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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】建,设用地 》 —   ? 第三十五条  对!非农业建设用—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!利用总体《规划:确定的城《市、村?。。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!。围内的土地 — , , ?    进》行能源?、交通、《水,利、矿山和军事设施!等,项目建设经依—法批准可以提—供前:。款规定之外的土地】   第三》十,六条 农用地转为】建设:用地:的由市、《县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根据》土地利?用年度计划制订农】用地:。分批次转用方案其】中占用耕地的应当】同时制订补充耕【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!。府审核同意》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!民政府审批 — ?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七条  征收农【民集体所《有土地的由市、【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拟—订土:地征收?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!审核同意逐级报【有批准?权的人民《政府审批 】 , ,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八条  征收—耕地的土地补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!前三年平均年—产值的六倍至十倍】 》  :   ?征收耕地以》外的其?他,农用:地和建设用》地,的土:地补偿费《为该土地《所在乡(镇》),。耕地前三年平均年】产值的五倍》。至八倍 !   ?。 征收未利用地的】土地补偿费》为该土地所在乡【(镇)耕《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!的三倍至五倍—  【  : 第三十九条  】征收耕?地的安置补助—费为该耕地被征【收前:三年平均《年产值的四》倍,至,。六倍 》。     【征收耕地以外的其】他农用地《和建设用地的安置】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!乡(镇?)耕地前三年平均年!产,值的四倍至六倍 ! ,   》。  :征收未利用地的不】支付安置补助费【  【   第四十—条,  依照《本条例第三》十八条和《第三十?九条: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!和安置补助费后尚】不能使需要安置【的农民?保持原有生活水【平的经省人》民政府批准可—以再增?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!地补偿费《和安置?补助费?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!。限额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—征收耕地的不—得超过该耕地—被征收?前三年平均年—产值的三十倍; 】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二)征收耕地【以外的其他农用地】和建设用《。地的不得超过—该土地所在乡(镇)!耕地前三年》平均年?产值的二十》五倍 》。 :     第四十一!条,  征收土》地的:青苗补偿费按当【季作物的产》值计算地上附—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!区的市人民》政府制定报省人【民政府批准后执【行 【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二条  土【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!所征收土地的农业】。税、农业特产—。税和:农产: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!。收获当年作物的【当,年核减?;已:收获的下《年核减 【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三条  《在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确定的】城市建?设用地范围外—建设项目《。。使用国有未利用地】的除: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!准的外其《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!府批准 ! ,   第四十四【条  有《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的应当采取—招标、?拍卖的方式;没有条!件采取招《标、拍卖方式的可】以采取协议方式 !。 ,     以】。协议方式《有偿提?供,国有:土地使用权》或者以?行政: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:用,权的由建《设单位向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建设用地申请土【地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?后拟订供地方案【。逐,级报有批准权—的人民政《府批准 】   ?  第四《。十五条  》新增建设《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!。费专项?用于耕地开发—和土地?整,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挪用各《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!政府根据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土?地管理法作》出规定 】     原有【建,设用地的土地有【偿使用费全》部留给市、县人民】政府专?项,用于城市基础—设施建设《和,。。土地:储备   第—四十六条 》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!施城市规划进—行,。旧城区改建需要收】回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由市、!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拟订方案报》。原批准机关或—。者有批?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!后实施对原》土地使用权》人应当按照下列【标准给予补》偿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原以—划拨方式取》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提供:新,的用:地或者?按照征收土》地,的补偿标准给—予补偿?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原】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!。方,式取得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按照剩余》年限的土地使用【权价:格给:予补偿;《 ,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原—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—按照:评估租金《高出实际租》金的数额与剩余年】限折算的现值给予】补偿 ?   【  因单位撤销、】迁移等原因停止使】用原划拨的国—有土地以及公路、铁!路、机场《、矿场等经核准【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!地使用权的由市【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拟订方案—报原批准机》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!民政府批《准后无偿《收回 ?    】 国: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!届满土地《使用者?未申请续《。期或者申请续期未】获批准的《由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合同》无偿收?回国有土地使用权】 ?  《   第四十七条 ! 非农业建设—使用:国有:农牧场农用》。地乡(镇)》村公共?设施和公益》事业建?设使用农民集体【所有的?土地的应当为原【土地:使用者提供新的【用地或者《予以: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!土地安置补助—费的:标准给予补偿 】 《。   ? 第四十八条  】。乡,镇企业?和乡(镇)村公共】设,施、公益事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】民集体所《有,土地在村庄和—集镇建?设,用,地区内的其供地方】案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批准;在—村庄和集镇建—设用地区外的由省】人民政府批准   !第四十九条 —乡镇企业建设应【。当,坚持合理用地、集】。约用地?的原则?其用:。地标准由省》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会》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!人民政府《批准后施《行   !  :第五十条《  符?合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并依法取得建】设用地的企业因破】产、兼并、》处分抵押房地—产等原因《需要:。。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!的报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批准 》 ,    — ,第五十一条  农村!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!执行村镇《规划村内有空闲宅】基地的不得占用耕】地,建住宅鼓励建—设多层?住宅需要使》用,本村集体所有土【地的:由村民提出用地【申请村?民会议或者村民【代表会议《讨论:同意经乡级》人,民政府审核报市【、县人民政府批准】 》     》第五十二《条  农村村民【新建:住宅宅?基地:的用地标《准是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:一):城市郊区每》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!百六十七平方米【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二:)平原地《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!足一千平方》米的县(市)每【。处宅基?地不得超过二—百,平,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!。方米以上的县(市)!每处宅基地不得超】过二:百三十?三平方米《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坝上地区每】处宅基地《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!平方:米 : :     在前!款规定的《限额内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可以根据当【地实际具体规—定本行政区域—。内的农村宅》基地标准 》   ?  —。   第五十三【条  符合下列【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!宅基地 【。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)【农村村民因》子女结婚《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!宅基:地的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二)外来人口落户】本村没有宅基地【的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因【自然:灾害或者《因,实施村庄和集镇规】划需要搬迁的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五十?。四条 ? 农村?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不【予批准 《 : :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?一)年龄未满—十八周岁的; 】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原有》宅基地能《够解决分户》需要:的;  !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出卖或者出租【住房的 【     第五十!五条  农村村【民一:户一处之外的—宅,基地由村集体经济】组织或者村民—委员会提出申请经】。乡级人民政府审【核,报,。市、县人民》。政府批准后》予以收?回,统一安排使用— 《     原有宅!基地超过规定标准】的超标部分可以【实行有偿使用具【体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?制定: , 》   ? 多余宅基地上的】房屋损坏《不能利用的必—须,退出其宅基地 【  —   鼓励房屋所有!者出卖多余宅—基地上的房》屋农:村村民由于买卖【住房转移集体土【地使用权的买方必】须符合申请宅基【地的条件并》依照本条《例第五十《。一条:的规定?办理宅基地审批【。手续: :     】。。第五十六条》。  临时使用土【地的应当按照—有关规定报》市、县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 】     临—时使用土《地的期限超过二年】的应当重新办理【临时用?地手续 —    — 第五十七》条  取《土应当首先安排【使,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!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!度保:留,耕作层的土壤并依】法进:行复垦 】 ,    在非—耕地取土的应当向】市、:县土地?行政主?管部门提出申—请报市、县人—民政府批《准确需使用耕—地取土的取土者应】当向市、县》土地:行政主管《部,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!人民政府批准取土】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!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: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村集体经济【。组织、村《民委员会签订取【土补偿合同》 —。 ,  : 农村村民因生产】和建设需要在本集】体所有?的土地上取土—的,应,。当在本集《体,经济组织《。或者村民委员会【依,。法指定的非耕地【上取土;确需在耕】地上取土的》应当经本集体经【济组织或者村民委】。员会同?意向:市、: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申请报市、县人!民政府批《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