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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 《。土地权利的》确认:和变更 》   】  :第六条  本省依法!实行土地所有—权、使用权》及,他项权利的登记【发证制度 》 ?  ?   ?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!的其土地权利—不受法律保护 !   》  土地他项权利】是,指在:已经:确定了所《有权和使用权—的土地上设定—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!利,包括抵押权》、租赁权《、空:中权、地下权等【 》   ?  第?七条  农民集【体所:有土地的《所有者、使用—者应当向市、—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登记申请经】审核同意由市—、县人民政府进行】登记核发《集体土地所有证【、集体土《地使用证 !     》国有土地使用者【应当向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登记申请—经审:核同意由市、县人】民政府?进行登记核发国【有土地使用证 ! :   ?  确认农民集体】。。所有的农用地承包】经营权、林地和草原!。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!、水面和滩》涂的养殖使用—权,的依: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!林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草原法、《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渔业法等—法,律、法规办理 】  》 ,。  第八条 — 需要?设定:土地他项权利的当】。事人应当向》原登记机《关的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登记《申请经?审核同意由》原登记机《关进行登记核发土】地他项权利证书 】    】 第九条《  依法改变土【地所有权《、使用权《、他项权利和土地】用途的应当》在规定期限内—向原登记机》关的: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提出《变更登记申请经【。审核同意由原登【记机关?办理变更登记手【续 【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!依法收?回农民集《体土地使用权或【者,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!当事人应《。当,持有关文件向—原登记机关的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提出注销登记申请】经,审核同意由》原登记机关注—销土地使用权或者】他项权利登记 【 , ,     【依法:。收回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由原登—记机关根据》有关批准《文,件注销土地使—用权登记《;依照合同的约定】。收回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的由原登】记机关根据》合同注销《土地使?。用权:登记 【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  城?市市区内未经—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!转为国有后原土【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!地的划拨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为公共利益】。或者: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!回,该土地使用权—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!权人提供新的用【地或:者按照征收土地【。的补偿标准》给予适当补》偿 ? ?     第十【二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确需调【。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!经省人民政府—批,准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组织实施《 ?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,(一)因修建大型水!利工程、保护生【态,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!恶劣地?区农民生活条—件,等原因国家组织农】民集体迁移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因交】通、水利等工程项】目改:变位置的; —。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三)因实施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!地,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其他《原因确需调整土【地的 【     第十【三条  《农民集体所》有的土地实行家庭】承包经营《为基础、统》分,结,合的双层经营制【度农民?承包经?营本集体所》。有的农用地承包【经营期限为》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!织以外的单位或者】个,。人承包农民集体所】有的农用地承包期】限由合同约定 【   【  土地承包权【。可以依法《转让在承《包期内承包人—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!法转包、互换、入股!、联营 】     土地【承包:权和土地使》用权流转应当遵循】平等协商、自愿【有偿、?经,发包方同《意和不?改变承包合同—。规定的土地用途、】不改变土地所有【权等原?则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四,条  发《生土:地,权属争议由当事【人协商?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!依法报请人民政府】。处理发生权属争【议的土地跨行政【区域的由其共同【。。的上级人民》政,府处理 】    《 人民政府处—理土:地权属争《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!书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