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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二章 土地权利的!确认和变更 【    ! ,第,六条  本省依法】实行土地所有权、使!用权:及,他项权利的登记发】证制度 【 ,     未—按本条例《登记发证的其土地】。权利不?受法律保《。护 ?  》 ,。  土地他项权【。利是指在《已经确?定了所?有权和使用》权的土地上设定的】其,他利:用土地的权利包【括抵押权、租赁权、!空中:。权、地下权》等, : :     第七】。条  农民集—体所有土地的所有】者、使用者应—当向市、《县土:地行政?主,。管部门提出》登记申请经审—核同意?由市、县人民—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!体土地所有证、【集体土地使用证【 , ,    【 国有土《地使用者应当—向市、县土地—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登【记申请经审》核同意?由市、县人民政【府进:行登记核发国有【土地使用《证 : :     【确认农民《集体所有的》农用地承包》经营:权,、林地和草》原,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!、,水面和滩涂》的养殖?使用权的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森,。林法、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?草原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渔业《法等法律、法规【办理: ?  《。 , , 第八条《 , 需要设《定土地他项》权利:的当事人《应当向原登记—机,关的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。提出登记申》请经审核同》意由原登记》机关进行《登,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!证,书 —  :   第九条 【 依法改变土地【所有权、《。使用:权、他项权利和【。土地:用,途,的,。应当在规《定期限内向原登【记机关的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提出【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!。同,意由: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!登记手续 — :     第十条!  依?法收回农《民集体土地使用权】或者:终止土地他项权【利的:当事人应《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!记机关的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注销登记申请【经审核同《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!土地使用《。权或者他项权利【登记 》     依法!收回:国,有土地?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!关,根据有关批准文件】注销土地使用权【登记;依照合同【的,约定收回国有土地】。使用权的《由原:登,记机关根据》合同注销《土地使用权登记【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城市市区内未经征】收的集体《土地依法转为国有】后原土地使用—权人:拥有该土地》的划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!益或者?实施城市规划需【要收回该土》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!土地使用《权人提供新的—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!地的补?。偿标准给予》适当补?偿 :。 《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。  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确需调整土】。地所有权的必—须经省人民政—府批准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组织实施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因修建【大型水利工》程、保护《生态环境和》改,善自然?环境恶劣地区—农民生活条件等原】因国家组《。织农民集体迁—移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因【交通:、水利等工程项目】改变位置的》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)因实施土地利用】总体规?划必须调《整土地的; 】。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四)其他】原因确?需调整土《地的:   】  第十三条 【 农民集体》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!承包经营《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!双层经营制》度农民承《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!农用地承包经—营,。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!经济组?织以外的单位或【者个:人承:包农民?集体所有的农用【地承包?期限由合同》约定 ?  —。   ?。土地承包权》可以依法转》让在承包期内承【包人可以将土地使】用权依法转包、【互换、入股》、联营 !    土地承包】权和土地使用权流】转,。应当遵循平等协商】、自愿有偿、经发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!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!途、不改《变土地所《有权等原则 !     —第十四?条  发《生土地权《属争:议,由当事?人协商解决》协商不成的》应,当依法报请人—民政府处《。理发生权《属争议的土》地跨行?政区域?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!民政府处理 【 ,     人】民政府处理土—。地,权属争议应》当下达处理决—定,书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