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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?二章: 土地权《利,。的,确认和?变,更 】 ,    第六条 】 本省依法实行土地!所有权、使用—权及他项权利的【登记:发证制度 》 ,  》 ,  未按《本,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!地权利不受法律【保护 【     土地他】项权利是指在已【经确定了所有权和】使用权的土地—上设定的其》他利用土地的—权利包括抵》押权:。、租赁?权、:空中权、地下权【等 【   ? 第七条  农民集!体所有?土地的所有》者、使用者》应,当向:市、县土地行政【。主管部门提出—登记申请经审核同】意由:市、县人民政—府进行登记核发集】体土地所《有证、?集体土地使》。用证 《 《    国有—土地:使用者?应当:向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提,出登记申请》经审核同意由—市、县人民政府进】行登:记核发国《有土地使《用证 】    确认农【民集体所有的—农用地承包经营【权、林地和草原的所!有权或者使用—权、水面和滩涂【的养殖使《。用权的依照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森林法、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草原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渔业法【等,法律、法规办理 】 》   ? 第八条  需【要设:定,土,地他项权利》。的当事人应当向原】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!。主管部门提出登【记,申请:经审核同《意由原登《记机关进行登记【核发土地他项权利】证,书 【    第九—条  依法》改变土地《所有权、使用权【。、他项权利》和土地用《途的:应当:在规:定期限内向原—登记机?关的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变: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!意由原登记机—关办:理变更登记手—续 》。     —第,十条  依法收【回农民集体土—地使用权或者—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!当事人应当》持有关文件向—原登记机关》的土地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提出注销—登记申?请经: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!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!。者,他项权利登记—  【   ?依法收回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由》原登:记机关根据有关【批准:文件注?销土地使用权登记;!依照合同《的约定收回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的,由原登记机》关根据合同注销【土地使用权登记 !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。一条  《城市市区内》未经征收的集体土】地依法转为国—有后原土地使用【权人拥有该》土地的划拨》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为公共利》益或者?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!回该土地使》。。用权时应当为原土】地使用权人提供【新的用地或者按照】征收土地的补—偿标准给《予适当补偿 !  ?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有下》列,情形之一确需调【整土:地所有权的必须经】省,人民政府批准—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府组:。织实施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因修【建,大型水利工程、保护!生态环境和改—。善自:然环境恶劣地区【农民生活条件—等原因国家》组织:农民集体《迁,移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二)因交通】、水:。。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!置的;?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?)因实施土地—利用总体规》划必须调《整土:地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《)其: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!。。的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 农民集【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!庭,承包经营为基础、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!制度农民承包—经营本集体》所有的农用地承【包经营期限为三【十年本集《体经济组织以—外的:单位或者个人—。。承包农民集体所【有,的农用地承》包期:限由:合同约定 —     土!地承包权《可以依法转让在【承包期内承》包人可以将土地【使用权依法转包【、互换、入股、【联,营 :  —   土地承包权和!土地:使用:权流转应《。当遵循平等协商、】。自愿有?偿、经发包方同意】和不改?变承包合同》规定的土地用途、不!改,变土地所有权等【原则  ! ,  第十四条—  发生《土地权属争》议由当事人协商解】决协商不成》的应当依法报请【人民政府处》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!地跨行政区域的【由其共同的》上级人民《政府处?理,   】  人民政府处理】土地权属争议—应当下达处》理决定书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