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土地《权利:的确认和《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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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—条 ?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!。有权、使用权—。及他项权利的登记】发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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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未按《本条:例登记发证的其【。土地:权利:不,受法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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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土地他项权利—是指在?已经:确定了所有权—和使用权的土地上】。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!的权利包括抵—押权、租赁权、空中!权、地下权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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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七条 农民集】体,所有土地的》所有者、使用者【应当向市《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!请经审核同》意由市?、县人民政府进【行登记核《发集体土地所有【证、集体土地使用】证
【 国有—土地使?用者应当《向市:、县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登记申请经—审核同意由》市、:县,人民政?府,进行登记核》发,国,有土地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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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确认农民集】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!经营权、林地和草原!的所有权或者使【用权、水《面和滩涂的养—殖,使用权的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森林?法、中华人》民共和国草原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】业法等法律、法规办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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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八条 《需要设定土地他【项权利的当》事人应当向原登【记机:关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《登记申请《经审核?同,意由原登记机关【进行登记《核发土地他项—权利:证书:
【。 第九条 】依法改变土地所【有权、使用权—、他项权利和土地用!途的应当在规—定期:限,内,向原:登记机关的土—地行:政主管部《门提:出变:更登记申请经审核】同意由原登记机【关,办,理变更登《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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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:。十条 ?。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!土,地使用权或者终【止土地?他项权利的》当,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!向原登记《机关的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注销登记》申请经审核同意由】原登记机《关注销土《地使用权或》者他项权利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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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收!回,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由原登记机关根据】有关批准文件—注销土地《使,用权登记;依照【合同: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!。使用权的由原—登记机?关根据合同注销土】地使:用权:登记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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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条【 :城市:市区内未经征收的】集体土?。地依法转为》国有: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!。有该土地的》划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为公共利益或】。者,实施:城,。市规划需《要收:回该:土地使用权时应【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!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!照征收?土地的补偿标准给】予适当?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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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:条 :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确《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!必须经省《人民政府批准由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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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—)因修建大型水利】工程、保护生态环】境和改善自然环境】恶,劣地区?农民生?活条件等原因国家】组织:农民集体迁移的【;
!。 , (—二):因交通、水利等工程!项目改变位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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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》三)因实施土地【利用总体规划必须】调整土地的;—
【 (】四)其他原因确需调!整土地?的
! 第十三条— 农?民集体所《有,的土地实行》家庭承包经营为【基础、统《分结合的《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!包经营本集体所有】的农用地承》。。。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!本集体经济组—织以:。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!包农: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!承包期限由》合同约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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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!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!包人:可,以将土?地使用权《依法转包、互换、入!股、联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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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土地承?包权和土地》使用权流转应当遵】循平等协商、—自愿有偿、经发包】方同意和不改变【承包合同规》。定的土地《用途、不改变土【地所有?权等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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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 !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!当事人协《商解决协商不成【。。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!政,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!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!由其共同的上—级人民政府》处理
】 《人,民政府处理土地权】属争议应《当,。下,达处理决《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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