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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? 土地权《利的确认《和变更 》  【   第六条—。  本省依法—实行土地所有权、使!用权及他项权—利的:登,记发证制度 !     —未按本条例登记发】证的其土地权—利不受法律保—护 ?   —  土地他项权利】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!有权和使《。用权的土地上—设定的其《他,利用土地的》权,利包括抵押》权、租?赁权、空中权、地】下权等 !    《第七条  农—民集:体所有土地的所【有者、使用者应【当向市?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: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!审核同意由市—、县人民政府进【行,登,记核发集体土地【所,有证、集体土地使用!证 —     国有土地!使用者应当向市、县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登记申请经—审核:同意由市《、县人民政府进行】登记核?发国有土地使用证】 ,  — ,  确认农民集体所!。有的农用地》承包经营权、林【地和:草原的所有权—或者使?用权、水《面,和滩涂的养殖使用】权的: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森《林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草?原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!律、法规办》理 【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!需要设定土》地他项权《利的当事人应—当向原登《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?提出:登,记申请?经审核同《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!登记:。核,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! 》  :   ?第九条  依法改】。变土地所有权、【使用权、他》项权利和土》。地用途的应当—在规定?期限:内向原?登,记机:关的土?地行政?主管部门《提出变更登记—申请经审核同—意由原登《记机关办《理,变更登记手续 】     第!十条 ? 依:。法收回农民集—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!。止土地他项权—利的当?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!向原登记机关的【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》提出注销登记—申请经审核同—意,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!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!利登记 —     【依法收回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!。记,。机关根据有》关批准文件注销土】地使用?权登记;《依照合同《的,约,定收回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的由原】登记机关根据合【同注销土地》使用权登记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城市市区—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!地依法?转为国?有后原土地使用权】人拥有该土地的【划拨国有土地—使用权为公共利【益或者实施》城市规划需要—收回该土地》使用权时应当为原】土地使?用权:人提供新的用地或】者按照征《收,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!适当补偿 — 《  :  :第十二条  有下】列情形之《一确需调整土—地所:。有权的必须经省人】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组织实?施,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一)因修建》大型水利工程、【保护:生态:环境和改善自然环】。境恶劣地区农民【生活条件等原因【国家组织农民集体】迁移:的;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因交通?、水利?等工程项目改—变位:置的; —  《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三)因实!施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必须》调整土地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】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!地的 ? 《  :   ?第十:三条  农民集【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!庭承包经《营为基础、统—分结合?的双层经营》制,度农民承包》。经营本集体》所有的农《用地承包经》营期限为三十—年本集体经济组织】以外的单位或—者,个人承包农民集【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!期限由合同约定 !   —  土地承》包,权可以依法转—。让在承包期内承【包人可以《。将土:地使用权依法转包】、互换、《入股、联《。营 ?。 :   《  土地承包权和土!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!循平等协商、自愿】。有偿、?经发包方同意和不】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!土地用?途、: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!。。原则:  【   第十》四条  发》生土:地权属争议由当【事人协商解决—协商不成的应—当依:法报请?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!属争议的土地跨行】政区域的《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!政府处理 —   — , 人民?政府:处理土地权》属争议应当》下达:处理:决定书 》