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五章 建设—用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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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。 第三十五条 】对,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!依法提供土》地利用?总体规划确定的【城市、村庄和集镇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!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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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!行能源、交通—、水利、矿山和【军事设施等项—目建:设经依法批准可以】提供前?款规定之外的土【地, 第三十六【条 农用地转为【建设用地的》由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根据土】地利用年度计划制】订农用地分批—次转:用方案其中占—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!订补充耕地方案经】同级人民政府审【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!权的人民政府审批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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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七条 征收!农民集?体所有?土地的由《市,。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拟《订土地征《收方案经同级—。。人民政?府审核同意逐级【。报,有批:准权的?人民:政府审?批,
【 第三十八【条 征《收耕:。地的土?地补偿费《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!年平均年产值的【六倍至十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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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征收?耕地以外的其他【农用地?和建设用地》的土地补偿》。费为该?土地所?。在乡:(镇)耕地前—三年平均年》。产值的五倍至八【倍
】 征收未—利用地的土地补【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!(镇)耕地前三年】平均年产值》的三:倍至五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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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,十,九条 征收耕【地的:安置补助《费为该耕地被征【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!的四倍至六倍—
! ,征收耕?地以外的其他—农用地和《建设用地的安置补】助费为该土地所【在乡(镇)耕地【前三年?平均年产值的四倍】至六倍?
【 , 征收未利—用地的不《支付:安置补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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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四十—条, 依照本条例【第三十八条和第三】十,九条规定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】安置补助费后尚【不能使需要安置的】农民保持原有—。生活水平的经—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可以再《增加安置补助—。费但是土《地补偿费和安置【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!过下:列限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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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】)征收耕地的不得超!过该耕地被征收【前三年平均》年产值的三十—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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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二—)征收耕地以外的】其,他农用地和建设用】地的不得超》过该:土地所在乡(镇)耕!地前三年平均—年产值的二十—五倍:
! 第四十一》条 征收土地的青!苗补偿费按当季【作物的产值计—算地上附《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!。区的市人民》政府制定报省—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执行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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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二条 !土地:被征收后应当核【。减所征收土地—的农业税、农业特】产税和?农,产品定购任》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!作物:的当年核《减;已收获的下【年核减
! ?。 第四十三条 【 ,在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: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!范围外建设项—目,使用国?有未利?用地的除依》法应当报国》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!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!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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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四条】 有偿提供国有土!地使:用权的应当》。采取:招标、拍卖的—。方式;没《有条件采取招—标、拍卖《方式的可《以采取协议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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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协议方!式有:偿,提,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!拨,方式提?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由建设单位向—市、:县,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—。建设:用地申请《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后拟订》供地方?案逐级报有》批准权的人》民政府?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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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第四十?五条 新增—建设用地的》土地:有偿: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!开发和?土地整?理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挪【用各级上《缴比例由省》人民:政府根据中》。华人民共和》国土地?管理法作出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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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!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!给,市、:县人:民政府专《项用于?。城市基础《设施建设和土—地储备 第四】十六条 为公共利】益或者为实施—城市规划进行旧【城,。区改:。。建需要收回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》由市、?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拟订方案报原】批准机关或者—有批准权的人民【政府批?准后实?施对原土地使用权】人应当按《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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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《 ?(一)原以划拨【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提供新的用】地或者按照征收土】地的补偿标准给【予补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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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原【以出让或者作价入】。股方式取《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按照剩》余年:。限的:土地使用权》价格:给予补?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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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, (三)原!以租赁方式取—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按照《评估租金高》出实际租金》。的数额与剩余年限】折算的现值给予【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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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因单位撤销、!迁移等原因停—止使用原《。划拨:的国有土地以及【。公路、铁路》、机:场、矿?场等经核准报废【应当收回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由市?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拟订方案报【原批准机关或者有】批准权的人民政府】批准后无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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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国有土地有—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!使用者未申请—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!。获批准的由市、县】土地行政《主,管部:。门依照合同无—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!权
【。 , 第四》。十七:。条 非农业建设】使用国有《农牧场农用》地乡(镇)村公【共设施和公益事业】建设:使用:。农,民集体所有的土【地的应当为原土【地使:。用者提供新的用地】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!按照征收土》。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!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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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十八《条 : 乡镇企业和乡(镇!)村:公共:设施、公益事业【建设需要使用农【民集体所有土地【在村庄和集镇—建设:用地:区内的其供地—方案由市、县—人民政府批准;【。在村庄和《集,镇,建设用地区外的由】省人民政府批—准 第四十【九条 乡镇企业【建设应?当坚持合《理用地、集》约用地的原则其用】地标准由省》。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有《。关部门制定报—省人民政《府批:准后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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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十》条 : 符合土地》。利用总体《规划并依《法取得?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!产、兼并《、,处分抵押房地—产等:原因需要转让集体】土地使用《权的报市《、县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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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:十一条 农—村村民建住宅必须】严格执行《村镇规划村内有【空闲宅基《地,的不得占用耕—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!层住:宅,需要使用本村—集体:所有土?地,的由村?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!会议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讨论同意—经乡级人民政府审】核,报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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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五:十二:条 农村村民新建!住,宅宅基地的》用地标准是》。
! (一【。)城市郊区》每,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!百六十七平方米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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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(二)平原地【区和山区人均耕地】不足:一,千平方米《的县(市)》每处宅基地不—得超过?二百:平方米人均耕地【一千平方米以上的】县(:市)每?处宅基地《不得超?过,二百三十三平方米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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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三)坝上地!区,每处宅基地不—得超过?四,百六十七平方—米
】 : 在前款《规定的限额内市、】县人民?政府可以根据当地】实际具?体规定本行政—区域内?的农村宅基》地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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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十三条 符合【下列条?件之一的可以申请】宅基:地
】 , (【一)农?村村民因子女—结,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!少,宅基地?的;
】 】(二)外来人口【落户本村没有—宅基: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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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因自然灾害】或者因实施村—庄和集?镇规划需要搬迁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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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五十四条! 农村村民—申,请宅基地有下列情】形,之一的不予》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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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年龄未满十八!周,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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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二)原有《宅基:地能:够,解决分户需》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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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《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!
— : , 第:五十五条 农村】。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!。宅基地由村集体经】济组织或者》。村民委员会提出申】请经乡级人民政【府审核报市》、县人?民政府批准后予【以收回统一》安排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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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原有宅基地超过规】定标准的超标—部分可以实行有【偿使用具《体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制定》
— 《多余:宅基地?上的房屋损坏—不能:利,用的必须《退出其宅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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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鼓励:房屋所有者出卖多】余宅基地上的房屋】。农,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!转移:集,体土地使用》权的买方必》须符合申请宅—基地的条件并依【照本条例第五十【一条:的规定办《理,宅基地审批手—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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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十六条 临】时使用土《地的应当按照有【关规:定报市、县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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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临时使用土地!的期限?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!办,理临时用地手续【
— : 第五十七条【。 取土应当首先】安排使用非》耕地确需使用耕【地,的应当限《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!层,的土壤并依法进【行复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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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在非耕地取土的应】。当向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《报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批准确需—使用耕地取》土的取土者》应当:向市、县《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—。申请:逐级:报省人民政》府批准取土》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!。与市、县人民政府土!地行政主管部—门,或者村集体经济【组织、村民委员【会,签订取土补偿合【同
! 农村村民因【生,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!体,所,有的土地上取土的】应当在本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!民委员会依》法指定的《非耕地上取土—。。;确需在耕地上【取土:的应当经本集体经】济组织或《者,村,。民委:员会同意向市、【县土地行政》主,管部门提出》申请报市《、县人民《政,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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