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,第五章 《建设用地 】 《    第三十五条! , 对:非农业建设用地【必须依?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确?定的:城市、村庄和集【镇建设用《地,范围内?的土地 《 :     进】行能源?。、交通、水利—。、矿山和军事设施】等项目?建设经?依法批准可以提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!地   第三十六】条 农用地》转为建?设用地?的由市?、县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根据土地《利,用年度?计划制订农》用地:分批次转用》方案其中占用耕地】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!耕地方案经同—级人:民政府审《核同意逐级报—。有批准权的人民【政,府审批? :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七条  征】收农:民集体所《有土地的《由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。管部门拟订土—地征收方《案经同?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!逐级报有批准权的】人民政府审批—    ! 第三十八条  征!收,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!该耕地被征收—前三:。年平均年产值—的六倍至十》倍 【 ,   征收耕地【以外的?其他农用地和—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!费为该土地所在【乡(镇)耕地前【三年:平均年产值的—五,倍,至八倍 》 《  :。。 , 征:收未利用地的土地】补偿费为该土地所】在乡:(镇)耕地前三年】。。平均:年产值的三》倍至五倍《。。   】  :第三十九条》  :。征,收耕地的安置补【。助费为?。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!平均年产值的—四,倍至:六倍 —   《  征?收耕地以《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!设用地的安置补助】费为该土地》。所在乡(镇)耕地】前三年平均年产【值的四倍至六—倍 》  ?   征收未—利用:地的不?支付安置《补助:费 — ,    第四十条】  依照本条例第】三十八条和第—三十九?条规定支《付,土地: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!后尚不能使需要安】置的: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!平的:。经省人民政》府批准?可以再增加安—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!。偿费和安《置,补助费的《总和不得超过下【列限额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征收耕地的不得【超,过该耕地被征收【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!三十倍; 》  —。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征【收耕地以外的其他】。。农用地和建设用【地的不得超过—该土地所在》乡(:镇)耕地前》三年平均年产值的】二十五倍《 》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一:条  征收土—地的青苗《补偿费按《当季作物的产值计】算地上附《着物补偿费标—。准由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】报省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执行 !   ? , 第:四十二条  土地被!征收后应当核—减所:征,。收,土地的农业》税、农业特产税【和农产品定购任务】。征收时未收获—当年作物的》当年核减;已收获】的下年核减》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三条 】 ,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。确定的城市建设用】地,范围外建设》项,目使用国有未利用】地的除依法》应当报?国务院批《准的外?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!政府批?准, 《   《  第?四十四?条  有偿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》的应当?采取招标《、拍卖的方》式;没有条件—采取招标、拍卖方式!的可以采取协—议方式? ,    】 以协议方式有【偿提供国《有土地使用》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!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!位向市?、县:。土地行?政主管部《门提出建《设用地申请》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后拟【订供:地方案逐级报有【批准权的《人民政府批准 ! : ,    第》四十:五条  新增建设用!地的土?地有偿使用费专【项用于耕地》开发和土《地整:理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!用各级上缴比例由】省人民政府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理法》作出规定 !     原有建】。设用地的土地有【偿,使,用费:全部:留给市、县人民政府!专项用于城》市,基础设施建设和【土地储备   【第四十六条 为公】共利益或《者,为,实施城市《规划进行旧城区改】建需要收回国有【土地:使用:权的由市、县—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拟订方案报原】批准机?关或者有批准权的】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对原土地使用权人】应当按照《下列标准给予—补偿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原以划拨】方式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提供新的用地【或者按照征收土【地,的补偿标准给予补】偿;: ? ?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原以出让—或者作价入股方式】取,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按照《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!权价格给予补偿; ! ?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?三)原以租赁方式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按?照评:估租金高《出实际租《金的数额与剩余年】限折算的《现值给予补偿 】  》   因单位撤销、!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!原划拨?的国有?土地以及公路—、铁路、机场—、矿场等经核准报】。废应当收回国有土】地使:用权的由市》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拟订》方,案,报原批准机关或【者有批准权的人【民政:府批准后无偿收【回   !  国有土地有偿】。使用:合同届满《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!期或者申请续期未】获批准的由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依照合同无偿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! 》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:七条:  非农业建—设使用国有农牧场】农用地乡(镇)【村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业建【设使:。用农民?集体所有的土地的】应当为原土地使用】者提供新的用地或】者,予以安?置,。也可以按照征—收土地安置补助【费的标准给予—补偿 【     第四十八!条  乡镇企业【和乡(镇)村公共】设施、公益事—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!集体所有《土地在村庄和集【镇建设用地区内的】其,供,地方案由市、县人民!政府批准;在村【庄和集镇建设用地】区外的由省》人民:政府批准《  :。 第:四十九条《 乡镇企《业建设应当坚持合】理用地、集》约用:地的原则《其用地标准》由省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》有关部门制定—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:后,施行 】    第五十条 ! 符合?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并依法取【得,建设用地的企业因】。破产、兼并、处分抵!押房地产《等原因需要转让集】体,土地使用权的报市、!县,人民政府批准 !   》 , 第五十一条 【 农村村民建住【宅必须严格执—行村镇规《划,村内:。有空:闲宅基地的不—得占:用耕地?建住宅鼓励建—设多:层,住宅需要使》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!的由村民提出用【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!意经:乡级人民政府—审核报市、县—。人,民政:府批准 》。     第!五十二?条  ?农村村?民新建住宅》宅基:地的用地《标准是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城市》郊区每处宅基地【不得超过一百—六十七平方米—; :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平原》地区和?山区人均耕地不【足一:千平:方,米,的,。县(市?)每处宅《。基地不得超过—二百平方《米人:均耕地一千平—方,。米以上的县(市)】每处宅?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!十三平方米; 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三)坝上地区【每处宅?。基地不?得超: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! ?   》 , 在前款规定—的限额内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可以根据当】地实际具体规定【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农:村,宅,基地标准 》   】。    第五十三】条, , 符合下《。列条件之《一的:可以申请宅》基地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农村村民【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!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!。; 》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二)外来】人口落户本村没有】宅基地的《;,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三)因】自然灾害《或者因实施村庄【和集镇规《划需要?搬迁的 》 ,     第】五十:四条  农》村村民申请宅基【地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—不予:批准 —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年龄—未满十八周岁的【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原有宅基地能够】解决分户需要的; !  — ,    《。  :(三)出卖或者【出租住房《的   !  第?五十五条  —农村村?。民一:。户一处之外的宅基】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!或者村民委员—会,提出申请经》乡级人民《政府:审核报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批准后予以】收回统一安》排使用 《 》。    原有宅【基地超?过规定标准的超【标部: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!具体办法由》省人民政府制定 】   【 , ,。多余宅基地》上的房屋损》坏,不能利用的必须退】。。出其宅基地 !    》 鼓励房屋所有者出!卖多余宅基地上【的房屋农村村民由】于买卖住房转移集】体,土,地使用?权的买方《必须符合申请—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!本条:例第五十一条的规】定办理宅基地—审批手续 【     【第五十六条 — 临时使用》土地的应当》按照有?关规定?报市、县《土地行政《主管部?门批准 —     临】时使用土地的—期限超过二年—。的应:当重新办《理临时用地手续【   】  第五十七—条  取土应当首】先安排使用》非耕: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!当限定取土》深度保留耕作—层,的土壤并依法—进,行,复垦 【     在非耕】地取:土的应当《向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报市、《县人:民政府批《准确需使用耕—地取土的取》土,者应当向市》、县土地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《逐级:报省:人民:政府:批准取土《者应:当根据土地权属【与,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土地行政【。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!经,济组织、村民—委员会?签订取?土补偿合同》   】  农村村》民,因生产和建设需要】在本:集体所有的土地【上,取土的?应,。当在本集体经济【。组织或者村民委员】会依法指定的非【耕地上取土》;,确需在耕地上—取土的应《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!或者村民委员会同】意向市、县》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!市、县人民政—府批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