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,
:
,。第二章 《土地权利的确认和】变更
】
,
, , 第六条— 本省依法实【行土地所有》权,、使用权及》他项权利《的登记发证制—度
》。
—未按:本条例登记发证的】其土地权《利不受法律保护
】
》 土地—他项权利是》。指在已经确》。。。。定了所有权和使用】权,的土地?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!地的权?利包括抵押权、租赁!权、空中《权、地下权等
!
》 第七条 农民!集,体所有土地的—所有者、使用者【应当:向市、县土地行【政,主管部门提出—登记申请经审核【同意由?市、县?人民政府进行—登记核发集体土【地所有?证、集体土地使【用证
?
》 国有土【地使用?者应当向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管》部,门,提出登记申》请经审核同意—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!有土:地使用证《
:
— 确认农民—集体所有的农—用地承包经营权【、林地和草原的所】有权或?者,使用权、水面和【滩涂的?养殖使用权的依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森林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草原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渔业法【等法律、《。法规办理
】
》 第八条 —需要设定土地他项】权,。利,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!记机关的土地行【。。政,主管部门提》出登记申请经审【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!进行:登记核发土》地他项权利证书【
【 第九条 依!。法改变土《地所有权《、,使用权、他项权【利和土地《用途的应当》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!记机关的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变更登记《申请经审核同意由】原登:记机关办理》。变更登记手续—
】 第?十条 依》法收回农民》集体土地使》用权或者终止土【。地他项?权,利的当事人应—当持有关文件向【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!登记申请经审—核同意由原登记【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!。或者他项《。权利登记《
,
《。
依—法收回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?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!有关批准文件—注,销土地使用权登记】。;依照合同的约【定收回?国有土?地,使用:权,的由原登《记机:关根据?合,。同,注销土地使用—权登记
》
第!十一条 城市市区!。内未经征《收的集体土地依法】转为国有后原土地】使用权人《拥有该土地的—划拨国有《土地使?用权为?公共利益或者实施】。城市规?划需要收《回,该土地使用权时【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!人提供新的用地【或者按照征收土【地的:补偿标准给予—适当补?偿
—
第十【二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!所有权的必须经【。。省人民政《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组织实施
!
:
? (】一,)因修?。建大型水利》。工程、保护生态环】。境和改善自然环境】恶劣地区《农,。民生活条件等原因】国,家组织农《。民集体迁《移的;
! ? ? (二)因—交通、水《利等工程项目改【。变位置的;
】
— 》(三)因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必?须调整土地的;【。
,
,
?
》 (四—)其他原因确—需,调整:土地的
】
: 第十三条【 农?民集体所有的土【地实行家庭承包经】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!的双层经营制度农】民承包经营本—集体所有《的农用地《承,包经营期限为—三十年本集体经济】组织以外的单—位或者?个人承包《农民:集体:所有的农用地承包】期限由合《同约定?
,
《
土—。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!让在承包期内承【包人可以将土地使】用权依法转包、互】换、入?股、联营
【
【。土地承包权》和土地?使用权流转应当【遵循平?等协商?、自愿有偿、经发包!方同意和不改变【承包合同规定的【土地用途、不改变】土地所?有权等原则
!
—第十四条《 :发生土地《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!。商解决?协商不成《的应当?依法报请人民政【府处理发《生,权属:争议的土地跨行【政区域的由其—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!处,。理
【 , 人民政府【处理土?地权属争议》应当下?达处:理决定书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