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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建【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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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:。十五条 对非农】业建设用地必—须依:法提供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确】定的城市、村庄和集!镇建设用地》范,。围内的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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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进《行能源、《交通、?水利、矿山和—。军事设?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!批准可以提供前【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! 第三十》。六条 农用地—转为建设用地的【由市、县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!据土:地利用年《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!批次转用《方案其中占》用耕地的应当同时】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!同级:人民政府审核同【意逐级?报有:批准权的人民—政府审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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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—七条 征收农民集!体所有土地的由市】、县土地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拟订【土地征收方案—经同级人民政—府审核?。同意逐级报》有,批准:权的人民政府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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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八?。条 ?征收耕地的土地【补,偿费为?该耕地被征收前【三年平?均年产值《的,六倍至十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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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】收耕地以外的—其他农用地》和建设用《地的土地补偿—费为:该土地?所在乡(镇)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】产值的五倍至八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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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征收未利用》地的土地补偿费【为该:土,地所在乡(》镇)耕?地前三年平均年产】。值,的三倍至五倍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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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第三十九条》 , 征:收耕:地的安置补》。助费为该耕地被征】收,前三年?平均年产值的四倍】至六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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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征《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!用地:。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!助费为该《土,地所在乡(镇)【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!值的四倍至六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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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征收未利用!地的不支付》安,置补助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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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四十:条 依《。照,本,条例第三《十八条?和第三十九条规定】。支付土地《补偿费和《安置补?助费后尚不》能,使需:要安置?。的农民保持原有生】活水平的经省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可以再增加安置】补助:费但:是土地补偿费—和,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!得超过下列限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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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一)征【收耕地的不得—超过该耕地被征收】前三年平均》年产:值的:三十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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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(,二)征收耕地—以外的其他》农用地和建》设,用地的?不得超过该》土地所在乡(—镇)耕地前三年【平,均年产值的二十【五倍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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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!条 征收土地的】青苗补偿《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!计算:地上附着《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!的,市人民政《府制定报省人民政】府批准?后执:行
【 第》四十二条 土地】被征:收后应当核减所征】收土地的农业—税、农业特产税和农!产,品定购任务征收【。。时未收?获,当年作物的当年核】减,;已收获的》下年:核减
】 第四十三】条 : 在土地利用—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!建设用地范围外【建设项目使用国【有未:利用地?。的除依法应当报国】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!方,案由省人民政府【批准:
】 第四十》四条 有偿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应当采取《招标:。、拍卖?的方式;没有条件】采取招标、拍卖方】式的可以采取协议】方式
】 , 以协议方式】有偿提?供国:有土地?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!拨方式提供》。。国有土地使》用权的由建设单【位向市、县土—。地行政主《管部门提出建—设用:地申请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?审查同意后拟订供】地方案逐级报有批】准权:。的人:民政:府批:准
【 第四十【五条 新增—建设用地的土地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!耕地开发和土地【整理: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挪用各级上缴—比例由?。省人民政府根据【中华人民《。共和国土地》管理法作出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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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】有建:设用地的土地有【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!、县人民政》府专项用于城市【基础设施《建设和土地》储备 第四十六!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!为实施城市》。规划进行旧城—区,。改建需要收》回,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!市、:县,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拟订方案》报原批准机关—或,者有批准权的人民】政府:批准:。后实施对原土地使】用权人应当按照下】列标:准给予补偿》
! (一)原!以划拨方《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的提供新的用【。。地或者按《照征:收土:。地的补?偿标准给予》补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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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原以出【让或者作价入股方】式取得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按照剩—余年限的《。土地使用权》价格给?予补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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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? (三》)原以?租赁方式取得国【有,土地使用权的按【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!租,金的数额与剩—余年限折算的—。现值给予《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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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因:单位撤销、迁—移等原因停》止使:用原划拨的》国有土地以及公【路、:铁路、机场》、矿场?等经核?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由市、!县土地行政》主,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!批准机关《或,者有批?准权的人民》政府批准后无—偿收回
【
《 , 国有土《。地有偿?使用合同《届满土地《使,用者:未申请续期或—者申请续《期未获批准》的由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:管部门?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!。。有土地使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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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七条 】非农:。业建设使用国有【农牧:场,农用地乡(镇)村】公共:设,施和公益事》业建设使用农民【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!当为原土地使用【者,提供新的用地或【者予以安置》。也可:以按:照征收?土地安置补助费的】标准给予《。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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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?十八条 乡镇【企业和乡(镇)村】公共设施、》公益事业建》设,需要:使用农民集体所有】土地在村庄和集【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!供地:方,案由市、县人—民政府批准;在【村庄:和集镇建设用—地,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!批准 第四【十九条 乡镇企业建!设应当坚《持合理用地、集约】用地的原则其用【地标准由省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】报省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施行
】
《 第五十条 符!合土地利《用总:体规划?并依:法取得建设用地的】企业因?破产、兼并、处分抵!押房地产等原—因需要转让集—体土地使《用权的报《市,、县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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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五十?一条 《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!严格执行村镇—规划村内有空—闲宅基地《的不得?占用耕地建住宅【。鼓励建设多》。层住宅?需要使用本村集【体所有土地的—由村民?提出用?地申请?村民会议或者村【民代表会议》。讨论同意经乡级【人民政府《审核报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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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二条》 :农村村?民新建住《宅宅基?地的用地标准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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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!)城市郊《区每处宅《基地不?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!方米;
【
? (二!)平原地区和山区】人均耕地不》足,一千平?方米的?县(市)每处—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!。。平,方米人均耕地一【千,平方米以上的—县(市)每》处宅基地不得—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!米;
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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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!三)坝?上地区每处宅基【地不得超过四—百六十七《平方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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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前!款规定的《限额内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可以根据当地—实,际,具体:规定本行政》区域内的农》。村宅基地标》准,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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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十三【条 符合下列条】件之一的《可以申请宅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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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一)农村村民】因子女结婚等原【因确:需分户缺少宅—基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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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二)【外来人口落户本村】没有:宅基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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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三)—。因自然灾害或者【。因实施?村庄和集《镇规划需要搬—。迁的
》。
》。 第五十四条【。 , 农村村民申请宅】基地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不予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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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— : (一)年龄—未满十八周岁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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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二)原有宅基地!能够解决分户需要】的;
】 【 (三)出卖或【者出租住房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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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—十五条 》。农村村民一户一【。处之外的《宅基地由村集体经】济组织或者村民【委员:会提出申请经乡【级人民政府审—核报市、县》人,民政:府批准?后予以收回统一安】排使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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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原有宅基地】。超过:规定标准《的,超,标部分可《以实行有偿使用具】体,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制定:
— 多余宅基】地上的房屋损—坏不能利《用的必须退》出其宅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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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】励房屋所有者出卖】。多余宅基地上的【房屋农村《村民由?于,买卖住房转》移集体?土,地使用权的买方【必须符合《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!依照本条例》第五十?一条的规定办—理宅基地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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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五十六条 》 临时使用土—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报市、县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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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临时《使用土地《。的期限超过二年【的应当重《新办理临时用地手】续
【。 ? 第五十七》条 : 取土应当》首先安排《使用非耕地确—。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!定取土深度保留【。耕作层的土壤并【依法进行《复,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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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!向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提出申请报市、县】人民:政府:批,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!的,取土者应当向市【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!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取土者《应当根据土地—权属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—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!民,委员会签订取土补】偿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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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【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!要在:本集体所有的—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!本集体经济组织或】者,村民委员会》依法指?。定的非耕地》上,取土;确需在耕地】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!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同《意向市、县土地【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提出申请报市、【县人民政府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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