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 建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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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五条! 对?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!依法:提供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确?定的城市《。、村庄和集》镇建:设用地范围内的【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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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【。行能源、交通—、,水,利、矿山和军—。事设施等《项目建设《经依法批准可以提】供前款规定之—外,的,土,地, 第三》十六条 农用—地转为建设》用地的?由,市,、县土地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根据》土地利?用年度计《划制订农用地分批】次,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!。地的应当《同时制订补充耕地】方案经同级人—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!报有批准权的—人民政府审批—
! 第三?十七条?。 征收农民集体】所有土地的由市【。、,县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拟订土地征】收,方案经同级人—民,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!有批准?。权的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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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》。十八条 征收耕地!。的土地补偿费为【该耕地被征收前【三年平均年产值【的六倍至十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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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征收耕?地以外的其他农【用地和建设》用,地的土地《补偿费为该》土地所在乡》(镇:),耕地前?三年:平均年?产值的五倍至—八倍
! 征收未利用地!的土地补偿》费为该?土地:。所在乡(镇)耕地前!三年平均年产值【的三倍至《五倍
! 第三十九条 ! 征收耕《地的安置补助—费为该耕地被—征收前三年平均年】产值的四倍至—六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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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征收耕地—以外的其他农用地】和建设用地的安置】补助费?为该土地所在乡(镇!)耕:地前三年平均—年产值的《。四倍至六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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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征收未《利,用地的?。不,支,付安置?补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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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十条 》 依照本条例—第三十八条和第三】十九条规定支付土】地补偿费和》安置补助费后尚【不能使需要安置的】农民保持原有生活】水平的经省人民【政府批准可》以再增加安》。置补:助,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!。。安置:补助费的《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!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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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一)征》收耕:地的不得超》过该:耕地:被征收前三》年平均年产值的【三十倍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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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二—。)征收耕地以外的其!。他农用地和建设【用,地的不?得超过该土地所在】乡(镇)耕地—前三年平《均年产?值的二十五》倍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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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一条 征收土地的!青苗补偿费》按当季作物》。。的产:值计算地上附—。着物补偿费》标准由设区》的市:。人,民政:府制定报《。省人民政《府批准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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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四十二条— 土地《被征收后应当核减】所,征收:土地的农业税—、农业?特产:税和农产品定购任】务征收时未》收获当年作》物的当年《核减;?。已收获的下年—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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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三条 在土—地利用?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城市建设用—地范围外建设项【目使用国有》未利用地的除—依法应?当,报,。国务院批准》的外其?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!府,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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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四条 有!。偿,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的应当采取招标、拍!卖的方式;没—有条:件采取招标、拍【卖方式的可以—采取协议《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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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协】议方式?有偿提供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或者以?行政划拨方式—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由建设—单位向市、县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建,设用地申请土地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审查?同意后拟订供地【方案逐级《报有批准权的—人民政府《批准
! 第四十五【条, 新增建设—用地的土地》。有偿使用费专—项用于耕《。地开发和《。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!个人:不得挪用各级上【缴比:例由省人民政府根】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地管理法【作出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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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原有建设用地【。。的,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!留,给市、县人民政府专!项用于城市》基础设?施建设和土》地储:。备 第四十六条! 为公共利益—或,者为:实施城市规划进行】旧城: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由【市,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:门拟订方案报原批】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!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!。施对原土地使用权】人应当按照下—列标准给予补—偿
!。。 (一)!原,以划拨方式取—。得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》提供新的用地或者】按照征收土地的【补偿标准给予补偿】;
【 (!二)原以出让或者】作价入股方式取得】国有土?。地,使用权的按照—剩余年限的土地使】用权价格给》予补偿;《
】 ?。 (三)原以】租赁:方,。式,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按照评估—租金高出实》际,。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!限折算的现》值给予补《偿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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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因单位撤销、迁移!等原因?。停止使?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!以,及公路、铁》。路、机场、矿场【。等经核准报废应当】收回国?有土地使用权—的,由市、县土地—行,政主管部门拟订方】案报原批准机关或】者有:批准权的人》民政府批准后无【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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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国有土【地有偿使用合同【届满土?地使用者未》申请续期或者—申请续期《未获批准《的由市、县土地行政!主管部?门依照合同无偿收】。。回国有土地》使用:。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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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七】条 非农业建设】使用:国有农牧《场农用地乡(镇)】村公共?设施和?公益事业建设—使用农?。民,集体:所有:的土: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!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!者予:以安置?也可:以按照征《。收土地安置》补助费?的标准给《予补: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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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四?十八条 》乡镇:。企业和乡(镇—)村公?共,设施:。、公: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!。农,。民,集体所有《土地在村庄和集【镇,建设用地区》内的其供地方案【。由市、县人》。民政府批准;在【村庄:和集镇建设》用地区?外的:由省人民《政府批准 第】四,十九条 乡》镇企业建设应—当坚:持合:理用地、集约用【地的原则其用地标】。准由省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。关部门制定报省【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!
! 第五?十,条 ?。符合土?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!法取得建设用—地,的企业因破产、【兼并、处分抵押房地!。产等原因需要转让】集体土地使》用权的报市》、县人民政府批【。。准
! 第五十一条 】 农:村,村民建住《宅必须?严格执行村镇规划】村内有空闲宅基【地的不得《占用耕地建》住宅鼓励建设多【层住宅需要》使用本村集体—所有土地的由—村民提?出用地申请村—。民会议?或,者村:民代: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!级人民政《府,审核报市、县人民政!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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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,十二条 《 ,农村村?民新:建住宅宅《基地的用地标准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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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—)城市郊区每处宅】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!十七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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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!)平原地《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!足一千平方米—的,县(:市)每处宅基地【不,得超过二百》平,方米人均耕地—一千平方米以上的】县(市)每处宅【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!十三平?方,米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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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坝【上地:区每:处,宅基地不《。得超过四百六—十七平方《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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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前!款,规定的?限额内?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。。可以:根据当?地实际具体规—定本行政区》域内的农《村宅:基地标准 — ,
— 第五—十三:条, 符合下》列条件之一》的可以申请宅基【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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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农!村村民因子女—结婚:等原因确《需分户缺少宅—基地的;《
【 : : ?(二)外来人口【落户本?。村没有宅基地的【;
! : (三)因】自然灾害或者因实】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!。要搬迁?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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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四条 农村村民】申请宅基《地有下?列情:形之一的不予批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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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。。 ? (一)年龄未满】十八周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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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二【),。原有宅?基地能?够解:决分户需要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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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(三)出卖或者出租!住房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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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!条, :农村村民一户—一,处,之外的宅《基地由村《集体经济组织或【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!请经乡级人民—政,。府审核报市、—县人民政府批—准后予以《收,回,统一安排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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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有宅基!地超:过规定标准》的超标部分》可以实行有偿使用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】。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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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多余宅基》地上的房屋损坏【。不能利用的必—。须退:出其宅基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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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鼓励房屋所【有者出?卖多余?宅基地上的房屋【。农村村民《由于买卖住房转移】集体土地使用—权的买方必须符合】申请宅基地》的条件并依照本条】例第五十一》条的规定办理宅【基地:。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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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,十六条? :临时使用《土地的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报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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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临时使用土—地的期?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!。新办理临时》用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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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—七条 取土应当首!先安排使用非耕地】确需使用《耕地的?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!留耕作?层的土壤并依—法进行?复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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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在非?。耕地取土《的应当向市、县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申:请报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批准确需使用】耕地取土的取土者】应当向市《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申请逐级报】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!。者应:当根:据土地权属与市、县!人民政府土》地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村】集体经济组织、【村民委员会签订【取土补?偿合同
! 农村村民】因生产和建设—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!土地上?。取土:的应当在本集—体经济组织或者【村民委员会依—法指定的非耕地上】。取土;确需》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!经,。本集体?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!员,会同意向市、—县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。申请报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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