品定购任务征收【时未收获当年作【物的当年《核,减;已?收,获的下年核减—。
— 第四十三】条, :在,。土地利用总》体,规划确?定的城?市建设用《地范围?。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!未利用地的》除依法应《当报国务院批准【的,外其供地方案—由省人民政府—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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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四十四《条 有《偿提: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应当采取招标、拍!卖的方式;没—有,条件采取招标、拍】卖方式的可以采取】协议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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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以协议方式—有偿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或者以—行政划?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,地使用权《的由:建设单位向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提,出建:设用地申请土地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?审查:同意后拟《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!批准权的人民—。政府批?准
【 第四十【五条 新增建设】用,地的土地有偿—使用费专《项,用于耕地《开发和土地》整理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挪?用各级上缴比例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】中华人?民共和?国土地管理》法,。作出规定
【
— 原有建《设用:。。地的土地有偿使【用费全部留给—市、县人民政府【专项用于城市—基础设?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! 第四十六条 】为公共利益》或者为实《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!区改建需要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由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拟订方】案报原批准机关或】者有批准权的—人民政?府批准后《实施对原土地使【用权人应当按照【下列标准《给予补偿《
,。
】 (一)原!以划拨方式取得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的提?供新的用地或者【按照:征收土地的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】;,
】 (【二)原以《出让或者作价入股】方,式取得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的—按照剩余年限的土】地使用?权价格给予补偿;】
【 》 (三)原—以租:赁方:。式取: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按照评估租》金高:出实际租金》的数:额与剩余年》限折算的现值给【予补偿
【
《 , 因单?位,撤销、迁移等原【因停止使用原—。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!公路、铁路、机【场、矿场等经核准报!。废应:当收回国有》土地:使,。用权的由市、—县,土地:行政:主管部?门拟订?方案报原批》准机关?或者:有批准权《的人民?。政府批准后无—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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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国:有土地有偿使—。用合同届满土地【使用者未《申请续?期或者申请续—期未获批准的—由市: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合—同无偿收回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,
】 第四十七条【 非农业建设【使用国?有农:牧场农用地乡(镇】),村公:共设施和《公益事业《建,设使用农民》。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!当为:原土地?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!或者予?以,安置也?可以按照征收土地】安置补助费》的标准给《予补偿
》
— 第四十八—。条 乡镇》。企业和乡(》镇)村公共设—施、公益《事业:建,设需要使《用农民集体所有【土地在村庄》和集镇建设用—地区内?的其供地方案由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批准;在村庄和!集镇:建设用地区外—的由省人民》政府批准 第】四十九?条 乡镇企业—建设应?当坚持合理用地、】集约用地的原则【其用:地标准由省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:部门:制定:报,省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施行
》
】第五十条 》 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并依法取得建【设用地的企业—因破产?、兼并、处分抵押】房地产等原》因需要转《让集体土地使用【权的报?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!
《
第五】十一条 农村村】民建住?宅必须严格执行村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!基地的不得占用【耕地:建住宅?鼓,励,建设多层住宅需【要使用?本村集体所有土地】的由:村民提出用地申请】村,民会议或者》村民代表《会议讨论同意经乡】级人民政府审核【报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批准
! 第五十二条】 农?村村民新建住宅宅】基地的用地标准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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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, (一)城市郊区!每,处宅基地《不得超?过一:百,六十七平《方米;
】
《 : (二)平原地!区和:山区人均《耕地不足《一千平方米的县(市!),每处宅?基地不得超过二百】平,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!方米以?上的县(市)每处宅!基地不?得超过二《百,三十三平方》米;
】。。 (!。三):坝上地区每处宅【基地:不得:。超过四?。百六十七平》方,米
《
:。
, 在前款规定!的限额内《市、县?人民政府可》以根据当地实际具】体规:定本行政《区,域内的?农村宅基地》标准
【
第!五十三条 符【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!以,申请宅基地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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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】一)农村《村民:因子女结婚等原【因确需分户》缺少:宅基:地的;
】
【 (?二):。外来人口落》户,本村没有宅基地的】;,
》
— , (?三,)因自然灾害或者】因实施村《庄和集镇规划需要】搬迁的
】
, 《第五:十四:条 ?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不予批准
】。
《 —(一)年龄未满十八!周,岁的;
!。 ? (二)原!有宅基地《能,够解决分户需要的】;
?。
— , (—三)出卖《或者出租《住房的
》
第!五十:五条 农村村民一!。户一处?之外的宅基地由村】集体经?济组织或者村民委】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!人民政府审》核报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后,予以收回《统一安排使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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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原有宅基地【。。超过:规定标?准的超?。标部分可以》实,行有偿使用具体办】。法由省人民政—府制定
! 《多余:宅基地上的房屋损】坏不能利用的必须】退出其宅《基地
》
— 鼓励?房屋所有者》出卖:多余宅?基地上?的,房屋农村村民由【于买卖?住,房转移集体》土地使用权的买方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!的条件并《依,照本条例第五十【一条的规《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!。续
》
第【五十:六条 ? ,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!按照有关规定报市、!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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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!时,使用:土地的期限超—过二:年的应当重新—办理临时用》地手续
! , 第五十七条】 取土应当—首先安排使用非耕】地确:需使用耕地》的应当限定取土【深度保?留耕作层的土—壤并依法进行复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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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【非耕地取土的应【当向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报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批准确需使用耕】地取土的取土者应】当向市?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申《请逐:级报省人《民政府批《准取土者应当—根据土地权属与【市,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或者村】集体经济组织—、村:民委员会签订取土】补,偿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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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农:村,村民因?生,产和建设需》。要在本集体》。所有的土地上取【土的应当在本—集体经济组织—或者:村民委?员会:依法指定的非耕地】上取土;《确需在耕地上取【土的:。应当经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或者》村民:委员会?同意向市、县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报》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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